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婚姻自由及其实现路径探究——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
Research on Marriage Freedom and Its Realization Pa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m—Reading Engels’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Family and the Origin of the State
DOI: 10.12677/ACPP.2023.1212394, PDF, HTML, XML,   
作者: 娄梦瑶: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关键词: 马克思婚姻自由实现路径Marx Freedom of Marriage Realization Path
摘要: 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观点来看,人类解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资本主义社会必将为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婚姻的不自由在于私有制,正如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之后,才能普遍实现”。然而,真正实现婚姻自由则需要社会生产力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思想文化的改善。通过分析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本文认为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婚姻自由是男女基于自身意愿的结合或离异,完全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涉,是未来社会的社会生活环境的基本内容之一。本文总结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五种婚姻形式的发展历史,进而论述了婚姻自由的当代困境,主要包括婚姻基础多元化、实现形式商业化、婚姻属性畸形化,最后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婚姻自由的实现路径,认为只有实现社会生产力提高、改善社会思想文化、适时进行婚姻制度改革,婚姻自由才得以更好地实现。
Abstract: From the viewpoint of Marxist historical materialism, human emancipation is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history, and capitalist society will inevitably be replaced by communist society. As Marx and Engels argued in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In place of the old society, where there were classes and class antagonisms, there will be a union where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each is the condition for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all”. The unfreedom of marriage lies in private ownership, as Engels said in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Family and the Origin of the State: “The full freedom of marriage can only be universally realized when capitalist production and the property relations it creates are abolished”. However, the need to truly realize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requires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 and one’s own quality, as well as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ideology and culture. By analyzing the meaning and content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is the union or divorce of men and women based on their own wish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m, which is completely free from the interference of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is one of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social life environment of the future societ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five marriage forms in Engels’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Family and the Origin of the State, then discusses the contemporary dilemma of freedom of marriage, mainly including marriage foundation diversification, realization form commercialization and marriage attribute deformity, finally discusses the Marxist freedom of marriage path, think only to improve social productivity, improve social ideology and culture and timely marriage system reform, ca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be better realized.
文章引用:娄梦瑶.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婚姻自由及其实现路径探究——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J]. 哲学进展, 2023, 12(12): 2417-2423.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3.1212394

1. 婚姻自由的含义及其内容

1.1. 婚姻自由的含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致认为婚姻应该充分自由。婚姻自由的前提首先是人的自由,在古代时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婚姻,男女之间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生理需要和繁衍后代,恩格斯深刻指出了古代群婚制家庭的实质:“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整个一群异性结了婚” [1] (pp. 30-31)。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不用再采取群居状态去对抗大自然,也就失去了群婚的环境。人们逐渐学会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脚步,人类仍然生活在生产力的解放当中,直到出现了对偶婚。在对偶婚中,主要是父母给子女说定婚事,更多的是考虑婚事所产生的新的亲戚关系,以及在氏族部落中的占有地位。在野蛮时代的中期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了专偶制家庭,在专偶制家庭中,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为基础,为了确定其财产继承的血缘性,男子在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 [1] (pp. 21-22)。在一夫一妻制婚姻中,恩格斯严厉批判婚姻是以经济和其他的考量因素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强调“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之后,才能普遍实现” [1] (pp. 42-43)。在那时,人类不仅从自然当中解放出来,也从阶级压迫和财产关系当中解放了出来,“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1] (p. 32)。在这时,才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

1.2. 婚姻自由的内容

列宁指出:“哪里没有离婚自由,哪里也不会有婚姻自由,二者不可偏废” [2]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都保障着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婚姻自由等同于结婚自由。

1.2.1. 结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男女基于自身意愿的结合或离异,完全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涉,婚姻自由是未来社会的社会生活环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题中之义。婚姻自由的实现有赖于女性的解放,而女性的解放是基于全人类解放的基础上的。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观点来看,人类解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资本主义社会必将为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1] (pp. 45-47)。婚姻的不自由在于私有制,正如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之后,才能普遍实现” [1] (pp. 40-46)。然而,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需要: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思想文化的改善、婚姻制度的不断变革。

