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税账所见孙吴税制与小农经济的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ax System of Sun Wu and the Small-Scale Farming Economy as Revealed by the Tax Accounts from the Wu Bamboo Slips of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Found at the Zoumalou in Changsha
摘要: 三国孙吴时期,是典型的封建小农经济形式,耕织结合,农民自给自足,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通过分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税账发现,田税、米税、布税及人口税是孙吴赋税的主要形式。孙吴税赋政策符合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特点,国家实行重农政策和扶助小农的政策,保护赋税之源和维持封建统治的稳定,从小农生产结构中获取资源和利益;另一方面,繁重的税赋和刺激人口的政策导致人口过快增长,对小农经济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Abstract: In the Sun Wu period of the Three Kingdoms, it exemplified a typical feudal small peasant economy characterized by an amalgam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weaving. Farmers were self-sufficient, with land serving as the primary means of production. By scrutinizing the tax records on bamboo slips from Zumalou, Changsha during the Three Kingdoms era, it becomes apparent that taxes on fields, rice, cloth, and population constituted the principal forms of taxation in Sun Wu. Sun Wu’s tax policy aligned with the attributes of a small-scale peasant economy within feudal society. The state implemented policies emphasizing agriculture and supporting small-scale peasants to safeguard their source of taxation while maintaining stability in feudal rule and reaping resources and benefits from the production structure of these peasants. Conversely, burdensome taxes coupled with population-stimulating measures resulted in excessive population growth which exerted certain adverse effects on the small peasant economy.
文章引用:陈敏, 赵佩颜, 吴静蓉.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税账所见孙吴税制与小农经济的关系[J]. 历史学研究, 2024, 12(4): 272-281.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4.124042

1. 引言

小农经济是农业领域的与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最本质的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个体家庭之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权。小农经济经营规模狭小,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生产的基本目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受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生产关系的支配,对地主、乡族、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依附,既脆弱又顽强,易分化亦易再生等等特点,均由此而派生[1]。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主体是自耕农和佃农,拥有耕作的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向国家交纳的是赋税而非地租,孙吴屯田制下,小农的主体身份绝大多数是佃农。由于传世文献缺乏明确的记载,孙吴的赋役制度问题一直是六朝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有学者认为,孙吴的赋役制度仍然沿袭汉代,而不像曹魏那样采用租调制,由于缺乏充分的史料证明,这些观点显然均具有一定的推测成分,近年来相继公布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契机。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以家庭或家族为组成单位在小土地进行分散式经营,通过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形成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三国孙吴时期,是典型的封建小农经济形式,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

走马楼三国吴简自出土以来,已基本完成简牍整理和释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2]于1999年出版,之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玖)》也陆续整理出版[3]。出土以来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讨论,涵盖了经济史、政治史、社会史、简帛学、医学、法学、书法等各个方面,主要集中在经济史上的赋税、田租、农业、商业,政治史上的“吏民”“户籍”,社会史上的人口、家庭、职业等方面的问题。

孙吴赋税制度与秦汉税制有一定的沿承关系,田人隆指出,“秦汉时期的财政收入种类颇多,用现代财政学的术语来说,国家税收包括收益税、人头税、消费税和财产税。其中,收益税是田租、市租、牲畜税(马口钱)等;人头税如筭赋、口赋和更赋;消费税则指盐税、铁税等;财产税又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殊财产税(如对商贾的征税、筭缗等)。”[4]孙吴的赋税类型大致可分为收益税、人头税、财产税三类。其中,收益税又包括田税、米税、布税、钱税等。佃田租税的主要缴纳形式包括米布钱。米又包括税米、租米、限米、折咸米、准米、盐米、杂米、息米等[5],目前讨论较多的有租米税米含义异同之争,高敏认为租米由常限田而来,税米由租田而来[6],蒋亚福认为税米、租米分别与税田、租田密切相关[7]。关于布税,何立民指出,有税布、贺布、段布、(新)调布、冬赐布、田亩布、八会布、织作布等多种布税。所缴纳的钱税品种繁多,如财用(筭赀)钱、口筭钱、具钱、行钱、调钱、酒租钱、何黑钱、(市)租钱、(地)僦钱等。有关讨论包括“僦钱”,朱德贵认为吴简中的“僦钱”并不等同于商业性质的“租赁费”,而是转运税,为政府定期征收的财政税目,“地僦钱”账簿就是记录临湘侯封地征收转运税的总账簿[8]。王素认为吴国承袭汉制,亦实行户调与口钱、算赋三者并行之制[9]。财产税,如户訾,于振波认为“訾”即“赀”,表示财产的意思,是指根据家产的多寡征收的赋税,属于财产税[10]。吴简涉及税收的记录数量很大,提供的主要资料有两个部分,一是《嘉禾吏民田家莂》,记录了吏民佃田税赋征收的详细数据;二是竹简,其中涉及大量米、布、钱、皮、口算等赋税收支记录,通过对走马楼三国吴简关于孙吴税制的基本形式和流程,已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近年来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并没有完全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关于孙吴税制的基本形式和流程,已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孙吴税制相对来说是较为复杂的。

