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中的定位与功能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rrection of Serious Bad Behavior of Minors-Based on Specialized Schools
DOI: 10.12677/ojls.2024.129827,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张琳雨: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关键词: 未成年人少年司法专门学校教育矫治Minors Juvenile Justice Special Schools Education and Correction
摘要: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的重要一环,在罪错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的重要场所,通过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的教育矫治,纠正其错误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和道德观念,促进未成年人积极融入社会,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在实践中,专门学校运行存在诸多困境,诸如定位不明导致的招生数量有限,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配置欠佳,学校运行不畅导致的教育矫治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通过明确专门学校的定位,细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充分发挥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作用,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Abstract: The system of hierarchical inter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wrong minor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juvenile justice in China,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ization. Special school is a serious bad behavior of minors for special education and special treatment education important place, through the serious bad behavior of minors to professional education correction, correct the wrong behavior, set up the correct behavior concept and moral concept, promote minors actively into society, improve their social adaptability. In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ized schools, such as the small number of schools, limited teachers, unclear enrollment and leaving procedures, the lack of a unified competent departments and many other problems. By increasing the number of specialized schools, clarifying the procedures for minors entering and leaving schools, rationally allocating teaching resources, and building teaching classes at different levels,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educational correction role of specialized schools to ensure the smooth return of minors to society.
文章引用:张琳雨. 专门学校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中的定位与功能研究[J]. 法学, 2024, 12(9): 5815-581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9827

1. 专门学校概述

(一) 专门学校的渊薮

专门学校的前身是工读学校,20世纪50年代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加,为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稳定社会关系,借鉴苏联的少年司法模式,建立工读学校,以收容矫治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为目的,采取劳动和接受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模式[1]。随着法治化建设,工读学校强制招生制度引起较大争议,受“标签化”影响明显等问题逐渐显现,去“工读”化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更名为专门学校,作为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工读学校虽然更名为专门学校,但对专门学校在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中的定位和功能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专门学校在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矫治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相关机关部门的职责不明,导致专门学校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常常处于空转状态。

(二) 专门学校的定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为三级,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而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专门场所。按照法律规定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因此专门学校的首要功能并非同一般的院校一致,不是教授义务教育或者职业教育,而是强调其司法属性,即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专门学校是对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重要一环,同样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 专门学校运行困境探析

(一) 罪错未成年人入校存在强制性不足而自主性有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的条件,即申请入学与强制入学:申请入学是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可以经过教育行政部门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同意入学,未成年人才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强制入学是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后,经教育行政部门同司法部门联合,强制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矫治。法律对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作出了相对比较笼统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实施细则。一方面,鉴于专门学校的司法属性,担心受“标签效应”的影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决定将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时往往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害怕未成年人离开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或者返回社区正常生活时,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又担心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时受其他不良未成年人影响,“交叉感染”导致矫治教育失败。在此基础上,未成年人监护人即使没有相应的帮教能力,不能及时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往往也不会同意将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另一方面,法律虽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时,会同公安等部门将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接受强制教育矫治,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教育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属性,基于行政属性对未成年人采取的帮教措施有限,惩罚性措施明显强于教育性帮教措施,并且行政机关强制对未成年人作出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决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粗略的规定了强制未成年人入学的主体,但是并未规定强制入学的相应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致使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者专门矫治教育时存在强制性不足而自愿性有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矫治的时效性。

(二) 专门学校矫治效果不明显

专门学校作为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专门场所,其教育矫治效果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一方面,全国范围内专门学校数量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门学校发挥作用。据2022年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仅有104所专门学校,其中9个省份没有属于本省的专门学校,大部分省份仅有一两所院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各省份根据本省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实际情况建立本省专门学校,但实践中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专业人员短缺等,专门学校数量有限且大都集中于经济较发达城市或者地区,致使有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违法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逍遥法外,其罪错行为得不到矫治,最终成为犯罪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增加专门学校的数量。

