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传统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遗产不仅体现了人类的创造力和智慧,还承载了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保护和传承挑战。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使得许多传统文化形式逐渐消失或遭遇严重的威胁,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主要针对个人创作和商业应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往往是由一个种族或族群的人们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共同创造和传承的。这种群体性、动态性和文化独特性,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难以完全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探讨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
2.1. 含义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指的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包括六类:(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六)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2.2. 特征
2.2.1. 非物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表达,是特定时期的社会状况、生存环境、精神氛围等的体现,不具有实在的、肉眼可见的客观对象,只是可能会依赖于某个物质载体。非遗的无形性意味着其传承与保存依赖于现实的社会实践与口头传递,例如传统音乐、舞蹈和戏剧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人的活动来展现和传承。这一特点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类似,如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虽然需要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如纸张、电子文件等),但保护的重点是作品的表达而非载体本身。
2.2.2. 群体性
非遗往往是由特定的民族或部落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是集体智慧和劳动的结果,并且通常是通过群体间世代传承、发扬的方式得以保存[1]。这种群体性的特点使得非遗的权利属性与个人创作的作品有所不同。在知识产权法中,虽然通常强调个人的创作权,但对于非遗这类群体创作的文化表达形式,其权利归属更倾向于整个群体。这要求法律在保护非遗时,需要认识到其权利的共有性,保护的不仅是文化表达本身,也包括维护这种集体创作的传统和模式。
2.2.3. 经济性
非遗的经济性体现在它能够通过文化展示和传播带来经济效益。许多非遗项目,如中国的传统剪纸艺术、龙舟赛等,不仅在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带来旅游、手工艺品销售等经济活动,创造商业价值。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下,非遗的经济性特征需要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以确保创造这些文化产品的社区能够从中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2.2.4. 动态性
非遗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时代、环境以及传承者的创造力的变化而变化,具有高度的动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是其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特征,也是其在现代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例如,随着时代变迁,传统戏曲在现代舞台上会融入新的表演元素和技术,使其更加贴近当代观众的审美需求。传统手工艺品的制作技艺在传承过程中,传承人可能会引入新的材料和工艺,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等等。此外,非遗的动态性还体现在其传播和传承方式的演变中。现代技术的应用,如数字化保存和传播手段,使得非遗的传承不再局限于口耳相传或现场表演,而是可以通过多媒体手段实现更广泛的传播和保存。
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3.1. 弥补当前法律制度的不足
行政手段是目前我国对非遗进行保护的主要手段,在私法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遗涉及知识产权层面的,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描述过于简略,且实际可操作性较低,难以有效处理非遗侵权问题,近年来的非遗侵权事件频发,不仅导致大量的非遗流失,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可见,如果只通过现有的行政性立法来保护非遗显然是力度不够、保护不到位的,弥补立法层面的不足,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的不足尤为重要。
3.2. 保护知识产权的资源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在逐步融入现代市场转变为文化产品甚至文化产业时,其经济价值愈加突出。然而,过度的商业化运作会导致非遗被不正确使用或滥用,严重影响了非遗的良性发展。系统性制度缺陷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因而,亟待加强私法层面对非遗的保护。
从知识产权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法律制度能够明确权利人的身份及其享有的专属权利,从而确保由真正了解该遗产的权利主体保持非遗的原有特性,并增强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另一方面,这种保护方式有助于解决商业开发中的侵权问题,特别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排除不正当利用的行为,避免资源浪费,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传承人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3]。
3.3. 符合国际趋势
国际上为保护非遗也制定了很多国际性文件,其中对于非遗保护的影响力最大的就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了这一组织。与此同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为保护其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作为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我国有义务也有必要为加强对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4]。
4.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行法律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现行法律中关于非遗保护法律责任方面的讨论主要局限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行为责任,而没有构建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的法律机制,缺乏全面的法律框架来系统性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及其他复杂交织的知识产权问题[5]。
4.1.1. 《非遗法》的局限性
《非遗法》作为我国保护非遗的专门法律,其立法初衷是为非遗提供全面的保护。然而,该法在具体条款上存在较大的宽泛性和模糊性。例如,第五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分级保护,却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政府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一,保护效果参差不齐。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尽管该条款指出了规划的重要性,但缺乏具体配套的操作指南和执行细则,使得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到位。此外,该法虽然提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没有对非遗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具体衔接进行明确规定。例如,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这一规定显得过于笼统,无法在实践中有效指导非遗保护工作。
4.1.2. 《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局限性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主要针对个人创作和商业应用,无法完全适应非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例如,《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然而,对于集体创作的非遗项目,如民间文学和传统音乐,该法并未提供适当的保护机制,导致非遗的权利归属问题难以解决。《专利法》第三条规定了专利权的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非遗中的传统技艺和手工艺往往难以满足专利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导致这些非遗项目难以通过专利保护来维护其独特性和价值。《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范围,但对于非遗中使用的传统符号和标志,如何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仍然存在法律上的盲区。例如,某些具有地域特色的非遗项目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可能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遭遇困难。
4.2. 权利主体不明确
