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视角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Risk Prevention in the Practice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ental Health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要: 随着社会对心理健康重视程度的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和责任也日益受到关注。文章旨在探讨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视角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文章对心理咨询师的法律定位和职责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心理咨询师在未成年人心理咨询、高校心理咨询以及社会化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合同无效、未成年来访受侵害,危机处理、强制送医,超范围治疗执业、保密协议履行等各种法律风险。提出了在未成年人咨询中要取得同意或追认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就未成年来访遭受伤害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在高校咨询面对危机干预需进行保密原则的突破、面对需强制送医的情形时要与家长取得联系或报警处理,在社会私人执业中要避免诊断性描述或治疗方案、督导取得当事人同意、案例使用隐藏可识别信息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为心理咨询师的执业安全和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emphasis society places on mental health,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are attracting more atten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explore the legal liabilities and risks that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face during their practice, and to propos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ental Health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article elaborates on the legal positioning and duties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and analyzes various legal risks they may encounter during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for minors, in university counseling settings, and during socialized practice, such as invalid contracts, harm to minor clients, crisis management, mandatory hospitalization, overstepping treatment boundaries, and the fulfillment of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 It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including obtaining consent or ratification and signing informed consent forms in minor counseling, proactively reporting to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when minor clients are harmed, breaking confidentiality principles in crisis intervention in university settings, contacting parents or reporting to the police in cases requiring mandatory hospitalization, and avoiding diagnostic descriptions or treatment plans in private practice, obtaining consent from clients for supervision, and using cases with hidden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Thes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im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practice safety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文章引用:杨立苹. 心理咨询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视角[J]. 法学, 2024, 12(8): 5261-526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749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心理咨询师作为心理健康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角色和责任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心理咨询师职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其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何有效地识别、评估和防范这些风险,成为了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为我国心理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心理咨询师的职责、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研究旨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心理咨询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进行系统分析,有助于提高心理咨询师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其职业健康发展。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心理咨询师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心理咨询师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心理咨询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3条的具体规定,心理咨询工作者有义务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恪守职业行为准则,向大众提供专业化水平的心理咨询服务。法律规定,心理咨询工作者不得越界进行心理治疗或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与治疗。当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过程中怀疑咨询者可能存在精神障碍时,应指导其前往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此外,心理咨询工作者必须尊重咨询者的隐私权,并对其个人信息保密。此条款为心理咨询工作者界定了职责、权利以及法律责任,为他们的执业活动设立了法律边界和指导原则。

2.2. 心理咨询师在法律框架下的职责与限制

心理咨询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法律框架下,承担着明确的职责并受到相应的限制。在职责方面,心理咨询师需致力于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行业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这一规定不仅强调了心理咨询师在专业成长和执业标准方面的重要性,也确保了服务质量与公众利益。此外,心理咨询师的转介义务也是其职责之一。当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发现客户可能存在精神障碍时,有责任建议客户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这一转介义务的规定落实,不仅体现了心理咨询师对客户福祉的关注,也促进了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协作与效率。

在限制方面,法律对心理咨询师的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和治疗,旨在区分心理咨询师与专业医疗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心理健康服务的适当性和专业性。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需对客户的隐私给予严格保护,并保守咨询过程中的秘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并要求心理咨询师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谨慎和负责。

这些职责和限制共同构成了心理咨询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准则,旨在保障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心理咨询师面临的法律风险

3.1. 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中的法律风险

2023年4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该计划中明确将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质量,作为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学校管理能力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指标。这一定任务要求对从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的工作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在与青少年互动的过程中,心理咨询师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是在确保当事人福祉的同时,以合法和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人和公众的利益。

3.1.1. 合同无效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根据年龄被划分为三种民事行为能力类别。十八周岁以上的个体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法律行为;八至十八周岁的个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需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相符,或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未满八周岁的个体则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在心理咨询领域,这一规定意味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咨询协议,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以保证其行为符合其年龄和智力水平。

3.1.2. 未成年来访受侵害

未成年人群体在社会中通常被视为弱势群体,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他们很容易遭受来自家庭或外界的侵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等九个部门共同推出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机制。

根据该制度,当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时,相关人员必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在报告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不被泄露,并严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传播这些信息。这一制度旨在帮助心理咨询师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执行有关心理咨询的法律和伦理规定,特别是保护来访者隐私和保密例外原则。

3.2. 高校心理咨询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心理咨询是我国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高校心理咨询服务主要面向大学生群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大学生中心理问题的发生率大约在10%至30%之间,其中以焦虑障碍和抑郁障碍为主要表现[2]。这凸显了高校在“十大育人体系”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时,“心理育人”概念的重要性,它明确了心理健康教育的价值定位。此外,与高校心理咨询紧密相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校园危机心理干预工作,《精神卫生法》为学校心理工作的开展设定了必要条件,使高校能够将心理工作的目标集中在普及心理知识、提供专业帮助和预防危机事件上[3]。然而,高校心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常见困难问题包括在来访者接受咨询过程中处理自杀、自伤及伤害事件的危机,以及学校及咨询师在强制送医问题上的界限[4]

