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慎刑”理念内涵
对于“慎刑”,“慎”有谨慎、小心之义,“刑”是指刑罚,顾名思义,“慎刑”即谨慎适用刑罚。《贞观政要》卷五论公平指出:“后王虽未能遵,专尚仁义,当慎刑恤典,哀敬无私”,强调帝王须慎重地运用刑典,力求公正无私,才能治理好国家。有学者提出“慎刑”,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施用刑罚要慎重从事 [1]。慎刑理念的核心要义就在于谨慎适用刑罚。
2. 唐律坚持慎刑理念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思想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的唐律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并且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其后历朝历代立法都以唐律为模板。与此同时,唐律的影响传播海外,极大地影响了古代东南亚等国家的立法。《唐律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是唐律的代表之作,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不论是立法思想、原则、还是罪刑的设置,都体现了“慎刑”理念,这与唐律立法背景和立法思想息息相关。
2.1. 唐律立法背景
唐律制定者吸取隋朝经验,取缔酷刑,强调慎刑。隋朝《大业律》虽然标榜宽刑,但是隋炀帝无视法典,而且恢复车裂、枭首等酷刑,甚至开创诛九族的先例,使法典沦为一纸空文。隋朝暴政重刑最终激起民变。隋大业十三年(617年),唐国公李渊于晋阳起兵,次年称帝建立唐朝。唐代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主张君主统治要宽容,立法宽平简约,慎用刑罚。
2.2. 唐代立法思想
唐代立法吸收隋朝教训,主张宽平慎刑,且深受儒家德与礼思想影响。法律作为统治者统治社会的工具,满足社会管理的需求,由唐代立法思想指导。唐代立法思想主要体现为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依律慎刑、重在宽简,法律统一、稳定。
1)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代的立法深受儒家的道德、伦理以及礼制思想的影响,体现为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所谓德,是指君主以宽仁治天下;所谓礼,是指以纲常教化臣民。 [2] 《唐律疏议》的序言中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由此可见,唐代立法中,德与礼是维护统治的核心和根本,而刑罚只是辅助手段与工具。唐代统治着主张以宽仁治天下,道德教化是主要手段,刑罚是道德教化无法满足管理需求时的辅助手段。
2) 依律慎刑、重在宽简
依律慎刑、重在宽简,是指立法应当宽缓简约,慎重适用刑罚。唐高祖建国初期就强调“法应简约,使人易知”;唐太宗也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告诫大臣“用法务在宽简”。唐代在立法活动中形成了一系列体现宽简慎刑的制度条文,如《唐律疏议》第十二篇《断狱律》中就规定“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这就限制司法官吏必须依律断案,有利于避免官吏滥用权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法律统一、稳定
唐代统治者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以保证法制的通行和政权的稳定。这就意味着律文所表达的含义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虽然此后唐律的内容与条文也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但总体上还是延续了之前的框架结构与内在价值。
3. 《唐律疏议》中慎刑理念之体现
《唐律疏议》三十卷,共五百条,分为十二篇:《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从《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篇的《名例律》,该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刑名、法例以及字义。刑名是指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准则,如五刑、赎刑等。法例是指定罪量刑过程中的通则性条款,如共同犯罪、自首等。字义是指阐明法典中涉及的法律术语的含义。第二部分是《唐律疏议》的后十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分则部分,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罪责刑。《唐律疏议》条文设置、罪刑设置都体现的慎刑理念,具体如下。
3.1. 律条简约,规范详备
秦律被后人称为“繁于秋荼,密如凝脂”,突出秦律篇目冗杂、条文繁复,汉律更是多达数百万字,而唐律与前两者截然相反。《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唐律律条简约、内容凝练,却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其条文的严密与凝练。这不仅反映唐代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律条简约的本身就是慎刑的体现。
3.2. 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
《唐律疏议》中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了相应的减免、缓用制度,如老人幼童、身有残疾者、患有疾病者、孕妇、贵族等,体现慎刑理念。
1) 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唐律针对年老者、年幼者、身有残疾者以及患有疾病者而犯罪的,制定了宽容处罚的制度。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九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以年龄等多因素来对犯罪者减轻、免除处罚,是唐律中进步的内容,均体现了慎刑、恤刑的理念。
2) 对孕妇延缓用刑原则
《断狱篇》中规定:对于触犯死罪应当被处决的怀孕妇女,必须在孩子出生一百天之后才能执行刑罚;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如果按照律令应当拷问以及处以笞刑、杖刑刑罚时,必须在孩子出生一百天之后才能执行刑罚;对违反该规定的官员,要以杖刑一百处罚 [3]。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怀孕妇女的宽缓与照顾,且规定了对违法官吏处以刑罚,条文内容人性化,是慎刑理念的体现。
3) 八议制度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群体减免刑罚的制度。依据唐律,八种权贵群体犯应被判处死刑的罪行,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须将该犯罪行记录在案上报中央,在经过大臣议定后,再由皇帝最后裁决,一般均能免除死罪;犯流罪以下之罪,一律先减一等,之后再以官当或者赎论处 [4]。八议制度无疑是封建特权的体现,在法律层面上对封建贵族阶级的维护,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唐代社会少杀、少罚的状况。
3.3. 刑罚轻缓,严格限制死刑
《唐律疏议》废除了前代法律设置的酷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创设加役流刑。同时,唐律规定裁量刑罚上限,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并规定了适用死刑需经过“三复奏”或“五复奏”程度,极大降低了死刑的适用。
1) 废除酷刑,确立五刑
