1. 前提的厘清
1.1. 强奸罪的范围
《刑法》对于有关性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大类,一为自愿发生为谋求利益以性交易为手段的犯罪或为获利而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例如卖淫行为,常见的有组织卖淫,聚众淫乱等,其大多也体现为犯罪人。一种以暴力胁迫或与之具有相当性的手段残害被害人性自主权与性自尊的犯罪,一般表现为强奸与猥亵,侵害主体为受害人。但是严格意义下的性侵犯罪应以违反被害人性自主权与性羞耻心为基础,其目的在于满足犯罪人性欲,以强制手段与被害者进行性行为,本质在于特定对象的性自主行为与自尊,而非社会秩序的安宁与道德风尚。故将性犯罪行为划分为两个方面——犯罪型性行为与被害性性行为。实质的性犯罪行为只有强奸罪,强迫卖淫,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并不包含没有伤及性自由权的犯罪行为,而这种非实质的性行为不在讨论之列。为厘清上述概念,将上述分类中的第二种行为进行进一步划分,分为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与性交行为,而本文仅讨论性交行为,即利用暴力胁迫或与之相当的其他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与性羞耻心的强制性性交行为。也就是强奸行为。
陈兴良教授将强奸划分为以暴力胁迫为主要手段的一般强奸和其他手段的强奸,这里的其他手段要求要与一般强奸中的暴力胁迫具有相当性,陷入让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境况,其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故实践中的趁机型强奸(利用被害人醉酒,病重,熟睡等被害人已经陷入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的强奸行为),麻醉型强奸(犯罪人使用酒精药物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的状态以实施强奸的行为)和欺骗型强奸(运用欺骗手段骗奸)。故本文中所讨论的强奸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强奸也包括其他手段的强奸,在下文将其统称为强奸罪。
强奸罪一直以来就是学者关注的热点,大多学者从犯罪人的防控和治理入手以控制强奸行为,而忽略了被害人,本文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双重角度入手以尽可能减少此类社会危害恶劣的案件,合理规避被害人风险。
1.2. 学界研究现状
根据知网统计在2019年至2021年中,搜索关键字“性侵”共找到18篇文章,其大多集中于未成年人性侵领域。其中有两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有两篇来源于《犯罪研究》,剩下14篇其来源各不相同,例如有《广西警察学院学报》《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天津法学》和《现代世界警察》等。搜索关键字“强奸”,共找到15篇文献,排除于“性侵”相同文献,共计32篇。其中文献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与《法制博览》的各两篇,剩余文献来源不一,在搜索关键字“强奸”时可以发现其较多研究犯罪心理学领域。
2. 2019年至2021年强奸案件的犯罪状态
本文数据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得出,将裁判日期设定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选定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锁定为判决书,裁判程序框定至刑事案件的一审,搜索“强奸”一词至全文共得到22,054篇文书,搜索“强奸”一词至标题共有28,218案。因全文中出现的强奸一般为犯罪人构成累犯的原因且强奸一般为涉密案件而不公开审理,故本文的数据以标题中带有强奸一词的为准。
2.1. 案件发案数量总体较高,于2020年出现高峰
2019年共有11,923案,2020年共有13,144案,2021年共有3151案(见表1)。因近三年数据波动较大,难以表现出强奸案的一般波动水平,故增加2018年数据以示对比。从强奸案件总数量上来看,总体保持高发态势。案件近四年来的变动趋势为先增长,后骤减。呈现出中间高,两头低的趋势。2020年案件发案数最高达13,144件,2021年最低仅有3152件,2020年的案发数量是2021年的四倍多。强奸行为为接触型犯罪,而2020年为疫情爆发之年,由于疫情原因人与人之间接触较之往年来说更少;公共场所限制人流量并且他人对无端靠近的陌生人警惕之心更强,但2020年强奸行为不降反增。对比与之相类似的卖淫行为与猥亵行为,在2019年至2020年却并未如强奸行为一样出现高峰,其趋势为逐年下降。
2.2. 人口基数较大的省份强奸案件数量较高其地域分布呈现总体偏南的趋势
下表(见表2)共统计除香港,台湾和澳门外,剩余31个省2019到2021年强奸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
