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指出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培养高质量复合型的法治人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的建构必须围绕公共治理和社会需求进行,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各行业提供大量德才兼备、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是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根本目的 [1] 。但大多数培养单位现有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考核方式、论文评价标准等培养环节,难以产出社会急需的复合型、高端型法律人才 [2] 。本研究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以在校法律硕士为调查对象,调查在校生对于现有的课程体系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76%的在校生认为应当改进完善现有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更多呼应社会的需要,增强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高校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而高校教育工作的核心环节就是课程体系研究。教学模式改革要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因此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就有必要从高校的课程体系入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着重培养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提高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适应新时代对法治人才的需求。
2. 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变革
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目标随着法治建设的变化在不同的时期会出现不同的变化。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以顺应时代的培养目标为导向,要明确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在新时代的定位,就需要梳理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在各个时期的不同表现,从而区分当下新时代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需求与过去的不同,进而设计出一套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
2.1. 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发展历程
随着1982年宪法的公布实施,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开始繁荣发展,法学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型、理论型人才为目标。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和社会更加需要的是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务型人才。于是,为了适应人才需求的变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6年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设置了法律硕士(JM)专业型硕士学位,批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政法高校开始招收法律硕士。这一时期对法律硕士学位定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目的是培养法律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
2000年,我国只面向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法本法硕教育就此终止。这次的变革主要是受美国法律博士教育经验的影响1,这种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的方式确实能够为社会输送复合型人才,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现实基础,那就是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基数很大。这些法学本科毕业生也是未来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主力军,但是围绕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又设置了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2。至此,我国的法治人才培养步入了正轨,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就出现了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三足鼎立”的局面,前两者是专业学位,后者则被认定为科学学位 [3] 。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指出为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要加快发展新兴学科、完善涉外法学,同时加强法学与各个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意在为新时代的法治建设培养高质量复合型的法治人才。
2.2. 新时代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为我国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指明了方向,即高校要培养一批出色的高质量的、复合性的法律硕士人才。当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4] 是接下来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这种转变意味着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新兴学科人才以及涉外领域人才来具体推进各项工作,也就是说对新时代的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高质量、复合型的新要求。一方面,“高质量法治人才”是与传统培养模式相比较而言的,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使得法学教育日趋大众化,教学规模的扩大并没有带来教学质量的提升,高端、涉外、复合型法治人才极为“短缺”,而中低端法治人才相对“过剩”;精通法律实践的实务型人才供不应求,而法学理论型人才却供过于求 [5] 。因此,我国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亟需做出改变,培养“高质量的”法治人才。另一方面,“复合型法律人才”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宣告及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3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要求。新时代呼唤的复合型法治人才指的是以法律为主科兼通其他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即“法律 + X”型的复合型法治人才,这种“复合”强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比如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开设的国际商法、经济法课程,资源与环境学院开设的土地法学课程(除此之外,中国农业大学2016~2017学年春学期开课课程清单中与法学有关的课程如表1所示),这实质上就是主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培养该专业的复合型人才的体现。

Table 1. Courses related to law in the list of courses offered in the spring semester of 2016~2017 academic year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表1. 中国农业大学2016~2017学年春学期开课课程清单中与法学有关的课程
