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基本概念
利益平衡原则强调统筹整体利益,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协调由其自身及引申出的多方利益关系。而当下的知识产权法,核心的调整内容就是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因此,更应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立足点之一。
1.1.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涵义
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在于:知识产权法最初的立法目的以及后续的制度设立,均立足于均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亦立足于均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关系。
具体而言,其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利益平衡将私权保护作为前提之一,同时将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使其成为制约机制以此达到私权保护效果。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则为解决相关利益冲突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思路与方法,从而使得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点。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在订立与修改的过程中均有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例如规定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在运用与解释过程中将利益平衡原则贯穿其中。贯彻落实利益平衡原则应在正确处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具体功能等内容的基础上。法律包括基本原则与具体条文,但基本原则居于指导地位,而法律条文则为具体标准。在知识产权的司法或者执法中,应充分协调并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抽象的法律原则,若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或者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则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指导进行具体实践地适用。
1.2.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定位
利益平衡原则与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具有更持久和更稳定的特点,因此它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这一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意义。当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产生冲突时,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指导寻找其中的矛盾点,寻得冲突和制约的起源,从而缓和不同主体基于不同需求而引发的利益纷争。由此可知,在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建设中除了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外,还应在价值取向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私权与公益,从而形成规范的法律秩序,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
诚然,知识产权法立足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利益分享,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基石由利益平衡构成[1]。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鼓励创新,以知识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最终实现经济发展,让知识为社会服务。据此,知识产权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即保护私权和增进公益。而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础,可以有效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在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公众的知识产权需求。此举通过制度的模式,公正、合理地为各方授予了权利并赋予了义务。
2.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法是近现代科技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产物,而利益平衡原则在其中得以应用,必然受到中外成熟理论和制度的影响,现就其相关理论与制度展开分析。
2.1. 法理学依据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私人利益往往避讳不谈,更多的是注重社会利益。西方国家则相反,他们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利益诉求,并基于该理论根基形成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耶林的目的法学理论等等。其中,具有学术继承关系的功利法学派和近代的法经济学派尤为重视利益的重要性,并对利益予以充分肯定[2]。纵观中西方在法理学领域的理论成果,达成一致见解的是,不管是在提高社会劳动效率方面,还是在保障社会长治久安方面,利益分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维系着社会各方面的平稳发展。基于此,知识产权领域亦应合理运用利益分配的法理学理念。
2.2. 民法依据
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将知识产权体系归属到民法体系内,即知识产权归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然而,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背景和历史沿革具有差异性,且社会实际对二者的需求不同,所以二者的研究模式与法律适用模式并不完全一致。这令学者不仅只是探究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化,更开始剖析二者之间的不同[3]。尽管如此,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仍有部分相通之处,而民法的公平原则则是运用利益平衡机制的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与司法中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从事活动需以公平观念作为依据,以此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该原则一定程度上与利益平衡理念有着相似之处。
2.3. 经济学依据
在经济学上,不平等的信息配置存在合理性,它可以促进激励机制的发展。据此,立足于经济学角度,部分人获取或掌握信息有利于生产更多具备价值性、社会性的信息。所以从效益方面出发,法律法规需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这是知识产权法体现甚至实现利益平衡原则的关键。完善的法律机制能够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促进社会科技的进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品的效益。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之一是无形性,权利人无法实际占有具体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财产的占有表现为观念上的占有,但这并不妨碍知识产权因其价值性而令其得以成为财产的对象。
3.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考察与经验借鉴
近年来,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地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亦日益提高,与此同时它还呈现出逐步扩张的趋势。利益平衡原则深刻影响着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其具体实践进行考察与研究。
3.1. 知识产权视域下的利益冲突
在维系知识产权各方利益的平衡过程中,主要的利益冲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知识产权人自身的利益冲突,如在赋予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又对其予以限制;其二,知识产权人和相关利益方的冲突,体现为创造者、传播者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冲突;其三,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前两类冲突属于知识产权制度内部冲突,而第三类冲突则是制度外的冲突。知识产权有益于公众受教育权的实现,但同时亦不可否认,这两种利益之间确实存在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此外,知识产权的国内外发展亦存在利益冲突。一方面,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领域内的延伸,可能会使得知识产权人将公共资源演变成私人权利,造成公有领域的知识财产范围缩小的局面,产生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产生冲突的困境。另一方面,财产私权化的趋势正在国际法领域内不断加强,特别是国际贸易体制将《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该举措令经济、文化和科技处于相对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面临挑战,而这必然迫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发展愈发不平衡。
3.2. 国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考察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增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呈现多极化的趋势和特点[5],知识产权领域要求合作的呼声亦日渐高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问题不容忽略。对发达国家而言,其在知识产权发展中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需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发展保留合理空间,避免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从而缩小各方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应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挑战,了解知识产权对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虽然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难免存在冲击,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正因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确处于弱势,为了不至于在某些科学技术方面愈发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引进先进技术确有必要。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亦需通过强化自身的科创水平缩小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科技水平差距,甚至超越发达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只是单纯地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还应加大资金与技术的有效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此外,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且积极地加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设立中,提出自身关于知识产权的合理诉求,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益平衡,坚决同知识产权霸权进行斗争,最终营造出知识产权平等发展的国际社会环境。