2. 屯田制下孙吴田税的类型及税率

土地作为小农经济重要的支持形式,历朝封建统治者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土地进行控制和管理,从先秦时期的井田制,到秦代商鞅变法强化土地私有制,汉代及三国时期推行屯田制,以及后来的均田制,封建统治者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土地经济进行管理和控制,把农民及其劳动力限制于土地,获取农耕经济利益。

从吴简可见,孙吴时期,普通民户可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承担正常的赋税摇役,非普通民户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段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以及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重新附籍的还民,都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并缴纳缴纳米、钱、布税。孙吴佃民租税情况见表1

Table 1. The land rent amounts of Sun Wu as revealed by the Wu bamboo slips

1. 吴简所见孙吴田租额

田地类型

田租额

(米斛/亩)

简牍出处

田地类型

田租额

(米斛/亩)

简牍出处

佃卒田

2

壹·1534

士常限熟田

免交

田家莂

邮卒田

2

壹·1635

复民常限熟田

0.586

田家莂

卫士田

2

壹·1669

州吏租田

0.586

田家莂

屯田民田

1.6

叁·6323

州吏税田

1.2

田家莂

粢田

0.8

柒·3233

民常限熟田

1.2

田家莂

余力田

0.7

壹·1399

民余力熟田

0.456

田家莂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记录了孙吴田税征收的详细情况,田家莂中记录的孙吴的田亩税的分类均以田的性质为依据。吏民租佃的田被称为佃田,如“佃田十三町,凡卌三畝”,“町”有时也用“处”来表示,在传统表述中,处的含义多为土块之意。町与亩没有明显的对应关系,通过计算,多数佃户平均每町的土地面积在2~5亩,这对于当时的粗放耕作来说是比较平均每町的面积是比较小的,这或许可以反映出临湘郡吏民租佃的国有土地大多为零星分布的小块土地[10]。田家莂中出现的表示田的名称颇多,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土地肥沃程度可分为旱田、熟田;按土地优惠程度可分为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按土地缴税类型可分为租田和税田。这些田地名称之间有一定关联性,且呈现出较强的层级性,如图1

Figure 1. The classification of tenant farmlands as revealed by the Wu bamboo slips

1. 吴简佃田分类

考察田家莂竹简,几乎每条简牍记录都会将佃户租佃土地分为旱田和熟田,兹摘录两条简文如下:

□丘州吏張柀,田卅町,凡一頃五十八畝,其一頃八畝,皆二年常限。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其五十畝餘力田。其卌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爲米四斛五斗六升。(4·575)

三州丘男子謝奴,佃田十三町,凡卌三畝,皆二年常限。其廿三畝百廿步旱不收布。定收十九畝一百廿步,爲米廿三斛四斗,畝收布二尺。(5·9)

州吏张柀,共有田1顷58亩,其中1顷8亩为二年常限旱田,40亩为余力旱田,10亩为余力熟田;男子谢奴,共有田43亩,其中23亩120步(1亩 = 240步)为二年常限旱田,19亩120步为二年常限熟田。有关旱田和熟田的具体含义,学界颇有争论,尚无统一看法,但可以确定的是,熟田的税率普遍高于旱田,旱田和熟田的划分标准依据为土地的肥沃程度。政府对旱田和熟田征收不同的税额,以此来平衡佃户租种土地肥瘠不均的问题,旱田表示亩产量较低的田,或因缺乏灌溉水源或因未经开垦而导致肥力低下,熟田在田家莂中也被称作定收田,应为产力较高且收成较为稳定的佃田。