先从案件总数来看全国强奸的案件总数2020年较2019年有小规模上升,上涨了十个百分点,而到2021年则出现断崖式下降,从一万三千多起下降到只有三千多起,下降了七十七个百分点。具体到各个省份来看也大抵如此其中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14个地方强奸的案件总数在逐年下降,2020年小规模下降,在2021年大幅度下降。而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西藏,宁夏和新疆等17省份强奸的案件数量在经历了2020年的上升之后迎来了2021年的大规模下降。

Table 2. Regional distribution table
表2. 地域分布表
对每个省份强奸的案件总数进行排列分析,强奸案件总数的前五名分别为:第一名河南2184起;第二名浙江2181起,第三名广东1918起,第四名四川1880起,第五名云南1813起,综上可以发现实施强奸行为较多与这些地区庞大的人口有很大关系,人口基数越大,相应的强奸罪的案件数量也会较多,前五名强奸罪案件总数总共9976起占到了全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样这五个省份的人口数量也占到了全国人口数量的百分之二十六,强奸高发的前两名河南和广东也正对全国人口数量的前两名,不过这也并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广东省人口数量最多,河南省次之,2020年末,河南人口为9941万人,广东则为1.26亿,人口远远超过河南。除此之外还有江苏省这个例外,江苏省的人口数量高居全国第四,但强奸的案件数量却只有713起,排在相对靠后的位置。强奸罪案件总数的后五名分别是:福建省15起,海南省28起,西藏26起,宁夏省210起,青海省218起。其中海南省的人口数量大约在1000万人左右,而西藏的人口只有仅仅364万,同样宁夏省和青海省的人口数量也处于全国人口的较低水平,可见人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强奸罪的案件数量。由上述分析得出,除河南之外,其他四个省份都位于我国偏南部地区,其中湖南与安徽案发数量也高于我国北部大多省份。
强奸案件数量地域分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奸罪的案发数量与省份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我国强奸犯罪的地理分布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着直接的关联性。从图中显示我国省域强奸犯罪率的总体分布,逐渐呈现出向东南沿海地区转移的特征。空间集聚程度不断加强,在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广东等省份,强奸罪的案件总数均处在相对靠前的位置,而经济较为落后的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案件总数则相对靠后。同样的这也并非决定性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福建省虽然经济发达,人口数量也相对较多,但是强奸罪的案发数量却排名倒数第一,而新疆在经济落后和人口数量稀少的情况下强奸罪的案件数量依然突破了一千大关。由此来看影响强奸案件数量的因素还有教育水平、普法程度以及人民素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省份的教育水平和普法程度相对较高,人民懂法知法守法用法,对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程度有一定的认识,所以虽然人口基数庞大,但强奸行为的案发率却处在较低水平。新疆,广西等省份同上述省份相比教育水平和人口素质较为落后,受此影响导致强奸行为的案发数量相对较高。
同样的,对于一些数据也不能忽视,例如贵州省在其他省份2020年的案件总数稍微下降或者轻微上升的情况下,贵州省2020年的强奸案件总数却翻了三倍之多,从19年的200起跨越到了617起,广东,新疆,浙江2020年的增长幅度也相对较大。
2.3. 数罪并罚案由分布于较广
排除个别非刑事案由的个别案件,共剩余28,215个案件,其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占27,484件,主要集中于强奸罪一罪。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罪名伴随着强奸罪,与强奸罪一同数罪并罚,例如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以下将就一些常见的并罚案件以详述。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危险驾驶罪,共发生23起,约占本章节罪名的70%。查阅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模式一般表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典型的有刘露犯强奸罪、危险驾驶罪1;刘易强奸、危险驾驶罪2。除去危险驾驶罪之外,还有一些强奸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的情形,其中醉酒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原因。这此基础上醉酒与强奸具有一定的伴随性,据此合理推断醉酒是引起强奸行为的原因之一。
