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rimes of Passion and Implications for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DOI: 10.12677/DS.2023.94215, PDF, HTML, XML, 下载: 210  浏览: 375 
作者: 杨 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激情犯罪防控对策法治建设 Passion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 Legislation
摘要: 在各类犯罪中,激情犯罪的情况比较特殊,涉案的犯罪人和家庭付出了惨痛代价,公共秩序受到了较大冲击和不良干扰,同时也给社会造成很大损失。首先划定激情犯罪概念的范围,什么是激情和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在我国的历史沿革,以及在期待可能性的视角下分析激情犯罪。深入探析激情犯罪原因,主要可以从犯罪人、受害人、社会等层面来寻找原因,主要是犯罪人心理不成熟、个人的人格缺陷,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犯罪人的生理原因、性别、年龄段分布、学历;被害人的不当言行,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对权利迷信的误区;被害人事前没有防备,事后不阻止危害扩大;还有一部分社会原因。在探究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相应防控对策,包括激情犯罪本人需要努力抑制不良因素的刺激和影响;针对青少年这一关键群体的防控策略;被害人自身加强防备;发展社会化教育,提高公众对激情犯罪的防范意识。根据以上分析关联到激情犯罪的量刑问题,笔者认为对激情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刑法的原则、任务以及他国之规定来展开论述。总之,激情犯罪问题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一个难啃的硬骨头,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有着内在的难舍难分的关系,是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重要一节,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成功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Abstract: Among the various types of crime, crimes of passion are a special case, in which the offenders and families involved pay a terrible price, public order is greatly affected and adversely disturbed, and great losses are caused to society. First of all, the scope of the concept of crimes of passion is delineated, what is passion and crimes of passio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rimes of passion in China, and the analysis of crimes of pass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xpectation of possibility.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crimes of passion, mainly from the offender, the victim, society and other levels to find the reasons, mainly the offender’s psychological immaturity, personal personality defects, the abilit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right and wrong is poor; the physical causes of the offender, gender, age distribution, education; the victim’s inappropriate words and deeds, the victim’s fault, the victim of the superstitious misconception of the right; the victim was not prepared beforehand, and did not prevent the harm afterwards; and there are also some social reasons. On the basis of exploring the causes,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 including the need for passionate criminals themselves to make efforts to curb the stimulation and influence of undesirable factors; preventive and control strategies for the key group of young people; strengthening of the victim’s own preca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ducation to raise public awareness of the prevention of passionate crime. According to the above analysis, it is related to the sentencing of passion crimes, and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passion crimes should be punished i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way, which is discussed in terms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tasks and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countries. In conclusion, the issue of crimes of passion is a difficult bone to be gnaw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as an intrinsic relationship that is difficult to be separated, and it is an unavoidable and important s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riminal law, and it has an important and realistic role in the successful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文章引用:杨成. 激情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J]. 争议解决, 2023, 9(4): 1574-1581. https://doi.org/10.12677/DS.2023.94215

1. 激情犯罪的缘起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1. 激情犯罪的概念

激情犯罪在工具书中的解释:是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缺乏自制力,具有意识上的模糊性,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带来的后果。激情犯罪的破坏性大,而且难以防控。当人处在暴躁、紧张或绝望状态时,由于理性认知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明显下降,自控能力也会趋于减弱,犯罪人往往抱有孤注一掷、不计后果的心态,只为发泄瞬间的消极激情情绪,从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常见的有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1] 。

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的定义要比工具书中的释义严谨得多,这样才符合当今时代遵循的刑法主流的理念。不同的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激情犯罪下了不同的定义,本来对于概念的界定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笔者认为,激情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情绪失控而实施犯罪行为,是瞬时消极激情情绪的爆发,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强烈的冲突对抗过程中突发的犯罪行为。