唐律中废除了枭首、凌迟等酷刑,确立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与此同时,唐律中进一步降低了五刑的残酷程度。笞刑是指用荆条或小竹板击打受刑人的臀部和腿部,避开了背部等易受伤害部位;唐律中规定了适用杖刑的上限:因故累加受杖者,合计不得超过两百杖;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每增加半年为一等。比较于隋律,唐律降低了徒刑的期限。这三种刑罚,除了是用刑罚来惩罚、警戒犯罪人,更是包含耻辱刑的意味,以此来教化臣民,而非以酷刑震慑臣民。相比于隋律,唐律中大大下降了流刑的流放距离与居作时间。唐律中死刑是五刑制度中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分为斩和绞两等。五刑制度设置本身及其适用细则都反映出唐律的宽缓,反映其慎刑理念。
2) 设置量刑上限
《唐律疏议》中以“罪止”设置了量刑上限,如《擅兴》“遣番代违限”条:“诸镇、戍应遣番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唐律中的“罪止”大多数表述出现在注、疏中,律文中出现的有66次,占总数的近百分之三十;“罪止”仅出现在律文中的有62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四 [5]。设置量刑上限,确定了刑罚累计的上限,促使司法官吏在唐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的刑罚、刑种、刑期,避免司法官员滥用刑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犯罪人权益,明显体现了慎刑理念。
3) 严格限制死刑程序
唐律不仅减少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严格限制死刑程序。依据唐律,死刑需要“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后,再经过“三复奏”或“五复奏”程序后才能执行。在此条文下,一个罪犯若被死刑,位处京师需要五复奏,位在诸州则需要三复奏,并且执行死刑应在复奏批准下达三日后执行,如果没有等到下达的复奏就对罪犯处以死刑,处刑者将被处以流刑,即流二千里。死刑复奏制的确立,虽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但同时也体现了整体的慎刑理念。
4) 创设加役流刑
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其中流刑分为三等,因此也称为“三流”,即流两千里、流两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服劳役期限均为一年。唐律在“三流”之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劳役期限为三年。加役流是流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罚,其降低了死刑的适用。
4. 唐律慎刑理念之影响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的唐律对于封建社会乃至当时世界多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着重体现如下。
4.1. 对唐代法制的影响
《唐律疏议》承袭历代立法的成果,同时又在创新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保辜制度、“七杀”理论等,融合了封建法典的共性与时代发展的特性于一体,对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唐朝建立后,国家处于和平稳定的时期,唐律体现的“慎刑”理念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国家统治,促进社会发展。
4.2. 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唐律的代表之作,被誉为唐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其后各朝的立法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宋朝法典《宋刑统》采用了《唐律疏议》的大部分条文,《大明律》也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进行制定,而清朝的立法又以“清承明制”为原则。《唐律疏议》中体现的慎刑理念能够应用到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大多的条文也被后世吸收采用,影响深远。
5. 学古知今:慎刑理念之启示
慎行理念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对人的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唐律疏议》不论是立法思想、原则、还是罪刑的设置,都体现了“慎刑”理念,这与现代“轻刑化”的思想不谋而合。学古而知今,时至今日,唐代慎刑理念对法治建设也有一定启示。
5.1. 坚持条文简约,内容详备
刑法的特性之一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刑法对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要进行调整。 [6] 刑法这一特性也就要求刑法应当具有完备性,即刑法条文的设置要能涵盖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条文的内容应该详细完备,满足刑法规制需求。同时,刑法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刑法要保持谦抑性。因此,刑法将某一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认定为犯罪,需要慎之又慎。对某一行为,如果其他法律能够调整,就不需要刑法的介入,无须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因此,这也要求刑法立法中要简约。
《唐律疏议》共502条,却全面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现代立法深刻启示。在刑法的立法中,要坚持条文简约,内容详备,做到保持刑法调整广泛性与刑法谦抑性保持一致。
5.2. 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
《唐律疏议》中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至今都很深远的意义。我国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第十九条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多起未成年学生杀害教师、未成年子女杀害父母等案件,引起公众广泛讨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做出回应,规定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社会新状况调整法律条文规定,并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做出严格限定,这也体现着慎刑理念。
5.3. 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唐律疏议》中五刑的设置以及死刑复核制是“慎刑”理念的重要体现,这与如今“轻刑化”的思潮也是不谋而合的。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刑法修正案(九)》在刑罚的执行上作出重大调整,如进一步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同时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众多学者、法律工作者、公众都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改革方向予以肯定,此次立法修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谦抑性要求,控制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如果适用其他部门法,已经能够打击不法行为,保护法益,刑法就不会进行干预;适用较轻刑罚已经达到了打击不法行为、保护法益的程度,刑法就不会适用较重刑罚。警惕刑法可能的扩张和滥用,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是慎刑理念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