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版权困境与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Copyright Dilemma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News Aggregation Media Behavior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聚合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对信息传播的高效、便利而言意义非凡。本文基于对新闻聚合媒体行为及其定性的深入了解,分析了其面临的版权问题,进而对域外经验进行探究,旨在探讨有效的法律规制策略,以期促进新闻聚合媒体的合法、合规运营,保护原创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同时确保信息的有效传播。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news aggregation media has emerged as a new mode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significantly enhancing the efficiency and convenience of information flow. Based on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news aggregation media behavior and its qualitative natur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opyright issues it faces. Furthermore, it explores extraterritorial experiences to investigate effective legal regulatory strategies, aiming to promote legitimate and compliant operations of news aggregation media,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riginal content creators, and ensure effective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文章引用:梁瑾超. 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版权困境与法律规制研究[J]. 法学, 2024, 12(8): 5391-539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769

1. 引言

新闻聚合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其能够快速整合多方新闻资源,为读者提供便捷的一站式阅读体验。但这种媒体形式在版权上存在诸多问题。新闻聚合媒体在整合和传播内容时,往往涉及对原创内容的引用,这不可避免地触及版权法的边界。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版权保护机制的不足,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备受争议。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研究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版权困境,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规制策略,以确保信息传播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2. 新闻聚合媒体行为及其定性

新闻聚合媒体行为指的是新闻聚合平台利用搜索引擎、数据挖掘等技术及全文转载等,即将网络上的新闻内容聚合在一起,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新闻阅读服务。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用户获取信息,提高了新闻的传播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版权困境。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定性复杂且颇具争议。从行为本质上看,新闻聚合媒体并未直接复制或盗版他人的新闻作品,而是运用链接、摘要等方式引用其他媒体的新闻内容。但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对原创新闻作品的间接利用,因此可能侵犯原创新闻作品的版权。特别是当新闻聚合媒体未经许可直接展示其他媒体的新闻内容时,版权问题就更为突出。下面对常见的三种行为进行分析:

第一,利用搜索引擎技术,自动抓取网络上的新闻链接和标题,在聚合平台上展示,方便用户快速浏览和选择感兴趣的新闻[1]。该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信息检索与导航服务,其关键在于聚合平台是否直接展示了新闻内容,或仅仅提供了新闻来源的链接。如果聚合平台仅提供链接,并未直接复制新闻内容,那么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不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而是类似于搜索引擎的索引功能。

第二,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新闻内容进行深度分析和整理,形成摘要或短评,并在平台上发布。该行为涉及到了对原创内容的再加工和传播。如果摘要或短评直接引用了原创新闻的核心内容,且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那么这种行为被视为对版权的侵犯。但如果摘要或短评是在理解原创内容的基础上,以新的表达方式或角度呈现,则被视为一种原创性的劳动成果,从而在版权法上获得一定的保护。

第三,新闻聚合媒体提供的全文转载服务,即用户点击链接后,可以在聚合平台上直接阅读到完整的新闻内容。该行为的定性主要取决于聚合平台是否获得了新闻版权所有者的转载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全文转载无疑是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3. 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版权困境

新闻聚合媒体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从各种新闻源获取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信息。该信息往往是由其他新闻机构或个体创作者原创的,拥有明确的版权归属。但新闻聚合媒体在整合和传播这些内容时,很容易触及版权问题。

首先,内容提取与再展示,即从其他新闻源中提取关键信息,如标题、摘要、图片等,并在自己的平台上进行再展示[2]。该行为在版权法上触及“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虽然新闻聚合媒体可能并未直接复制全文,但提取的内容若构成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则可能被视为侵权。此外,当这些内容被重新展示在新闻聚合平台上时,也可能被视为对原作品的一种公开传播,从而引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议。在适用这些条款时,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是新闻聚合媒体面临的一大困境。

其次,深度链接行为,即设置深度链接,用户可以直接从新闻聚合平台跳转到原新闻网站的特定内容页面。但该行为在版权法上的定位并不明确。一方面,深度链接并未直接复制或传播原作品的内容,因此可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另一方面,如果深度链接导致原网站的流量被分流,影响了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那么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就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适用版权法相关条款时,如何平衡新闻聚合媒体的链接自由与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此外,用户生成内容的传播行为,即用户在新闻聚合平台上发布评论、分享新闻链接或上传相关内容。该行为在版权法上可能引发“版权归属”与“侵权责任”的问题。新闻聚合媒体需要确保用户生成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同时也要防范因用户行为而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适用版权法时,如何界定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如何制定合理的版权保护政策以及如何在保障用户言论自由的同时防范侵权风险,都是新闻聚合媒体需要面对的挑战。

4. 域外经验

在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版权困境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域外经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从国际视角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应对新闻聚合行为的版权问题时,采取了多样的法律措施和实践策略[3]。例如,美国作为一个技术发展迅速的国家,在处理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问题时,倾向于采取较为宽松和灵活的立法和司法态度。美国并没有直接针对新闻聚合行为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运用判例法和间接侵权责任原则来规制这一行为。其在处理新闻聚合问题时,倾向于保持技术中立,不过度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同时注重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如,欧盟制定严格的版权法规来规范新闻聚合行为,强调对版权人权利的保护。如欧盟的《版权指令》等法律文件为新闻出版者提供了强有力的版权保护。同时,欧盟曾运用相关指令强化了新闻出版者对新闻内容的专有权利,以此来维护新闻出版市场的秩序和版权人的利益,其面对跨国界的新闻聚合行为,欧盟国家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加拿大在处理新闻聚合版权问题时,力求在保护版权人利益和促进信息传播之间找到平衡。其版权法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新闻聚合媒体提供了一定的合理使用空间。