强奸并罚案件最常见的发生在侵犯财产罪,总共375起,占到了全部的七成以上,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抢劫罪,抢劫罪共发生254起,约占本章罪名的67%,查阅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模式一般表现为对财产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劫财产,或者强迫其当场交出财产,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想要劫取财物,在进入室内或者较为封闭的空间并看到被害人为女性且单独一人时,临时起意产生了强奸的念头,遂违背妇女意志对其进行性行为或性骚扰。其中典型的有陈汉抢劫罪、强奸罪3。陈汉预谋抢劫吴某萍准备了小刀、砖块于2020年12月22日21时许来到受害人所在超市附近观察、徘徊等候时机。直到2020年12月23日0时许,陈汉见超市卷闸门已关下,再经观察确定该超市内只有受害人吴某萍一人,就拉起该超市的卷闸门进去后将卷闸门关下,然后拿出小刀威胁生活起居在该超市的吴某萍拿钱出来,并动手抢得吴某萍佩带在胸前的一块“金色”佛牌。接着陈汉抓住吴某萍的头发并用刀威胁吴某萍将收银台抽屉拿出来,并将抽屉里的钱放到了自己的口袋。后为了威逼吴某萍拿出更多的现金,就继续抓住吴某萍的头发,持刀威胁吴某萍上到二楼卧室,但因无钥匙打开二楼的保险柜,陈汉未能抢到更多的现金。接着,手持小刀的陈汉在二楼的床尾处强奸了吴某萍,事后将吴某萍放在二楼窗台上的一条珍珠项链拿走,然后下到一楼逃离现场。通过案例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汉在刚开始并没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想要劫取受害人吴某萍的财物,在抢劫的过程当中来到受害人的卧室才临时有了强奸的想法。
除抢劫罪之外,本文发现盗窃罪与强奸罪并罚的案件也并不在少数,据裁判文书网统计盗窃与强奸并罚的案件总共114起,约占本章罪名的30%,接下来介绍一个典型案例:杨再福强奸罪、盗窃罪4。2021年8月1日凌晨1时许,杨再福来到辰溪县被害人杨某家外,通过窗户看到杨某独自一人躺在卧室的床上玩手机,且发现该卧室的桌子上面放着一个白色女士包,遂起盗窃之心,便在屋外等候被害人入睡。2时40分,杨再福见杨某睡着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撬开门栓进入杨某卧室,从放在桌子上面的白色女士包内盗得现金50元,后又从放在柜子上面的黑色女士包里的一个棕色带有花纹的小钱包内盗得2200元。后杨再福走到杨某床边对杨某进行抚摸,杨某惊醒后大叫反抗,杨再福用手压在杨某右脚膝盖处,另一只手则继续抚摸,欲继续实施强奸行为,遭杨某呼叫并极力反抗,同时用左脚朝杨再福乱踢,杨再福因害怕而逃离现场。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刚开始同样没有强奸的想法只有盗窃财物的目的,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另起犯意,对受害者实施了奸淫行为。
除去抢劫罪和盗窃罪之外,还有一些强奸罪与诈骗罪、抢夺罪数罪并罚的情形,虽然案名不同,但其容易发现的是财物也是构成诈骗罪和抢夺罪的主要成因,因此在侵犯财产罪名当中,财物与强奸行为具有一定的伴随性,在侵犯财产犯罪当中,犯罪嫌疑人都是以财产为主要目的,强奸一般均为临时起意,在取得财物之后顺便进行了强奸行为。
最后来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发生64起,约占本章罪名的60%。具体表现为在组织或者介绍参加卖淫的过程当中,采用欺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将女生带到卖淫场所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在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侵犯了女生性的自我决定权。这些案件都具有的共性为其一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性欲望,其二卖淫为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性场所,典型案例可以来看张为抢劫、协助组织卖淫、强奸罪5。被告人张为在长沙市某出租屋内招募未成年少女开展卖淫活动,并且在2020年3、4月期间,被告人张为在明知卖淫女王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长沙县某出租房内与其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虽然本来是卖淫的组织参与者,但在组织的过程当中自己对未成年少女下手造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并罚。除此之外,还有27起扰乱公共管理秩序罪与强奸罪并罚的案件,在这里大多发生的情形是聚众斗殴行为,通过比对我们发现里面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所以其强奸选择的手段也基本为暴力手段。整体来看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较为冲动的性格是引起强奸行为的主要原因,而且相对于其他的上述犯罪来说,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更为蔑视。
