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起源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非监禁刑罚,主要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将他们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其监管,对罪犯进行矫正。19世纪30年代,欧美国家出现了社区矫正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在美国盛行,随后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纳。现代的社区矫正理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当时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安塞尔提出了新社会防卫论,提倡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思想[1],加之人道主义理论的盛行,非监禁刑罚的理论得到广泛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关注到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比如未成年人。国际上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且出台了许多有关法律,当然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相关的规定,社区矫正制度非常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发展和心理状态,该刑罚模式能够以缓和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使未成年人改变恶习,将来能够正常地回归社会。因此,当时联合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刑事司法准则,积极倡导非监禁刑对未成年犯的使用,将监禁视为最后的迫不得已的手段[2]。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当时有一种刑罚就是通过用竹器敲打犯罪者,使其蒙羞而不敢再犯的刑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思想观念、刑罚理念、传统刑法思想根深蒂固,长期以监禁刑罚为主要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比较缓慢。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9年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实行,随后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终于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大众的期盼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并且在专门的章节中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指引,但是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一些规定难以落实,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有待改善。
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2.1.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高发对社会提出挑战
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不断发生,并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虽然我国在计划生育的政策下,未成人年的人口比例在减少,但是未成年人的作案人员占总作案人员的比例却没有减少,并且保持不断增长的总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全部刑事犯罪人的比例也在不断升高。截至2021年,我国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到4.6万人,并且一些未成年人还会重新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制度的威慑力和改造功能还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因此,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迫在眉睫,社区矫正制度也是一种刑罚方式,并且主要以教育改造为主,能够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减轻未成年人犯罪率,是除了监禁刑罚以外的最有效的刑罚手段。因而,未成年人高发的犯罪情况使我们必须改变原来的刑罚传统,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可行之策。
2.2. 传统处罚模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主要有刑事处罚和非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给予监禁的刑事处罚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工读学习学校、政府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社会帮教等措施,这些措施确实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因为在矫正的理念上,我国是一个重视刑罚的国家,监禁刑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注重刑罚的惩罚效力,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控制和管教为主,忽略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许多司法机关为了达到想要的效果,就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本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的远离犯罪,甚至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矫正过程中,不论是刑事处罚还是非刑事处罚,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远离了学校、家人,这种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且监禁所带来的这种标签,将会成为未成年人的阴影,监禁模式使未成年人与社会逐渐脱节,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并且监禁模式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容易使未成年人沾染更多恶习。而且这种模式下,矫正人员和矫正的项目都是流于形式的,这既不能改正未成年人的恶习,也不能预防犯罪。而社区矫正模式更凸显人文关怀,以教育、改造、疏导等为手段,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使其能够在改正恶习以后,正常的回归社会。
2.3.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的需要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新鲜血液,民族的希望,肩负着时代的重任,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我们格外重视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我们重视的一点。首先,未成年人在主观上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容易被教唆或者被污染,缺乏自控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缺乏法律观念,因此容易走向犯罪,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们才更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措施,未成年人由于社会观念还未成熟,容易被改变和劝导,同时未成年人主观上恶意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不高,可以对其进行教化。社区矫正制度就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其次,未成年人在客观上容易受到学校、家庭的影响,在家庭中,由于一些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父母要么对孩子缺少关爱,要么对孩子过于溺爱,经常和孩子处于对立的局面。而有些学校由于过分强调成绩,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态,也容易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但是,社区矫正模式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制定矫正项目,使未成年人得到教育。
因此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确定,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落实,试图建立并且完善这一制度。
3.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2010年到2019年全国累计接受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7.8万人,我国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工作机制、矫正制度和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人开始认同社区矫正的作用[3]。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
3.1. 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低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适用率仍然不高,受到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我国监禁刑罚仍然占主导地位,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所占比例不断呈现下降的趋势,由此可见,我国的非监禁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虽然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未成年人是主要的实施对象,但是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所占的比例仍然不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率低,一是司法机关贯彻不够彻底,二是受监禁刑主导思想的影响,社区矫正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仍然以监禁刑为主,注重惩罚和控制,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低[4]。
