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王阳明“心学”体系的建立,形成了一个与朱熹“理学”不同的认识论。他察觉出朱熹学说中的弊端,即将“心”、“理”、“物”割裂开来,生发出将外在的“理”和内在的“心”合一的学说。王阳明的“致良知”思想,就是修复了朱熹学说的弊端,将作为“知”的“良知”与日常行为结合在一起。分析其学说中“心即理”、“良知”、“知行合一”等思想,有助于发现其与康德自由意志的契合之处,体现王阳明学说中的自由思想。
2. 王阳明“致良知”的主要哲学思想
王阳明的“致良知”之学,从“心即理”出发,引出良知,阐述了良知与心、良知与理的关系,以此作为其学说的理论基础。再通过对其实践方式“知行合一”的进一步界定,达到走向圣人之境的最终目的,实现了其学说的价值目标。
2.1. “良知”的概念阐释
作为陆九渊后“心学”的发展者和集大成者,在孟子“人性本善”基础上,王阳明发展了他们的学说,并据此提出和完善了“良知”说,成为阳明学的核心范畴。
“良知”一词最初是由孟子提出的。“人之所以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能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爱其兄也。” [1] 故而,在孟子观念中,“良知”即所谓的道德心是人生来就先天具有的。王阳明受到孟子观念的影响,将自己的良知也概括为自然具有的。如他说:“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它本体。故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亲,便是孝;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从兄,便是弟;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君,便是忠,只是一个良知。” [2] 又说:“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 [2] 这里的“良知”与孟子相同,即人本身就具有的道德意识。此外,王阳明还认为,良知能自主分辨是非善恶。可见,他认为人的本然状态便是可以区分善恶的,人是本然就具有道德意识的。
2.2. 心即理
陆九渊提出“心即理”,王阳明予以进行了发展,二者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陆九渊的“心即理”来源于孟子“心性论”,认为本心即是一切价值自觉之根据,是就人的价值自觉来讲;同时还认为人的心同于宇宙的规律。而王阳明的“理”,紧扣人的道德而言,他说:“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需外面添一分;以此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事父便是孝,发之事君便是忠,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仁与信。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 [2] 从理论上可知,王阳明所认为的“理”,并不是认识论方面的,而是伦理意义上的德性之“理”。简言之,王阳明认为是道德规范先验地生与人的内心之中。这个天理,分化了之后,则为孝、弟、忠、诚等德目。
“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 [2] 可知,良知是人心的本然。在这个程度上,良知和心是等同的。如果将心比作镜子,那么良知便是心之明处,因此,在阳明学说中,良知可以与心互换。其次,良知作为内在的道德准则,以天理为内容,等同于道德法则的理、天理。王阳明认为,良知就是天理的昭灵明觉处,良知即是天理。如此可知,王阳明在良知的个体性和普遍性之中沟通了“心”、“理”,为之后命题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2.3. 知行合一
“良知”是王阳明思想的核心范畴,“知行合一”说则是其发展,最终与“格物致知”、“致良知”形成整套理论体系。王阳明解释“知行合一”道:“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2] 就其本来意义而言,“知”、“行”的一体并不是指行知两者指涉同一对象,两者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
2.3.1. 知是行之始
王阳明谈此用以纠正世人对知的错误认识。一般人往往会将良知看作一种理性,所以会将知与行分开。“一念发动处即使行了”。在王阳明看来,知指意念、意识、意欲等知觉形式,同时还包括人的欲望。由此可见,王阳明对于知的讨论已经超出了单纯理性认知的范围,而认为知更多的体现本体的喜好和欲求。良知是一切道德理性和情感的标准。
2.3.2. 行是知之成
人的良知是先天的,从逻辑上看,应当先于外物而存在,因此也就是先于“行”而存在。但是在遇事物之前,良知才会以“行”的方式表现出来,没有真实的实践,良知也就无由体现。不能体现于“行”。因此,人的良知不仅必欲表现为行之后快,而且只有当它表现为真正正确的行为之后,良知才真正实现和证明了自己。因此,王阳明说:“行是知之成”。不仅良知必然要外化于行,而且人的所有行为必须在知的指导下进行才是符合道德的。
2.4. 致良知
王阳明的所有学说思想,如心外无理、知行合一等,都归汇到“致良知”里,得到了总结、提升和融会贯通。王阳明在这里将“致”训做“至”,“至”指至乎极,有极点之意。因此,致知就使要达到“知至”的目的,使自己心中的良知达到极点。可见,致与极相通,指经过一个过程而达到极点。用于良知,则扩充良知至于其全体。
王阳明将致良知训为“至极其良知”,可是,这样并不能完全表现出致良知的意义来。致良知思想还需要是依良知而行,以正天下之物,这是王阳明更为强调的一面。
所以圣人的境界首先就是良知灵明,无私欲遮蔽,也就是格物致知以至良知之极。而由于良知具有内在性,不能无视人的个体的特定存在,因此,王阳明强调随个人的才能来成就每个人。因此,不能束缚人的个性,要求人依其性发展,即自由发展。
3. 致良知理论与自由的关系
3.1. 良知与自由的关系
在王阳明学说中,“心”与“良知”二词是可以通用的。王阳明“心即理”说主要反对的是朱熹的外在天理观。朱熹认为心包含理,但理在人的心中只是作为性出现的。人心不能与“理”合一,是外部环境和内部气质影响的结果。因此,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要使人心与道德法则具有一致性,这就是要付诸格物穷理。
而王阳明认为天理内在于心。在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中,“心”也就是内每个人内部的个体意识。这便需要经过理性,才能达到自为的境界。