另一方面,专门学校招收的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部分专门学校并未对两种实施社会危害程度差异较大的未成年人进行区分,致使针对未成年人的个别化教育矫治存在不足,同时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治。除未对未成年人的未进行明确的细化分级之外,专门学校还存在师资不足等问题[2],专门学校的司法属性决定了专门学校的师资队伍应当为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社会学、心理学等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队伍,同时因为专门学校招生对象的特殊性,罪错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多方面原因导致专门学校师资力量不足,专门学校矫治效果不显,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三)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配置不合理,缺乏专业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在罪错未成年人入学时的同意作用,规定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但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其余功能未作出明确规定。首先,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专业的了解案件信息以及罪错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的人担任,但法律中列举了大量的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组成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笔者考量立法者立法目的或许是借鉴域外司法的陪审制,由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进入专门学校作出法律认定,由其余人员对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进入专门学校作出事实方面的认定,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未成年人入学的应当性,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但实践中,除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人员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妇联、律师、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知之甚少,对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原因以及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背景了解不足,因此其即使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也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应部门机关的责任,造成资源的浪费。

3. 完善专门学校功能的因应之策

(一) 增强普法宣传,完善强制入学程序

对满足入学条件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普法宣传,帮助其正确理解专门学校的职能以及在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上发挥的专业化的力量,通过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系统化的教育矫治以及心理辅导、法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有效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防止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基于“国家亲权理念”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无力管教时,国家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职责,如同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后一位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原本监护人不能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时,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亦是如此[3]。这为司法机关强制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应当明确司法机关强制未成年人入学的相应程序。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刑事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负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作出强制入学教育的机关应当为法院。家事法院作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罪错行为作出司法化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因为专门学校一般采取军事化或者半军事化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以及部分权利,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及权威性,因此由法院最终决定未成年人是否进入专门学校具有合理性。

法院在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应当强制入学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或者建议,基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未成年人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作出决定,经过合理评估认定未成年人继续留在社会不利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习惯的改变,甚至继续留在社会会导致未成年人进一步实施社会危害性更强的犯罪行为的,应当强制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如果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对法院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进而进一步保障罪错未成年人的救济权利。

(二) 增强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效果

为更好发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作用,首先应当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增加专门学校数量。专门学校建设方面,加大政府财政拨款力度,财政资金有限时可以采用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以及公私合营的方式,将市场社会资金力量引入未成年人专门学校领域,缓解政府资金、人员不足的弊端,使更多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够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以及专门矫治教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缓和社会矛盾,在社会上形成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就要接受社会教育矫治的风尚,从而震慑部分未成年人,打破因责任年龄而影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矫治的困局。为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扩建专门学校数量势在必行。在保证专门学校数量的基础上,增强专门学校的师资力量,可加强专门学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所在地高校的联系,开展联席会议,发挥高校法律、心理、社会学等人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指导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同时可以引入社会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对未成年人进行个别化、社会化的教育,从而破除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力量薄弱的局面。从而进一步实现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目的[4]

(三) 合理配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了解案件信息或者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的人员,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人员,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其入学的决定。同时对未成年人建立“一人一档”,记录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的表现,保障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内部以及与原学校的流动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于精而不在于多,为后期未成年人接受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记录封存提供保障,防止因成员过多导致未成年人信息泄露,影响未成年人未来生活。

4. 结语

专门学校作为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场所之一,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其建设也是任重而道远。专门学校的矫治教育是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下,重塑未成年人的人格,促使未成年人完成再社会化。专门学校设立的目的在与盘活关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教育矫治的全过程,作为教育矫治的重要一环,通过修复被未成年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参与感,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推动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社会的尊重之心、对社区的奉献之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专门学校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不仅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环,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专门学校建设虽任重道远,但也势在必行。

基金项目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青海省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4M2023016)。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 孙鉴. 从“工读”到“专门”——我国工读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2): 46-56.
[2] 龙伟琼, 王丽萍. 演变与推进: 专门学校教育制度的困境与重构[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2022(6): 70-78.
[3] 高维俭. 专门教育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完善策略[J]. 人民检察, 2023(22): 12-16.
[4] 郭开元. 法治视野下专门学校的功能及其实现[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3(3): 12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