非遗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大难点。由于非遗通常是由特定社区或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创造和传承的,并且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因此很难确定具体的权利主体。这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个人创作保护机制存在根本差异。例如,福建南音作为一种古老的音乐形式,其曲目的创作者早已不可考,如何确定权利主体成为法律上的一大难题。这种不确定性在法律实践中导致了非遗保护的困境,无法明确界定权利归属,影响了非遗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非遗往往是集体创作的成果,例如,传统民间故事、歌谣和戏曲,这些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往往无法考证,且其创作是由代代相传的集体智慧结晶。因此,现行的著作权法在保护这些集体创作的非遗时显得力不从心,无法有效界定和保护其权利主体。此外,非遗技艺通常是由多个世代传承的集体成果,专利法对个人或企业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设计,使其难以适用于这些集体性和历史悠久的技艺。并且,非遗中的许多传统符号和标志,例如少数民族的传统图案和纹样,这些标志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某个个人或企业,而是特定社区的文化遗产。现行商标法缺乏对这些集体性文化标志的保护机制,使得这些传统标志容易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和商业化。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非遗保护的效果,影响了其传承和发展。
4.3. 保护期限存在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存在明显冲突。知识产权法律通常设有明确的保护期限,而非遗是千百年来人类智慧文明的缩影和精华[6],作为一种代代相传的文化遗产,其传承和保护需要长期甚至永久的法律支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一规定适用于个人创作的作品。但对于非遗这种需要长期传承和保护的文化遗产而言,显得过于短暂。传统民间文学、音乐和戏剧等非遗项目,其创作者往往是多个世代的集体智慧结晶,而这些作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不会减少,反而可能更加珍贵。因此,《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限制无法满足非遗保护的实际需求,导致非遗在法律保护期满后可能面临无人问津或被随意使用的风险。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10年。这些期限适用于工业技术和设计创新,但对于非遗中的传统技艺和手工艺而言,显然不足。例如,景泰蓝制作技艺已有数百年历史,此外还有诸多的传统技艺,其传承需要持续的法律保护,而《专利法》规定的有限保护期难以覆盖这些传统技艺的长久传承需求。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尽管商标法允许续展,但非遗中的许多传统符号和标志具有永久性和文化传承性。例如,某些具有地域特色的非遗项目,这些图案不仅具有商业价值,还承载了深厚的文化意义和历史背景。因此,即使可以续展,商标保护的周期性申请仍可能导致某些重要文化标志在法律上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5.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5.1. 完善法律体系
需要构建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的法律机制。一方面,需要在已有法律中增加相应条款,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对集体创作和传承的非遗项目的保护条款,明确非遗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措施;在《专利法》中引入传统技艺专利概念,放宽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对非遗中的传统技艺和手工艺进行特别保护;《商标法》中设立非遗标志注册保护机制,允许非遗中的传统符号、标志和图案进行简化注册,并提供永久性保护条款,防止这些标志被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和滥用等。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已有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衔接,建议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非遗保护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通过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文化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无缝对接,形成统一协调的法律保护框架,从而实现对非遗的有效保护与传承。
5.2. 明确权利主体
确定集体权利主体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非遗与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最明显特点之一就是其权利主体具有明显的群体性,可能由一个社会组织,一个民族等组成,因而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出发对非遗进行保护时就需要明确非遗的全体权利主体。有必要在考察非遗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其层级确定不同的权利主体。非遗权利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个人、群体、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对于过于分散、传承人均享有权利的或难以确定权利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成立非法人组织作为权利主体,并可以引入公益信托制度进行监管;对于濒临失传或传承人不明,需要依赖地方政府或国家帮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或地区政府可以作为权利主体[7]。由此,也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在法律中明确集体权利主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例如,可以通过地区或族群的集体申请,认定某一非遗项目的权利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这样既能保护非遗的集体智慧成果,又能防止个别个人或企业侵占集体权益。
尤其是非遗传承人,不仅是非遗的实际保护者和传递者,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非遗传承人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非遗传承人名录和认证制度,确保其享有应有的法律权益。
5.3. 延长保护期限
非遗是通过代代相传的形式存在,具有长期的历史积淀和文化价值,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设定的保护期限通常不适用于非遗的特点。因此,延长保护期限是确保非遗项目得以持续传承和发展的关键措施。根据非遗的特殊性,建议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期限进行适当延长,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法律上得到长期保护。具体而言,对于传统文化作品和技艺,建议将《著作权法》中非遗项目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传承人的生命期及其后100年,这样的延长期限不仅能够保障非遗项目在较长时间内享有法律保护,还能促进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这对于非遗中的传统技艺和手工艺来说显得过于短暂,难以覆盖其长久传承的需求,建议在《专利法》中设立专门的“传统技艺专利”类别,将其保护期限延长至50年,在激励传承人继续传承和创新的同时防止这些珍贵技艺因保护期过短而面临流失的风险。非遗中的许多传统符号和标志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价值,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虽允许续展,但对于非遗标志的保护仍显不足。建议对于非遗中的传统符号和标志,简化注册程序,降低注册门槛,并设立永久性保护条款,确保这些标志在法律上享有长期甚至永久的保护。对于具有重大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非遗项目,同样建议设立永久性保护条款,明确规定此类非遗项目在法律上享有永久性保护,不受一般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确保其能够世代相传。
5.4. 制定特别保护措施
对于某些特殊的非遗项目,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例如,可以设立非遗专项基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文化产业收益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资金专门用于支持非遗项目的研究、传承和推广。专项基金的设立可以为非遗传承人提供生活补贴和创作资助,资助非遗项目的数字化保护和记录,支持非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项目,确保非遗传承人和社区能够获得持续的经济支持和法律保障。
对于非遗保护中可能面临的侵权问题,需要多方面加大保护力度。首先,应当加强执法支持,建立非遗侵权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时监测市场中的非遗项目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的侵权行为。对于发现的非遗侵权行为,执法机构应迅速采取行动,依法查处和打击,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遏制和惩治。其次,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非遗法律援助机构,为非遗权利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援助。这些机构应配备熟悉非遗保护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律师,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调解等服务,确保非遗传承人在面临侵权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6.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文化资源,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增强文化认同感和凝聚力,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交流,推动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因此,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关乎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通过本研究,希望可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各方共同努力,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和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