统计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的旱、熟田数量,可以得到,嘉禾四年佃田总计大致为25,855亩,其中旱田总计19,375亩,熟田总计6120亩,占佃田比重分别为76.33%、23.67%;嘉禾五年佃田总计33,047亩,其中旱田总计14,298亩,熟田总计18,749亩,占佃田比重分别为43.27%、56.73%。

嘉禾四年旱田比重远高于熟田,而到了嘉禾五年旱田比重下降,熟田比重略高于旱田,嘉禾五年佃田总数比嘉禾四年增加7192亩,其中旱田减少5077亩,熟田增加12,629亩。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减少的旱田转变为了熟田,熟田变多原因,或为开垦荒地的结果,或为增加了旱田水源灌溉设施的结果,无论如何,在此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短短一年之间熟田变化如此之大,这可能不仅仅只是客观肥力上升因素。结合嘉禾年间历史背景,嘉禾年间孙吴曾多次进行战争,首先是嘉禾二、三年孙权两次出征曹魏皆不果,此外还有多次平定武陵蛮夷,“(嘉禾三年)冬十一月,太常潘濬平武陵蛮夷,事毕,还武昌。”及多次对山越的征讨,“(嘉禾)三年……秋八月,以诸葛恪为丹杨太守,讨山越”“(嘉禾)六年,冬十月……诸遏恪平山越事毕,北屯庐江”[10]。频繁的战事带来严重的财政负担,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旱田、熟田的划分标准除了自然因素外,是否还存在着人为因素,即旱田、熟田的界限是模糊的,五年熟田数量的大幅增加可能有统治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的刻意为之。

除旱田、熟田外,田家莂涉及佃田按土地税率高低可分为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其中出现最多的是二年常限田,其次为余力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较为特殊,分别只在嘉禾四年各出现七次,嘉禾五年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均不再出现(表2)。现引相关简文各一条:

上□丘大女謝妾,佃田二町,凡九畝。其一畝二年常限,旱敗不收布。其八畝餘力田,爲米三斛二斗,畝收布二尺。(5·73)

□□丘男子唐□,佃田十二町,凡廿五畝。其廿一畝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六畝。其一畝收米一斛二斗,布二尺。其五畝火種田。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爲米二斛四斗八升。(4·554)

□丘男子鄧承,佃田廿五處,合九十二畝,其卅四畝二年常限。其卅二畝旱田……定收二畝。其五十八畝餘力火種田。其十二畝旱……定收卌五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4·587)

Table 2. The acreage of regular limit fields, additional effort fields, fire cultivation fields, and additional effort fire cultivation fields in the second year

2. 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亩数

佃田

年份

二年常限田

余力田

火种田

余力火种田

嘉禾四年

23,494

17,783

5687

1953

931

959

211

206

5

487

230

257

嘉禾五年

31,484

13,505

17,528

865

0

834

-

-

-

-

-

-

从田家莂吴简内容可见,孙吴有一套自己的田税制度,实行定额税制,按亩征税,田租以米、布和钱的形式缴纳。将佃田按照土地性质分为二年常限田、余力田、余力火种田和火种田,又依据土地肥瘠划分为旱田和熟田,不同的田地有着不同的税率,以此调节因租种不同质量土地而产生的纳税不公平等问题,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田家莂中征收对象以男子和大女最多,故以男子和大女所缴税率整理列出如表3

Table 3. Jiahe Li Min Tian Bie tenancy field tax rate (male and female)

3. 嘉禾吏民田家莂佃田税率(男子、大女)

年份

嘉禾四年

嘉禾五年

类型

二年常限

余力

火种

余力火种

二年常限

余力

1.20

-

0.456

-

0.456

-

0.456

-

1.20

-

0.4

-

2

0.66

2

0.66

2

0.66

2

0.66

2

-

2

-

70

37

70

37

70

37

70

37

80

-

80

-

注:1. 表格中米的单位为斛,布的单位为尺。2. 嘉禾五年没有出现余力火种田和火种田,故表格中没有列出。3. “-”表示不缴纳税费。

先看嘉禾四年,对比最为常见的二年常限田,其熟田需缴纳米一斛二斗、布二尺及钱七十,旱田无需缴纳米,仅缴纳布二尺、钱七十;除二年常限田的另外三种田纳税额均低于二年常限田,我们可以推测,余力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为几类特殊的优惠田,他们对比二年常限田:熟田缴纳米减少为四斗五升六合,旱田缴纳钱减少为三十七钱。再看嘉禾五年,二年常限田税率嘉禾五年对比四年有一定变化,最为明显的变化当属该年所有旱田均免征税费,另外则是熟田由每亩缴纳钱七十增至钱八十;而余力田由每亩缴纳米四斗五升六合减至米四斗。