1.2. 激情犯罪在英美法中的规定

英美法中的激情杀人是杀人犯罪的一种部分辩护理由,有很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其成立条件在英国和美国虽然略有差别,但其最基本的要素却是一致的,即必须存在足够的挑衅。这种挑衅主要包括殴打、互相斗殴、非法逮捕、通奸、极恶劣言语攻击等,其必须能使讲理的人在该种情况下都会产生杀人的激情。受《模范刑法典》的影响,美国许多州的刑法典对激情杀人辩护理由都有规定,只是各州刑法的具体规定略有差别而已。在英美学界和司法界,对激情辩护理由的性质有争议。焦点在于其到底属于部分正当化事由还是部分可宽恕事由。也有观点认为其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辩护理由。英美法激情杀人辩护理由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可比较性,它们在结构与功能上皆具有共同点。我国学界应当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的司法解释,赋予特定的理论内涵,以便指导司法实践。这一内涵的基本精神在于,符合条件的激情杀人,属于一种准法定(即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被告人符合激情杀人适用条件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更大程度地从宽处罚。英美法定的激情杀人辩护理由,与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量刑情节既各有优长,也各有不足。借鉴英美法和理论,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刑事法律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 。

1.3. 激情犯罪在我国的发展

在隋朝时《大业律》有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然而体现的较为明显的是在唐朝的《斗讼律》中规定“六杀”,其中“故杀”是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是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正因为有这些不同,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斗杀”减“故杀”一等处罚。此六杀的规定说明至少在唐朝时期我国就开始关注“激愤”对犯罪人主观心智的影响,区分不同情形而轻重其刑。唐律对我国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深远,以至于在以后的封建法典中对这些有关于激情犯罪的理论都有所体现。我国历史上有“当场杀死奸夫淫妇”“为父为母报仇”的规定,无论是唐代还是以后历代的刑事法律都有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特别是民国时期的刑律,由于吸收了西方的刑法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台湾刑法也有关于“义愤”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理论界对激情犯罪的研究就显得十分贫瘠,刑法中也没有相关条款对激情犯罪进行明确的表述,如今我国关于此类犯罪仍旧没有正式的立法或者司法的规定,又由于相关条款引用的较少,在司法实践中应可以数得上“灰色地带”,因此留给各种观点较量的空间较大 [3] 。

1.4. 期待可能性视角下的激情犯罪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重要理论,所谓的期待可能性,就是根据案情,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便也不会存在刑法上的追责问题。由于我国立足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认为可以在刑事责任能力中去探讨激情犯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可以借鉴二阶层理论的主观方面的构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过错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性要素,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一种例外的要素。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可以运用到激情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中去,首先,在定罪问题上,要求激情犯罪人存在期待可能性,便可以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惩处。其次,在量刑方面,把期待可能性的降低作为法规之外的责任减轻事由,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大小,在可能性降低时其刑事责任也趋轻,因而可以考虑对其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然而过失犯罪仅仅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只从字面上便可得知所谓的激情犯罪并不能归属在过失之中。故意犯罪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着手来进行认定,同样,如果将激情犯罪简单地归结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去,那么结合上文中所阐述的期待可能性来论证,激情犯罪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应当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应当是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刑法是否认定激情犯罪行为人实施该“激情”行为具有选择性,是否期待激情犯罪行为人放弃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却难以认定。首先,在认识因素上,由于行为人受情绪的支配,行为人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并没有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积极追求的意志是建立在对自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基础之上的,所以激情犯罪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并不能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做到完全重合,将激情犯罪简单划归到这两类犯罪中去也是不合理的 [4] 。

2. 激情犯罪的成因

2.1. 犯罪人的因素

犯罪人心理不成熟、个人的人格缺陷导致容易冲动,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够。犯罪人过于冲动而酿成的悲剧,人与人之间由于天生具有不可避免的个体差异,并且每个人受不同的成长环境的影响,接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导致在面对一些问题时容易产生一些偏激的想法,缺乏正确并且灵活地应对容易滋生激情犯罪的情境的能力。纵使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一些人由于人格缺陷致使其具有较差的辨别和判断能力,造成心理的敏感、过激的言语,甚至是行为的难以控制。譬如只是一句寻常的玩笑话,在众人眼中不过尔尔,但是如果出现在这类人格不完整的容易引发“激情”的人眼中便会很难自我消解,长期积压导致心理一再畸形,情绪崩溃的一瞬间便会做出许多难以回头的事,令人扼腕叹息 [5] 。

