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自动驾驶汽车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其特有的自主性也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的复杂性和新颖性,且其依赖于先进的传感器和硬件,一旦出现故障,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造成一定的损害。自动驾驶汽车所具有的自主性,在责任的认定上对传统侵权责任的认定方式产生了冲击,往往会发生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在此情形下,运用动态系统论将原因力、过错和危险性作为侵权责任的基础评价要素,对各构成要件所产生的作用进行评价,针对不同要件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行综合的考量,以此来分析自动驾驶侵权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