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彩礼习俗由来已久,始终有正式缔结婚约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适婚人口性别比结构性失衡的加剧,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学界认为“高价彩礼”愈演愈烈的原因在于彩礼属性的变化,即彩礼婚姻契约属性的淡化,彩礼婚姻支付属性的强化[1]。彩礼数额变化反映了婚姻市场资源配置变化与女方议价能力的提升,进而导致“天价彩礼”和“高额彩礼”现象频发。
彩礼的给付和返还都脱离不了彩礼习俗。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条将习俗作为补充性法源,习俗用于司法裁判获得法律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本文简称“《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生效。《规定》多次强调地方法院要结合当地习俗,综合考察当事人婚姻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子女抚养和彩礼习俗进行裁判,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个案裁判中,如何赋予彩礼习俗以具体含义,当地彩礼习俗的具体内容和来源渠道解释说理是审判的关键问题。
以“彩礼”和“习俗”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民事案件发现,截至2024年6月5日,共有18,462篇文书。以《规定》通过时间(2023年11月13号)为起点,以2024年6月5日为截点,共有236篇文书,去除无关文书,剩余210篇文书。其中《规定》生效前发布的文书138篇,生效后发布的文书72篇。笔者发现,《规定》生效后地方法院更为重视习俗,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方面更多考量习俗,但习俗仍在抽象意义被适用。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比较《规定》生效前后地方法院对习俗适用的裁判趋向变化,考察法院在何种意义上适用习俗这一补充法源,法院在适用习俗处理彩礼纠纷返还案件中如何加强释法说理。
2. 《规定》生效前的裁判趋向分析
《规定》生效前选取的138件案例中,案件数量最多的前五个地区是河南、甘肃、山东、青海及湖南。表1总结了彩礼纠纷案例的四种类型,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生育情况”及“存在过错”提取出如下司法信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占比最高,但在《规定》生效前并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Table 1. Important judicial information of case judgment documents befor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Provisions
表1. 《规定》生效前案件裁判文书重要司法信息
重要事实案例类型 |
有子女案件 |
认定过错案件 |
认定高价彩礼数量 |
数量(件) |
占比(%) |
数量(件) |
占比(%) |
数量(件) |
占比(%) |
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 |
0 |
0 |
2 |
1.4 |
7 |
5.1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 |
13 |
9.4 |
14 |
10.1 |
18 |
13.1 |
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 |
6 |
4.3 |
7 |
5.1 |
11 |
7.9 |
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
0 |
0 |
1 |
0.7 |
2 |
1.4 |
2.1. 习俗作为事实认定
在《规定》生效前,习俗虽然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习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属于该地群体的日常生活经验[2]。所以在依据习俗而给付的彩礼纠纷案件中,常常被法院用来衡量某财物给付是否属于彩礼范围,《规定》的出台肯定了各地法院的一般做法,使习俗得以入法。
生效前的138件案例中,原告主张财物给付属于彩礼的有83件,在这当中被告答辩否认的有55件,法院依照习俗认定彩礼范围的有61件。比如在张某、张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案1中,原告主张其父亲给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属于彩礼范畴,被告答辩否认该款项应该属于衣服钱是一般赠与。法院依据甘肃省武威市的婚嫁习俗,即婚约双方会赠送“干礼”(正常彩礼)及“水礼”(其他名目彩礼)认定微信转账10000元也属彩礼。在杨某、马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2中,原告主张订婚宴上给付被告父母的见面礼和人情钱属于彩礼,被告对此没有答辩否认,法院裁定见面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的给付且10,000元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人情钱因订婚风俗为表达感情所支付,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考量彩礼范围时,习俗固然重要,但实际使用率并不高,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多采用财物给付时间及数额等事由进行裁定。
2.2. 习俗作为裁判理由
在《规定》生效前,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第五条规定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问题作出裁判,但并没有规定有关彩礼返还比例等更具体的问题。
生效前的138件案件中,原告主张依据习俗返还彩礼的有42件,被告答辩否认的有28件,法院依照习俗认为该返还彩礼的有47件。在吴某、吴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案3中,法院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支持。说理时指出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本地善良风俗,但在裁定时仅根据生育情况进行裁定返还比例,对于习俗只是单纯提及,并没有具体解释说明当地习俗。综上,可以得出在《规定》出台前,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运用习俗时的情况并不高,更多的是根据数额、结婚事实、生育情况及共同生活时间,在少数提及习俗时,也缺乏对习俗进一步具体阐释。
3. 《规定》生效后的裁判趋向分析
《规定》生效后选取的72件案例中,案件数量最多的前五个地区是河南、河北、山东、青海及甘肃。表2总结了彩礼纠纷案例的四种类型,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生育情况”及“存在过错”提取出如下司法信息。《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弥补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这两种类型的司法适用不足,促进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Table 2. Important judicial information of case judgment document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Provisions
