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数字经济的崛起与发展已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积极融入这一潮流,努力提升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RCEP涵盖了世界上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其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对于各成员国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机遇与挑战,苏丽和刘晓磊(2024)发现在RCEP相关政策的实施背景下,我国与东盟的贸易发展迅速,RCEP的签署和实施提升了中国自贸区网络的含金量,促进了中国与区域成员的合作 [1] 。研究RCEP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格局中的地位,还能为中国的出口贸易提供新的增长点和发展动力。
如今许多国内外学者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有了一定的研究,主要从数字经济的定义、数字经济现状、核算方法方面进行了研究。使用最广泛的定义为《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2016)中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2] ”。郑雅汶和范乔希(2024)通过测算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发现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走势稳中有升,走势向好 [3] 。肖雄(2023)发现如今数字经济产业聚集特征明显、结构持续优化升级、三次数字化发展在深入推进。数字经济测度方法主要包括直接估算法、建立多维度的数字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构建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等 [4] 。
在数字经济与出口贸易方面的研究中,主要分为数字经济对本国出口高质量发展研究和数字经济对本国出口的影响渠道。张帆等人(2024)通过两阶段模型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发现相比于技术密集型产品,数字经济更能够促进非技术密集型产品 [5] 。庄书敏(2024)指出数字经济能够推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转型,促进贸易主体的多元化和贸易便利化 [6] 。王玉(2024)选取2011~2022年省级面板数据分析数字经济发展对地区出口的影响,数字经济发展显著促进了出口商品的结构升级 [7] 。赵玉焕等人(2024)通过机理分析发现:进口国数字经济发展主要通过降低中国文化产品出口的贸易成本来促进中国文化产品的出口 [8] 。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揭示RCEP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中国出口的影响机制与路径,为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时代中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2. 研究假设
本文将从贸易便利化来论述RCEP贸易伙伴国数字经济如何影响中国与其的出口贸易,由此来提出假设。
2.1. 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与中国的出口贸易
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贸易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可以更加高效地获取和处理贸易信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姜峰等人(2021)通过实证分析“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数字经济发展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能够显著降低中国进口贸易成本及中国进口产品交易价格,提高中国出口产品技术附加值 [9] 。其次,数字经济促进了贸易方式的创新。传统的贸易方式往往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新型贸易方式成为可能。这些新型贸易方式不仅使得贸易更加便捷和高效,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和竞争优势。再者,数字经济推动了贸易结构的优化。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新型贸易形态得到快速发展,推动了贸易结构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转变。这种结构优化有助于提升贸易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假设H1:RCEP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促进中国对RCEP国家的出口贸易。
2.2. 贸易便利化的中介效应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数字经济显得尤为重要,推动着全球贸易的持续发展。数字经济主要通过促进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保证世界贸易持续增长。首先,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显著提升了贸易流程的便利性和效率。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支付系统的普及,使得消费者和企业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进行跨境交易,减少了繁琐的纸质文件和人工操作。这种便利性的提升,使得更多的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参与到国际贸易中,促进了贸易规模的扩大。其次,数字经济推动了全球供应链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通过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企业可以实时监控货物的运输和库存情况,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韦倩青等人(2022)通过贸易便利化这一角度来探究数字经济对“一带一路”出口的影响,减少了搜索成本、沟通成本、运输成本、融资成本、合规成本 [10] 。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还促进了贸易规则的数字化和透明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数据,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更准确地了解贸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贸易政策和规则。
这些由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间接地对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们降低了贸易的门槛和成本,使得更多的企业和产品能够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促进了贸易的多样化和全球化。
假设H2:RCEP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通过提升其国内贸易便利化水平来促进与中国的出口贸易。
3. 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指标选取及测算
3.1. 指标选取
现如今,国际上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测算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仅仅用某个指标来进行测算是很难准确的去衡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在查阅了大量文献后,本文参考了G20中对数字经济的界定,选择数字产业、数字创新、数字基础设施这三个方面来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后面综合考虑数据的可行性和可得性,数字产业和数字基础设施参考了张伯超与沈开艳(2018)的做法 [11] ,数字创新借鉴了齐俊妍和任奕达(2021)的考量指标 [12] ,一级指标下选取了11个二级指标,本文整理了RCEP国家2012~2021年间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的11个指标数据,如表1所示。