5. 新闻聚合媒体行为的法律规制策略

(一) 完善法律法规

由于新闻聚合媒体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全面覆盖和有效解决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因此,需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具体而言,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地位,界定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为行业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新闻聚合媒体在使用、转载他人新闻内容时,应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原创作者的权益,明确新闻聚合媒体在使用他人内容时应支付的费用、使用的范围等,可以有效减少版权纠纷,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新闻聚合媒体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运用立法规范新闻聚合媒体的用户数据处理行为,可以防止用户数据被滥用或泄露,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新闻信息服务。

(二) 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新闻聚合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行为必须受到严格地监管,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版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全面、高效的监管体系,定期进行审查、监测和评估。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新闻聚合媒体的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应依法运用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措施严惩。此外,新闻聚合媒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新闻报道。最后,除了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努力,公众也应保持关注和警惕,及时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新闻传播环境。

(三) 促进版权合作与共享

新闻聚合媒体的特点在于其能够快速整合和传播来自不同新闻源的报道,这往往涉及多方版权问题。因此,推动版权合作与共享,不仅可以减少版权纠纷,还能促进新闻内容的更广泛传播。具体而言,新闻内容的原创者、发布者与聚合平台之间需要建立一种互利共赢的关系[4]。原创者提供内容,聚合平台则通过其广泛的用户基础和高效的传播机制,将这些内容推送给更多受众,这可以确保原创者的内容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也让聚合平台获得了丰富多样的新闻资源。同时,不同的新闻机构可以互相使用对方的内容,从而丰富各自的报道,提高新闻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以实现共享版权,这样可以减少因版权问题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还能促进新闻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与合作。此外,为了实现版权合作与共享,需要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版权交易和管理平台,为各方提供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确保版权费用的合理分配。

(四) 提升公众版权意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版权保护的新挑战。公众作为新闻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在维护版权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当公众充分认识到版权的重要性,明白未经授权转载、复制或使用他人作品是违法行为时,他们就会更加尊重原创者的劳动成果,自觉抵制侵权行为,这不仅保护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整个新闻行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次,当公众意识到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和创造力时,他们就会更加珍惜和支持原创作品。激励机制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新闻创作和报道中,从而推动新闻行业不断向前发展。此外,为了提升公众版权意识,政府、媒体、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共同努力。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版权法律法规来彰显对版权保护的决心;媒体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版权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版权观念;教育机构则可以将版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从小培养学生的版权意识;社会组织也可以发起各种版权保护活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五) 建立专门的信息源许可证制度

建立专门的信息源许可证制度旨在规范新闻聚合媒体的信息来源,确保其合法、真实、可靠,并有效保护原创内容的版权。具体而言,建立信息源许可证制度可以明确新闻聚合媒体的信息来源标准,需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要求新闻聚合媒体在获取和使用新闻信息时,必须选择持有信息源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作为合作伙伴,以保证新闻信息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新闻的传播。同时,在信息源许可证的审核过程中,可以强调对原创内容的尊重和保护。要求申请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版权证明或授权证明,确保其有权发布和传播相关内容,这样就能够明确知晓内容的版权归属,避免因无意中侵犯他人版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此外,还需对信息源的严格筛选和审核,排除那些制造虚假新闻、传播不良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提升整个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责任感。但在建立信息源许可证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其实施细节和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如何设定合理的准入门槛、如何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等。

(六) 实施数据保护、管理与存储机制

在新闻聚合媒体领域,实施全面的数据保护、管理与存储机制不仅关乎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还直接影响到新闻聚合平台的信誉和长期发展。首先,新闻聚合平台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需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防止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5]。同时,平台应提供透明的隐私政策,让用户清楚了解自己的数据如何被收集和使用,并赋予他们管理和控制自己数据的权利。其次,新闻聚合平台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运用有效的数据管理机制,平台可以更快地响应用户查询,提供更精准的个性化推荐,并优化广告投放策略。最后,需用高性能的存储设备、实施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以及定期进行数据迁移和更新等存储解决方案,并加强数据的容灾和备份问题,以应对可能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风险。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闻聚合媒体作为信息时代的重要角色,虽然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新闻阅读体验,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版权困境。本文深入剖析了这些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完善法律、加强监管、促进版权合作、提升公众版权意识以及实施数据保护等措施,以期为新闻传播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在过程中,还需政府、立法机构、新闻行业及公众的共同努力。在未来,相关工作人员需持续关注新闻聚合媒体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规制,以适应新媒体技术的变革,从而在保护版权的同时,推动新闻行业的创新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纬武. 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困境及破解路径[J]. 传媒, 2022(17): 74-77.
[2] 刘娟. 新闻聚合平台引发的新闻作品著作权法哲学思考[J]. 广西社会科学, 2021(3): 89-95.
[3] 朱斌. 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平台的竞合博弈[J]. 中国出版, 2020(22): 36-39.
[4] 罗斌. 著作权视域下新闻聚合平台规制的路径[J]. 中州学刊, 2020(7): 49-55.
[5] 侯乐萌, 王蕊. 新闻聚合分发平台及其版权问题研究[J]. 中国出版, 2019(21): 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