嘉禾五年相比嘉禾四年税率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文献所记,嘉禾年间战事频发,民不聊生,长沙郡位于荆州南部,远离中原战火,因此相对安定的长沙郡也成了很多流民的聚集之所,这点也可从同一个丘中居民有多个不同的姓看出。嘉禾初年孙吴刚成立不久,为了安抚流民及恢复生产,嘉禾三年孙权下诏“兵久不缀,民困于役,岁或不登。其宽诸勿复督课。”据记载,嘉禾五年曾遭大旱,“自(四年)十月不雨,至于夏。”[9]或许可以推测,从嘉禾三年孙权下诏减税,二年常限田若为二年内固定不变之意,则嘉禾三年、四年为一轮两年,而嘉禾五年、六年则为下一轮,又因为嘉禾五年遭旱灾,可能是因为旱田收成不稳定,受灾严重所以免租,孙吴为了保持财政收入幅度不至于变动太大,因而在嘉禾五年增加了熟田的比例并调高了熟田的缴钱额。

有关佃田税率的整理如上所述,值得注意的是,纵观整个田家莂,发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分别只出现七次,且均在嘉禾四年,除余力火种田另需斛加五升外,二者所收税率与余力田一样。我们在第二章分析到,二年常限田、余力田和余力火种田或许皆为采用“火耕水耨”耕作方法的“火种田”,但这么分析仍有无法解释的地方:在简4·300中虽写明“火种田三町,皆二年常限”,但其熟田的亩收米依然是按照余力田的标准;另外,仅在余力火种田中出现的“斛加五升”的规定产生的原因也有待进一步探究。

昭丘男子張客,火種田三町,凡廿五畝,皆二年常限。其廿三畝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為米九斗一升二合。(4·300)

田家莂中较多出现布和钱折纳为“准入米”的记载,如:

□丘吕□,佃田卅町,凡卌畝,皆二年常限。其廿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畝,畝收布二尺。凡爲布一匹,准入米二斛。(4·519)

这说明,百姓在缴纳布和钱时可以折合成等价的米进行缴纳,其中存在大部分租佃者将布折成米缴纳的情况,有此规定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常年战乱,国家对于粮食极其重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当时临湘县农民可能耕织结合较少,难以直接缴纳所需布匹。

经计算分析,嘉禾四年布钱折米有固定换算标准,大约是1斗米 = 2尺布 = 160钱,而嘉禾五年则由四年的固定比例折纳改为浮动折纳,且同丘或不同丘之间换算比例都有一定差距。田家莂整理者在题解中也指出,嘉禾五年的折纳率不尽相同,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其中布折米波动相对较小,较多是1斗米 = 1.6尺布或1.66尺布,最高为1斗米 = 1.84尺布,最低为1斗米 = 1.41尺布;而钱折米波动相对较大,比例在1斗米 = 50钱~150钱之间。发生这种改变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嘉禾年间临湘相对安定,遭受战争少,随着社会经济生活趋于正常,虽然仍以自然经济为主,但传统市场和商品经济也在逐渐恢复。同田家莂一同出土的竹简中出现“市租钱”的记载,市租亦见于传统文献,为在市场上买卖商品而缴纳的租税,可见当时长沙地区确实存在着传统市场。因此按市场价折纳则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折纳的公平性,因为传统市场的地域性特征,按市场价折纳也解释了为什么折纳比率在嘉禾五年的浮动较大。

嘉禾五年孙吴对于佃田税率的征收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旱田免征布和钱,熟田缴钱增至80,钱、布固定折米改为浮动折米等内容。进行这次改革的原因包括:第一,嘉禾五年遭受严重旱灾,导致旱田产量极低甚至“旱败不收”,因此免除了旱田的税收。第二,孙吴长久的战争造成极大的财政负担,统治者为了不因免税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因此增加了熟田的数量以及亩缴钱数。第三,随着传统经济和商品市场的逐渐恢复,布、钱折纳米也由固定标准折纳改为按市场价浮动折纳。