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数据中发现侵犯财产罪有15起,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九起,前者明显多于后者。具体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前者的财产犯罪很容易出现共同犯罪的情形,相应的在强奸行为里面也会出现轮奸的加重情节,而后者的社会秩序,虽然也会有共同犯罪,但是很少见轮奸的情形,这是因为在社会秩序中组织卖淫大多都是帮助犯,其以获利为主要目的而不以满足性欲为主要目的。
经过上述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强奸罪行为的发生并不仅仅只是犯罪嫌疑人见色起意,醉酒的影响,冲动的性格,态度上对法律的蔑视和非法取得财物过程中的临时起意都可能引起强奸行为。
3. 强奸案件原因分析
3.1. 从犯罪人角度分析犯罪原因
根据上文数据分析,对犯罪特点整理得出以下结论。
犯罪人一般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低,普遍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明确,守法意识不强,有的犯罪人存在人格障碍,在一些性侵未成年案件中这种性格障碍体现的愈发明显。强奸案件的犯罪人一般社会地位较低,没有正式的工作,收入极不稳定且社会地位不高,常见的有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与低学历人群。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其基本被排除于主流社会之外,形成了自己的小团体,深究小团体内部,也基本与加害人有性质相似的行为,例如嫖娼,猥亵等。在加害者的社交圈内对这种行为大多不予理会,甚至有些团体中反而以此为荣,从而发展出脱离与正常社会的价值观念。以上论述的犯罪人形成了自己的小团体,但大多数犯罪人其脱离主流社会之后并没有被其他小社会所接纳,一直游离在社会之外,缺乏社交,没有融入大环境的能力。性欲的宣泄是一种人的正常生理需求,在一次又一次的社交失败中,其选择这一种方法,而这种犯罪人也大概率没有伴侣。以上性侵行为,针对初次实施的加害人来说,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中止犯罪,这类型的犯罪人,基于此其多半并不再进行犯罪活动,而还有一种性侵既遂之后,他们中的不少人还会选择再犯罪。这种再犯罪不仅指强奸罪的再犯罪,也指除强奸之外的其他危害社会及他人人身财产类型的犯罪。也就是说,强奸行为一般多次发生,很少有犯罪人仅实施强奸这一种罪行就止步,其大部分是多次频发,既有针对同一受害者多次实施性侵,也有同一加害人针对不同受害人实施性侵,还有一些犯罪人除实施强奸之外还实施其他犯罪。
犯罪的发生也与犯罪人的性格特点与生活习惯相关。犯罪人保留着酗酒、吸毒等陋习,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当下的感受,也包括着不合时宜的性欲。由上可知,强奸罪的实施主体社会地位与受教育程度不高,缺少规范意识,法律的威慑力对其较弱,与同龄,同体型,同工作的相似人作对比,其自我控制力偏低,守法积极性也同样不高。
3.2. 从被害性角度明晰被害原因
被害人学中的“被害性”最早由门德尔松提出,是关于某些社会因素造成的某些损害的全体被害人的全部特征 [1] 。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并与犯罪相关的全部因素 [2] 。在我国一部分学者认为“被害性”是指潜在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或者诱发犯罪发生,使其自身更容易受侵害的主客观原因 [3]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是客观及被害人自身所诱发犯罪发生的全部因素 [4]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被害性的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论断,但是各界学者对“被害性是与被害者相联系的诱发犯罪产生的主客观的全部因素”这一结论达成了共识。不可否认的是被害性是导致犯罪发生和提高犯罪发生率的一大诱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可以在被害人即被害主体上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同时我们应注意上述的被害原因与具体的被害因素并不相同。分析被害因素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一同进行,其中包括内在主观的因素,例如被害对象的心理因素及生理因素;也包括外在客观的因素,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一些日常活动以及其职业与学历。