3.2.1. 危机处理风险

在高校心理工作中,常见的心理危机主要包括自我伤害、伤害他人以及违法违纪等类型,这些危机往往与严重的身心疾病相关联。其中,自我伤害类危机在高校心理危机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对高校心理工作构成了极大的压力和挑战[5]

作为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的关键途径,高校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通常是许多学生的首选。然而,由于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通常身兼咨询师和学校职员的双重角色,他们经常需要在保护来访者隐私和上报危机风险之间做出选择。在高校危机干预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危机程度和涉及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保密与突破保密的问题变得尤为复杂。这使得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危机干预实践中对最低限度披露原则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应用。

3.2.2. 强制送医风险

通常情况下,强制医疗涉及特殊情况、特定主体以及严格的申请程序。若精神病患者需要强制治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之前,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以精神病人的身份为由将某人强制送医。因此,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机构在遇到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时,无权将其强制送医,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学生有自杀倾向或患有抑郁症亟需治疗,高校也没有强制送医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观点在(2019)川01民终8385号的司法裁判中得到了证实,法院认为“四川大学作为教育机构而非医疗机构,不负责提供治疗环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理,任何人不得被送交强制医疗。因此,四川大学没有对张某进行强制医疗的权利,也没有将张某送交强制医疗的义务”。

3.3. 社会私人执业心理咨询中的法律风险

在探讨社会私人执业心理咨询中的法律风险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心理咨询师的执业范围和专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心理咨询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而非进行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3.3.1. 超范围治疗执业风险

根据2020年《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正在实施举措,以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之间的紧密配合与协调。这表明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精神卫生法》对心理咨询的服务范围进行了限制,规定心理咨询师只能从事心理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治疗和诊断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机构的文件中记录当事人的量表结果、精神障碍诊断或用药方案,并进行签名,或者在心理咨询机构进行针灸治疗等,这些行为明显超出了他们的执业范围,并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在陈某与武汉某心理咨询公司心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中1,该心理咨询公司制定的心理助导方案中包含了“应对患者所服用的西药逐渐停用”和“需跟进一段时间的安神补脑中成药”等描述。尽管该公司以“方案中写明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为由进行抗辩,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方案中涉及精神异常、精神症状的用药方案等诊疗性的语言描述,构成了心理诊疗行为。诊疗活动属于特许经营资质范围,因此超出这一范围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3.3.2. 保密协议履行风险

在美国心理学会(APA)会员群体中进行的一项伦理困境调查发现,保密问题是讨论最多的伦理议题之一[6]。依据《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第24条的要求,若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来自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人士的帮助,心理师在必要时,可以在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联系和交流,以便更全面地提供服务。

因此,基于专业需要对案例进行正常合理的研讨是被法律允许的。例如,在赵某与王某等隐私权纠纷一案中2,赵某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起诉其学校的心理咨询中心咨询老师,原因是她无意中得知咨询师在心理中心的督导会上讨论了她的个人情况。然而,某大学心理中心在督导会上虽然讨论了赵某的案情,但并未涉及任何个人信息,且研讨会的参与人员限于专业人员,因此法院认为实际上并未侵犯个人隐私,并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4.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

4.1. 未成年心理咨询风险防范建议

4.1.1. 取得同意或追认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为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发生,在心理咨询师的执业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咨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一个刚满十二岁的未成年人寻求心理咨询服务,且咨询费用高达三千元,鉴于其家庭收入较低,不能简单地认为该未成年人可以自行决定并签署咨询协议。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必须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或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是必要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陪同未成年人前来咨询,或者书面委托其他成年人陪同。此外,如果未成年人自行签订协议,法定代理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知晓并同意该协议,通常这个合理期限设定为一个月以内。如果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该协议应被视为效力待定,且最终可能被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导致协议无效。

然而,对于已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尤其是由父母支付咨询费用的学生,心理咨询师原则上应与当事人本人签订咨询协议。尽管咨询师个人或机构可能已经与当事人的父母签订了协议,为了进一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心理咨询师还应与当事人本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1.2. 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如果未成年人来访者在心理咨询过程中透露自己遭受了虐待、遗弃、性侵等伤害行为,咨询师应当基于合理判断,确认这些情况确实存在,并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有责任受理并进一步查证这些报告,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若咨询师未及时报告这些情况,咨询机构或个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

对于成年当事人,咨询师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报告,但如果当事人在童年时期遭受过不法侵害且仍在刑事追诉期内,咨询师可以提醒当事人有权利继续刑事报案。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未成年期间遭受过性侵,其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仍有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张赔偿。然而,由于现实中很多证据可能已经灭失,这可能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2. 高校心理咨询风险防范建议

4.2.1. 危机干预中保密原则的突破

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高校心理咨询师扮演着关注者、倾听者和评估者的角色。他们需要重点评估危机学生的情绪状态和自杀可能性,并在相关工作中遵循伦理要求,确保危机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对于那些自杀意念和计划、伤害他人意图尚不明确的学生,咨询师不应直接将咨询记录或来访信息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或学生家长。

