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在庞大的用户需求之下,视频分享网站于2005年诞生于美国——谷歌公司旗下YouTube视频网站率先进入这一产业并促使视频分享网站在世界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网络视频业是具有较强市场指向性的产业,而我国又是拥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国家,因此,自这一产业于2006年进入我国网络视频业后,便迅速发展出了一个庞大的用户群体。视频资源共享的目标站点多种多样,其中一个重要流向就是专门的视频分享网站。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网民开始依赖于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的信息资源;而对于其中一大部分视频用户来说,视频网站所具有的资源丰富性、获取简易性、搜索针对性等特点能够极大地满足和方便他们通过网络渠道观看视频,而不用付任何费用。
针对用户的需求,在我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初期,网站方常常依靠用户甚至其自身上传未经授权的视频内容来扩充自己的用户群体,以此获得大量的访问量和广告的收益。但是好景不长,络绎不绝的版权诉讼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制度的压力不仅使视频分享网站付出不菲的侵权赔偿,还使广告商与其签订广告投放协议的时候产生了踌躇的心理,这些因素都极大冲击了视频分享网站的运营。同时,许多判例也表明,“避风港”原则也不再是视频网站避免侵权的万能钥匙了,如何在保障版权人利益和著作权法权威的前提下寻求一种更加合理的运营模式,是诸多视频分享网站迫在眉睫的选择。
2. 视频分享网站的定义与性质
视频分享网站是在Web2.0技术支持下,供用户上传下载交互共享视频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主要是存储空间及发布平台 [1] 。在这样的平台上,用户可注册账号任意观看、下载、收藏、上传视频。
视频分享网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类型 [2] ,并非自己组织信息进行传播而是提供一种中介服务。这些网站将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存储于服务器,供其他的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提供的是视频主机服务 [3] 。视频分享网站通常不对用户上传行为加以限制,因此,上传的视频内容会多种多样,既有用户个人的原创内容,也不乏从其他网站复制而来的视频;视频分享网站则往往会下分多个栏目,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分类,方网站的管理和个人的点播。视频分享网站鼻祖——YouTube网站的创建者们最初的设想就是把网站打造成为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分享个人视频和用户自己存储或发布自制作品的平台 [4] ,其最初的形态是一种网络社区的模式。在这样的视频分享网络社区中,用户能够有更多的互动,这赋予了这个视频网站更加饱满的来自于用户的激情和作品的生命力,渐渐地扩充视频网站的市场占有率。与这种模式相对的视频网站经营模式就是由网站出资购买版权,播放正版的影视资料。而这种模式,必须要为正版视频花费大量的资金才得以充盈自身的影视资料库,不成规模的资料库是很难发展处一部分稳定的视频用户的。而收费观看的形式又与用户寻求廉价资源的心态背道而驰,因此,类似于YouTube这种用户自己自足视频量贩式的经营模式也开始在我国流行起来。我国较大的几家视频分享网站如优酷土豆网,酷6网等,纷纷打出各自的旗号,希望发扬这种用户原创的精神,为用户提供海量视频库的分享平台。
3. 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责任
视频分享网站最为依赖的对象是用户生成内容,网站的精神就是为用户提供一个免费开放的平台分享交流各种信息资源。我们不妨用一个案例引入对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的分析,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新传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土豆网)一案1在间接侵权方面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原告方新传公司享有大陆地区的电影《疯狂的石头》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土豆网的视频搜索结果中有多条相关的视频资源。
一审法院认为土豆网明知或应知《疯狂的石头》电影资源为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却不加以删除,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来基于常理的认知,《疯狂的石头》为当时的热播影视作品,版权方并不会放任其由广大视频用户免费观看;并且原告方通过对土豆网视频网站的考察取证表明土豆网有着一套比较完善的视频审查、删除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放任视频网站用户多次观看《疯狂的石头》,土豆网应对其懈怠审查义务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土豆网虽然以版权方从未通知删除为理由反驳,但是法院认为通知删除规则只适用于视频网站没有合适的途径了解到视频资料侵权的情况。土豆网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理由与一审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认为其帮助用户实施了版权侵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为视频分享网站应根据栏目的分类,对于热门影视剧采取更加严格地审查模式 [5] 。
