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视域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The Dilemma and Way out of Consume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mmerce
摘要: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青睐,消费者在享受到电子商务的便捷之余,其暗藏的危机也不可忽视。在电商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也在持续增加,由此引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非法交易、恶意泄露等风波。本文通过对电商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进行分析,认为应该从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拓宽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对话路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推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活动等四个方面来保障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Abstract: E-commer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the Internet age. While consumers enjoy the convenience of E-commerce, their hidden crisis can not be ignore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economy, the property value of consumers’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increasing, which leads to illegal collection, illegal trade and malicious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lemma of consume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mmerce, this paper holds that consumer person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protected from four aspects: strengthening consumer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broadening the dialogue path between platform and users, establishing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promoting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ctivities for consume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文章引用:龙婷. 电子商务视域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4): 2385-2391.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41406

1. 电子商务视域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1.1.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界定

电子商务1,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的影响愈发深远。2023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购占消费比重稳步提升,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商业模式发展迅猛。2023年上半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7.16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6.06万亿元,增长10.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6.6%,在消费中占比稳步提升。截至6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84亿人,较2022年12月增加3880万人,占网民整体的82.0%。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受到人们如此青睐,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相较于线下市场,具有以下几种明显优势。第一,大环境,大格局。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进行在线交易。第二,更大的市场。网络时代里世界将越来越小,一家企业面向全世界的顾客,消费者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第三,流通速度加快,物价便宜。电子商务的出现,减少了物流的中间环节,节约了很多的费用,因此,商品的交易费用也大大地降低了。第四,适应了新时期的需要。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追求时尚,注重个性,注意购物的氛围,网络购物,更能反映出个性化的购物流程。

所谓个人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1]。在电商环境下,电商经营者通过在线交易可以很容易地获得用户的部分个人信息,但相比于其它行业,电商经营者采集到的个人信息往往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轻易性。消费者为了与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往往需要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才能完成注册以及后续正常地使用,所以,电子商务平台要收集和储存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相对容易的。第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识别锁定消费者的身份[2]。根据一项或数项个人资料,可准确地从他人中辨别出某一人,例如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这种与公民一对一认证的信息,很容易就能找到。还可以通过购买记录、浏览记录之类的信息,以确定顾客的偏好,从而对其进行精准营销。第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人身及财产属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蕴含着广大的商业利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越发广泛。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经营者搜集的个人资料已逐步超出了其它领域的范畴,例如消费记录、浏览记录、消费倾向等,因此,个人信息也具备了强烈的人身与财产性质。

1.2. 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的今天,信息网络技术以多种方式对商品经济进行了全方位的渗透。其中,电子商务以其高效率、便捷等优点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使得更多的人开始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但是,在给消费者提供便利和效率的同时,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接踵而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4年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然而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网民比例竟高达21.8% [3]。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中,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圆通快递40万条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然而,此次与圆通相关联的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只是信息泄露事件的冰山一角[4]。每年与快递企业相关的信息泄露事件就有200多起,更别说电子商务的其他领域。所以,加强对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2. 电子商务视域下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类型

2.1. 电商平台非法收集、存储个人信息

在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电商企业将尽可能地收集和获取更多的用户信息,与此同时,也存在超范围收集、诱导收集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电子商务平台从登记开始,一直到完成交易,都会涉及用户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存储。虽然为了获得电子商务运营商的货物或服务,消费者必然会向其提供一定的私人信息,然而,无论是电商还是商户,都存在着超限采集与交易无关的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例如,在使用电商平台的时候,注册的个人资料太多,需要填写与使用平台的功能不相关的个人资料,如果没有输入或不允许他们访问通讯薄和储存的权限,就无法正常地使用这个平台,这相当于一种变相地非法采集个人资料,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在使用的全过程中,始终受到平台的控制,违反了消费者的个人意愿。且很多平台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存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方便下一次的登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即便有的平台会通过隐私政策告知消费者,但消费者还是不知道信息存储的期限,也无法与平台进行沟通、查询。由此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一个比较弱势的群体,而电商平台也有可能过度采集和存储个人信息。

2.2. 电商平台非法售卖、利用个人信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商平台和商家都清楚个人信息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掌握更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更好地完善自身的产业策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换言之,获取更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意味着掌握了市场交易的主动权,因此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市场交易经营者会尽其所能获取更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1]。而掌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及商家自然也会利用好这个机会,他们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共享,甚至非法出售,以此来换取最后一波经济利益。例如,房开商将其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卖给家具行业经营者,书店老板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打包卖给培训机构等,而取得个人信息的一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精准营销,因此催生出了关于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5]。除了非法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之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商家会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其推送广告、邮件及链接等来进行推销,抑或是不满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差评而报复式地骚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使用,不但侵害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用户的私生活安宁。

