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一些健身房、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充值后跑路、闭店、关门歇业,从而引发消费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其中不乏有“职业闭店人”的推波助澜。央视网2024年3月28日报道了南京金宝贝闭店事件,使得“职业闭店人”现象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中。1“职业闭店人”利用政策漏洞,以帮助恶意闭店的老板或者企业逃避责任为主业。“职业闭店人”的出现,是对现有法律制度与市场秩序的一次考验,是预付式消费模式下产生的衍生问题。本文将通过对“职业闭店人”运营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深入探究消费者面对“职业闭店人”时的权益保护,以期提出针对性建议,让消费者面对“职业闭店人”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职业闭店人”的概念及运营模式
“职业闭店人”,是指帮助经营不善的公司计划好“关闭店铺、跑路”的方法,并接手处理后续维权问题的群体,同时通过收取服务费、中介费或转让会员费等方式获得不法利益[1]。“职业闭店人”并非单一的个体,而是一类拥有特定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或团队。“职业闭店人”的崛起,一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与监管缺失的产物。当一些商家因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陷入泥沼时,这些所谓的“闭店人”便嗅到了商机。二是受益于更广泛意义上预付费模式的流行。近几年,因为预付费、预付卡等模式,理发、健身、培训机构频繁陷入经营不善倒闭争议。尤其是教培机构,因为涉及费用规模更高和家庭群体复杂,闭店工作应对相对棘手,所以给了“职业闭店人”生存空间。
“职业闭店人”的运营模式通常是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是“资产转移与变更法定代表人”:闭店前,通过财务操作转移资产至关联方,宣布资不抵债。然后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购买或者盗取)无负债、征信正常、无犯罪记录等群体个人信息,用以注册新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很多都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农村的老人,让其成为无偿还能力的挡箭牌。其次是“做好闭店准备”:解散公司员工,重新组建团队,安置之前已经充值的消费者,安置方案包括协商或者转机构,准备闭店的同时,进行最后一波促销活动,让消费者购买预付卡,随后突然闭店,由第三方进行售后工作。最后与消费者打“时间战”: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法律途径维权,程序时间上较长,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很多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职业闭店人”通常通过以上手段帮助一些企业逃避债务。
3. “职业闭店人”现象涉及的法律问题
3.1. 预付式消费的法律风险
预付式消费模式,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根据商家提供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然后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2]。之所以会出现“职业闭店人”现象,就在于原经营者事先收取了一定的预付款。经营者的发卡资质、数量、限额、责任等,既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无相关部门的审核把关[3]。因此经营者在拿到一定的预付款后,如果出现经营困难,极易在利益的驱使下,寻找“职业闭店人”,通过闭店以期侵吞预付款。诚然预付式消费具有提高经营效率、满足消费者价格优惠需求、缓解企业融资难等优点,但是作为一把双刃剑,其缺点和风险也是显而易见。
其一是消费者先付款而商家后履约削弱了商家诚信履约的利益驱动。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商家为获取消费者的价款,具有严格履约合同的压力,若商家违约,则消费者可以少付或者不付价款。而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商家履约的滞后性导致消费者从主动地位转变为被迫接受商家履约情况。其二,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职业闭店人”现象的出现,正是这种风险性的体现。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让渡了对资金的控制权而过度依赖于经营者后续的诚信履约。经营者与消费者本就地位不平等的状态被加剧,弱势的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信用,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方[4]。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通常无法得知商家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准确预测商家的后续履约能力,一旦商家在预付消费履行完毕前破产,消费者维权将极为困难。
3.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形式审查风险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审核,也是整治“职业闭店人”乱象的关键一环。“职业闭店人”之所以不担心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是因为他们在接手后,会在短时间内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无偿还能力的“背债人”。北京金宝贝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广东惠州惠东县某村53岁男子陈某;北京美吉姆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辽宁沈阳某村70岁男子李某。可见农村鳏寡孤独的老人正成为“职业闭店人”寻找的背债对象。
就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而言,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审核门槛较低,店主只需确保经营期间无税务欠款,通过签署工商变更协议就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简化审批流程,本是为了保障开办企业权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给企业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便利。但却给“职业闭店人”用农村孤寡老人为“背债人”提供了便利。从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来说,“职业闭店人”操盘店铺“一夜跑路”事前治理也存在难点。如果有证据证明目的是“一夜跑路”,工商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变更,但事先没办法预知目的,所以无法拒绝变更。
在司法实践中对“职业闭店人”及“背债人”的身份认定存在困难。若一些公司在较早之前就完成了股权变更,哪怕到了诉讼阶段也很难真正识别出股权变更目的,是真想把店接过来继续经营,还是抱着闭店、背债的目的而来[5]。此外,目前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还是比较轻。即便是走到最后一步,通过诉讼,执行完毕以后法定代表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接受股权变更的“背债人”承担了失信的责任,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措施对于作为农村孤寡老人的“背债人”而言,显然不具有威慑力[6]。
3.3. 消费者举证困难