Table 1. Digital economy level indicators
表1. 数字经济水平指标
3.2. 测度方法及结果
为了减少数据缺失造成的偏差,剔除了指标数据严重确实的国家样本,并且对于缺失年份较少的,或样本期前后端出现缺失的,利用Stata17.0软件通过插值法来填充,最终选择了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这13个国家测算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目前已有的赋权法主要包括主观和客观赋权法,本文采用的是客观赋权法的熵值法来进行测度,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由表2可以看出,从RCEP成员国的内部发展情况来看,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是比较大的,从2012~2021这十年间来看,新加坡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是处于成员国中的最高水平,综合得分最高为0.739。其次是韩国、日本、澳大利亚,而柬埔寨和老挝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在0~2之间,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整体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发展中国家整体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是比较落后的。

Table 2. RCEP member countries scored a comprehensive score on the level of digital economy development
表2. 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得分
数据来源:作者整理所得。
从时间上来看,这些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波动较大,但随着时间的迁移,整体上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是在上升的。说明了RCEP成员国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要想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步伐。
4.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4.1. 模型设定
1) 基本模型
引力模型来源于万有引力定律,后发展为研究国际贸易的模型,该模型认为两国贸易的规模与经济总量和距离相关,且与前者成正比,与后者成反比。
其中,Xij表示国家i与国家j的双边贸易额,A为常数,Yi表示国家i的经济规模,Yj表示国家j的经济规模,Dij表示国家i与国家j的距离。
本文研究的是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中国出口的影响,采用下面修正后的贸易引力模型进行实证研究,模型如下:
在上面式子中,EXP表示中国对RCEP国家的出口额,DEI为RCEP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SEA表示RCEP成员国是否沿海,POP表示RCEP成员国人口数量,GDPit和GDPjt为RCEP成员国与中国的人均GDP,其中Control表示为控制变量。i表示进口国,j表示为出口国,t为年份,ε表示为随机误差项。
2) 中介效应模型
本文基于理论分析的视角选取贸易便利化来进行机制检测,参考了温忠麟等学者(2014)的方法 [13] ,构建以下模型:
其中,TEL为RCEP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其中µ和
表示为随机误差项。
4.2. 变量选取与说明
1) 被解释变量:
中国对RCEP国家出口贸易总额(EXP),数据来源于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
2) 核心变量解释:
RCEP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DEI)。数据来源以及处理过程在本文第三部分呈现。
3) 中介变量:
贸易便利化(TEL)的测算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进行。参考Wilson等(2003) [14] 的计算体系,包括口岸环境、海关环境、监管环境及电子商务四个一级指标,下设11个二级指标,主成分分析法被认为是较为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提取影响最大的系数,并进行归一化和标准化,从而得到贸易便利化水平(表3)。