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应当根据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地调整培养目标,将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作为新时期的培养的方向,展开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明确了“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培养人才”的问题。课程体系对课程的各个构成要素进行排列组合,排列顺序决定了学生通过学习将获得怎样的知识结构,这决定着学生通过学习将获得怎样的知识结构,即解决了“如何培养人才”的问题。因此,面对新时代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提出的“高质量”、“复合型”的新要求,应当从课程体系研究出发,探究实践路径。
3. 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局限性
3.1.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课程体系同质化严重
自从2009年开设法本法硕专业学位以来,越来越多的院校具有法本法硕培养资格。这些具有法本法硕培养资格的高校似乎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不成问题,但从实际的课程设置、教学、实训、考核等方面来看,法律硕士的培养存在严重的同质化情形。这种同质化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培养单位在培养模式选择方面呈现雷同之势,不能依托学校优势学科,一些办学资源较差、经验和师资不足的院校倾向于完全借鉴法科强校的办学经验 [6] ;二是培养单位内部不同类型法学教育之间培养模式类似,主要体现为法律硕士的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混为一谈。
现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学分结构由必修和选修课程、实践教学与训练、学位论文三部分构成,虽然现行的课程设置强调实践教学在培养中的重要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各高校的实践课程设置一成不变,缺乏特色,没有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进行具体分析,对于相关课程体系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不能培养出符合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求的法律硕士。部分学者采用问卷调查形式,对河南省四所高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受访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对学校实践课程设置的满意度最低 [7] 。我国传统法学学科教育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系教育模式,以传授体系、科学的理论知识为主,不重视法律事务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就是说,法律硕士课程的设置没有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没有兼顾传授知识与训练实务能力的良性互动,也没有将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这并不符合新时代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目标,不利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3.2. 教学方式和考核标准与“高质量人才”培养目标不匹配
各高校在进行法律硕士培养之前,往往都有长期培养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的经历,也基本由原来同样的老师为法律硕士生授课,因此当很多教师的教学对象变成了法律硕士时,授课方式并没有相应地改变,和给法学硕士生或法学本科生的授课方式别无二致,普遍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看似一些课程名称包含“实务”二字,能够引导学生向“高质量人才”发展,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与法学硕士生或本科生没有什么区别,因而,即便许多院校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也沦为了一种“实践”活动和“面子”工程 [8] 。“高质量”法律硕士人才要求学生在法律实务中,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除适用法律外还须考虑基本事实认定、复杂社会关系、各种利益冲突、特定文化习俗、道德风尚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相关情况。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硕士人才考核标准同新形势相比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四唯”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9] ,这都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桎梏。从法学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实际就业方向来看,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求职工作职位相似,并没有区分理论人才和实务人才。目前,大多数高校并未针对法律硕士构建专业的独立于其他法学培养的质量评价体系,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评价考核体系来评价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
3.3. 学科交叉融合度不满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受美国的影响。美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是复合型高层次的职业教育,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由学术型培养为主向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职业教育转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不断探索交叉学科培养模式。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理念、模式、机制等多个方面存在知识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传统法律人才培养学科壁垒难以打破,学科交叉融合度难以提升。
4. 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变革的路径选择
法律硕士的课程培养体系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改革和调整,培养方案日趋完善,但是在培养方向定位、本硕课程衔接方式、课程质量以及学科交融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立足于新时代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新理论、新目标、新手段,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变革也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既要抓末端、治旧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
4.1. 课程设置突出与其他法学教育类型的差异
4.1.1. 以毕业论文类型为切入点考虑课程设置的差异性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区别在于培养方向上的侧重有所不同,法学硕士以学术研究型人才为导向,而法律硕士以实务致用型人才为导向,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上。在法律硕士培养的课程体系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法学知识与实践应用的结合,鼓励法律硕士选择除学术性论文以外的其他论文写作形式,转变传统的写作思维,多方面拓展选题和写作思路。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的多样性来源于法律硕士人才本身应当具备的实践性与应用性,以及对跨学科知识的交叉运用能力。毕业论文是硕士生在读期间成果的重要体现,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给予硕士生充分的实践调研经历与论文写作指导,会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分析,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相较于法学硕士应当更注重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法硕(非法学)的课程体系相较于法硕(法学)应当更注重法学基础知识的培养,因为法硕(非法学)在本科期间的法学基础知识相对匮乏。例如,大多数学校在研究生一年级阶段会开设《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如果对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加区分地统一授课,势必会影响到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具体来讲,对法学硕士开设此课程时,应当注重对国内外学术文献的大量阅读分析,掌握学术性论文的写作方法与技巧;对法律硕士开设此课程时,应当注重论文写作与实践课程的结合,完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制度,加强案例教学和调查研究能力培养,结合本校课程案例库,联系研究生实训基地,建立双向交流的论文写作教学机制。另外,对法硕(非法学)培养时可以结合本科专业进行拓展,例如本科为财会类专业的法律硕士可以选择财经和法学的交叉领域研究,本科为理工科专业的法律硕士可以选择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研究。
