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理论下的被动句研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
On the Study of the Passive Sentences under the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A Case Study of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s Rules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范围的扩大以及新冠疫情后经济的复苏,各国贸易逐步加强。鉴于这一局势,笔者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版这一材料作为研究对象,该材料提供了一套全面的程序规则,可用于解决多类争议,如商事当事人间的争议,国与国间的争议等。各方当事人都需认真研读本规则,所以对本规则的翻译研究十分重要。法律英语作为一种专业语言,结构较为严谨,严肃庄重。为了有效分析本篇材料中的被动句,笔者选定功能对等理论作为指导理论。具体来说,笔者根据被动句使用的翻译方法分类,对法律文本中被动句的句法结构进行分析,以期填补国内法律文本翻译研究的空白。通过本次研究,笔者深有感悟。在对法律文本中被动句进行翻译时,译者首先应当结合语境,理解句子的重点,从而选择将英文被动句翻译为被动句、主动句或判断句,力求实现源语言和目标语的对等。
Abstrac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recovery of the economy after the epidemic,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gradually strengthened. Considering this situation,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revised in 2010 was chosen to be the research subject, which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set of procedural rules that can be used to resolve many types of disputes, such as disputes between commercial parties, disputes between countries, etc. T All parties involved must thoroughly study these rules, making the translation and research of these regulations critically important. As a professional language, the structure of legal English is serious and dignifi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analyze the passive sentences of this material, the author has chosen Eugene A. Nida’s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as a guiding theory. Specifically,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syntactic structure of legal texts accord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translation methods for passive sentences, with a view to filling the gaps in the domestic study of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s. Through this study, the author gained insightful insights. Translators should adopt various translation methods, such as translating English passive sentences into Chinese passive sentences, active sentences, and judgment sentences, after catching the point of a sentence by analyzing the context, in order to achieve equivalence between the source language and the target language.
文章引用:陆淑妍. 功能对等理论下的被动句研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J]. 现代语言学, 2025, 13(2): 611-616. https://doi.org/10.12677/ml.2025.132202

1. 引言

疫情时代已经过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逐渐频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自1976年制定以来,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类型的纠纷解决,包括临时仲裁、投资仲裁、国家仲裁和商业仲裁,被视为国际仲裁中合同纠纷解决最成功的模式之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10年6月25日第4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修订版,这正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法律文本在传递法律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翻译质量直接影响到法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研究对国际仲裁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有助于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1]。在法律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译者需要确保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庄重性和准确性。由于中美文化存在差异,在翻译过程中两种语言在句法和结构上必然存在差异,所以在翻译被动句时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至关重要。

2. 文献综述

被动句可以用来描述客观事物,此句型结构简洁[2]。而由于法律文本具有复杂、准确、庄重等独特的文体特征,被动句使用较多。对于如何将英语中的被动句翻译成汉语,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分别研究了英语和汉语被动句的特点,并基于这些特点探讨了英语被动句的翻译策略。刘明东在其论文中指出,英语中的被动语态强调事实真相或客观事实,而汉语则更习惯使用主动语态[3]。郑家钦主张从意合与形合的角度探讨英语被动句的翻译,提出“英语是意合语言,被动句用于衔接上下文或平衡句子结构,而汉语是形合语言”[4]。由此提出了五种翻译方法:1) 译为带标记词的汉语被动句;2) 汉语被动句;3) 汉语无主句;4) 汉语判断句;5) 不符合上述特征的特殊翻译方法。

刘凤将英语被动句分为语法被动句和概念被动句[5]。他们认为很难找到简单的固定对等模式,因此译者应灵活翻译被动句。在翻译被动句时,通常采用归化策略,既保留原文的风格和思想内容,又使译文流畅、地道。许多学者提出,英语被动句在翻译成汉语时,可以译为带有形式标志的汉语被动句、具有被动意义的汉语主动句、具有完整意义的汉语主动句、无主语的汉语句子或以“我们、人们、有人”等泛指主语的句子。

对于被动语态的翻译策略,刘宓庆教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翻译方法:1) 将被动语态转换为主动语态;2) 转换主语;3) 使用具有泛指意义的主语或无主语句;4) 使用“……的是……”或“……是……的”;5) 使用“……为……所……”;6) 使用介词短语;7) 译为带“被”字的句子;8) 其他句型等[6]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翻译理论的角度研究了英语被动句的翻译。唐魏基于功能对等理论对被动句进行了研究[7]。她建议译者应尽可能追求意义和形式的同时对等,将英语被动句译成汉语被动句,并在无法实现同时对等的情况下,通过增减词语、调整语序、转换词性以及使用主动词来调整原文形式,以实现意义对等。从莫莉论文中的功能对等理论来看,英语中的被动句在汉语中分别被译为被动句、主动句、判断句和无主句,充分考虑了源语和译语文本的功能[8]。上述研究从被动句本身、翻译策略和翻译理论三个方面对被动句进行了丰富的研究。然而,尽管以往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这一领域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以补充和完善相关研究。很少有研究者运用功能对等理论来研究法律文本中被动句的英汉翻译。因此,为了进一步拓展这一研究领域,本文将基于功能对等理论对法律文本中被动句的翻译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 理论基础

