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显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体现是乡村土地制度治理困境,例如法律制度适用滞后、适用不力、意识淡薄等问题,由于各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不一致,部分群众不理解、法律适用在此存在空白领域、没有充足可适用的制度进行规制,使得该类问题难以解决。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土地制度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和落实,为更好保障农民权益、乡村振兴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法规政策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政府不断完善土地制度执法工作,土地被流转一方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土地流转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会进一步缩小。与此同时,现代科技的加持下,治理可以进一步实现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化,基层治理通过不断运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方式,促进社会生活、社会组织、乡村治理的形态提升与塑造,使得社会生活、社会组织、乡村治理变得更加智能化,促进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高度融合。
2. 实证探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类案件之司法现状审视
2.1. 我国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成效与不足
2.1.1. 适用滞后:乡村基层治理痛点
我国法治化进程从原先的中华法系成长为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吸纳了一些先进观点,也依然保留了一些传统的方式。例如,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完备的行政法典,但制定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体系。而单独地看基层治理的法治体系,从总体上看,虽然有法可依,但制度体系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体系显得混乱、无序,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适用不当或交叉不知如何适用,较大影响了基层治理中的法治化推进。如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村规民约等规定无法进行适用落实,那其制定就形同虚设,也拖后了法治化建设 [1] 。
基层治理的法律法规在实际落实中制度执行无法到位,法律执行的适用一直是很多学者密切关注的问题,基层法律法规在其实施适用中,面对的种种问题需要去直面应对。
民法典的规定填补了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本草纲目、百科全书,“三农”问题也包含其中。民法典不仅仅对作了全方位、多层次对于“三农”的民事主体的规定,而且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承包土地制度等农民密切关注方面的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还落实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2] ,落实了中央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等。可以这样描述,民法典为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给予了重要法律依据。
2.1.2. 适用不力:乡村基层主体行政服务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基层治理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司法的衔接上,与基层群众最密切联系的是基层服务组织,出现矛盾纠纷时通常由村组织或者相应执法人员先行进行劝导和解,但在劝解过程中,例如,农村土地征收中,执法主体可能是征收主体,此时群众无法信服、质疑行政服务能力。基层执法司法人员总体水平有限,执法队伍需要加强,执法机构的重叠力量依然突出,执法问责机制尚未建立。乡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权有限。
面对双重的沉重责任和压力,农村自治组织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一方面,自治组织的成员如果缺乏经验,故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无法很好地实施基层治理与管理,另一方面,采用民主监督趋于形式、浮于表面,未完善具体的实施程序,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问责制和救济机制未完善实施等,导致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实施不力,重大决策事项的人民主监督不够,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基层群众自治。
2.1.3. 意识淡薄:基层治理维权之痛
站在群众角度,法律是他们的维权方式与保障,但其规则意识可能相对滞后,没有同步权利与义务观念,其次基层群众中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问题严重,使得法律规则意识更加淡薄,还有就是普法教育流于形式,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比较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基层法治建设。
2.1.4. 征收痛点:土地征收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正在逐步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劳动力流动性得到了空前的便利化,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增收增产势头蒸蒸日上。但是社会经济得到发展、人们收入得到提高的同时,处于城市边缘的土地却面临种种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首先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进一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导致市场需求扩大,进而导致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城市因发展的需要不断吞噬着城市边缘的土地,导致城市边缘土地被政府大量征收;其次,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比如城市固体垃圾处理问题不当,就近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郊区,导致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的土地沦为城市生活垃圾场,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再则,城市边缘或者面临被征地者由于和政府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很多人不愿意搬迁,跟整个城市发展的步调不一致,这种落差往往形成所谓的“贫困区房”,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进步;最后,城市因为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征收土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很多被征地者不愿意低价出让自己的土地,因此不能和政府之间达成一致的拆迁意见,进而导致政府和被征地者因为拆迁关系紧张,矛盾尖锐,阻碍了城市的进步和农村的发展 [3] 。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东西差距和城乡二元化经济发展差距,国家在制定城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时,只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标准授权给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正因如此,基于各地政策不一致从而导致政府拆迁与被征地者反对拆迁引发的暴力冲突时有发生。政府暴力拆迁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现阶段规范政府拆迁行为的有效立法不健全,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很多被征地者与政府之间不能达成有效和解。政府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往往对被拆迁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有的政府甚至还与被拆迁方商定给被拆迁方一处住宅满足被拆迁方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矛盾冲突的根源在于政府和百姓能否就拆迁赔偿达成一致的和解。一般来说,政府以较少的征收补偿款获得土地,被征地者是不愿意达成和解的,其诉求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因此才会出现被征地者暴力抗法,政府的拆迁补偿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一纸空文,因为没有人愿意配合,政府又拿这种人没有办法,所以导致拆迁相关的行政补偿遇到窘境:该怎么补偿,补偿到底按照怎样的标准,俨然成了政府无法回避而且愈发现实的问题。行政主体的赔偿金额是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然而按照我国现有的标准来看,房屋征收安置费 = 搬迁补助费 +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4]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征收标准一直备受争议,究其原因,还是各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不一致,部分群众不理解,法律适用在此存在空白领域使然,没有充足的可适用的法律进行规制,使得该类问题难以解决。