2.3. 电商平台非法篡改、泄露个人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想要占领市场,必须要有流量,有了信息和流量,才能在市场上占据上风,而电商平台也不例外。为了增加浏览量和点击量,让其受到更多客户的关注与青睐,更多的商家愿意铤而走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不合规的手段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篡改和整合,并加以使用[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漏可以划分为被动泄漏和不当泄漏。被动泄露的场合即黑客入侵,电子商务平台在技术上未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网站自身存在漏洞,导致服务器记录的个人信息被窃取。不当泄漏即电商平台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信息公布于网络。无论是哪种情形下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商平台都难辞其咎。

3. 电子商务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3.1.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是参与主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由消费者自己提供,消费者自己不提供商家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获取。个人信息不但具有身份性,还具有财产权益性[6]。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中,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无疑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电商平台和商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实是较为容易的,很多消费者都不会阅读平台提供的隐私条款,自然也不关注填写个人信息的目的、存储的期限以及如果平台出现侵权行为之后如何进行维权。甚至在大街上通过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就可以收集到消费者的部分个人信息,以及大部分消费者在拆完快递、外卖包装之后没有撕毁个人信息的习惯。以上种种行为都是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体现,都会使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3.2. 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商对话困难

用户在使用某平台或APP之初,需要填写用户个人信息才能注册以及后续的使用,这时平台会提供隐私政策文本供用户了解。隐私政策也被称为隐私声明或隐私保护协议,是电商平台关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则,是平台关于合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应承诺,也是平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最低标准[7]。隐私政策的有无及完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商平台能否同消费者实现充分互动。而平台的隐私政策中往往会出现表述晦涩、模糊、过于专业化的术语等问题,以及隐私政策中存在明显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表述,对用户作出更多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进行暗示和引导[8]。此外,有的隐私政策篇幅过长,表述重点不明等问题,均给用户阅读带来挑战。而面对隐私政策,用户只有作出同意才可享受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否则便无法使用电商平台,这实际上剥夺了用户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普通用户并没有与平台进行协商对话的空间与能力,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商平台的过程中就隐私政策提出异议,也只能通过在线客服等途径联系平台运营者,至于平台运营者是否会作出答复、将于何时作出答复以及最终能否消除用户所提异议这些问题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9]。所以,用户要想与电商平台进行沟通和对话是存在较大的隔阂的。

3.3. 电商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的欠缺

通过对国外电商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美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的是法律保护与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方式,而欧盟则延续了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将数据隐私权上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围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严密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司法与行政的救济措施,有力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10]。相比较之下,我国的行业自律机构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之对其缺乏足够的关注,有关的法规仍然是由行业协会和企业自己制订的规范和倡议来进行,很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构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同时,目前我国也未建立监管机制来对电商行业进行外部的监管,对电商行业制定的隐私条款进行监督和检查,在可能违反法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及时进行制止,在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第一时间进行救济。

3.4.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且收益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容易遭受侵害,但是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却微乎其微。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费者难以取证。在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非法收集、利用甚至是泄露的过程中,由于身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数据更新之快,加之消费者在电商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难以获取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证据,导致了消费者难以维权。第二,诉讼耗时长、成本高。考虑到网上购物一般都是小额交易额,高额的诉讼费用常常使消费者觉得不划算。第三,事后补救难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即便消费者维权成功,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多也就是罚款、道歉之类的手段,而这种手段,最多也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心理上的慰藉,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却还在持续遭受侵犯。因为个人资料易于取得和很难移除的特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受再次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存在,难以真正地停止侵权行为,所以很多消费者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4. 电子商务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出路

4.1. 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电子商务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举措就是消费者需要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首先,消费者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属于自己的隐私,涉及到自身安全、私生活安宁等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到必要紧急的关头绝不随意提供。其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社会当中积极的宣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且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时要积极的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从而提高消费者的个人保护意识,了解侵犯自身权益的各项行为,及时的针对侵犯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从而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11]。最后,消费者在不得不提供个人信息的场合应当仔细阅读隐私条款,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停止当前行为,一旦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勇敢地捍卫自身权益。