3.2. 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为了未成年人的继续发展,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适合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项目,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反观我国并没有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做出了相关规定,也指出了要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制定方案。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混同管制的情况,并且一般都是采取定期的谈话、心理咨询、参与社区的公益劳动等方式,这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并没有区别。并且还有调查显示,除了有的未成年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外,还有一些未成年罪犯基本处于没有事可做的状态,有的被介绍到社区工作,但是由于工资低、工作内容乏味就很容易放弃,有些在社区服刑期间,经常与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混在一起,抽烟、打架,上网甚至又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正项目对未成年犯没有吸引力,不能调动他们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那么社区矫正就成为了一纸空谈[5]。
3.3. 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部门和人员
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部门和人员也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部门一般就是司法机关,但是由于人员分配不合理,一个人要处理很多工作,并且由于身份的原因,容易使未成年犯在心理上排斥,不愿意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还有些地区,为了照顾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会招录很多大学生或者心理医生这种专业人士,但是由于他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并不了解,加之责任心不强,起到的作用并不大。虽然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小组进行规定,并且对有关人员进行要求,必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然而在实践中却难以落实,因为工资低,工作内容复杂,且接触的都是敏感的未成年人,很难吸引到专门的人才。在国外,以美国为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都具有专业性强、工作经验丰富、学历高、掌握相关专业和较长的培训上岗经历等特点。大多数州和联邦假释机构要求假释官员申请人持有刑事司法、心理学、社会工作或惩戒学士学位,有的甚至要求研究生学历,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6]。因此,对于我国社区矫正来说,缺乏的就是专业的部门和人员。
3.4. 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评估方案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评估方法一是依靠社区矫正的管理人员依照专业和经验直觉根据未成年犯的日常表现情况、家庭、职业等因素去评估他们是否还会有再次犯罪的可能,还有一种就是通过不定期的访谈、心理疏导和测试对其进行评估,最后一种就是矫正机构的人员根据经验和制定的社区评估标准,收集被评估者的个人信息以此来评估。但是上述方法都存在缺陷,因为这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并且受到的主观因素影响会很大,缺乏科学有力的理论支撑,因此目前缺乏一种专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评估方案。
4. 我国未成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建议
4.1. 加强落实非监禁原则
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落实,就要在司法实践中好好落实非监禁原则。摆脱以监禁刑罚为主导的思想。在实践中可以体现为减少未成年人监禁的适用和监禁的期限。对于未成年人,在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比较宽缓的态度。在印度,对未成年犯采取的是康复和改造的态度,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对此,我国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比较宽松的缓刑条件,对待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可以采取罚金的方式来代替监禁,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假释的标准和程序上都可以放宽并且提供照顾,单独处理未成年人假释的案子,不要和成年人的混同,以此来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让其发挥出改造、教育的作用。
4.2. 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
要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进行严格区分。要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犯罪情况,实施不同的项目。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作出专门的规定,如英国的出席中心令、社区服务令和监督令,美国的释放安置、小组之家、居中制裁、日处遇项目,日本的保护观察、释放后的安置服务和更生保护等。我国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的状况制定项目,例如吸毒的未成年犯可以设置毒瘾治疗、心理治疗等项目。对于人身危害性比较大的未成年犯可以进行电子监视等手段,对于需要完成学习的未成年犯可以为其介绍学习的学校或者机构,对于想要就业的罪犯可以为其介绍适合的工作和技能培训,帮助其缓解就业压力。
4.3. 培养专门的社区矫正部门和人员
首先,司法机关要发挥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因为司法机关不仅具有审判经验和治理犯罪的经验,还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且机关之间要协调好关系,公安机关做好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工作,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其次,要完善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同时也可以吸引社会上专业的人士,比如专家、志愿者,可以让他们进行长期的帮教工作,避免出现因为不了解社区矫正制度,而无法发挥他们技能的情况。最后还要注意在吸纳社会力量时,对他们的专业度和责任心都要进行调查和测试,争取能够为未成年犯提供较好的帮助。
4.4. 制定针对未成人的评估方案
要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建立起针对未成年人的科学的评估标准[7]。避免主观臆断的去评估未成年人的情况,要从客观出发,实事求是。在评估体系中有些数据是一成不变的比如性别、民族等,但是有些特征是不断变化的,能够反映未成年犯的心理和行为的变化。还要对未成年犯的再犯的可能性以及人身危害的可能性作出一个整体的评估。制定的方案还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将未成年人的方案与成年人区分。还要利用好大数据的优势,建立起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评估系统,对未成年人的数据进行科学的记录和分析[8]。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员,是民族的希望,他们肩负着时代的任务,代表着国家的未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更要加以保护,因此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净化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比较宽缓的刑罚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犯的权益。虽然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仍然在不断完善,我们在总结自身的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不断进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保护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5. 结论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刑罚观念与刑罚制度都不断趋向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社区矫正制度独有“柔性矫正”、“天然矫正”作用,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潮流,契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关键一环。本文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设立的起源出发,总结了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然性,并且发现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这些问题结合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提出的建议不够细化,实践中去落实可能还存在困难,但是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一定会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