2.2. 我国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对农村土地制度重构的重大意义
基层组织仿若是国家组织体系的“神经末梢”,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点。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是在基层治理领域中具体呈现与运用了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是立法与司法的重要领域,基层建设是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利器。在战国时期,在短时间迅速崛起的秦国,正是充分实行了变法,通过依法治国,在基层中有效执行变法,全国推变法,以法以规治国,从而达到良好的治理情形 [5] 。由此可见,基层是反映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航塔”,也是法律是否贯彻落实生效的重要写照。法律在基层通过坚决的贯彻实施,从而才能在经济社会生活、社会建设中体现效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通过运用法律、采用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矛盾纠纷,依法依规才能获得群众的长期认可与信服,有效解决矛盾纠纷,这是基层治理难题破解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基层治理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
3.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征地补偿机制的影响与检视
3.1. 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乡村振兴治理新理念
乡村治理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心。党和国家高度充分重视乡村社会治理。党和国家通过采取推进一系列“三农”政策,着力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及经济发展,着力加强农民生活的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整体状况直接呈现乡村社会的进步和转变,因此,党的“三农”政策和措施对于乡村社会治理、乡村土地制度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及作用。法治社会建设以基层治理为基础,以乡村治理为基点,以乡村治理为落脚点,因此乡村基层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要正视并面对的方面,基层治理应与社会的转变和发展互相适应,经于此,社会治理才能基于基层治理建设进行不断创新。
3.2.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乡村基层治理内涵
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总目标,在这一宏观时代背景下,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为了实现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的建设内容是必然选择和应有之义。乡村基层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一环,做好基层治理工作,要解决基层治理中面临的矛盾纠纷,使其在法治途径中得以解决,实现治理法治化,乡村振兴得以实现。在这个大的宏观时代背景下,十九大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成为了矛盾发生的主要缘由,而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发展也面临着严重的不平衡,目前社会发展最大的不平衡存在于城乡之间,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的不充分。当前乡村发展不充分导致的衰落现象是当前主要矛盾最凸显的显示。即使乡村社会的衰落现象是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中都会面临出现的普遍问题,但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与任务下,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乡村振兴是现代化实现的必有之义。
4.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司法救济的法治逻辑与路径解析
4.1. 探析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司法救济的法治逻辑
从现有案件分析,农村土地纠纷是基层治理中常见的矛盾纠纷,同时也是治理不可回避的问题。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由此可见,政府对房屋的土地征收是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民集体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突出农村土地规划引领,政府虽然获得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但是政府需要给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补偿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约定和限制,因此,房屋土地征收是政府和被征收者之间的通过沟通协商达到一致补偿意见从而进行行政征收的双方行政行为。但是,作为房屋的被征收征用人,其处于被征收人的位置,对于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法律是维权工具,但法律意识仍然淡薄,并没有一个理性的认知,即便能查到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灵活运用,导致法律适用难以发挥应有效用。政府和土地被征收者往往因为利益纠纷不能就房屋补偿达成一致的意见,有时会因意见分歧严重而产生暴力冲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希冀就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力求在政府和被征收者之间找到平衡,合理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难题,以法治逻辑进行问题解决,始终将法治和法治思维融入到基层治理、土地征收之中 [6] 。
4.2.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建设路径新探
4.2.1. 完善权利制约监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政府部门权力过大,极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而权力一旦泛滥,将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进而滋生腐败,产生权钱交易,进而危害整个社会。政府在土地征收时应当有相关责任问责机制,而且应当设置必要的监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需要哪些文件,哪些需要收费、收费多少都应当有规范的标准,而且所涉及重大事项除了领导审查,还需要全程录音录像,甚至有监察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审核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自身监管防范,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也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有效遏制权力寻租等一系列腐败问题。