2.2. 被害人的因素

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及对权利迷信的误区。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很多媒体和平台都有相当数量的普法栏目剧和涉及法律方面的电视连续剧,这无疑对于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具有建设性的作用,但是同时普通民众毕竟不是专业的接受法学教育的学者,有的普法栏目剧为了增强观众的可接受度难免会有夸张及一些不现实的因素在里面,使得很多观众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很多在传统观念里没有的权利在今天已经可以大行其道,这让对这些民众肆无忌惮地用言语和过分行为攻击他人的情况并不罕见,作为激情犯罪的被害人,理应为自身在引发激情犯罪中所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有一部分激情犯罪中恰恰是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刺激了犯罪人敏感神经。追根究底,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有相当部分可以被归结为对自身“权利”的误解以及缺乏必要的情绪节制 [6] 。

被害人事前没有防备,事后不阻止危害扩大。即使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的特性,激情犯罪人一般事前也没有预谋,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说仍旧是无从下手、防不胜防,加之在很多激情犯罪案件中都是熟人作案,出于日常的交流和联系,被害人或许十分熟悉犯罪人的脾气秉性,但是犯罪人酝酿的“激情”所爆发的节点十分迅速,被害人往往缺乏的激情犯罪发生的征兆的了解,从而导致其没有防备最终酿成悲剧,如果被害人可以在事前多设想一下对方的反应,或许就是另外一个结局了。事前具有防备固然重要,但是在激情犯罪的一个阶段实施完成后,事后所采取的必要举措来及时止损也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很有可能会迎来激情犯罪人第二阶段的激情行为,激情犯罪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往往就是不计后果、类似于“弹钢琴杀人法”的一系列行为,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可能会碍于脸面或者是出于对自身所遭受不法侵害的“义愤”而表现为较引起不当言行更加猛烈的言语对峙或者是奋力反抗,这种事后不及时止损的失当行为反而会更加强化犯罪人的犯意和“一不做二不休”的犯罪心态,从而为自身招致更加难以承受的后果。

2.3. 社会原因

社会上对激情犯罪的关注程度不够、防范意识不强。激情犯罪是一类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因为随时随地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成为加害者或者受害者,要想真正的抑制这种犯罪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社会的层面上去寻找治本之策,与个人的努力形成一股合力,则问题便可以得到解决。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的相关了解少之又少,即使近些年来激情犯罪案件频发,却根本没有把公众对激情犯罪的防范和预警意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有关于此类犯罪的普法教育也少的可怜。社会上各种外来暴力文化的激荡,导致暴力文化充斥着文化市场。很多人热衷于武侠文化、仙侠文化,以至于在文化市场上各类武侠小说极其畅销,在小说中江湖义气、兄弟哥们、打打杀杀是常态,在长期受此类文化的熏陶之下,受众在潜意识里也会滋生一种“决斗”的想法,在潜移默化中使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成为常态,长久下来也会成为促进激情犯罪发生的一个不可小觑的因素。

3. 防控激情犯罪的对策

3.1. 主体防控对策

于激情犯罪人来说,需要努力抑制不良因素的刺激和影响控制不良情绪,在激情即将要发作时,可以尝试去做一些机械性的动作,或用嘴里的肌肉使劲压住舌头,来延缓激情的发作和爆发。其次,学会冷静地处理人际关系,在怒火中烧时,可以采用设想后果的做法,设身处地想一想假如这样任性胡为的后果,回头去想一想把自己的思维从被愤怒蒙蔽双眼的愤怒中拉出来,尽量去考虑到问题的其他方面。再者,学会适度的心理按摩,使不良的激情情绪及时得到疏导,能够有效地缓解情绪从而避免许多因为激情所导致的恶果,