4.1.2. 以培养目标为切入点考虑课程的差异性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其课程体系的差异性。对于法学生的培养目标而言,可以分为理论人才和实务人才。一直以来,法学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理论为实务提供科学的指导,实务为理论提供不竭的材料源泉。大多数法律硕士从研究生备考期间便明确将来毕业要进入实务行业,因此艰难深入的理论学习对实践能力的提升帮助不大;对于以后有志于从事理论研究的部分法学硕士而言,硕士期间短时间的实习对学术能力的提升并无太大帮助,反而是一些法学原理探究与前沿介绍的课程或讲座对他们大有裨益 [10] 。所以说,课程体系改革的主要抓手在于培养目标是否明晰,这直接导致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在课程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学生个人的职业规划,对法律硕士进行分流,根据法律职业的方向,可以将未来职业分为律师、企业法务、公务员等若干大方向,扩大必修课之外的选修课的范围,扩大课程选择组合的多样性,因材施教地设置课程选修体系,这样有助于缓解人才培养的困局,促进法学教育的改革,从而培养出更多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4.2. 根据本科教育经历优化本硕课程衔接方式
法硕(法学)与法硕(非法学)本科学习背景不同,为了培养高质量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其培养方式更应该体现差异性。通常而言,复合型法律人才指具备扎实的专业本领、正直的职业品格且具备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知识的职业法律人。可是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高校并不过多关注学生的本科背景,只是简单地为学生划分若干不同研究方向的法学类课程,或是另设法学之外的若干不同学科课程,就认为满足了“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这样的培养方式,往往成为学生所学课程繁多但缺乏针对性、授课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出现的客观诱因 [11] 。从大多数法学院校的课程设置来看,法律硕士的课程大多由学校统一安排,只有少数通识教育选修课可以由学生自主选择,这种课程设置的模式会导致培养目标的同化,不利于培养高质量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例如,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在研究生一年级阶段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列为必修课,其目的在于帮助法律硕士打牢基础,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不区分地将法硕(法学)与法硕(非法学)放在同一节课中进行培养。如此做法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如果课程难度过高,脱离了为法硕(非法学)研究生打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课程难度过低,会导致一系列课程与法硕(法学)研究生的本科课程重叠。
优化本硕课程的衔接方式主要是为了提高人才培养的效率,在过往的培养过程中,不同学生本科阶段的法学课程深度不同、覆盖面不同、课程质量不一,导致他们在硕士阶段重新面对这些课程时表现出不同的学习态度。在本硕课程衔接探索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采取弹性的方法优化衔接方式,保证法律硕士培养在课程设置上的连贯性,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在制订培养方案时,高校可以适当地减少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理论法的课时,将多余的学时用于更为细化的专业课程的开展,根据研究生本科教育经历及背景对其进行培养分流。第二,将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律逻辑等课程应纳入必修课程。第三,各高校可以合理设置在校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并可以通过考核申请免修,以此来解决硕士课程设置僵化的问题。可以根据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的法律专业基础(刑法、民法)与法学专业综合(宪法、法理、法制史)成绩设置门槛,达到一定成绩可以跳过先修课程阶段,直接选修相关课程,或者设置免修考试,通过考试者可以直接免修该课程。
4.3. 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手段提高课程质量
高校老师应当积极探索能切实提高法学专业硕士实践能力的授课方法,重点培养法学专业硕士的法律思维,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下介绍三种教学方法,可以借鉴学习。
第一,案例教学法。法学专业硕士的教学最先应采取的就是案例教学法,避免空泛理论知识讲授,而要提高法学专业硕士形成解决问题的意识。案例教学法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将案例融入到课堂知识的讲授中,结合法律实务,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讲述相关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使学生从复杂的现实案例中,辨别、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要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就需要选择合适的案例,既要是典型案例,也要具有可讨论性,最好是老师亲自接触过的案例,并能从基本事实中概括出所需理解的概念原理。这种教学方式很值得在法学专业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改革中推广。
第二,讨论教学法。它是在教师主持和引导下,学生参与交流讨论,从而实现老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教师传授理论知识只是基本要求,法学专业硕士教育还必须锻炼学生以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去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技能。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是由教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进而通过师生互相交流,讨论问题的解决思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教师直接给出标准答案、学生不加思考的传统授课方式。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司法案例,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一说,法庭就是一个通过互相辩论,论证、说服的过程,学生特别需要这种说服他人能力的锻炼。
第三,诊所式教学方法。它是源自于美国的当前教学改革中最受关注的一种教学模式,自开创以来便受到了世界各地法学院的关注。2000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大学等高校在美国福特基金的大力支持下,首次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程。其深度的实践参与性能有效地提高学生从事实务的能力,对把法学专业硕士培养成实务型人才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法学教育应该大力提倡、普及以上几种教学方式,让其蓬勃发展,为培养高质量的法律硕士做出贡献。
4.4. 课程设置突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
培养新时代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应当完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交叉融合课程的构建,塑造学生综合运用跨领域知识的融通能力以及对法律实务的应变能力。为了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我们应该推动跨学科课程共建,推进课程深度融合。这种课程构建并非简单地增加几门其他领域的选修课,而是要探索法学与各个学科的交叉领域,结合学科之间的融合度来培养具有多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法律硕士在选择培养方向时可以由相应的课程与之配套。高校可将不同学科专业的学生聚集到一起进行培养,开设学科交叉融合课程,促进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互动交流,从而形成交叉学科创新意识,满足社会的需求。另外,可以运用数字化的教学方式,激励学生主动学习法学及其他专业课程,比如利用慕课、云学堂等素材辅助交叉融合学科知识学习,还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共网络资源,实现法学的学科内容整合。