后来王阳明提出了“良知说”,将“心”、“理”、“知”、“行”置于统一体系中,成为一体不可分离。他用此种观点完成了心学的任务,破除了朱熹以来天理对人束缚,成为人打破禁锢走向自由的理论基础。
3.2. 知行合一与自由的关系
王阳明意在将内心中善的意识和实践中善的行动统一起来。在王阳明“知行合一”说中,知是亟待转化为行动的意念和欲求。人有此种意识,便需要将其付诸对父母行孝、对君主尽忠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作为道德主体的“良知”的实践是自然而然的。良知是标准和动机的统一。因此可以这样说,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良知”是完全自由的。
“自由”一词内涵着行动本身,只有当主体自然完成善时,他才是自由的。正因为良知可以实践并完成善,所以良知是自由的。因此,王阳明提出“知行合一”,正是针锋相对的反对不能对个人的善的认识付诸于实践的不自由。无论是冥行妄作、瑞摸影响王阳明的“致良知”之学,从“心即理”出发,引出良知,阐述了良知与心、良知与理的关系,以此作为其学说的理论基础。再通过对其实践方式“知行合一”的进一步界定,达到走向圣人之境的最终目的,实现了其学说的价值目标。
3.3. 致良知与自由的关系
“良知”是主体自由的基础,然而世上的人大部分由于受到外物的牵引与驱动,使私欲障蔽了本来的良知,因而是不自由的。而“致良知”则是主体由不自由到自由的唯一途径。主体从本然良知与行结合达成致良知的实践,以实现绝对自由。事实上,“知行合一”表述了本然状态的、被人欲束缚的良知通过道德践履走向明觉和自由的过程,二者是一致的,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知行合一”关注的是良知作为一种潜在的自由和动机,是如何急切地引导主体践履,并如何在道德践履中展现出来的;而“致良知”关注的则是人如何在道德状态下进行实践,然后使本然的善走向极致,实现绝对自由。这是同一个过程的两面。
“致良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将主体的良知扩充到其极,使之充塞于宇宙之间;另一方面良知的充塞流行必然要置主体的良知于每一件事物,使它们符合主体的认知规范。在此致良知的过程之中,主体的自身境界不断得到提升,并最终达到完全自由的境界。
良知至其极之处,便可以将天下所有的事物作为客体,作为它作用的对象,因此天下万物与我为一体。正如王阳明所说:“夫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其视天下之人,凡有血气,皆其昆弟赤子之亲,莫不欲安全而教养之,以遂其万物一体之念。” [2] 作为主体对象的世界与主体是一体的,因此如果主体仅仅自己依照内在准则行事,那并没有达到真正的绝对的自山,因为意义世界仍是自在的,虽然它被主体所观照,但并未按主体的良知运转,仍是主体自由的阻碍。因此主体欲达到绝对自由的境界,这正是致良知的意义,即使人达到绝对的自由。
4. “致良知”学说中与康德“自由意志”的相同之处
4.1. 康德“自由意志”的概述
康德的自由意志是先验的,与人类的经验无关。在康德思想中,自由意志一词便等同与道德规律 [3] 。自由意志与一切感性经验因素没有关系,是理性的、客观的。由于康德认为人心中的道德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必然的,客观的,而人的经验界的知识恰恰与此相反。因此,康德将平时人们从日常或传统感性经验中得来的道德准则称为意志他律,它是假言命令,是一切假言道德的根源。他认为必须排除一切感性因素,通过实践理性自身立法。人类的客观理性产生的意志自律即自由意志才是规范一切的依据。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康德所谓的自由与一切感性的、经验的因素相对,他赞扬只要人类才具有的理性能带来真正的自由。
4.2. “致良知”与“自由意志”相似之处
4.2.1. 都具有先验性
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人生来所固有的道德判断能力,且将其作为判断一切事物以及行动的准则。他说:“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就是天理,思是良知之发用。若是良知发用之思,则所思莫非天理矣。” [2] 意思是说,良知是人的天赋的理性。天理的昭明灵觉是指道德自身所具有的道德自觉。他说:“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名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它本体。故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亲,便是孝;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从兄,便是弟;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君,便是忠,只是一个良知。” [2] 又说:“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 [2] 在这里良知即是人的伦理道德的依据,也是一切意识和实践的主体。人们以它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
4.2.2. 都具有自律性
王阳明的“良知”与康德的“自由意志”都认为,人的自我道德性决定他的行为。按照此作出的行为选择就是道德自律。因为人虽然服从神圣的道德律令,但道德律令的主体仍然是人,立法和执法内在于人自身。人的自由便体现在其中。根据王阳明学说,即是人人内具的良知既是是非的标准,又能行为的指导因素;根据康德思想,则为一切判断借助先验道德理性来决定,并通过实践使之成为可能。
可见,王阳明和康德都认为人要出自自己内心地为自己立法。王阳明的“致良知”与康德的“自由意志”都尊重人的自身主体性,强调人的道德自律,皆能体现出人在其中的自由。
5. 结语
由此可知,作为中国哲学中心学集大成者的王阳明,在对人的“良知”的阐释中解除了北宋朱熹以来超验的外在之“理”对于人的禁锢和束缚,将学说再次转向孟子以来内求的修养之路。其学说中“心即理”等理论凸显出人先天具有的良知即是非判断能力和道德选择能力是一切事物的标准,从而显示出其学说中自由的光辉。这点与西方哲学家康德的自由意志学说有着许多相似和共通之处,揭示了从古至今东西方哲学家对于自由和人类的思想解放的不断求索,具有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