如果日常咨询和评估工作中发现学生存在中度以上的自杀风险,心理咨询师需要按照规定预案上报中心负责人及督导。负责人、督导与心理咨询师将共同决定是否突破保密,如需要突破保密,咨询师应告知学生并将进行危机干预。此时,心理咨询中心需要通知院系学生辅导员,辅导员将联系学生家长,告知风险,并发动家长参与干预工作[7]。必要时,心理咨询师还需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必须打破保密协议。例如,如果可以联系到潜在的受害人,咨询师也应立即向潜在的受害人进行预警,以保护有关人员或社会公众的利益。

4.2.2. 需强制送医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或报警处理

心理咨询师和咨询机构在遇到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没有权力将其强制送医,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样,即便学生表现出自杀倾向或患有抑郁症急需治疗,高校也没有强制送医的权利和义务。面对这种情况,学校和高校心理咨询老师应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如联系家长并陪同就医。然而,如果学生拒绝通知家长并威胁如果家长到来就自杀,或者拒绝接受医疗检查,这表明风险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评估,学生处于自杀高风险,但拒绝就医,可以通过家长签署送医通知书来强制送医。如果学生处于自杀高风险,而家长也拒绝就医,可以考虑报警,由警察协助送医。依据《精神卫生法》第28条的规定,若有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碍,其近亲属有权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接受精神障碍的评估与诊断。对于街头流浪和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当地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出现可能自伤或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迅速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接受诊断。

4.3. 社会私人执业心理咨询风险防范建议

4.3.1. 避免诊断性描述或治疗方案

心理咨询师在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区分其职责范围,仅限于使用心理学方法提供心理援助,而不是进行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因为心理咨询师并非医疗执业医师。心理治疗涉及使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治疗心理疾病,必须在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机构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8]。因此,心理咨询师应避免在相关文件中包含对当事人的诊断性描述或治疗方案。

在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心理咨询师没有处方权和发药权,因此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伦理规范,包括《精神卫生法》以及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咨询工作中,心理咨询师应保持严谨和认真的态度,不向当事人出具“诊断”书,也不使用“心理治疗”等字眼,以避免混淆其服务范围。第三,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心理咨询师可以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来调整其咨询服务。第四,心理咨询师应重视咨询服务过程中的记录和证据保留,通过签署咨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录音录像使用协议等方式,尽量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

4.3.2. 督导取得书面同意、研讨隐藏可识别信息

从前文提及的赵某与王某等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判定心理咨询个案研讨会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案例讨论是否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匿名处理、参与讨论人员的专业性、讨论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及相应的工作场所内、案例讨论的目的,以及相关讨论人员是否存在侵犯隐私的主观过错。只要案例讨论不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法院通常会支持心理咨询师开展的案例督导活动和个案研讨工作。

当心理咨询师在根据当事人需要联系专门督导师或进行团体督导时,必须注意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督导过程中,督导师或团队应明确确立保密原则,仅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方可讨论其相关信息。此外,如果心理咨询师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必须取得当事人书面的同意,而非口头同意,并应与当事人签订相关的知情协议或条款。即使已经获得当事人同意,这些录音或录像的使用目的也仅限于内部研讨,不得用于公开场合演讲等。

在个案研讨工作中,如案例讨论、教学、科研或写作等,若必须使用个案资料,必须确保删除或改写所有能够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任何独特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创伤史和身体特征,以防止当事人的身份被揭露。此外,应当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编辑和改编,避免使用完整的个案资料,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5. 结语

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是其职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也是保障心理健康服务质量和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关键。心理咨询师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确实会面临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是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对不同类别的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了分析。然而,实际操作往往更为复杂和多变。因此,持续加强学习,在咨询实践中提高对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增强处理心理咨询工作中法律问题的能力,并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实践工作模式,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咨询师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强对心理咨询师法律风险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素养,确保心理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心理咨询的认识和理解,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心理健康环境。

NOTES

1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535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 贾晓明, 游琳玉. 我国高校心理咨询中的法律困境[J]. 心理学通讯, 2021, 4(2): 103-108.
[2] 张淑娟. 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与应对措施[J].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6, 24(3): 30-31.
[3] 任怡. 法律与专业伦理规制下高校心理育人工作研究[J]. 中国轻工教育, 2022, 25(6): 90-96.
[4] 王倩, 郑珈辰, 游琳玉, 胡哲金童, 钱铭怡. 高校危机干预中的隐私权保护: 保密与保密例外[J].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2023, 31(4): 909-913.
[5] 戴赟. 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现状及相关文件解读[J]. 心理学通讯, 2022, 5(2): 97-105.
[6] Pope, K.S. and Vetter, V.A. (1992) Ethical Dilemmas Encountered by Members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 National Survey. American Psychologist, 47, 397-411.
https://doi.org/10.1037//0003-066x.47.3.397
[7] 张玲俐. 高校辅导员开展心理咨询的保密突破重难点及建议[J].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2, 38(8): 44-46.
[8] 张演善, 肖蓉, 赵静波, 张小远. 《精神卫生法》背景下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的现状分析[J].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5, 23(6): 837-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