Table 3. RECP member countries trade facilitation evaluation system
表3. 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评价体系
数据来源:全球竞争力报告(GCR)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WDI)。
4) 控制变量:
RCEP成员国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lnGDPit和lnGDPjt),用各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取对数来表示,RCEP成员国人口总数(lnPOPit),用人口总数的对数形式表示,数据都来源于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WDI);地理距离(lnDIS),以RCEP贸易伙伴国与中国首都之间的绝对距离的对数形式表示,数据来源于CEPII数据库;RCEP成员国是否沿海(SEA),沿海则为1,都则为0;该变量通过查阅中国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获知。表4为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Table 4.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results
表4. 描述性统计结果
数据来源:作者整理所得。
5. 实证分析
5.1. 基准回归
通过Stata17.0,对2012~2021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为了衡量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复共线性严重程度,通过方差膨胀因子(VIF)的值来判断。结果如表5所示,各变量间的VIF值全部小于10,所以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数据来源:作者整理所得。
下面将面板数据依次进行混合效应回归(OLS)、固定效应回归(FE)和随机效应回归(RE),并依据结果进行模型选择。回归结果表明,OLS模型R2为0.968,该模型拟合效果更好,符号与预期相符合,因此选择OLS模型。
从表6的OLS模型回归结果来看:第一,RCEP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lnDEIit)的系数为正,同时在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中国到RCEP国家的出口贸易,并且这种促进作用是显著的,假设H1成立。第二,RCEP成员国和中国人均GDP (lnGDPit和lnGDPjt)的系数在结果中都为正,表明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利于中国的出口。第三,地理距离(lnDISij)的系数符号为负,符合理论的预期。我国与RCEP贸易国之间的距离每增加1%,我国的出口贸易额就会减少0.451%,但是其系数的绝对值不大,说明货物运输条件的提高,降低了地理距离对贸易交流的阻碍作用。第四,RCEP伙伴国的人口规模(lnPOPit)与中国对RCEP国家的出口贸易额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RCEP国家的人口规模越大越能够促进中国的出口。第五,RCEP国家是否沿海的系数显著为正,沿海国家通常具有优越的海运条件,RCEP国家海运线长、沿海良港众多等因素都有利于与中国的贸易交往。

Table 6. Results of baseline regression
表6. 基准回归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值为t值。
5.2. 稳健性检验
为了增加模型在不同数据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稳健性检验来确保模型在不同条件下仍能产生可靠和一致的估计结果,本文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检验。第一改变样本方法,前面运用熵值法测算了包括中国样本的RCEP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现将中国的样本去除,测算出除了中国、越南和缅甸的12个RCEP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ln_DEIi)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为表7列(1)。第二,选择滞后期的方式检测,通过滞后一期核心解释变量(l.lnDEIi)进行回归检验的结果,结果为表7列(2)。替换完后,同样用OLS模型进行回归检验。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值为t值。
结果显示,实证结果并没有受到指标选取的影响,并且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拟合程度较好,说明模型的设定以及变量的选取具有稳定性。
5.3. 中介效应
本文将RCEP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其贸易便利化和中国对RCEP国家的出口总额放入同一框架下进行分析,研究RCEP伙伴国的贸易便利化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中国的出口贸易的驱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中介效应。分析结果如下:
从表8第(1)列中可以看出:RCEP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估计系数为0.315,在1%的条件下是显著的,表明RCEP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中国的出口贸易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由表8第(2)列的结果可知:RCEP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本国贸易便利化的提升,在1%的水平下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是显著的。表8第(3)列可以看到:RCEP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中国的出口贸易系数为0.355,直接效应为0.355,同时在1%的水平下是显著的,并且表8第(3)列与第(1)列相比,RCEP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系数和显著性水平都下降了,说明存在正向中介效应。

Table 8. Results of the intermediation effect of trade facilitation
表8. 贸易便利化的中介效应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值为t值。
6. 结论与建议
通过引入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贸易便利化的评价体系,对RCEP成员国2012~2021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运用熵值法测算了除缅甸、越南以外的12个RCEP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究了RCEP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对中国出口贸易的直接以及间接影响。得出具体结论如下:第一,在RCEP国家中的发达国家相较于发展中国家,整体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是更高的;第二,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中国对其的出口贸易;第三,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提升本国的贸易便利化来促进中国对其的出口贸易,RCEP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发挥中介作用。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加大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包括高速网络、数据中心等,以提升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这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推动贸易便利化。
第二,推动数字技术与贸易的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优化贸易流程,提高贸易效率。同时,支持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扩大数字贸易规模,促进贸易的数字化转型。
第三,完善贸易便利化政策体系:制定更加完善的贸易便利化政策,简化通关手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同时,加强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对接,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话语权。
第四,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法规,加强数据监管,确保数据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的安全使用。
第五,培养数字贸易人才:加大对数字贸易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人才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通过设立相关课程、开展培训等方式,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