3.2.1. 主观被害因素
汉斯·冯·亨蒂将自然人划分成13类受害人型,其与“天生犯罪人”相类似,从受害者的一般状态与心理出发,结合大量实证材料在一般社会团体中寻找由于生理与心理等人的自我原因而导致成为被害者的理由,即成为“天生被害人”的理由。这种理由体现在强奸这一行为上就是指受害者欠缺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这种能力集中的体现在受害者的心理和心理之上,这种能力也被学界称作性防御能力 [5] 。性防御能力欠缺的人往往更容易成为被性侵的对象,因为犯罪人还要考虑其犯罪成本,排除掉受害人自身的性吸引能力,生理及心理发展不完备的人更容易收到侵害。据统计发现,在裁判文书中法官会就特殊被害人特别表达出来。例如幼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智力低下者与精神特殊人群等。这些人群将作为犯罪人的加重危害情节的特殊考量。此处的幼女、未成年人与智商低下者等特殊人群的的标准均参考有关法律文件。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发现正常成年受侵害人与特殊受侵害人占比相当,在一定时期特殊受侵害人甚至超过了正常成年受侵害人。这些特殊受侵害人的身体发育情况或者智力健全情形相较于正常成年人更具弱势地位,其生理不健全导致其内在保护力和反抗力不足使其更容易成为受侵害对象。
在生理因素这一方面将其细化为年龄因素和精神或智力因素。年龄的大小是影响人类进行社会认知活动一个重要因素。随着人年龄的增长其身体渐渐发育成熟,具备了一定的反击能力,然而再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渐渐下降,防抗能力也渐渐变弱。以下将随着受害者年龄的增长以论述其对强奸行为的影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与成年男性力量体格方面差异巨大,一般成年男性使用简单的暴力手段即可使其无法反抗,从而较为轻易得手;再加之于幼女对此行为认识不深,有的幼女并不知晓其为侵害行为,这就使得犯罪人一再得手,故此类型被害一般不会仅受一次侵害。犯罪人利用其无知与畏惧心理,在取得幼女信任后适用威逼利诱,哄骗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犯罪,在犯罪过后受害者甚至帮助加害人隐瞒其罪行;此类案件常见的犯罪人有幼女的教师,养父,邻居等与幼女有一定接触的熟人。青少年的发育渐渐成熟,但伴随着身体的变化及青春期,他们对异性和性行为的好奇进一步加重,与异性的接触进一步加强,其因发育而凸显的性特征反而会引发犯罪的诞生。高比例的未成年女性性侵事实表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和社会经历有限不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或因身心发育不完全的限制不能保护自己。而老年人因为其身体机能逐步下滑,出现行动迟缓,反应不灵使得其性防御能力变低,在这时就可能成为一些犯罪人的目标。精神状况失常和智力发育不健全使得其丧失了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也就伴随着这一部分受害人社会适应能力减弱。故其对于自身的和他人对自身的行为认识有限,缺乏基础的性知识与防范意识,并不能正确判断当下发生的状况,这就使得一些犯罪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侵害,不知反抗犯罪人甚至有时还会因为生理反应产生下意识的回应。这种受害人应其认识能力受损,有时无法准确描述出其遭遇,有的受害者讲出受害细节还会遭人忽视,被理解为“疯言疯语”。这种信息易于犯罪人捕捉,其后就伴随着高频、多次、受害时间长等,因其表达能力受限有时被发现周期长,有的已经怀孕,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取证难的问题。
根据统计发现,近年来强奸罪使用暴力的情形逐渐减小,更多的使用的是上文提到的准强奸手段,也就是其他方法,这种强奸手段使强奸案件复杂,其展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在阅读文书时发现有较大部分的犯罪人采取了其他方法。有较多的受害人通过网上APP与犯罪人熟识并至线下约会,还有一部分受害人迫于老师养父的威严性从而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其中因网络社交而被害的案件中大部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而被管教人员性侵的则大部分为幼女。此类被害人在社交过程当中对他人的防范心不强,对社会存在的潜在危险认识不足也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上述因素大部分都表现在心理上。