1.2.2. 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也体现在离婚自由,在专偶制婚姻当中,只有男子才有解除婚姻的权利,在一夫一妻制的资本主义婚姻中,则是以卖淫和通奸为补充。恩格斯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1] (pp. 45-47)。但离婚自由并不是随意的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离婚时也要采取谨慎的态度,不能一时冲动而不负责任,马克思在《关于罗马尼亚人的札记》中指出,轻率离婚对女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容忽视的,“由于离婚方便,女人就像时髦的家具那样被更换着” [1] (pp. 40-46)。如果轻率离婚,不仅对于妇女会造成伤害,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正在逐步转变,国家不再像古代那样限制甚至禁止离婚,古代认为离婚等于背叛,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这些传统观念在旧社会禁锢着人们,像镣铐一样。今天,喜欢就在一起,不喜欢就分开的观念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从那些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婚姻中得到解脱,不让两者再经历更多的痛苦。只有离婚自由,当事人才能摆脱先前不幸婚姻的痛苦,才有机会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关系。

2. 婚姻自由的当代境遇

当今中国由于生产方式的彻底改变使得女性在旧中国无权的局面得以扭转,妇女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产实践之中,社会地位获得极大的提升。可是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旧社会的残余在矛盾凸显期仍有显现,在婚姻领域集中表现为:首先,人们虽然挣脱了父母之命的枷锁,但爱情不是婚姻的唯一基础,物质利益的考量仍未被排除在外;其次,婚姻以买卖的形式实现已然被法律所禁止,基于经济考虑的明婚正配始终贯穿着市场的逻辑,使婚姻的契约性大于甚至是盖过伦理性;最后,婚姻属性受到物质条件的左右,其自然属性的生殖方面相对弱化,而社会属性的经济方面进一步加强。使得婚姻生活的各种关系都围绕着经济关系这一轴心旋转。“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 [1] (pp. 45-47)。个人的婚姻自由建立在社会之上,与社会息息相关。

2.1. 婚姻基础多元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当公有制得以普遍实现,现代性的爱在谈婚论嫁中的作用将日趋突显。新中国成立之后,以反对传统婚姻为主旨的新婚姻法(1950年)的实施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变迁具有深远的影响” [1] (pp. 40-46),包办婚姻日渐退出历史舞台,自主婚姻成为社会主流。而自主婚姻并不意味着爱情成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唯一或首要考量,在不同年代人们的择偶侧重不同。比如在六十年代,讲究工农搭配以解温饱之忧;到了七十年代,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男女择偶“十分注重对方的政治条件” [3] ,阶级成分好、政治出身正的单身人士成为追逐的目标;时至改革开放以后,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因人在择偶时愈发地讲求对方的收入、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学历、职业和工作能力状况。通过对建国以后择偶考量主要因素的梳理,可知婚姻的基础由原先单一的家族利益转变为当下杂合着爱情、物质条件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多元基础。

我国现处的阶段,将爱情作为婚姻唯一的基础恐怕过于理想,与现有生产方式相匹配的婚姻基础必是多元的。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爱情在众多因素之中却具有决定性作用。

2.2. 婚姻实现形式商业化

随着市场逻辑的渗透,男女行婚恋之事如同商品买卖。首先是婚姻当事人彼此物化。男方视女方为生产资料,女方则把男方当作长期饭票,如此一来爱情就被物质条件边缘化,男女在婚恋市场追逐的不过是使婚姻家庭生活产出最大化的伴侣,而不是浓情蜜意的灵魂伴侣;其次婚姻信息媒介的市场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婚介公司林立,婚配网站火爆,人们通过市场中介获取婚配信息。婚礼程序复杂化且耗资不菲,传统婚姻的婚礼程序被流行简单朴素的新式婚礼所取代,僵化的政治婚礼被多样的婚礼形式所替代 [4] 。婚礼由自家操办演变为公司运作。婚礼除了大摆酒席之外,还要有婚纱照、蜜月游。仪式要有创意,要讲排场。婚礼与其说是庄重地宣告两人喜结连理,倒不如说是按照市场的审美情趣风光的烧钱。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婚姻的实现形式应当围绕爱情来展开。就爱情的主体而言,是平等互爱之男女。自食其力的劳动儿女,人格独立,追求高尚。婚姻当事人不再被名利所羁绊,爱情成为超越一切的关键,故此人们在寻觅良缘之时看重的是以品质、个性为主的信息,而不是对象的收入能力或是容貌身材。男女在求偶之时所呈现的是主动给予的状态并借此彰显自我的生命力。这与当下互相盘算自身收益,讲求物质上的得失是截然不同的。需指出的是,给予最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范畴” [5] (p. 115),而非物质范畴。是两性在交互过程中生命感的提升,而不是填满对方的欲壑:故而婚礼也无需用金钱来衡量诚意,它不是“外在的形式和单纯的所谓民事命令” [5] (p. 121),而是以符合婚姻当事人生命特征的形式向世人言告两人的结合。