表2. 《规定》生效后案件裁判文书重要司法信息
重要事实 案例类型 |
有子女案件 |
认定过错案件 |
认定高价彩礼数量 |
数量(件) |
占比(%) |
数量(件) |
占比(%) |
数量(件) |
占比(%) |
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 |
0 |
0 |
2 |
2.7 |
3 |
4.1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 |
4 |
5.6 |
8 |
11.1 |
15 |
20.8 |
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 |
5 |
6.9 |
5 |
6.9 |
5 |
6.9 |
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
0 |
0 |
0 |
0 |
1 |
1.3 |
3.1. 习俗作为事实认定
《规定》明确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规定》生效后的72件案件中,原告主张财物给付属于彩礼的有63件,被告答辩否认的有49件,法院依照习俗认定彩礼范围的有56件。比如在杨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4中,被告主张原告购买的金手镯为恋爱期间为维系关系所给付的一般赠与。法院裁定该价值为18,888元的金手镯,依据当地婚嫁习俗,该物品具有彩礼性质,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刘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5中,原告主张彩礼价款应该包括购买礼品3610元。法院裁定购买的礼品系当地农村嫁娶习俗,不应归属于彩礼款,故原告主张返还,不予支持。
在马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6中,彩礼142,000元,法院裁定男方给付女方必要彩礼是常识性习惯,但国家提倡婚事简办,反对高价彩礼。根据本辖区经济状况凡是超过2~4万元的彩礼,一般都视为索要彩礼给男方造成经济困难,原则上适度返还。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规定》生效后,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考虑顺序首先为当地习俗,接着是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由。在彩礼数额认定是否过高时,考虑的顺序为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
3.2. 习俗作为裁判理由
《规定》明确在裁定彩礼返还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并且结合当地习俗。
《规定》生效后的72件案件中,原告主张依据习俗返还彩礼的有23件,被告答辩否认的有15件,法院依照习俗认为该返还彩礼的有47件。在时某与时某2、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7中,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因为原告殴打被告对其身心健康有很大影响,根据存在过错及本地善良风俗,法院裁定被告返还50%的彩礼。在马某、田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8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现共同生活时间仅一年一个月,给付彩礼给原告家庭带来困难;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被告已生育一男孩,本院女方生育情况及当地善良风俗,认定被告予以返还55%的彩礼。
综上,在《规定》生效后,法院裁定返还比例时,首先判断彩礼是否过高,再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最后再考量当地习俗。但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这三者的认定上,都结合了当地善良风俗,具有习俗认可性。习俗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中的运用变多,体现司法对习俗的重视,但实际运用习俗进行司法裁判时仍然存在很大问题。
在《规定》生效后的72件案例中,法官只是简单提及习俗两字的案例有54件,如在李某与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9中,法院裁定理由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送给被告彩礼款120,000元、上下车礼6000元、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是本案客观事实”。并没有进一步解释本地的风俗习惯的内容是什么,更没有提及该习俗的出处。法官具体解释地方习俗,但并没有说明该习俗出处的案例有18件,如在李某、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案10中,法院裁定理由为“本案所涉的‘下马羊’10,000元、‘接换手’6000元均是马某2为了与李某1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款项,且款项数额较大,应属于彩礼范畴”。此类地方习俗从何得知一概不提。
4. 重构对彩礼习俗的民法解释体系
不论是彩礼给付,还是彩礼返还都离不开彩礼习俗。《规定》多次提及要结合当地习俗,不止表明了最高院对于彩礼习俗的认可,也赋予了地方法院极高的自由裁量权。各地法院在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不能只是为了减轻办案压力与论证负担,而只在裁判文书中提及“习俗”二字,使得彩礼习俗仅仅停留在概括性、抽象性、概念性层面上,而缺乏实质意义。抽象使用彩礼习俗作为事实认定依据与裁判理由,不仅影响到法院释法说理的充分性,也明显影响当事人乃至公众对裁判的接受与认可程度。《规定》生效后,各地法院应针对彩礼习俗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尤其是强化社会学解释与目的解释。
4.1. 对彩礼习俗的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从语词字面含义的角度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方法。作为最基础的解释方法,应当是各地法院对彩礼习俗进行解释时首先适用的方法。学理通常认为,彩礼是指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及其家庭依习俗自愿向女方及其家庭给付的财物。依据《规定》首先可以认定彩礼给付是“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习俗”为前提;其次,《规定》强调构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属于彩礼给付;再次,《规定》明确可以在“给付财物目的”和“当地习俗”之外,使用“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三项认定彩礼范围;最后,《规定》从反向排除了“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价值不大的财物”三种情形[3]。各地法院应当在当地习俗的基础上适当扩充文义解释,使当事人双方更为理解明了审判的裁定理由。