在案件发生前、后以及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均可以运用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理论来进行分析 [6] 。本文将受害者个人个性也纳入到心理特征当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理论是指在犯罪人与受害人互动的过程中,加害人能明确感知受害者的内心状况及个性特征,并运用这些特征促成犯罪的达成。这主要表现为被害人在案发前的侥幸与疏忽心理与案发后的恐惧心理。表现在案发前就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认知,认为可能发生对其不利的情形,但囿于缺乏安全意识而导致其陷入犯罪之中。例如很多打工人因疲惫而选择路途近但黑暗人少的小路,一些人过度相信网上对方包装出的社交假人。案发后因恐惧他人异样眼光而不选择报警。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实施犯罪。
综上所述,有生理缺陷的受害者因其性防御能力低下或心智不成熟,不能完全辨认性行为,没有完全具备性知识使得犯罪人有机可乘。一些受害者对犯罪的发生抱有侥幸疏忽心理,甚至还有的抱有贪利心理,而犯罪人正是抓住这一心理来实施犯罪。深究这种心理产生的原因,其实是源于被害人安全防范意识的缺失。被害人受害原因并不单指向被害人,还指向被害人所处的社会,家庭等环境,除却犯罪人的猖狂,社会和学校均缺少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其中反性侵的教学更是少之又少,还有不少学校并不注重未成年女性的体育教育,这也间接地造成了一部分女性身体素质较弱。如果对此不加以重视,就会让本就弱势的群体更加暴露与犯罪的猖獗之下,如此以往势必会使得性侵的风险加剧。
3.2.2. 客观被害因素
一般在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案其受害场大多为黑暗隐蔽的户外,而根据调查发现,近来年传统型户外强奸案件已经少之又少,多数还是发生在被害人或者犯罪人家中,在这种案件中多数表现为被害人将犯罪人带到自己的住所或者为被害者跟随犯罪者进入其住所,还有一部分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将屋内的门窗关好,犯罪人从这些地方进入实施强奸行为。除个人住所之外,被害场所还大多分布在酒店,这进一步说明了被害人与加害者的互动可能是造成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一些娱乐场所以及汽车内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犯罪的发生,经统计发现这种被害易感性与诱发性还受被害人职业与日常活动的影响。
社会职业一大部分依靠于其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易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从而得到更丰厚的报酬,周边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的安全保障更加充分,这就使得其接触犯罪分子的机会大大减少。再者来说其受教育程度越高,职业越好,法律意识与道德感越强,其接触犯罪分子的机会越少,受骗的几率相应的也就会越小。就工作职业来讲,在酒吧工作的陪酒人士与销售人士和提供特殊服务的人更容易将自己陷入到犯罪的漩涡当中。卖淫本就是一种违法的职业这种职业以色换利,长期接触的就是色欲得不到满足的人,故其引发犯罪的几率也就更高。而针对一些在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其工作场所大多或幽暗或封闭,这也就为犯罪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其中酒吧与KTV其营利时间大多在夜晚至凌晨,出入人员也大多鱼龙混杂且多半伴有饮酒状况。还有不少工作其上班时间极不固定,有的早出晚归或者是晚出早归,在午夜时间上下班使得被害人的安全得不到更好的保障,从职业中的收入能力看,收入较少的人群更难以抵挡金钱的诱惑,抱有贪利侥幸心理,从而被害。
日常生活理论认为,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满足具有不法动机的犯罪人、适宜的目标和缺乏防卫能力的条件 [7] 。被害人的一些生活习惯以及日常行为方式都有可能影响犯罪的发生,例如上述的一些人习惯运用社交软件进行社交,更有甚者在社交媒体上谈论露骨言论,发送私密照片,这种冲动的社交方式使得被害几率大大增加。还有一些受害者习惯于出入声色场所,有的也染上酗酒等恶习,使自己陷入不知反抗的境况。综上所述,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与自我控制力会增加其在日常生活中受害的风险。
4. 强奸罪的防控对策