对被害人来说,要加强事前的防备意识,事后积极寻求有效的方法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提升自我修养,尽量避免言行过激,多多预想他人的感受,换位思考,正确认识自己权利的边界,不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自认为“无限度的言论自由”,才可以减少激情犯罪的诱因,有效减少激情犯罪的发生。

3.2. 社会防控对策

发展社会化教育,让每一个社会成员提高防控意识。因为人的情绪具有受外界影响而导致的不稳定性,所以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加害者或者是被害人。犯罪问题最终要回归社会,依靠社会的力量把犯罪的苗头扼杀于摇篮之中,防患于未然。立法机关要加快灰色地带的立法进程,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和有利经验,但是不要照抄照搬,总结出一套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使司法机关判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统一全国的有关此类犯罪的裁判标准,减少分歧,才是解决该类问题的治本之策。司法机关可以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的力度,加大审判信息公开,更好地利用已有的司法裁判资源来警示群众、教育群众。行政司法机关在社区做好普法宣传,可以采用公告栏的形式在社区搞好宣传,主动解释和说明有关的法律知识。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分配不同的任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社会上可以起到很好的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实实在在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

3.3. 司法防控对策

在激情犯罪发生以后还会遗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在研究此类犯罪时密切关注附属于激情犯罪发生后的司法防控对策。

因为激情犯罪的相关条款引用的相对较少,所以会造成民众相当程度的误解,受中华文化传统中的“杀人偿命、因果报应轮回”思想的影响,所以有相当多的激情犯罪中被害人家属情绪过激,认为杀人还不判处死刑,加之在网络信息化的今天,来自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压力,使得法官不敢追随内心真实的想法去裁判案件,造成法官不敢判、民众不接受的恶性循环,案子说到底是由法官来裁判的,法官需要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而不是在新闻媒体介入后产生预判,先入为主,戴有色眼镜对待案件当事人,由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美国为了限制外界舆论的压力在案件判决以前会对新闻媒体的介入程度进行限制,陪审团在判决以前不看新闻报道,最大程度的减少外界情绪的渗透,从而保证审判结果公正的最大化。

尽可能稳定住被害人家属的情绪,被害人家属对判决偏激的情绪往往就是引起社会舆论对判决群起而攻之的导火索,此外还要加大对被害人家属的普法教育,耐心细致地阐述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大幅度减少被害人家属对判决的抵触情绪,减少在激情犯罪后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4. 激情犯罪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激情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此类僵尸条款的激活象征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体现了我国勇于直面问题要害的勇气,“毒蛇咬手,壮士断腕”是古之名训。现如今法治已不仅仅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治理工具,也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的模具,而是成为本身就具有正当性的价值符号。有人拿作为激情犯罪典型的于欢案与董黯案类比,得出一个“今不如古”的结论,得出或者宣扬这种结论的人应该仔细反省是否已经陷入盲目崇孝的死胡同,以一种理想化的乌托邦式的价值追求来衡量在依法治国方针下的法治建构。董黯案存在诸多或然性以及在君主专制的框架下的独断性,董黯的结局很多决定性因素取决于皇帝的个人价值偏向,才会有这种忠孝两全的结局。所以不能把带有偏激的感性的价值判断的案例与在依法治国建构下的法治对号入座。实现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要明确“如何治?何以治?”的问题,还要处理好各个环节和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我国法治建设和艰难转型的过程,注定是需要在一个个泣血的案件中汇聚现代法治的基本共识的过程,单从激情犯罪就能映射我国法治的很多方面。下面笔者将简略地谈谈法治建设与其他几个要素的关联的认识 [7] 。