3.3. 国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经验借鉴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作为国际公共政策之一,是实现国际社会控制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为了使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得以稳健运行,各国需作出一定的权利让渡,从而达到利益平衡的效果。换言之,国际社会知识产权的合作共赢,实际上是各国抑制利己本性的表现。国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依托各国抑制利己本性,尤其是发达国家应关照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以此取得国际合作。各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均希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可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亦希冀可以通过携手合作取得发展。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平衡的最佳点则是各国自身利益与国际共同利益的和谐统一。为了达到最佳点,我们必须运用辩证的方式去处理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以达到国际社会共赢的效果。
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以《TRIPS协议》为中心,在设计上存在失衡,这与其追求平衡的理念产生矛盾,《多哈宣言》及其有关决议的通过和实施更是印证了这一点。此亦表明,重构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制度,需要国际社会成员运用公平等基本原则,修正现行国际公约中不利于国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约定。新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体现出利益平衡原则,推动各国知识城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各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同时经济水平亦同步前行。且在该过程中,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与此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更新迭代和不断进步,当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可能被再次打破,故制度需要与时俱进,避免过度滞后,从而实现新的利益平衡。
4. 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构建的思考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者这二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私益与公益的关系,二者既存在统一也存在冲突。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使其更好地进行创造,从而繁荣科学与文化事业。另一方面,尽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权,但如果任由其恶性膨胀,可能会阻碍科学与文化的进一步开展;可是过分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会挫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以致社会的创新速度与水平降低。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鼓励创造,还应对其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
4.1.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构建的必要性
其一,回归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利益平衡原则与该立法宗旨相契合,更贯穿其解释与适用的全过程。与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利益平衡原则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在实现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众权益之间的平衡上,它同时起到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当需要对法律规则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具体时,以及在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司法中发现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抑或是法律规则的规定不明的情况时,应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指导的方式去适用法律,从而实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与抽象的法律原则得以准确地协调的目的。此外,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促进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具有内在统一性[6]。倘若不同权益之间产生冲突,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指导,可以协调不同权利之间的矛盾点,使得社会不同主体的矛盾与纷争得以缓和,以期平息纠纷实现不同权利之间的基本和谐。
其二,知识产权法的规制的专有性,阻碍了知识产品的传播与扩散。知识产权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重要方式是使用者通过使用来满足其自身需求。使用者的利益是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产品需求的表现,且使用者也采取了知识付费的形式,为其使用知识产权付出了成本。据此,使用者的利益亦应获得保障,对其的法律保护亦是对知识产权传播和扩散的保护,侧面达到了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再创造的效果,亦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虽然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的利益,然而,过分强调保护个人利益可能造成权利被滥用的后果,反而阻碍了科学、文化事业的前行。据此,各国应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制度,既需保护知识产权人、使用者的权利,又应限制这些个人的专有权,避免权利的无限扩张。
4.2.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优化路径
鼓励知识生产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具有天然的矛盾,为实现二者的平衡,应立足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
4.2.1. 确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价值目标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价值目标,指考虑法律价值之间的理性关系,如秩序、公正与效益等,使之形成动态平衡。秩序,作为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在社会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其他法律价值才有机会得以实现。公正,主要是指信息、资源等分配的公正。效益,既包括个人效益亦包含社会效益。在实施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过程中,需合理考量这三者的定位,兼顾三者的法律价值。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观念的碰撞。当不同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采用利益平衡原则,根据价值取向确立各方的适当界线,从而贯彻利益平衡。而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中,法律价值的基础应为公正,法律价值的保障应为秩序,而法律价值的目标则为效益。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并非机械的静态平衡,应为了匹配各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而调整,形成各要素之间的动态平衡。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植根的土壤,在科学技术更新迭代频繁的当下,既有的权利平衡易被打破。因此,现有法律法规应及时调整,适应格局的变更,以期维持利益平衡。
4.2.2. 优化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设计规则
在设计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规则时,应考虑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具有合理需求,但知识产权人又对知识产权产生垄断,二者难免存在矛盾,故需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回应这两个差异化的立法价值。有鉴于此,在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上,需合理界定各平衡要素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秩序、公平、效益乃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平衡才能显现出其实际意义。除了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效率应得到保证外,还应提高知识产品的使用或传播效率,排除既得利益的知识产权人对其造成的阻碍。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立足于保护私权并以此为核心。同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是保护信息生产者即知识产权人,在此基础上,附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同时对知识产权人的独占行为予以必要限制。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例,从经济角度展开分析,在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的垄断独占期间,知识产权人获得其应有的利益之后,该项知识产权再进入公有领域,才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7]。倘若不合理地划分知识产权保护界限,可能令信息生产者积极性受挫,抑或造成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高,再或者可能造成侵权泛滥的恶果。
4.2.3. 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运作规范
正确处理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关系,无疑是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运作规范的重要环节。
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出发,建立利益平衡机制需要从各个方面限制权利人。例如,若要对专有权进行限制,则通常涉及对权利保护的标准、范围、条件、期限,或者限制权利权能、内容、范围等多角度的规制。为了防止统一的许可条件令使用频率低、支付能力低的使用者望而却步的现象发生,可以让知识产权人根据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使用频率等不同标准进行区分对待,赋予其一定的意思自治自由,从而避免统一许可价格或许可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限制使用者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止他人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限制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对权利的实施加以必要规范。有鉴于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明文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标准、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等内容,切实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此举本质上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平衡了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实现使用者与权利人的公平。
5. 结语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作为协调冲突利益的利益平衡原则尤为重要,是基础性原则之一。将利益平衡原则有效贯彻于知识产权制度中,不仅有利于激励知识产权人进一步创新创造,更能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利用,而且还能维持知识产权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当下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身处于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利益主体也发生了变化,相关的传播者、复制者、消费者等权利主体的利益亦亟需关注与处理。据此,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时代发展进行优化,我国需不断探索构建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知识产权的动态平衡,以期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科学、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