从上文数据整理可得出,性侵类犯罪尤其是强奸类犯罪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慢慢减弱,反而在一些年份还愈演愈烈,预防和控制性犯罪刻不容缓。性侵犯罪的防控应做到全阶段,全方面,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相关社会机构,学校等组织应做好教育宣传等工作;在发现有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存在时,受害者应提高警惕,尽可能避免与一切犯罪相关人、地、物进行接触;在犯罪发生后国家有关机关做好相应的采证措施与不公开程序以切实保护相关人隐私,相应的应改造社会环境,对受害人不进行过多苛责等等。以下将从这三方面一一展开,在提高被害人性防御能力与安全意识的基础上建立与完善相应的社会配套措施,使性侵犯罪成为无土之木,无水之源。
4.1. 犯罪行为发生前
首先,对边缘群体融入社会,相关政府组织应做好工作,由基层工作人员带头,对一些社会融入性较差的人给予更多的关注,积极听取其心理需要,在能力范围之内解决其社交问题;同时社区等组织还应密切关注经常酗酒、闹事等人群,确保在其开始之时就能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减少犯罪的发生。再来应建立起一套防控措施与常态化工作机制。发挥“天网监控系统”的工作作用,完善各地监控系统,消灭犯罪多发地的死角,建成从城市到农村的天眼体系,让犯罪无处遁逃。同时,对性侵犯罪的预防性治理优于打击,消减被害因素的最佳路径是形成政府、社区甚至各行各业多位一体的联动防范体系,由全社会实现预防性侵犯罪工作机制的常态化。在宏观层面,政府应牵头社会组织和团体在多领域化解潜在性犯罪风险,加大性教育和性侵防范的宣传,唤起全社会对预防性侵害的重视。
其次,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学生的性教育。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变化更加关注性知识。大部分未成年人因缺乏的性知识的引导而在迷途中越走越远,有的甚至发展出了性行为并导致其堕胎,大多数未成年人对性侵的识别能力和求助能力低下,在遭遇侵害时并不懂得如何自救,甚至大多数人在遭遇侵害后选择隐忍。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其对性知识的匮乏。性教育不应该成为一个难以启齿的话题,学校作为儿童接受教育,实现社会化的重要场合,更需要在提供这种性教育。但学校教育并未如想象一般——经过某省份对女童的调查研究表明大约45%的女童认为学校很少进行性教育,25%的女童感觉学校有时进行性教育,只有20%的女童认为学校经常进行性教育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当前青少年性发育和实施性行为的年龄越来越早;其必要性知识的欠缺和自我保护意识低下,带来的可能是非意愿妊娠、人工流产、性传播感染、性侵害和校园欺凌等不良后果。这严重危害了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学校性教育的开展具有必要性。在性教育问题上,相关部门应该将最新的性教育课程纳入学校必读课程,面向中小学生开办性教育方面的科普活动、转变教学理念和思路——将心理和生理健康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同时在日常的授课当中,生物和自然科学老师应传授关于身体性器官及其功能的常识,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性知识并普及性器官护理、避孕、怀孕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学生在青春期正确的与异性进行交往,避免暴漏、接触隐私部位与过早的性生活,树立健康的两性身体认知。鲁迅曾经说过:“要风化好,是在解放人性,普及教育,尤其是性教育,这正是教育者当为之事。”正因为我们人性中有对生命、对爱和对美热烈的追求,所以我们更加需要良好的性教育。
家庭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性安全的监管。很多未成年人、精神或智力发育迟滞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都曾多次受到性侵,直到身体和精神明显受损后,性侵案才被发现,所以监护人同样缺乏防止性侵害的安全意识。监护人最好不要将无防御能力的被监护人单独一人留在家中,或者让其单独一人外出,或者随意将其托付给他人单独照看。万不得已离开被监护人时,监护人也要时刻保持与被监护人的联系。监护人应该密切关注被监护者可能遭遇的危险,合理干涉他们的社交,必要时查看所用网络社交数据,定时定期查验被监护人的生理部位是否受到损害。一旦发现疑似性侵,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及时就医。在案发之后,为了避免给被监护人留下心理创伤,监护人应找心理专家咨询,并由其对被监护人进行心理健康疏导。
4.2. 案发可能性进一步提高
