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Marx’s Critique and Transcendence of Hegel’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DOI: 10.12677/ACPP.2023.1211362, PDF, HTML, XML, 下载: 162  浏览: 274 
作者: 张玉凤: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关键词: 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批判性超越Marx Hegel Civil Society Critical Transcendence
摘要: 黑格尔可以说是现代意义上发展“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在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进行分析,最终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了明确区分。马克思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批判、研究,并在批判中,完成了对这一理论的扬弃,更是体现出对未来社会的建构,逐渐超越了黑格尔,形成了具有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市民社会理论。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有助于深化对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解,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Abstract: As the first person in civil society theory in the modern sense, Hegel clearly separated civil society from the stat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raditional civil society theory, and this was fully developed and embodied in his “Principles of Legal Philosophy.” Through his critical inheritance of Hegel’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Marx gradually surpassed Hegel and formed a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with materialist dialectics. Revisiting Marx’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and deepen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guiding us to further strengthen social construction.
文章引用:张玉凤.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与超越[J]. 哲学进展, 2023, 12(11): 2201-2205.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3.1211362

1. 引言

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也是西方理论界长期讨论的话题。黑格尔是第一个在理论上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开的人,但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只是国家的形式主义,马克思在发现理性国家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时,以黑格尔式的理性开始了展开了对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批判和超越。

2.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2.1. 市民社会的建构框架

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构成市民社会的要件主要有三个:

第一,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是由一群有自己目标的自主个体组成的,黑格尔把这些个体称为“自然必然性和任性的混合体”,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意志”。 [1] 这是一种基于本能的、基于欲望与需求的意志,是一种最原始、最直接的意志,而把它表现出来的人,就是一种利己主义,只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市民社会的全部活动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所有其他人的劳动与需求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 [2] 每个人需求的满足不可能单独实现,而必须找到满足他人需求的途径,而每个人在被他人满足的同时,也提供了满足他人需求的途径,因此,原本是个人的东西在背景和相互关系中变成了社会的。

第二,司法。为了确保需求体系的顺利运作和不同层次的所有权,就必须受到司法的保护,以便它们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正是通过“教养”,法获得了它的普遍有效性和客观现实性,使人们能够理解自己是普遍的人。法的客观现实性是指,法不能仅仅停留在人们的口头上,而必须为人们所知,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成为普遍共识,这是因为,如果他不知道自己的权利,那么他就不可能得到保护。除此之外,法要被人们所普遍遵守和运用,必须有一定的效力。

第三,警察和同业公会。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警方被视为拥有对基本建设工作的公众权威。在市民社会里,偶然的个人行为一旦超出了主体的控制范围,就会给他人带来伤害或者是非法的可能性,当生产者与消费者由于利益的差异而出现矛盾的时候,就需要一种超越双方的自觉的力量来调节。市民社会的成员不仅要求享有权利的自由,而且还要求市民社会具有内在的规律性和约束性,而这种强制权利的实现又要求警方以公共行政权的身份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技术、学历和私有财产的差异而造成的贫富差别,单凭警方是无法处理的,此时便需要行业公会的协助。公会是由一群根据特定技术的市民社会的成员组成的,公会的成员知道他们属于这个组织,所以他们会有意识地去维护这个组织的普遍利益,从而让他获得他应该拥有的尊严。在公会中,互帮互助是所有人都要遵循的准则,诚信得到了它真正的认可和荣耀,公会不仅能够帮助人们参加普遍性的国家活动,而且还是一个人们相互帮助的地方。

2.2. 市民社会矛盾的解决出路

那么,哪一种社会实体可以不受伦理精神的约束,以一种更高级的方式来实现人的发展呢?在黑格尔那里,答案就是“国家”。这里的国家强调的是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而非种族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它“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就是说它在观念上早已存在,并且是一种先验的东西,个人的真正自由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获得实现,因为只有国家才是个人在法律上获得解放的场所;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即合理性问题的解决也只能通过国家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当普遍性是法律所承认的时候,特殊性才有可能。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它是“高高地站在自然生命之上”的东西,所以“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神物”, [3] 它作为最高形式的社会组织,是调节市民社会内部冲突的力量,它不是外在的他物,而是内在于个体的存在。

3.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第一,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市民社会概念。在马克思的前期论述中,其市民社会的概念与黑格尔等人使用的“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在经历了森林盗窃事件之后,马克思才真正地重视和研究了物质利益的问题。在众多的利益和需求中,马克思认识到,其它的利益和需求都是以满足个体的物质需求为前提的,当个体追求物质需求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物质交流活动,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建立起社会交往关系的。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看作是对其它所有关系的总和的决定,也成为马克思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所生活的社会即是他能够接触到的最典型的市民社会形式,所以,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资产阶级社会”一词有时被用于“市民社会”的替代表达。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的经济性、私人性和私利性特征逐渐显现出来。在对私利的无休止的追逐下,人变成了利益与资本的俘虏,人变得不单纯,丧失了人的本质。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在转向经济学时,意识到资本主义下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完全异化的社会,为了消除异化,必须消除异化的根源,即消除私有制。马克思看到了“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4]