4.1. 法治建设与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法令先行而民方得守。法治这一系列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法”,而法律则是这种抽象化的“法”的具象表达。我们国家讲“大智立法”,法律是社会交往及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结与归纳,我们可以再尝试着把法律作为逻辑起点对社会现实作法律意义上的演绎。法律是一部“权利本位”的著作,有权利才有救济,权利作为法律认可的利益,它就天然地具有不可侵犯的合法性,但是不可以滥用权利,我们需要走出“权利迷信”的误区,尽管对于这种误区的真实内涵及其周边的外延不甚明确,但有一点很清楚,法律为每个人的正当权利而战,寻求公正司法和社会正义,它从一种宏观的角度可以看成是社会共识,尽管有时可能会与作为法治本土资源的“民间法”冲突,但却是良法,也是我们要身体力行的“社会契约”。

4.2. 法治建设与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是很能体现法治概况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都知道刑事审判贯穿法治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然是刑事审判应坚守的底线。虽然道德标准不可践踏法治底线,但审判也不应违背人之常情,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依法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天理自然是有章可循,它支撑着这个社会在没有法律监督下的人人自觉而不演生事端的框架;国法更甚是明确,它躺在我们成文法国家的各式各样的部门法、规章制度中;然而,审判要考量的人情和民意绝对不可能以一小撮人的所谓的“憎恶”为依据的,法治下的法律和审判不应成为某类行为诉求道德责难的理想资源。而是要真正为维护人民利益严格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并且要最大程度的体现民意诉求的刑事审判 [8] 。

4.3. 法治建设与体制内的协调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情绪失控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被当作是被告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仅仅从现行刑法的具体罪名着手来进行分析,它被认为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一种,但是这样一来又似乎隐隐约约的预示着并不存在酌定情节,不需要从宽处理,这便产生了在刑法制度体系内的矛盾,我们需要合理地规范和界定激情犯罪的相关概念,才能协调这些矛盾。但是在同一体系内仍旧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相互矛盾的地方,譬如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但是郭晓悦案件对疑罪从无的代价产生质疑,“疑罪从无”意味着“不冤枉一个好人”,而“命案必破”却是“不放过一个坏人”,细思之,二者暗含矛盾。对于这个案件来说,正义不仅会迟到,而且很可能不会抵达。“疑罪从无”的观点有利于被告人,不冤枉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讲,符合法治的要求,但从打击犯罪与社会影响来说,却放纵了犯罪嫌疑人,致使其罪行得不到惩处,令公众难以接受。但透过这一点可以看到我国法治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以及在对于激情犯罪中所采取的更为中庸的做法预示着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确在进步,但是却也会遗留下一系列的社会难题。协调体制内的矛盾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作用。

4.4. 法治建设与社会舆论

曾仕强说中国人有一个特点便是把法放在肚子里不说,心中有一杆叫做“理”的秤,嘴巴上专门讲情。无论是哪个热点的法律事件,都会在各种自媒体和平台上铺天盖地地袭来,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声音,自然不乏偏激极端的言论,当大家吵的沸反盈天的时候,很多人自以为都在道德高地、上帝视角,更有甚者,会引发各种骂战,大家都出奇一致地群情激奋、无日无之。但凡冷静一点的人就开始警惕这种以道德为主的情绪宣泄,由于媒体舆论的介入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使得法官无法独立公正地判案,反而引发的大规模道德舆论审判成为主流,甚至产生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言论自由。社会舆论的指引必将会形成一种所谓的“公平机制”,即一种惯性心理。建设法治国家它需要一个高度重视理性的社会舆论的前提。在我们这个社会每个人都着急着表达自己的观点,着急选边站队地表达个人立场,但是却往往不够理性,最后每个人都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在于欢案的各种分歧争议中可见一斑,中国的法治建设绝不会是在这种声强则理壮缺乏理性的社会舆论中前进的 [9] 。

4.5. 法治建设与人性

法“治”的是人,是人必有人性。法治与人性的关系绝对会是在未来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任何有关人类社会的科学最后都要回归人性,人性的善恶对每个人都没有区别,但是人性永远不会被定义,却会时刻面临考验。人性本善,但也只有法治,才能将人性之恶关进笼子里,才能生出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场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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