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成立需要综合视频分享网站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侵权的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其归责原则 [6] 。因此如何认定主管说过的过错和帮助侵权行为的实施成为了关键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多的量化标准如:视频资料的热播程度;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编辑以及实质性修改;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及时删除被通知的视频资源。
3.1. 主观过错
视频分享网站已然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原本用于网络社区分享的视频平台充斥着大量未经授权的视频内容,网站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对于版权的侵权似乎也难辞其咎,如上文所说新传公司诉土豆网一案中,土豆网就不得不为用户的责任买单。新传公司事先并没有通知土豆网,但是法院依然根据《疯狂的石头》是热播影视剧以及网站土豆网自身的审核设置断定其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却奉行“鸵鸟政策”的间接侵权。
美国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确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 [7] 。其含义为,不能因一种具有侵权以外的其他实质功效的事物被用于侵权而认定此种事物的提供方具有引诱侵权的嫌疑。这样一种判例是为了让科学技术不要受到太多的束缚,但是其在判别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观过错方面就略显鸡肋,需要结合网站的其他显性行为来一同判断。也就是说,“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是在为视频分享网站提供分享平台就是为了诱导网站用户复制上传未经授权的视频资料并获取点击量和广告收益这一论题提出辩护,但是并不能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解释其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依据。至少在2009年网络视频业风云变幻之前,许多视频分享网站或多或少地会存在这样的意图甚至将其付诸实现。
笔者认为,在认定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的问题上,必须要把持好“主观过错”的基准线。如果不加区别地认为只要在视频分享平台上发现了侵权视频就要让视频网站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导致视频分享网站终日如履薄冰地对每个视频都进行逐一审查,过分地放大了网站方面的注意义务,显然不尽合理,积极地的审查义务必然加重视频网站的负担,网站方就不得不把原本用于网站建设的精力转移到视频著作权审查上,这不利于网站自身质量的提升,甚至对于整个视频网站业来说,这种偏激的保护模式会成为他们的枷锁,整个视频业或许就身陷囹圄,如此循环最终版权人也会受到影响,这并不是著作权法希望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广大视频用户希望看到的结果。
从版权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发出合法的侵权通知后视频分享网站仍然不作任何处理也不向权利人提出抗辩或进行说明是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上传视频有瑕疵的有力证据 [8] 。因为凭空证明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观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虽然向视频网站方发出通知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让视频网站知晓侵权的唯一途径,但是却是最容易被司法实践所采纳的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划分一个有层次的主观过错认定过程:首先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资料进行定性,以是否为当下影视行业的流行内容,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对视频资料的搜索热度等为评价标准;其次分析网站的知名度、点击量和资金实力,“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是一个较好的平衡网站义务与版权人权利的方案,案例中土豆网就属于其行业的领导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经济实力完全可以承担得起对侵权视频的广泛审查,而且事实上土豆网也拥有相应的审查体系,只不过是效果不尽如人意;最后也是最有效的认定方案就是版权人是否通过合法方式通知视频网站。若有相关通知,则司法实践甚至不需要经过前两步有较大自由发挥空间的认定过程就可以断定视频分享网站存在主观过错。
3.2. 客观帮助行为
客观的帮助行为中我们可大致将其分为主动地教唆、引诱行为和消积地放任不作为,任由用户在自己提供的视频分享平台上传播盗版内容。
