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共性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mmon Problem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of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DOI: 10.12677/ojls.2024.128774, PDF, HTML, XML,   
作者: 肖文斌: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共性问题对策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Comm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摘要: 当前,在我国经济案件的审理中,司法会计鉴定受到重视,地位日益凸显,司法会计鉴定不仅在案件判决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然而,在现实的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鉴定过程存在细节问题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明力薄弱等一系列的问题。对此,笔者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可行的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充分发挥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
Abstract: At present, in the trial of economic cases in China,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has been paid attention to and its status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not on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judgment of cases, but also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judicial justice. However, in the real process of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we have to face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unified appraisal standard, problem in details of appraisal process and the weak certification power of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the author problem oriented, in-depth analysis,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feasible measure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further improve the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system,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文章引用:肖文斌. 司法会计鉴定共性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 法学, 2024, 12(8): 5438-544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774

1. 引言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获得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与人员,在接受了司法机关或涉案当事人的委托后,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财务状况进行检验、鉴别与判断,最后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1]

在法律程序中,司法会计鉴定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中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真实情况,维护司法公正,司法会计鉴定逐渐成为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司法鉴定项目[2]。专门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会从会计学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出发,对经济类法律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的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认真全面地梳理和分析案件涉及的财会资料,发现并揭示涉案资金的流动规律,帮助案件发现关键性的会计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不管是贪污、行贿受贿,还是偷税漏税、走私等经济犯罪行为,都存在共性:多涉及资金的流动和财产物资的转移;与财务会计活动有关联;作案痕迹多隐匿于财务会计资料中[3]。而司法会计的核心任务,就是审查案件涉及的相关资料,查明资金的走向,为案件的最终裁决提供坚实的会计证据。除此之外,司法会计还可以客观正确地评估经济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科学确定经济纠纷中的债权、债务及个人财产数额,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维护法律的公正。总之,司法会计以其专业的会计知识和技术,证明问题而并非发现问题[4],在法律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执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2.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专业的取证手段,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经济纠纷的合理解决。进入互联网时代,经济案件变得更加莫测,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更加凸显。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制度体系、鉴定人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司法会计鉴定具体开展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共性问题和挑战亟待解决[5]

2.1. 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制度不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制度不完善的一个主要方面是鉴定主体资格的界定模糊。由于我国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质要求不严,因此那些并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的人员也可以参与到鉴定工作中。并且,因为标准不统一,有些鉴定人的水平并不能够胜任鉴定的工作,进而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准确和权威。

当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司法鉴定中心、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都是鉴定主体。在所有主体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由于其鉴定资质而备受社会质疑。我国诉讼法律均强调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法定资格,才能合法地成为具体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人[6]。但这在立法上存在矛盾,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从事“四类外”业务的鉴定人和机构需注销或变更登记,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四类外”,所以不能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与执业证。然而,第四条又允许无资质者接受他人委托后提供鉴定服务,因此,现实中有无资质或超范围鉴定的情况,比如说,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虽不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与执业证,但可以接受他人委托之后,为其提供鉴定服务;而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虽持有许可证,但服务范围不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从而超范围鉴定。

2.2. 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现行的标准基本上是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各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通常需要鉴定人根据自身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选取鉴定标准,这可能导致不同鉴定人对同一事项选取的标准存在差异。特别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中,由于资金计算标准的缺失,鉴定人在处理投资金额和损失金额时面临诸多困难,进而影响对涉案人员的量刑判断。不同案件的资金统计方法各异,涉及书证、客户投资数据、平台后台数据以及银行流水等多元信息,而前期利息是否计入损失、应付未付利息的认定等问题也缺乏明确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对鉴定的准确性造成困扰。在司法会计鉴定上,我国虽有部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范主要适用于特定鉴定机构,且并非司法会计鉴定的专用标准,因此,在鉴定程序、方法和判断上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司法会计鉴定在引用标准上也存在问题,有时甚至会引用与司法诉讼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标准,如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这可能导致鉴定主体以财务审计的思维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相脱节。