5. 完善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保障机制
5.1. 落实双导师制度
以美国的双导师制度为例,美国法学院的很多老师直接来源于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但为了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有能力培养出新时代法律职业所需的合格人才,他们还得轮流去实务部门工作锻炼,及时了解实务现状,获取最新的资讯。然而在我国法律实务部门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具有系统理论知识的从业人员有如凤毛麟角,在校教师更是严重缺乏丰富实务经验,所以应当完善双导师制度。校内理论导师主要负责教授学生系统的理论知识,可以由原来的法学硕士生的导师兼任;校外实践导师主要负责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化的法务实训,可以聘任从事法律实务的校外人士。
双导师制是锻炼学生结合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关键渠道,同时也是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重要路径。在完善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贯彻和落实这一制度,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比如在法律硕士开学的时候就确定校内校外双导师,并加强和促进导师相互间以及和学生的沟通和联系,联合培养学生。校外实务导师的遴选,其业务能力应该重点考察,突出法律实务经验的重要性,不宜以职务和头衔作为评价内容。除此之外,还应该及时完善校外实务导师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吐故纳新,根据学生反馈的情况,优胜劣汰,不断的为校外实务老师补充新鲜的血液。拓展校外实务导师参与人才培养的环节,在课堂教学、实习实践、论文撰写与答辩、就业等人才培养的全环节吸收实务导师发挥其价值 [12] 。定期召开校内导师和校外实务导师的联席会议,共同探讨解决培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5.2. 建构完善相配套的校外实践基地
专业实践是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我国法律硕士生的实习空有其表,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尚未能培养出高质量复合型的法律硕士人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专门的实践机会。因此,校方可以与实务部门合作,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如在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实践部门形成固定长期专门的配套实习基地,让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这些实习基地能放开手脚享受实践的熏陶。为保证校外实践基地的建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大经费投入,促进校外实践基地的规范建设。
5.3. 建立独立的质量评价体系
当前,法律硕士专业与法学硕士专业不做区分、“共享”一套质量评价体系是不合理的。长期以来,法学硕士通过理论知识试卷答题、学术论文发表、学位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测试学生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研究、理论研究的学术能力。这样的考核评价方式并不适合培养目标为应用型人才的法律硕士。基于此,地方院校应该摒弃这种单一的考核评价体系,构建适合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独立的质量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应在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基础上构建,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务的能力为重点,并将此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与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首先,将法律硕士的考核制度与高质量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对接,根据不同课程的内在逻辑和法律实务的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考核方式。其次,在学位论文选题方面,应该鼓励学生大胆选择在实习实践中发现的研究素材,总结凝练合适的主题。论文形式优先考虑案例分析式,结合实践经历破解个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个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点带面,进行类似问题的理论总结,从而实现问题到理论的升华。最后,各院校应制定完善的学位论文写作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学生的论文写作,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6. 结语
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建设也一直是人才培养的关键问题。法律硕士是我国培养法律应用人才的主要渠道,各高校法律硕士课程体系具体的培养方向、如何培养、如何改革培养模式都需要不断地发展总结。在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背景下,课程体系改革遭遇的问题有些是部分的、个别的,但大多还是具有共同性和全局性。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高校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两者积极努力,互相配合,而且需要国家站在全局的高度和视野上,组织协调教育部、司法部及其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团体等主体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改革中的作用。通过改进实践育人形式和开拓实践育人内容,深化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以期全面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为法治建设提供一批高质量复合型的法律硕士人才。
基金项目
西北政法大学第二批校级线下一流本科课程行政程序法课程建设项目、西北政法大学2021年教改项目“能力导向型”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XJYY202101);2024年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精品案例课堂”项目——政府法务精品案例立项;“产出导向理念下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教学评价反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XJYB20233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案例与民诉法教学的有机融合研究”(项目编号:YJWH200311);《“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建设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教育部一般规划项目(22YJA710015);《“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治理模式研究——以“枫桥经验”为视角》陕西高校学生工作精品项目(编号:2022XXM20)。
NOTES
1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可以报考法律博士,并以此为跳板从事法律行业。所以美国的法律博士属于法律基础教育,同时也是职业教育。
2在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是招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的。2000年起法律硕士专业限招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2009年根据规定法律硕士可以重新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
3党的十九大明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