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根据中国志愿服务网的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5月6日,全国的实名志愿者数量高达2.31亿人,志愿队伍数量达到136万个,志愿项目总数达到1088万个,服务时间总计达到531,673万小时,这表明志愿者群体规模相当庞大,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志愿者大国。
然而志愿者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开展志愿服务时亦面临诸多风险,在提升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围绕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的安全问题,如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或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风险性事件的发生[1]。
保险行业作为风险天然的转移者和分散者,可以发挥必要的风险防控和转移功能,以应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志愿者保险制度经历了“真空期、初创期”发展阶段,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目前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仍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志愿者保险制度,志愿者保险制度问题众多,志愿者事故频发,常在高风险中“裸奔”。在当今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对志愿者保险制度进行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2]。
2. 我国志愿者保险的症结
志愿服务活动因其具有主动涉险性,风险高,考虑到商事营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志愿者保险的供应方——保险公司并不倾向于提供志愿者保险服务,志愿者保险供给不足成为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发展的瓶颈之一。志愿者保险的特殊性导致相关保险产品的利润率低、赔付率高,而作为商事主体的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标,由于志愿者保险的高风险和低利润率,逐利避损的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提供志愿者保险服务,缺乏提供志愿者保险产品的积极性。长期以来,志愿者保险并未被纳入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险种范畴[3]。
其次,目前志愿者保险性质定位导致志愿服务活动的成本加大。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需要考虑到利润收益以及满足一定的赔偿要求,这样会增加志愿服务组织的负担,使其在筹划和实施志愿服务活动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最后,在目前志愿者保险性质定位下,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限制志愿者保险的保障范围,这就导致有些志愿者的服务活动可能无法得到合适的保险保障,并且一些特定的志愿者活动,例如抗洪抢险、疫情防控等,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排除在外[4]。
因此,志愿者保险的商业保险定性,商业保险定位存在天然内生性问题,很难从根源上进行修正,难以做到公益性和商业需求之间的平衡,不能保证志愿者权益最终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没有办法将志愿服务的权益保障以及损害救济统统交由商业保险来承担,而开展志愿服务引发的相关风险仍需要以保险的方式转移。
3. 我国志愿者保险性质的重新定位
志愿者保险的性质定位是志愿者保险领域中重要的问题之一,其性质定位关系到政府、保险公司、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和需求,需要在社会责任和风险共担的原则下寻求平衡。
笔者从我国农业保险性质定性的发展历程出发,经过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与志愿者保险在多方面存在相似性,目前我国志愿者保险也面临着起初农业保险的困境,以此为依据对我国志愿者保险性质进行重新定位。
(一) 我国农业保险性质定位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农业保险性质定性经历了重大转变,经过多次变化和调整。农业保险有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之分,前者在我国尝试过二十多个年头之久,农业保险被视为商业性保险,其保险产品和服务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但收效不高,但农业保险的本质特点和市场运行机制决定了其无法单独作为商业保险来发展,正视了农业保险的特质和商业性运作的弱点后,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历史性选择[5]。
农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农民,经济实力较弱,无法承担高额的保费支出,同时由于农业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农业保险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利润率较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利润。因此,商业保险公司难以自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障,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介入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进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障农民的权益。
在我国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性质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政府对其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的市场化和保障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政策性的保险定位使农业保险更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普及性,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 志愿者保险与农业保险的相似性
虽然志愿者保险与农业保险属于不同类型的保险,目的和范围不同。但在社会保障功能、涉及利益、保障对象和目的、政策支持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首先,志愿者保险和农业保险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和国家的补贴资金,使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缓解其经济压力,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安全,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样地,志愿者保险目的是保障志愿者权益,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志愿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志愿者保险和农业保险都涉及多方利益。前者涉及志愿者、保险公司等的利益,后者涉及农民、保险公司等的利益。因此,在制定保险政策和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再次,志愿者保险和农业保险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农业保险的发展和推广,需要政府的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也需要政府的监管和管理,以保证市场的公正和稳定。同样地,志愿者保险的发展和推广也需要政府的支持、监管,以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基于此,笔者提出将志愿者保险的性质重新定位为政策性保险,通过政策性保险的运行模式,运用政策性保险工具,构建政策性志愿者保险,借鉴农业保险运行的制度安排,由政府发挥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为公共事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力量,从而能够进行更好的事务管理和权力规范,将个体责任转变为政府的整体责任。