教唆引诱用户复制上传未经授权的视频内容应多发生于视频网站的起步阶段,没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没有巨大的财力支持去购买原版视频,但是随着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和多数视频分享网站营业模式的渐渐成型,这样高风险的行为基本上网络服务提供商们已经不敢再轻易试水;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就是后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己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袖手旁观,然而不作为也可以构成帮助用户实施侵权的行为,这是由视频分享网站自身的特性和风险所造成,因为他们所提供的视频分享平台,本来就是扩展用户上传视频的受众群体和影响范围,这已经是对用户最大的帮助,既帮助了原创视频的传播,也帮助了侵权视频的传播,其分享的无差别性成为了问题的症结。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用户通过视频网站上传视频成功,则这种帮助行为就自然而然达成,基本不需要再深究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对用户上传视频做了怎样的加工和改动。包括插播广告和水印云云。
4. 责任限制和例外
数字版权领域的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大多是指“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之中,目的是为了减轻视频网站长久以来过于繁重的审查义务。我国的《条例》中借鉴了美国的“避风港”原则,并且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 [9] 。符合“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不知道或没有足够条件获知用户上传视频是未经授权的,在收到版权人的合法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该视频或禁止对该视频的任何形式的访问。
这一规则地实际运用成为了广大视频分享网站的福音,在很多情况下“避风港”原则带来的不仅仅是“减轻”审查义务这么简单,甚至可能是潜在地免除了网站的事先审查义务。能有这样一个法律漏洞可钻是因为“避风港”原则适用要件中的“是否有足够的条件知道或考证用户上传视频时未经过授权的”认定起来非常的困难 [10] ,而网站则往往抗辩他们难以对所有的视频进行监控,没有充足的条件去断定视频侵权。这样就导致视频分享网站开始集体对事先审核产生懈怠的情绪。这对于版权人来说又是不公平的,他们对影视作品享有专有权或相邻权,却不得不付出成本去关注视频分享网站平台上的动态并且通知网站方面进行下一步删除,何况,版权方作为一个局外人的立场对视频分享网站的监督作用微乎其微。
这说明,“避风港”原则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利益平衡的问题,责任限制的条款也需要牵制。于是“红旗规则”应运而生,重点就在于解决“是否有足够的条件知道或考证”的问题。其内容是很形象的——当侵权内容如同一面鲜亮的红色旗帜一般飘扬在视频分享网站面前的时候,网站便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若网站仍然采取视若无睹的“鸵鸟政策”,则无法再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免责条款。
5. 我国视频网站侵权问题的完善
知识产权问题解决的完美程度就是衡量各方利益的均衡程度,怎样在绝对权和产业发展中寻找到一条能够调和的道路。比起双方都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版权诉讼,不如在现实情况下稍作微调,使双方利益都有所保证。
视频分享网站在用户上传视频方面的盈利大多是依靠插播、植入广告和视频本身的点击量。据此,视频分享网站可以利用对广告收益的分成来加强与版权所有者的合作。视频分享网站可以根据用户的点播意愿调查来选取时下受众较为广泛的视频资源,直接联系到该视频资源的所有者,与其协商广告分成事宜,包括其授权意愿,广告的内容,广告的投放数量以及最终的收益分成比例。协商成功后即可与版权所有者订立授权协议,从版权人处取得该视频资源的网络播出权。这种模式带来的收益是多方面的,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版权诉讼产生的可能性;视频分享网站不用再终日担心著作权诉讼的问题,可以底气十足地引入广告商的投资,而且少了这一层顾虑,广告商们投资的风险更加小,他们会更加有投资意愿,这客观上也增加了视频分享网站的实际收益;最后,分成协议的形成意味着视频分享网站不必花费巨额版权费用就能够播出当下较为热门的影视剧集,用户将会体验到更为丰富的视频资源,同时节省下来的版权费用可以用作网站服务和用户体验的升级,增加自身的品牌效应和拥护的忠诚度,使自己的版权得到进一步提升,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展。
版权者不停地控诉视频分享网站免费播放他们享有版权或邻接权的作品,无非是因为这样的免费播放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如果说无论如何用户自发的上传视频的行为都难以得到控制的话,到不如从版权方入手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更加直接和方便。这种分成模式就是一种多方共赢的典型状态,在笔者看来,也是当下解决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问题最为立竿见影的途径。视频分享网站按照“通知–删除”规则无法避免其他应当注意的义务,这使得视频分享网站的注意义务降低,大大削弱了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不利于打击网络盗版。我国法院策略性的使用红旗准则弥补“避风港”规则的制度缺陷,但同时使得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则和制度缺乏一致性,不便于实践中准确判断和适用。因而未来要不断修改“通知–删除”规则,要把《内容条例》的免责条件慢慢地改为归责要件,同时注意对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增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要避免“避风港”规则导致网络供应商的注意义务降低的情况发生的话,除了要努力加强对侵权法规则的应用之外,我国特色的侵权责任制度也要建立起来。
NOTES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