2.3.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的问题及错误

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错误,例如,意见书的格式不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在实际中的格式有时并不规范和严谨,标题命名不能很好地遵循既定规定,落款和印章的使用也有些随意,细节决定成败,这些细节上的不严谨不利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性。其次是检材的审查,目前的检材审查过程有着明显的漏洞,有时检材未经有效审查就直接进行鉴定,导致出现检材未审查、重复计算等问题,这使得鉴定意见的可信程度遭到质疑。此外,鉴定计算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瑕疵,如鉴定时间范围划分错误、重复计算等程序错误,这些错误直接影响金额的确定。有的时候鉴定的内容会超出职责范围,这超出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能力。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疑和不准确性,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亟需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和提升。

2.4.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明力不足

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证明力关乎事实认定的范畴,而非法律直接规定,乃由法官依据自由心证原则裁断,其核心在于增强此类鉴定的可信度。对此可从几个方面探讨:第一,鉴定人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尽管职业资质基于学历和从业经验设定了门槛,但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对鉴定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我国司法鉴定人水平不一,这与历史上“公检法为主,社会机构为辅”的鉴定体制紧密相关。第二,鉴定环境亦不可忽视,先进设备与有效技术手段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及司法审判机关的采纳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账务处理软件、计算机水平及查账手段的与时俱进,对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具有直接影响。再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间须符合采信制度,还原案件财务会计过程时,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保持制度适用的一致性。第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逻辑关系必须严密,作为言辞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否则将丧失其证明价值。由于法官对专业知识的局限,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往往缺乏深入质证,专家辅助人制度亟待完善与重视。

3.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的对策

3.1.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制度体系

3.1.1. 明晰司法会计鉴定人资质标准

现行《决定》虽对司法鉴定人资质有所规定,但具体到司法会计鉴定领域时,诸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等表述过于抽象,难以具体指导实践。非官方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中,注册会计师虽然承担着主要的鉴定职责,但单纯凭借其财务会计的知识体系,并不足以承担起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责任。

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人资质模糊的背景下,亟待通过立法明确其资质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点:第一,在专业知识上,鉴定人必须拥有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知识储备。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从业者资质考试或具备一定时间长度的相关专业学习经历。资质取得需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应包括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且鉴定人从事业务后需定期参加司法会计鉴定继续教育,以确保能够应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变化、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第二,在实践经验上,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正式执业前需要进行实践,获取司法会计鉴定实习经验。行业协会可以要求从业者前往具有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实习,获取实习证明,并以此获得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第三,在职业道德上,诚信、独立、保密、公正等等,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执业应当拥有的职业素养。应当将司法会计鉴定人具备职业道德作为资质门槛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确定下来,这是回应全社会职业道德建设呼吁的需要。只有建立健全了鉴定人的准入机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才能得到专业保证。

3.1.2. 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管理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管理有两个挑战:一方面,“双轨制”管理影响了鉴定人的独立性,导致鉴定意见质量参差不齐;另一方面,非官方司法会计机构的管理较为宽松,需要得到加强。美德的经验告诉我们,构建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二元管理模式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行政机关应明确准入标准,把控审核登记及活动质量、流程和范围;而行业协会则应专注于实际管理、自律学习、职业道德建设和技术标准制定,确保管理的专业性、全面性和针对性。此外,需明确此行业协会非注册会计师协会,而是专司司法会计鉴定人管理的机构,以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进步。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确保技术意见的科学公正应用,以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还要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才的培养方案。一方面高校应强化司法会计学科建设,设计核心课程,并结合社会实践,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养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职业教育机制,由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职业培训与再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知识更新,提升应对新情况的能力。