翻译质量的高低决定了信息能否准确、完整地传递,因此翻译过程必须有强大的翻译理论作为支撑。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和翻译家尤金·A·奈达(以下简称“奈达”)是现代西方翻译理论之父,他提出了翻译中的形式对等和动态对等概念,将翻译的重点从直译等手段转向考虑目标语读者的感受[9]。不同语言和文化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很难实现源语和目标语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对等翻译。奈达将“动态对等”定义为“从语义到文体在最贴近和最自然的对等中再现源语信息”[10]。在奈达的《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一书中,他用“功能对等”一词取代了“动态对等”[11]。奈达认为,对等有两个层面:意义和风格。他更注重意义而非风格。在他看来,翻译中最为重要的是意义。

1986年,奈达基于这一理论提出了“功能对等翻译理论”,主张翻译过程不应只追求逐字对等,而应实现两种语言的功能对等而非形式对等。

尽管功能对等理论强调形式与内容的对等,但奈达认为,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应舍弃形式对等[12]。因此,如果我们在翻译时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对应,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所以,功能对等理论强调通过翻译传达原文的内容,实现翻译的交际功能,而非追求原文语言形式上的最大程度对等。

由于法律文本的风格正式且语言受到专业规范,有必要准确地向读者传达原文信息,使他们能够轻松理解译文,同时目标语言读者在阅读译文后应获得与源语言读者相同的阅读效果。因此,作者认为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理论可以作为本次翻译分析的指导理论。

4. 翻译方法

在研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被动句的过程中,作者发现选择恰当的翻译方法至关重要。既要考虑句子的特征和内容,也要考虑句子之间的衔接。因此,基于功能对等理论以及英汉被动句的差异,作者总结了以下四种翻译方法。

4.1. 翻译成被动句

在英语被动句中,当需要强调谓语动词与主语之间的关系时,这种情况可以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而汉语被动句又可分为带汉语被动标记的被动句和带“被”字的被动句,在翻译时,应尽量保留原文形式,保留原文中的所有信息。

4.1.1. 翻译成带有汉语被动标记的被动句

英语和汉语被动句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英语被动语态通过语法来表达,而汉语被动句则通过一些词来表达,如“将”“所……的”“由”等。

Example 1

S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not be hindered by any controversy with respect to the sufficiency of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finally resolved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5, Article 3, Section Ⅰ)

TT:任何关于仲裁通知充分性的争议不得妨碍仲裁庭的组成,最终应由仲裁庭解决。(5,第3条,第一章)

该句是一个复合句,包含两个被动语态和一个由“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通过研究,笔者发现该句旨在强调“仲裁庭”作为动作执行者。如果直译为“最终应被仲裁庭解决”,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因此,译者将“被”替换为“由”,使源语和目标语的读者获得相似的阅读体验。

Example 2

ST: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shall include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that is invoked. (3, Article 3, Section Ⅰ)

TT:仲裁通知应包括指明所援引的仲裁协议。(3,第3条,第一章)

该句包含一个由“that”引导的定语从句。被动句的主语是“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其谓语是“is involved”。如果用源文本的形式翻译,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翻译版本令人困惑,不符合中国读者的表达习惯。因此,译者用“所……的”代替“被”,这不仅使译文易于阅读,而且避免了重复。

功能对等理论强调使用翻译来传达原文的内容,实现翻译的交际功能,而不是追求原文的最大形式对等。“所”是一个常用的汉语单词,可以表达被动含义。

4.1.2. 翻译成带有汉字“被”的被动句

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发现英语中的一些被动句用于表达对主语不利的情况或强调行为人,而带有“被”字的汉语被动句可以用于与英语中相同的情况。此外,通过将英语被动句直接翻译成汉语被动句,可以增强强调的效果。

Example 3

ST: The notice of challenge shall be communicated to all other parties, to the arbitrator who is challenged and to the other arbitrators. (2, Article 13, Section Ⅱ)

TT:回避通知应发给其他所有当事人、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员。(2,第13条,第二章)