《公司法》规定有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和转移资产,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闭店逃避债务,属于恶意的侵权和欺诈行为。那么,实施上述行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等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正常经营亏损不能偿还债务履行合同,则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判断是否有恶意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原股东、经营者和实施上述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等都应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问题难点就在于如何证明收取预付费的经营者是通过“职业闭店人”恶意逃避债务,还是正常经营风险。若涉及“职业闭店人”恶意收取预付款,可能涉及欺诈,应由公安部门牵头。但目前公安部门对类似问题牵头实施查办力度不够,在现实中往往易推到别的部门。一旦推到别的部门,就按照普通的民事消费纠纷处理,调查取证难度大,消费者维权受到很大限制。
民事诉讼证据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在“职业闭店人”现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最初往往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品质,经营者只为消费者提供一张卡片,甚至只是一个卡号,合同缺乏必要的载体,导致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难以提供必要的证据[7]。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和证明能力等诸多方面的不对等,原告在客观上存在难以举证的情形,如果继续恪守“谁主张谁举证”,势必会对原告产生极大的不公[8]。
3.4. 刑事追究力度不足
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职业闭店人”最大的服务卖点,可能还不是帮助商家逃避债务,而是可以帮助商家规避刑事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职业闭店人”将其称为安全着陆。这涉及的实体法问题是刑民交叉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区分问题,如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刑民界分[9]。许多门店在闭店前,经营者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单独或伙同“职业闭店人”以店庆或年终优惠活动为名,继续诱导消费者充值,或者提供货不对板、质次价高的服务,或者设置各种软性和硬性条件不予退款,之后携款跑路,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但实践中很少有“职业闭店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是立案追诉标准。被骗取的金额只有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公安机关才能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10]。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被骗财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而合同诈骗案的立案数额则是在两万元以上。其次,“职业闭店人”现象可能涉及多种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妨害清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嫌犯罪复杂,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难以把握准确罪名。司法机关在判决时,由于该行为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复杂的法律解释,加之相关证据可能不够充分或存在争议,导致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难以形成明确的判断。
4. “职业闭店人”现象的治理策略
4.1. 明确预付式消费模式下“职业闭店人”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预付式消费市场乱象丛生,“职业闭店人”的出现更是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经营者闭店跑路减少了后顾之忧。这促使相关部门愈发认识到加强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规制“职业闭店人”现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于2024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条例》)以及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是立法、司法中对预付式消费以及涉及的“职业闭店人”现象的最新回应。
关于“职业闭店人”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最高可主张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将于今年7月施行的《消法条例》规定,对于预付费经营者有“圈钱跑路”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以及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时需要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职业闭店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时需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于清理资产和负债、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的法律责任。这些条款可以成为消费者遭遇“职业闭店”行为寻求救济的有效途径。如果“职业闭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委托从事的行为违法违规,仍然从事相关协助帮助行为,那么其与委托的经营者属于共同行为人,共同侵权,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4.2. 建立资金监管及信息审查制度
要有效监管“职业闭店”,须从问题的根源即资金流管理入手,针对特定预付费行业建立资金监管及信息审查制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且对企业发卡、售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是法规覆盖范围有限[11]。将预付卡发行主体限于企业法人,考虑到非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在预付式消费市场中已成为主要经营者,此范围过于狭窄,为了有效地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的乱象,应将非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严格实施预收资金监管。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12]。
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可资借鉴。2022年发布的《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其第八条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学员应将约定时间跨度内的预付费全部进入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主体或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提供培训服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2023年发布的《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预收金存管制度,销售3个月及以内的预付卡的,应将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期限内服务完成后,存管资金才会于2-5个工作日打进经营者账户。