3. 小农“耕织结合”的生产方式与孙吴税米调布的征收

我国封建时代农区的小农经济一般实行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多种经营,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一般表现为耕织结合的生产结构。男耕女织是一种自然分工,也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地区的主要生产方式。走马楼三国吴简税账提供了孙吴政府统治时期完整丰富的米布税收情况。

对走马楼三国吴简(捌)米账部分各类米账记录条数统计,可见各类米的出入库记录数的差异,进而可以推测其收缴、转运、汇总上报的频次,例如在各类米中限米记录总数最多,为98条,其次是税米及租米,分别为86和55条,其余襍米、擿米、盈米、准米、临居米等总数不超过10条。我们从吴简(捌)中统计出1117条米税,其中限米、税米和租米和纳税时间统计如图2

Figure 2. Statistics on the months of rice tax payments

2. 米税缴纳月份统计

上面图2是根据吴简(捌)中米税记录对时间的登记的整理,通过对税米、限米和租米各月份缴纳记录数的统计,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税米的缴纳月份主要为9月和10月,限米的缴纳月份主要为5月、9月和10月,租米的缴纳月份主要为9月(21%)、10月(55%)和11月(12%)。

吴简(捌)中的米税记录按月进行统计,可见,10月缴纳米税的总数最多,约占全年的55%,其次是9月和11月,分别为21%和12%。综合以上对税米、限米、租米缴纳月份的统计可见,除正月和3月以外,其他月份均有米纳税记录。总体来看,下半年收缴的记录比较多,而上半年收缴的记录比较少。根据记录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税米、租米还是限米,其收缴时间要么在当年的下半年,主要是9月份和10月份,要么在下一年的上半年,主要是4月和5月。吴简(捌)中税米、租米、限米出入账记录的统计数据如下表4

Table 4. Records of tax rice, rent rice, and limit rice inflows and outflows

4. 税米、租米、限米出入账记录

征收的米

收入

支出

税米

75,148斛174斗75升

26斛

限米

11,844斛181斗78升

47斛

租米

3811斛103斗85升

15斛9斗1升

表4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税米、限米还是租米,其支出的数量相比于收入来说极少,对比收入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税米的收入远大于限米和租米,税米收入约为限米的6.3倍,租米的19.7倍,而限米又是租米的3.1倍,从收缴数量来看:税米>限米>租米。税米的征收数量最大,或许与征收对象有关,税米的征收对象为各乡各丘乡民丘民,较为普遍,而限米的征收对象具有特殊性。

在吴简的纳布记录中,出现多种名称的布,计有布、调布、冬赐布、织作布和品布等,如下例:

入桑鄉嘉禾二年新調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十日阿丘男子黄愷付庫吏殷連受(2·5335)

入廣成鄉嘉禾二年所調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十日逢唐丘大男張逾付庫吏殷連受(2·5467)

竹简部分的纳布记录所反映的是县库对每乡纳布情况的记录,具体每位吏民应该缴纳的数额,它们并不关心。但出于管理和实际使用的需要,要求每次缴纳的数量都是整数。而具体到每户,如果不够整数(实际大多数都不够整数),则应由同丘中几户累加至整数,集中于某一人到库中缴纳。然后此人将入布的凭证返交给田曹史,田曹史据此对莂书进行校验,看是否完成契约规定的税额。它可以是集中到本丘中某一人缴纳,也可以是特定某人转交。一年中米税的集中征收时间是10~12月,布税的集中征收时间是7~8月,如图3

Figure 3. Record of cloth tax paid of Jiahe second year

3. 嘉禾二年纳布税记录

三国孙吴时期米税的征收时间与上计时间有关,孙吴上计仍承秦汉,以9月为上计期首,但从吴简米、布税的征收统计结果来看,应与农作物收获及手工业劳动时间有关。粮食在每年3月播种,至9月收成,因此,统计数据上看,6~8月农作物生长时期,几乎是没有入米记录的。而布的零纳税时间是3~5月,此时正是农忙季节,插播种秧,育苗施长,织布工作停止,因而几乎没有纳布的记录。