4.2.2. 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如果政府部门在拆迁时相关制度和措施不透明,将会导致政府相关人员随意暗箱操作,进而导致政府与被征收者的矛盾凸显,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7] 。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作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阳光下的政府才是真正意义上透明的政府,政府之所以在征地问题上和被征收者矛盾激化甚至大动干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府与群众的沟通不力,部分群众无法理解,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亟待修订和补充,所以在今后解决类似于土地征收问题应当加强立法、合理司法。同时规范政府执法,在阳光的监督下,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透明化措施,将政府的权利规范化,化解政府同拆迁者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4.2.3. 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加强监管措施,多种监管方式并存。建构适合乡村本土的多元主体“利益制衡”机制。如果征收过程中能够给被征收人以足额的经济补偿,使其房屋被拆除后的居住、生活条件有升无降,使被拆迁人利益不受损害,这样的拆迁行为就是造福于民,被拆迁人不会不配合拆迁工作。同时,明确拆迁标准,防止部分人狮子大开口,侵犯国家利益。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权力滥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在这里笔者简单罗列相关监管的职能部门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内部的纪律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网络。之所以罗列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因为司法监督效果显著;而政府内部的纪律监察部门可以直接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有效对政府的行为实施管理;新闻媒体和网络是舆论监督方式。
4.2.4. 政府完善土地征收执法工作
耐斯托依曾说:每一个进步表面看来都比实际进步更伟大。近年来,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多,涉及面也越来越广,直接导致对被征地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从而带来一系列良好的社会反响。
首先,立法注重程序化操作,通过立法前的实际调查和听取相关专家的指导建议,充分吸收相关权威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评估并作出更好的决策;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
其次立法更加注重倾听民意,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民情和百姓切实需求,知道百姓的关切,并通过组织政府、房产开发商和被征地者三方参与的协商会来共同商讨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求实现民众和开发商之间的和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政府公信力。
最后,政府在行政公开上也更加积极作为。通过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及时公布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披露不法现象,相关行政补偿标准充分征求民意后公布网站供民众监督,并对行政补偿款项的动态流动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切实维护了征地者的权益,从而有效遏制征地乱象。
4.3.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实体法律的实施对房屋征收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正、1次修订,一度缓解了政府和被征收者之间的矛盾。因为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做出了必要说明,但是在实际法律运行中又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政府单独制定统一的标准限制土地赔偿和土地补偿款额;有些人利用手中权力对征地赔偿款大肆侵吞;相关征地补偿款项经过下一级分发,下级截留导致款项被侵占挪用等等。总之,一系列的问题随着土地征收问题的凸显而愈发令人关注。而2011年签发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定了政府在进行行政征收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各地相关标准执行行政补偿,因地制宜地适用各地的标准来进行补偿 [8] 。对权力的约束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度,而立法确实能够实现对权益侵害一方以必要的保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和落实,因此,在未来的实践发展过程中,通过立法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土地被征收一方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土地征收造成的影响也会进一步不断缩小,被征地者的权益从而得到更好地维护。
4.3.2. 民法典的诞生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的修改体现在物权编方面,民法典物权编较之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中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二是顺应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三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物权法公布之前,中国曾经想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被征地者合法财产保护,当然也包括征地的保护。但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经济自主权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经济的繁荣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稳固繁荣发展,必须对政府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这时候《物权法》便应运而生了。《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规定明确保护了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对于征地而言,这就需要政府和房产商在征收土地时必须考虑被征地者的诉求,任何部门不得随意侵害公民的物权。在民法典公布之前,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对征收集体土地支付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进行了规定,本次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对物权法原条文予以修改,将其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适应,避免法律规定的冲突。
从物权的性质上可以看出,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政府作为行政拆迁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合法的程序对被征收土地者进行合理的补偿后才能够在被征地方土地上进行征收,因为这种绝对的排他性物权不容任何非物权所有人觊觎。法律正是通过对物权的绝对性保护,从而实现了对被征收者权益最有效的维护的。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从国家法律层面保护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纵观民法典制定的整个过程,几多曲折,该法最终确立,充分说明民法典已经是时代的需要、历史发展的需要,而土地被征收者可以通过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管理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管理法是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这样便限制了滥用规则,征收必须通过合法程序与方式来完成,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管理法无疑让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从而在法律层面对征收行为进行约束,促进土地征收朝着法治化方向稳步发展。
从立法、制度改革、加强监督和完善法治等方面着手,依法依规规范行政征收行为,通过多方协商,构建司法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切实保护好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实施应当以事实为准绳,所以立法部门从社会实践出发,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好被拆迁者的权利,政府审慎用权,合理补偿,房产商兼顾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肩负起自身的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主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政府以人为本,实施政策高效便民,方式合理适当,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以此才能化解政府与被征收方、房地产商与被征收方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