3.1.3. 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独立性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财务领域的权威所在,在鉴定之时,应当恪守行业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而一旦鉴定过程中,个人的情感和态度占了上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将受到挑战。为此,应当采取措施帮助鉴定人保持价值中立。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应当严守侦查与鉴定活动的界限,互不打扰。而对于非官方的鉴定机构,一是建立奖惩机制,如果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未仅依据检材鉴定,未出具客观的鉴定意见,则对其进行惩罚,取消其鉴定资格;二是要控制案件信息的披露,避免鉴定人产生认知上的偏好,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三是要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听证程序,如若违反,进行严惩;最后建立鉴定人的诚信档案,定期评估每一位鉴定人的鉴定工作,督促其恪守职业道德。

3.2. 建立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尚不存在统一确定的标准,但由于经济案件的日益复杂以及数量大幅上升,仅依赖长期沿用的司法鉴定程序与标准的框架是绝对不够的,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的需求亟待满足。当前,关于鉴定标准的研究多局限于局部和具体层面,这导致了标准间的一致性和系统性不足,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严重制约了司法鉴定标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为确保鉴定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构建一套系统、全面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统一的标准能够促进鉴定工作的规范统一,也能建立起鉴定全行业的行为准则。那么如何建立标准体系呢?笔者认为宏观和微观应当统筹入手。在宏观上,应当注重司法会计鉴定各个标准之间的衔接与一致,各标准同意有序才能避免在实际运用中出现混乱。在微观上,鉴定的每一道程序都至关重要,应针对每一程序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建立每一过程的专业判断标准,确保鉴定人能够准确高效地开展鉴定工作;在鉴定报告书的编制上,细化格式要求,确保语言之间的规范性和逻辑上的严密性,保证报告书的证明力。

3.3. 解决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的问题及错误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应当正确有序,不足之处需要改进:首先应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命名规范,这样鉴定人出具鉴定书时才能遵循统一的标准。同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符合规范。其次要建立严格的检材审查制度。鉴定之前,必须对检材仔细审查,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对未经有效审查的检材,不得直接进行鉴定,也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以防跳过审查环节。第三,针对鉴定计算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应建立科学的计算方法和流程。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计算,避免出现时间范围划分错误或重复计算等问题。最后,应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的职责范围,确保鉴定人员只对其专业领域内的问题进行鉴定。此外,还要加强鉴定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鉴定意见书的复核和审查机制,对鉴定意见书进行严格的把关,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综上,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专业和权威。

3.4. 增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司法实践的关键成果,它所具有的证明力是意见书是否得到采纳的关键因素。为了确保意见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所有的鉴定程序都要得到把控。第一,要提升鉴定人的知识和经验水平。知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合理的教育方式和培养方案,应精心设置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课程,系统地培养司法会计鉴定人才。在教育层次上,除了常规学历教育,还应开展非学历教育,从而壮大鉴定主体队伍,经验积累则依赖于鉴定人的实践锻炼。第二,司法会计鉴定的环境对鉴定结果有潜在影响,良好的环境能够提升鉴定结果的精确性。环境不断变化,应不断更新技术设备,与时俱进。第三,要改善司法会计鉴定的质证模式。质证程序不仅涉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层面,还涵盖鉴定主体、过程规范性和材料逻辑严密性等方面。两大法系的质证模式正相互融合,我国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确保鉴定在庭审中得到充分质证;二是落实质证规则,如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增强鉴定活动的采信度。第四,要强化法官的正确引导意识。在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体制中,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尤其是在法庭辩论环节。法官应精准掌控质证节奏,合理引导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关键问题。最后,要提高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司法会计鉴定涉及深厚的经济学专业知识,法官及当事人往往难以全面掌握,而专家辅助人则具备法学与会计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尚显笼统,应当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与职责,规范其选任与启动程序,确保资格认定与收费标准的公正合理。

4. 总结

总体而言,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渐成熟,其专业性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但由于经济案件性质复杂以及社会大环境变换,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仍需持续性改进。此外,司法会计鉴定的实务发展还受到人才缺乏的限制。因此,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体系、统一各项标准、大力培养司法会计人才以及畅通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交流渠道,将是司法会计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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