可见,孙吴时期,小农不得不“以副养农”“以织助耕”来应对繁重的政府税收,孙吴实行租调制,丝麻织品是政府对农民的主要课纳物品之一,作为课纳物品的丝麻织品生产属自给性生产范围,这时的耕织结合虽已包含商品生产成份,但仍以自给生产为主。但是,从简牍交易账中可见,小农家庭手工业生产可能部分地转为商品生产,农家耕织结合中商品经济成份有所增加。这说明,封建社会后期耕织结合的强化,不但由于棉纺织生产更适合农家小规模手工生产,而且由于农家经济中商品生产成分的增加使耕织结合的生产结构产生更强的生命力。

4. 孙吴税制对小农家庭人口的影响

小农经济的基本单位是家庭,沉重的赋税使得家庭成年劳动力越多,则自给自足和上交赋税的能力越强。走马楼吴简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户籍简,其中有些户籍简载有“筭”字样,如:

常迁里户人公 乘朱仓年卌筭一(1-9552)

右客家口食三人,筭二,訾五十(1-8411)

右岑家口食十三人,筭四,中訾五十(1-8513)

此处的“口食”,即吃饭的人口,就是指该户所拥有的人口数。所谓“口食三人,筭二”,即该户有三口人,缴纳算赋者为二人,余可类推。《汉旧仪》:“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可知,汉代算赋的缴纳者为十五至五十六岁的男女。而从走马楼吴简看,算赋起征的年龄也是十五岁,与汉代相同,但算赋征收的截止年 龄是六十岁,比汉代五十六岁略晚。试举几例如下:

妻大女鄞年十五筭一(1-2991)

子男节年十七筭一(2-2904)

富贵里户人公乘光乌年卅三筭一(2-3019)

关于孙吴算赋的金额,即征收人口税的金额,走马楼吴简有:

其二百五十二人算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卌(1-4980)

其□百廿人算人收钱百卅(1-9791)

以这两条竹简数据计算,孙吴时期的算赋为120钱或130钱。对人口的要求促进了三国孙吴普遍多妻的社会现象。吴简中也有多妻记录,如:“桥大妻曲年卌八,桥小妻仕年卅(1-8925)”。桥有大妻、小妻,说明桥不止一个妻子。“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算一;狶小妻大女琐,年卅一算一(1-2405)”。“中妻”、“小妻”同时列举,说明户主狶也不只一个妻子[11]。妻多即人口多,子嗣多,纳税额高。孙吴鼓励多妻早婚,也是为使人口算赋能够更高。

农业是封建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重要因素,“夫农,衣食之所由出也,生民之业莫重焉一夫之力所耕百亩养生送死与夫出赋税给公上者皆取具焉”[12]。在沉重的赋税和残酷的土地兼并下,农民只能从家族或家庭内部寻找生存的途径。于是,耕织结合的生产方式,通过家庭成员的共同劳作,缴纳赋税,才能满足自己的最低生活需求,生存下去。

5. 结语

吴简大量的税收记录反映了小农经济对当时税制的影响,如佃田税率的变化,米税调布的时间以及鼓励户口增长和多妻制,均与小农经济有关。从三国孙吴税制及税收情况可见,屯田制下,小农生产依附于土地,地主经济又以小农经济为存在条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营方式相结合构成的地主经济,是三国孙吴经济结构的核心。为实现中央集权的统治,政府的首要经济职能是保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农民虽不固着在某一地主的土地上,但户籍制度和里甲制度都把他们固着在某一地区,吴简中“乡”、“里”、“丘”的户民纳税记录都说明当时孙吴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和里甲制度。农民对单个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虽然比较松弛,对国家却有强烈的封建依附关系,苛重的徭役和人头税即其表现之一。

孙吴实行重农政策和扶助小农的政策,保护赋税之源和维持封建统治的稳定。孙吴税收政策也反映出政府除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以外,也实施保证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相结合的政策,如安辑流亡,奖励垦荒,承认垦荒者对土地的权利,以至由国家分配部分农民以土地(如常限田),奖励和督促农民生产,在遇到灾荒年度,给予接济救济,如减免赋税,利用国家掌握的粮食和物资,贵籴贱粜,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使农民少受商人、高利贷者的中间盘剥。

孙吴实行刺激人口的政策,以获得更多的人口算赋和劳动力。多劳集约式的精耕细作,一方面使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从而能养活更多的人口,另一方面又使劳动力从而人口的增加成为这种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但是,如果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不相协调,也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问题,人地关系的紧张亦与小农经济有一定联系。孙吴赋税政策导致人口过快增长,也是小农经济的消极作用之一。

基金项目

本文是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资助项目(XSP22YBZ09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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