4.2. 对彩礼习俗的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把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确定它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和体系中的地位,从而系统地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我国《民法典》第10条首次以条文的形式确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并明确了法律优先适用,习惯法次优适用的法源位序[4]。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涵盖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规定》的出台表明彩礼习俗并不是陈规陋习,地方法院可以适用当地习俗进行彩礼范围、数额多少的事实认定以及是否需要返还,返还的比例多少。在法律层面,彩礼习应当是中性评价,在体系解释中是处于对制定法的补充地位。以习俗为依据确定的彩礼返还规则,应当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检视[5]。
4.3. 对彩礼习俗的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利用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作为支持或反对某个法的渊源文本的解释结果的理由[6]。彩礼习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再到简化的过程。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俗现象,深深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已经有了彩礼的存在。《礼记》中记载的“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反映了彩礼制度的源起。随着时间的推移,彩礼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多次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适婚人口性别比结构性失衡的加剧,彩礼数额急速增长,彩礼的名目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利用历史解释并不能充分定位彩礼纠纷案中的习俗。
4.4. 对彩礼习俗的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方法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将对法律裁判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的预测纳入到考量范围。社会学解释所考量的社会因素包括社情民意、公共利益、风俗习惯公共政策等多种方面,法院在衡量之下选择最为合适的社会因素进行考量。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典型案例对全国案件裁判都具有指导性,这些案件大多数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根据社会学解释方法,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最高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确立相同情形下彩礼返还比例。如在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多,并生育一子,只举办过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裁定女方不需要返还彩礼[7]。法官可以根据该典型案例裁定没有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几年并且生育孩子的情况下,彩礼就不需要返还。地方法院还可以根据当地司法案例库总结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典型案例,以此来明确彩礼的范围和合理数额以及不同情形下的返还比例等标准。
4.5. 对彩礼习俗的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为目标,通过寻求法律或者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当中的目的,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社会现实。《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天价彩礼”频发的现实问题,其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治理“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现象,打击“骗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风气文明发展,维系民生稳定社会和谐。习俗作为《规定》中的高频词,最高院希望地方法院能够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习俗利用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裁判。地方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走访调研本乡镇的老人或者当地纠纷长老,将本地区的习俗内容及其出处记录下来,规定近几年彩礼纠纷案中适用的固定习俗,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一地区同案不同判现象,当地法院不能将习俗作为套话使用以减轻其诉讼压力。
5. 结语
彩礼习俗源于先秦,具有很长的历史渊源,但彩礼攀比、高额彩礼频现、借彩礼敛财等情况却是新世纪以来才出现的现象。彩礼返还纠纷诉诸法院,彩礼习俗作为补充适用的法律渊源,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裁判要素,并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面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迅速变化,彩礼习俗很难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获得有说服力的涵义,社会学解释与目的解释存在更大的作用空间。
NOTES
1参见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6民终40号判决书。
2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4)宁0422民初1338号判决书。
3参见参见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1民初1479号判决书。
4参见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4)云2504民初1572号判决书。
5参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1民初2479号判决书。
6参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3)甘0802民初6222号判决书。
7参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9民初1178号判决书。
8参见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121民初1518号判决书。
9参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4民初1719号判决书。
10参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5民终129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