2.3. 婚姻属性畸形化

古代中国乃是农业文明,劳动力主要依靠人口和牲畜。故对婚姻的自然属性即生育尤为强调。并将无后嗣上升到不孝的高度。随着生产力的提升,机械化大生产的普及使得社会对人口增殖的需求下降,婚姻的自然属性也随之弱化。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弱化又呈现出另一种状态,人口的生产时间以及数量受制于经济条件。不同于农业社会简单的生产方式,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就可以投入社会生产创造财富,工业文明需要家庭增加对孩子的教育投入以使其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处于有利位置。婚姻的人口繁殖功能受制于经济条件,“对孩子的需求取决于孩子的相对价格和总收入”。现阶段的中国,相当一部分人的晚婚晚育是非自愿的。因为结婚要花钱,养孩子也同样离不开钱,在收入能力不允许的情况下奢谈结婚生子,所以有部分较为极端的人选择了组建丁克家庭。他们的主要理由或是不喜欢孩子,或是“为了生活得更轻松些”,或是生养小孩消耗过多时间精力不利于“自我实现” [6] 。个体的任性及经济的束缚使得婚姻的自然属性非常态弱化。

在婚姻的社会属性方面存在着过度突出经济关系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在理想社会婚姻生活的主要内容是伦理关系,经济关系被排除在婚姻生活之外。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家庭仍旧是作为社会生产的一个单元而存在所以婚姻生活中应以伦理关系为主,经济关系服务于伦理关系。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物质因素的干扰伦理关系与经济关系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颠倒。以婚姻中的两性分工为例,妇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享有充分的劳动权利,但是她们不得不面对“工作时间加上做家务的时间”的尴尬境地。贝克尔认为这是比较优势造成的,且如若女性的比较优势仅存在于料理家务和照看小孩上,那么“男人们就把她们支派到这些活动上”、“如此这般势必加剧职业隔离使妇女倾向于选择精力强度比较低的职业和工作”,从而兼顾工作与家务。女性成为一种单向度的存在,而男性则是片面地发展赚钱的专长,婚姻不像是互相成全更像是相互限制。此外,婚姻主体间的互动时间被社会生产和家庭生产所挤占,伦理关系的完善缺乏时间上的保障。

3. 马克思主义婚姻自由的实现路径

3.1. 提高社会生产力

千千万万家好,国家、民族才能好。婚姻家庭良性发展能够助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家庭健康和谐,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幸福水平的增加。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期盼以解放、发展生产力为手段,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前提,达到共同富裕为目的建设中国。当前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家庭已经全面脱贫。在婚姻家庭中,社会生产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表现形式又通过家庭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生产力主导着生产关系的走向,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关系。当今社会,男女平等不仅体现在思想权力上,也体现在价值实现方面,女性也占有相当充足的生产资料,男女实现在经济上的独立,不再存在依附关系,才能更加平等地谈论婚姻自由。

3.2. 改善社会思想文化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作用,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洗礼,为现代化婚姻家庭建构提供文化导向与价值指引。消除性别歧视、尊重两性差异、承认两性机会平等、人格平等、权利与义务平等、价值平等。通过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消解错误思潮为婚姻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构建有道德的婚姻大家庭。我们可以通过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塑造婚姻家庭道德,还可以重视家庭家风建设强调婚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新时代下我国应吸收借鉴马克思和恩格斯婚姻家庭观中的有益理论,同时坚持习近平关于家风建设的思想,促进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婚姻家庭成长。