该句包含一个定语从句,也是一个被动句,其中主语是“arbitrator”,谓语是“is challenged”。在汉语中,“被”一词通常用来表达消极意义,但有时,为了强调被动或行为本身的意义,英语被动句被直接翻译成带有“被”字的汉语句子。在这个句子中,译者想强调“被要求”这个词,所以保留了“被”这个词。

奈达认为,“如果直译能在指称意义和联想意义上达到对等,就不需要形式转换”(奈达,1993)。因此,一些被动句可以直译为带有“被”字的汉语句子,这可以实现奈达所说的“直译”。

4.2. 翻译成主动句

通常,英语被动句广泛使用,而汉语被动句使用较少。因此,英语被动句不能全部转化为汉语被动句,但被动句的形式应根据具体语境和汉语表达习惯灵活转换。译者可以在特定语境中使用汉语主动句。以下是作者在翻译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总结的几种翻译方法。

4.2.1. 保持主语不变

Example 4

ST: In the absence of such designation or authorization, a notice is received if it is physically delivered to the addressee. (3, Article 2, Chapter Ⅰ)

TT:没有指定地址或没有同意指定地址的,通知直接交给收件人即为收到。(3,第2条,第一章)

功能对等翻译理论要求译者考虑目标语言读者的表达习惯,可以改变句子的形式,以方便目标语言读者更直观地理解原文的内容。因此,译者将句子翻译成中文主动句,同时保持传递的信息不变。省略“被”不仅达到了交流的目的,而且不会改变句子的含义。

如果原句翻译为“通知立即被接收人接收”,翻译会显得过于直白。功能对等理论的重点是读者的反应,由于源语言读者和目标语言读者在信息接收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实现全面对等。因此,在翻译版本中,译者收到的是话语对等,而不是句法对等。

Example 5

ST: Official holidays or non-business days occurring during the running of the period of time are included in calculating the period. (6, Article 2, Chapter Ⅰ)

TT:持续阶段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入期间。(6,第2条,第一章)

该句主语是“Official holidays or non-business days”,谓语是“are included”。如上所述,在汉语中,被动句用于强调某事,但在这个句子中,“include”不是一个情感强烈的词。因此,译者通过省略“被”将其转换为主动句。

翻译是一种交流,翻译过程取决于翻译读者收到的信息。译者以“为目标语言接受者服务”的目标,要求译者考虑目标语言读者是否能够轻松理解翻译,并在翻译中使用最自然的语言。

4.2.2. 将主语变为宾语

在翻译被动句时,有时为了迎合汉语的表达习惯,有必要将原文中的主语改为宾语,将原文中被动语态改为主动语态。

Example 6

ST: If an address has been designated by a party specifically for this purpose or authorized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any notice shall be delivered to that party at that address. (2, Article 2, Chapter Ⅰ)

TT:凡一方当事人已为此目的专门指定某一地址,或者仲裁庭已为此目的同意指定某一地址的,均应按照该地址将任何通知送达该当事人。(2,第2条,第一章)

该句是条件状语从句。从句以“if”开头,包含一个被动语态,其主语是“address”,谓语是“designate”。研究发现,这个句子的主语和谓语显然处于主谓关系中,但实际上它们处于动宾关系中。

4.3. 翻译成判断句

在汉语中,当表达客观事物和人的客观情况,强调它们的性质和条件时,我们可以使用判断句“……是……的”。在翻译英语被动句时,译者可以使用判断句子来表达被动意义。

Example 7

ST: The arbitral tribunal may, at any time, after inviting the parties to express their views, extend or abridge any period of time prescribed under these Rules or agreed by the parties. (2, Article 17, Chapter Ⅲ)

TT:任何期间,不论是本《规则》规定的还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均可在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随时予以延长或缩短。(2,第17条,第三章)

该句包含一个以“after”开头的状语从句,以及一个谓语为“prescribed”和“agreement”的定语从句。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定语从句中省略了“which is”。

根据功能对等理论,目标文本和源文本不仅在形式上是等价的,而且在内容上也是等价的,内容是第一位,形式是第二位。因此,作者省略了“被”一词,它表示被动意义并用中文判断句代替。

5. 结语

由于仲裁语言的严谨性,一个单词的错误可能会导致重大损失,因此翻译过程中没有错误的余地。为了实现功能对等,译者需要充分理解原始句子的结构,在分析句子成分后找到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和逻辑关系,并将英语被动句翻译成汉语被动句、主动句或判断句。

译者应该分析源文本的内涵意义,并选择相应的方法来实现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之间的对等。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可以为翻译法律文本提供很好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目标语言中法律文本的仲裁效果,使两种语言具有相同的仲裁功能。换言之,法律文本翻译的关键在于译者在正确理解原文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功能对等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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