第三,作为“物质的交往形式”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具有历史性。因为市民社会最初并不存在,直到生产力的发展,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其出现创造了基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人类个体之间的一切物质交往构成的”。 [5] 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以生产力为基础的一种交往形态。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产水平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马克思在其《哲学的贫困》一书中,不断深入地进行着这一探索,他开始从生产关系的视角来详细地阐述市民社会,并且把交往形式、生产关系、市民社会这三个概念在语言上相互结合起来,从而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视角来阐述,市民社会是整个人类社会和历史的基石。

4.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4.1.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

第一,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本质的批判。黑格尔主要是从主观精神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需要的体系”,而马克思则与其视角截然相反,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关系来探索市民社会的本质。马克思承认黑格尔提出的市民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架构的观点,以及在研究国家与社会分离趋势中所采用的方法论即历史主义的积极意义,一并运用到之后的研究中。但是马克思不认同其“将历史的发展归结为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把市民社会归结为伦理精神的逻辑环节”等观点,批判黑格尔的这种历史主义方法论是以绝对精神为基础的,最终导致其陷入了绝对精神的陷阱中,他主张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要从现实入手,延伸到社会关系层面,经过分析,马克思最终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物质交往关系’,或者说是‘生产关系’”的新见解。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马克思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成为“社会物质关系”,对社会的认识从“需要体系”深化到“物质交往关系(生产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来认识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与黑格尔相比,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本质认识更为深刻。

第二,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批判。马克思在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从根本上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社会与家庭”的观点。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分离,从而使得市民社会从国家的政治性中摆脱了出来,这一点是以往古典“市民社会”所没有完成的事情,在黑格尔这里却有了新的突破,然而他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在黑格尔看来,政治国家界定市民社会,国家在二者的关系地位中占据高等级的支配地位,市民社会则属于被支配和管控的一方,这种倒因为果,倒果为因的关系,正是历史唯心主义者的狭隘之处。马克思看出了这种头足颠倒的关系,从而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6] , p. 397)针对黑格尔的这种错误观点,马克思经过深刻系统的分析,于1843年发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明确指出了他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上的错误认识,并且批判黑格尔的观点是一种“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与此同时,马克思也对黑格尔的观点进行了纠正,提出自己的想法,他认为应该是市民社会和家庭定义了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构成国家的先决和必要条件。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不是从属于国家的附属品,而是一切真正历史的发源地,正如人活在市民社会之中,物质生活和物质交往离不开市民社会一样,同时也伴随着经济关系。从唯物史观出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亦可以看出马克思是认为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真正决定因素。

4.2. 实现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超越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既对以往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作了概括总结,又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的一种创造性的发展,其主要特点是:马克思不仅对以往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括总结,而且在黑格尔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批判并提出新的见解,实现了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超越。具体体现在:

第一,将市民社会的理论分析引入到经济社会领域。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他从个人主观思想出发,认为构成市民社会的要件主要有三个:司法、警察和个人,将这三要素视为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其理论也都以此为基础而展开,脱离对现实的观察和思考,更无法解决现实问题。马克思经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发现了上述所提到的问题,对其展开批判,并以现实为背景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改进、超越。马克思发现在市民社会中人的本质是“物质的自私生活”,所以市民社会还应该包括人在社会中的物质交往,这样,司法、政治和警察就只能代表市民社会的核心内容,不能将其纳入到市民社会的范畴之中。据此,马克思提出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共包含了两层含义:广义上而言,市民社会概念是指所有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包括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狭义上的概念则特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有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样一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就超越了黑格尔的纯粹理论分析,立足于对市场经济社会的把握,从社会经济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就从黑格尔所说的“伦理关系”和“社会关系”转化为“社会物质关系”和“经济关系”,开始将市民社会置于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加以讨论,从而将市民社会的理论分析引入到经济社会领域。

第二,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纠正。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政治国家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这是两个体现自己的有限性的领域,而两者所构成的政治国家则是要超越这两个领域,体现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认为,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和家庭。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表示,市民社会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在这里马克思完全摆脱了黑格尔政治国家的概念,超越了政治革命的理论框架,从阶级统治的层面出发,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完整的阐述,由此,马克思不仅揭示了黑格尔在法、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上的错误,而且还把这一颠倒了的关系翻转过来,进而实现了对于黑格尔这一理论的超越。

5. 结语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将市民社会的概念拓展到经济领域,从经济层面理解市民社会,开创了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新范式。虽然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形成的,但是其中的合理内核对今日的中国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仍旧起着很大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玲华.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南宁: 广西大学, 2015.
[2]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1: 231.
[3] 张玲华, 雷德鹏. 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之批判[J]. 广西社会科学, 2014(4): 63-66.
[4] 林虹霞.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J]. 西部学刊, 2021(20): 15-17.
[5]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56: 41.
[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56: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