4.2. 拓宽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对话路径

在电商平台企业面前,一般用户自然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因此,有必要扩大平台与用户的协商对话空间。首先,平台应该增加用户对隐私声明的参与度。在此过程中,电商平台往往单方面制定并修改隐私条款,而用户在协议内容上只有“同意”或“接受”两种选择,这实际上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通过提升用户对隐私条款制定的参与程度,使得平台与用户能够在沟通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要求,从而使用户和平台能够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上。其次,平台需要增强隐私条款的明显性和易懂性。电商平台应当要提升注意义务,采取更为明显的方式提醒用户阅读隐私条款,例如使用特殊字体、字号、颜色展示重点条款,或者通过鲜明的版面设计吸引用户,又或以视频、音频等方式向用户展示隐私政策[8]。对于平台给出的晦涩、笼统、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平台应当采用更为清晰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进行描述,避免消费者产生歧义或无法理解隐私条款的内容。最后,电商平台可以提前向用户展示隐私条款。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的电商平台都是在用户下载并安装好之后,才会将隐私条款展现给用户,而用户需要下载并安装该平台后,才能知道该条款的内容。有学者在对国外应用进行考察后发现,部分软件的隐私政策在应用市场的搜索和下载界面即可跳转和查看,用户在下载和安装之前便可了解隐私政策内容,并据此作出是否下载和使用的决定[12]。我国可借鉴这种方式来提高用户和平台之间的沟通。

4.3. 引导电商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

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可以大大减少电商领域的个人信息侵权情况。无论是黑客入侵还是电商平台及商家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以获取商业利益,电商行业都应当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在黑客入侵的场合,电商行业应当建立监管机制,及时检查系统内部是否存在漏洞、病毒等,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多数情况下往往是电子商家本着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越多盈利能力越强的思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是能收尽收,从而进行非法交易,形成黑色产业链。因此,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电子商家的管理责任,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至关重要。电子商家应从两个方面来加强行业自律:第一,电商平台及其商家应当坚持最少收集原则。同类电子商家应通过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行业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标准,行业标准应严于法律标准,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必要为限度,坚持最小范围、最小影响、最少收集个人信息的原则,行业之间以合约形式形成规范,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由行业协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监管同行,成本低效率高成效好[2]。第二,电商平台及其商家收集个人信息应坚守“告知同意”规则。电子商家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告知义务,在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除加强行业自律之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自电商平台制定隐私政策之初就对其进行检查、监管,在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侵犯时及时提供补救措施和对电商的惩罚,强化电子商家的责任,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

4.4. 推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活动

在实践中,尽管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益,但是很少有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主要是由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消费者大多是在人身权益方面受到侵害,而受害者要求的物质利益却很少。这类案件的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因此,大部分的受害者在自己的隐私受到侵害时,都会选择忍受。在电商企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例中,个体消费者处于相对于电商经营者的弱势地位,在专业知识和取证能力上均不能与电商经营者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2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该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消费者组织及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等于是让消费者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方面多了一个专业的助手,从而能更好地控制目前频频出现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所以,应当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在电商经济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愈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再仅仅只具有人身属性,还具有财产属性,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蕴含的商业价值也在持续增加。我国作为国际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其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科技和经济的双赢,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快乐,但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例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交易从而引发的一系列黑色产业。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健全、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来保障电子商务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科技发展和经济安全的共赢。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

参考文献

[1] 廖文勇.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对策分析[J]. 中国商论, 2023(11): 44-46.
[2] 姜良良. 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探析[J]. 法制博览, 2022(7): 133-135.
[3] 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 互联网普及率达78.0% [EB/OL]. 新京报. 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64844522/533aYdO6cr3_z3 kATPCCyqnyOi3BMNT56LXWUrpzzqIPmGapB5nyTcYw6tk66eQpFwTG_pt sL9IQgumjVlRE6fUUeeQxSrcgnHT2VTfC1-aiooU, 2024-08-29.
[4] 40万快递数据泄露仅是冰山一角——快递业数据资产泄露管控刻不容缓[DB/OL].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059799, 2024-08-09.
[5] 任幸.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长沙: 湖南大学, 2014.
[6] 叶敏. 论个人信息数据产权的合法取得与民事保护[J].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21(6): 73-83+155-156.
[7] 何培育, 王潇睿. 智能手机用户隐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基于第三方应用程序“隐私条款”的分析[J]. 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8, 41(10): 40-46.
[8] 陈诗洋, 刘婷婷. 短视频应用的隐私政策问题与对策研究[J].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0(2): 74-77.
[9] 梁栋.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路径——基于6类12家电商平台隐私政策的实证研究[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43(3): 102-112.
[10] 何培育. 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保护对策探析[J]. 河北法学, 2014, 32(8): 34-41.
[11] 姜吾梅.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J]. 法制博览, 2020(20): 78-79.
[12] 刘娇, 白净. 中外移动APP用户隐私保护文本比较研究[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 33(3): 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