3.3. 适时进行婚姻制度改革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借用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话语所描述的那样:“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众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改革婚姻登记等级制度以及改革婚姻制度管理方式是社会需求。只有满足最广大人民的需求才能使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以被维护。而原有的婚姻管理制度与现实社会相脱节,对婚姻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例如,异地办理婚姻登记、证明、离异等基本婚姻事项,可以有效解决有结婚需求的当事人,有效地解放被束缚的婚姻当事人,婚姻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4. 总结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从家庭形态的演化着手,论述婚姻自由的含义及实现路径。家庭形态也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大致相应的变化。中国是一个百折不挠、生生不息的国家,它有着善气迎人的人民、时异事殊的发展以及承前启后的事业。中国的今天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带领着各族人民走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可以说,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便风雨不改地肩负起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征程。方向的正确决定着道路的坦荡,道路的通明决定着命运的光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高歌猛进。面对这样的良好势头,我们不应安时处顺,更应居安思危。由于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与婚姻家庭建设的推进无法同频,社会矛盾、家庭矛盾日甚一日。对此,关于中国婚姻家庭建设方面的问题亟需理论上的回应与指导。马克思和恩格斯创造性地提出了家庭思想,从而形成了婚姻家庭观,使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明照耀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理论成就了实践,实践又反证了理论的真理性,这恰好契合了新时代中国推进婚姻家庭建设的现实需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从群婚制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的过程中,其历史背景则经历了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其实是不断下降的。转机则是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逐步推开,女性劳动力在机械化面前能够媲美男性劳动力,从而也更广泛地加入到社会化劳动的队列中来。

因而,当代女性在考虑婚姻时可以更加自由了,不仅在对对象的选择上,甚至在是否结婚这个问题上也可以自由选择了,因为即使不通过婚姻,女性也能够通过自由地出卖自身劳动力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一段自由的婚姻,在马克思看来,是建立在自由的爱情基础上,而非经济基础上的。这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想要实现是存在诸多困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中,通俗来说就是家庭成员间的紧密关系牢不可破,子女仰仗父母之鼻息,尤其是女性,由于缺乏自我独立生存所需要的价值,在幼时为父母所支配,而成年之后通过大概率无关爱情的婚姻进入新的家庭时,又为丈夫所支配,毫无自由可言。恩格斯斥责这样的婚姻,要寻找其中的爱情成分,那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出轨行为。可以说工业化大生产至少是给了女性以爱情自由的曙光,让她们不至于只能在文艺作品中才能寻觅到这种如今对我们而言已经司空见惯的自由。社会化劳动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离婚的自由。离婚自由比起结婚自由而言,是更加重要的。新中国成立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赋予群众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自由首先解放了一批在旧式婚姻中受压迫的女性,也为后来人的结婚自由奠定了更好的基础,大大降低了结婚所需要考虑的不稳定因素。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共同构成了自由婚姻所需的所有要素,能够使自由婚姻在尘世中得以实现。不过就当前而言,自由婚姻的实现也并不足够让人满意。在离婚自由上,由于各种道德的或是现实的因素干扰,人们对于离婚还是存在一些顾虑。道德因素无须赘述,我们所称的大部分道德规矩,多数都是落后于时代的。现实的因素主要就在于,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同时,离婚几乎必然带来的生活质量下降也使得一部分人望而却步。离婚的不那么自由显然会导致人们在考虑结婚时更加慎重,甚至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将离婚风险成本的上升转嫁到结婚上来,追求结婚收益的最大化,更加剧了结婚的困难程度。因而,只有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提高、思想境界的全面提升、人的素质的完善,婚姻自由才得以更好地实现。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M]. 北京: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2] 列宁. 列宁全集(第25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8: 263.
[3] 李学勒. 礼记正义(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1999: 1618.
[4] 弗洛姆. 爱的艺术[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1: 30.
[5] 李银河. 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M]. 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5.
[6] 贝克尔, 章爱民, 徐佩文. 生活中的经济学: 珍藏版[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