实践中类似的预付资金监管制度在我国少部分地区现已开始尝试。2023年3月14日四川省首个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平台”举行了上线发布仪式,平台由商户端、消费者端、银行端、政府端组成,商户入驻时,平台通过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验证经营商户的合法性和发卡资格。消费者在充值时与商户在线签署规范的制式合同,充值的费用将由银行对账户余额进行动态监管。
市场监管作为政府五项基本职能之一,在破解预付式消费治理难题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强化资金监管,增加对预付费商户的资金监管频次,适度提高资金监管比例,规范资金提取流程,确保收费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就这些领域的商家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设立异常经营预警清单,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监督,以加强对变更登记的审核,尤其是核查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状况,审慎变更。可探索将预付费监管作为营业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通过持续监督和反馈机制,从源头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资金被“职业闭店人”不当使用。
4.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在预付式消费下,该原则会加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就不平等的状态。基于此,应当要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消法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法定的要式合同。实践中,大多数预付式消费协议,没有书面合同,甚至没有任何实体凭证。经营者也未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消费明细,作为举证责任人的消费者往往难以拿出有力的维权证据。订立要式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本质上是对经营者责任的苛加,其若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在纠纷产生时便要负担证明预付式消费合同内容的义务,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规则,该规则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增强了当事人举证能力。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是“书证提出命令”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具体应用。该条款已将消费内容、金额等举证责任偏向了经营者,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书面合同,大多为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的适用中,商家对消费者负有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1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15]。因此,即使经营者适用的是行业协会提供的本行业内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也不能免除对其应付的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4.4. 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说明司法机关注意到了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此条的注意规定明确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职业闭店人”在接手店铺后,在明知存在经营风险,出现资金链断裂,再进行诱导消费搞一轮促销,短期内卷钱跑路,这具有比较典型的诈骗特征。如果是经营者在前期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收取大量预付款,“职业闭店人”接手后,通过“职业背债人”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此时如果经营者行为已涉嫌诈骗,第三人明知经营者要“卷款跑路”情况,仍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上述行为中,“职业闭店人”和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职业闭店人”和经营者获得财物,数额较大的,二者将构成诈骗罪犯罪[16]。此时应该进行刑事打击,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和消费纠纷来处理的话,很难有很好的效果。
在人民法院报发布的一起涉“职业闭店人”的典型案例,“北京丰台瑜伽店案”中,“职业闭店人”虚假清算,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为了逃避负债,“职业闭店人”虚假清算具有高概率,如果“职业闭店人”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将构成妨害清算罪。
“职业闭店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将原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替换为无负债、无财产、无子女的“三无背债人”行为,不仅对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工商登记部门构成欺骗,甚至涉及倒卖“三无背债人”个人信息等灰色产业链,严重危害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同时,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 结语
近年来,“职业闭店人”现象频发,他们通过操纵企业闭店过程来规避法律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些人员专门帮助经营不善的公司制定闭店计划,处理维权问题,并从中获利。“职业闭店人”现象揭示了市场监管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为遏制此现象,需加强法律审视与治理策略研究。对于职业闭店人应强调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职业闭店现象进行行政处罚。注重源头治理,建立资金监管及信息审查制度,对于消费者的预付费进行专款管理。一旦出现“职业闭店”现象,消费者诉讼维权,注意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善用“书证提出命”。守好法律最后红线,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治理“职业闭店人”现象需多方共同努力,加强法律监管、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消费者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职业闭店人”闭得了店,却闭不了法律责任,只有用法律闭上“职业闭店人”干脏活的暗门,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要让“职业闭店人”不敢出现、不能出现、不愿出现。
NOTES
1https://v.cctv.cn/2024/03/28/VIDESXqanOeE3a8Au3KyVlyI2403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