4. 我国志愿者保险的具体制度安排
在我国志愿者保险性质重新定位的基础上,我国志愿者保险应明确运行原则,并在相关政策的扶持下,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人身保险保障项目,提高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志愿者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多样化的险种,此外保险人也需要通过再保险等方式进行二次风险转移。
(一) 志愿者保险运行原则
志愿者保险运行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四大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尊重参保个人意愿,协调财政、志愿服务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1) 政府引导
政策性保险是宏观调控的产物,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通过财政部门给予一系列的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志愿者保险的投保,从而推进相关市场的发展,提升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2) 市场运作
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以商业化经营为主要依托,构建市场化的志愿服务保障体系,市场运作的关键是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志愿者保险资源。而政策性志愿者保险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实现更好的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政策性志愿者保险相关的机构可以在政府以及政策的引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开发,并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格制定,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走出一条符合志愿者保险自身发展内在规律的市场化之路,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价值,可以达到以需求为导向、保险机构自主性强、创造性强、市场运作更加完善等原则。
(3) 自愿参与
在坚持政府、企业、志愿者三方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者应坚守自主自愿原则,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政府保险费补贴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志愿者保险业务,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4) 协同推进
在志愿者保险工作中,财政、保险监管等相关单位应紧密协作,并与其他优惠政策相互融合,共同致力于保障志愿者的保险权益,协同做好志愿者保险工作。在促进志愿者保险的发展进程中,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志愿者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 志愿者保险保障范围
首先,志愿者保险的人身损害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因为志愿服务活动所带来的主要风险在于志愿者所面临的安全威胁,这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我们应该将误工补偿和住院津贴纳入保障范围,以扩大人身保险的赔付范围。
其次,对于志愿者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志愿者自身的人身权益,也就是第一方保险,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志愿者很有可能会对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进而导致第三方对志愿者或其所在组织的侵权行为索要赔偿,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志愿者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扩大至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应对此类风险[6]。
(三) 志愿者保险保费筹集渠道
首先,志愿者保险性质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和保障,或者在税收角度给予适当的补贴和优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志愿者保险制度的保费,减轻了投保责任人的负担。
其次,政府财政预算中应当纳入志愿服务基本保险经费,各县区政府每年拨款设立志愿者保险专项基金,该基金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为志愿者提供更加全面、高品质的保险服务。另一方面,专项基金的设立也可以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其中。
建立志愿者保险专项基金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出台相关政策等方式来推动志愿者保险专项基金的建立和发展,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志愿者保险专项基金的捐赠、投资。
最后,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多方合作购买志愿者保险的模式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进行真正的实践,但这种模式有效满足我国发展的实际需求。下一步应当在该领域进行相应摸索和试验,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种类不同进行资金的合理组合。
(四) 志愿者保险再保险机制
志愿者保险再保险机制意味着保险公司可通过联合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来分担志愿者保险所面临的风险从而减少个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提高保险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志愿者保险领域,由于志愿服务涉及范围广、风险复杂,个人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全部风险。因此,志愿者保险再保险机制的构建可以为志愿者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保险服务,同时也可以增强个人保险公司的稳健性,提高保险的可持续性。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共同承担志愿者保险的风险。例如,在某个志愿服务项目中,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以降低各自的风险和损失。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与再保险公司合作,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以减少损失。
5. 结语
志愿者保险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基础保障,可以实现志愿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保障志愿力量有力、有序、有效地参与志愿服务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当前志愿者保险制度制约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志愿者保险的症结,对“对症下药”对我国志愿者保险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从志愿者保险运行原则、志愿者保险的保障范围、志愿者保险的保费筹集渠道、再保险机制等方面进行具体制度安排,希望能以此为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的创新发展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思路。
基金项目
资助项目名称与编号:2022年聊城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CXCY202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