在犯罪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的时候,也就是犯罪欲望或被害易感性将要出现之时,就需要进行内部控制。Hirschi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犯罪内部原因的自我控制理论。根据自我控制理论,每类性侵犯罪发生的原因都在于犯罪人员缺乏自我控制力和存在诱发犯罪的机会 [9] 。在性侵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交互联系中,不仅要求犯罪人要自我控制不受一时利益所诱(这主要要依靠犯罪人平时受到的法律教育与法制权威的树立),还要求被害人排除平时的不良行为习惯,例如,穿着具有性暗示的衣物与言语间存在的挑逗性词汇。故此除却加强反性侵知识与安全防范意识之外,受害者还应增强内在的自我规范意识,排除一些易受侵害的场所及行为。这具体表现在职业选择的方面,其应规避不良职业,例如卖淫、裸聊等;在有其他选择的基础上减少从事性感舞蹈,陪侍喝酒之类的工作;在按摩店与酒吧等场所担任服务人员时应尽量避免与异性共处一室之内,拒绝一些上门服务。同时在面对上门服务时应保持一定的警惕之心,在收取外卖快递时不与其接触;在面对一些上门安装服务时,也应叫同伴随行。在日常活动中,应尽量减少在夜间“走夜路”的情况,选择道路较宽,灯光明亮的道路;避免在午夜一人外出,逗留于不宜活动的空旷地点;减少进出娱乐场所的次数,拒绝陌生的酒水饮料与车辆。在居家住宅方面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窗。被害人在遭受性侵的过程中应在保障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斗争,事后要积极报警,协助司法机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避免他人再受伤害。
4.3. 犯罪案件发生后
案件发生后应着重注意案件证据收集与被害人的心理抚慰。许多被害者在受侵害之后内心较为脆弱,反复询问其被害细节容易造成对其的二次伤害。还有一些强奸案件其审讯较不规范,在取证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或者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却没有进行询问,并未发挥其安抚作用。还有一些被害人因羞于报案而在家中徘徊,待其再立案时已经丧失了获得物证的基础。这种程序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被害者痛苦,而取证难的情形又使得加害人很难落入法网,两项其加大大打击了受害者的报案积极性,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有效的惩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的成本。
社会对被害人的负面评价也使得被害人惧于报案,要转变这一看法,还要依靠社会宣传与普法教育,不能将不属于受害者的错误强加在其身上,进而过多的苛责受害人。
5. 结语
2019年至2021年的犯罪现状总体较多,甚至在中间年份呈现出小高峰趋势,但研究人员与文献数量却相对较少,这使得理论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脱节。根据调查发现大多对于强奸犯罪的研究还是集中于刑法学领域而不是犯罪学领域。在同种类性侵案件中,学界更加关注未成年性侵犯罪。同时可以发现,经济程度较低的省反而犯罪率较低,而经济偏中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较为偏上的地方强奸案件却较多。犯罪是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故在讨论犯罪性的同时也不能忽略被害性。整理个案发现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一些共同点,其在日常行为中都有一些不良的习惯,喜欢出入一些娱乐场所,对犯罪的状态大多都抱有侥幸心理,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等等。
每个犯罪发生的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家庭,故研究犯罪不能只究其原因,犯罪防控才是重中之重。犯罪防控应当注意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这就要求在审视犯罪时要从犯罪的全阶段入手,从国家、社会、教育、自我控制等各方面进行把控,其中应当重点注意社会与加害人与被害者的自我预防。重点从社会与个人提出犯罪防控措施,其他机构与组织尽可能发挥作用以填补社会与个人的能力边界,切实控制犯罪的产生,保护被害人。
NOTES
1被告人刘露犯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9号。
2刘易强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皖0202刑初70号。
3陈汉抢劫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902刑初248号。
4杨再福强奸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223刑初169号。
5张为抢劫、协助组织卖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3刑初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