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慎刑”理念之体现与启示
The Embodiment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in Tang Code
DOI: 10.12677/DS.2022.81007, PDF, HTML, XML, 下载: 329  浏览: 1,900 
作者: 刘 慧: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唐律疏议慎刑轻刑化 Tang Code Cautious Punishment Light Punishment
摘要: 慎刑理念的核心要义就在于谨慎适用刑罚。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依律慎刑、重在宽简,法律统一稳定为立法思想,律条简约、规范详备,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刑罚轻缓、严格限制死刑,不论是立法思想、原则、还是罪刑的设置,都体现了“慎刑”理念。这与现代轻刑化的思想不谋而合,也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启示:坚持条文简约,内容详备;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Abstract: The core of the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lies in the prudent application of punishment. The Tang law represented by Tang Cod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and exerts a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the later generations. Tang Code takes morality as the base, punishment as the use, prudence in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emphasis on leniency and simplicity, and unification and stability of law as the legislative thought, and mitigated or exempted punishment for special groups, and imposed light penalties and strict restrictions on death penalty. No matter in legislative thought, principle or setting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Tang Code embodies the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This happens to coincide with the modern thought of light punishment, but also to the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of enlightenment: adhere to the simple provisions, detailed content; mitigating or exempting punishments for special groups; comply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light punishment.
文章引用:刘慧. 《唐律疏议》“慎刑”理念之体现与启示[J]. 争议解决, 2022, 8(1): 42-47. https://doi.org/10.12677/DS.2022.81007

1. “慎刑”理念内涵

对于“慎刑”,“慎”有谨慎、小心之义,“刑”是指刑罚,顾名思义,“慎刑”即谨慎适用刑罚。《贞观政要》卷五论公平指出:“后王虽未能遵,专尚仁义,当慎刑恤典,哀敬无私”,强调帝王须慎重地运用刑典,力求公正无私,才能治理好国家。有学者提出“慎刑”,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施用刑罚要慎重从事 [1]。慎刑理念的核心要义就在于谨慎适用刑罚。

2. 唐律坚持慎刑理念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思想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的唐律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并且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其后历朝历代立法都以唐律为模板。与此同时,唐律的影响传播海外,极大地影响了古代东南亚等国家的立法。《唐律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是唐律的代表之作,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不论是立法思想、原则、还是罪刑的设置,都体现了“慎刑”理念,这与唐律立法背景和立法思想息息相关。

2.1. 唐律立法背景

唐律制定者吸取隋朝经验,取缔酷刑,强调慎刑。隋朝《大业律》虽然标榜宽刑,但是隋炀帝无视法典,而且恢复车裂、枭首等酷刑,甚至开创诛九族的先例,使法典沦为一纸空文。隋朝暴政重刑最终激起民变。隋大业十三年(617年),唐国公李渊于晋阳起兵,次年称帝建立唐朝。唐代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主张君主统治要宽容,立法宽平简约,慎用刑罚。

2.2. 唐代立法思想

唐代立法吸收隋朝教训,主张宽平慎刑,且深受儒家德与礼思想影响。法律作为统治者统治社会的工具,满足社会管理的需求,由唐代立法思想指导。唐代立法思想主要体现为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依律慎刑、重在宽简,法律统一、稳定。

1)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代的立法深受儒家的道德、伦理以及礼制思想的影响,体现为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所谓德,是指君主以宽仁治天下;所谓礼,是指以纲常教化臣民。 [2] 《唐律疏议》的序言中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由此可见,唐代立法中,德与礼是维护统治的核心和根本,而刑罚只是辅助手段与工具。唐代统治着主张以宽仁治天下,道德教化是主要手段,刑罚是道德教化无法满足管理需求时的辅助手段。

2) 依律慎刑、重在宽简

依律慎刑、重在宽简,是指立法应当宽缓简约,慎重适用刑罚。唐高祖建国初期就强调“法应简约,使人易知”;唐太宗也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告诫大臣“用法务在宽简”。唐代在立法活动中形成了一系列体现宽简慎刑的制度条文,如《唐律疏议》第十二篇《断狱律》中就规定“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这就限制司法官吏必须依律断案,有利于避免官吏滥用权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法律统一、稳定

唐代统治者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以保证法制的通行和政权的稳定。这就意味着律文所表达的含义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虽然此后唐律的内容与条文也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但总体上还是延续了之前的框架结构与内在价值。

3. 《唐律疏议》中慎刑理念之体现

《唐律疏议》三十卷,共五百条,分为十二篇:《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从《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篇的《名例律》,该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刑名、法例以及字义。刑名是指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准则,如五刑、赎刑等。法例是指定罪量刑过程中的通则性条款,如共同犯罪、自首等。字义是指阐明法典中涉及的法律术语的含义。第二部分是《唐律疏议》的后十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分则部分,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罪责刑。《唐律疏议》条文设置、罪刑设置都体现的慎刑理念,具体如下。

3.1. 律条简约,规范详备

秦律被后人称为“繁于秋荼,密如凝脂”,突出秦律篇目冗杂、条文繁复,汉律更是多达数百万字,而唐律与前两者截然相反。《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唐律律条简约、内容凝练,却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其条文的严密与凝练。这不仅反映唐代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律条简约的本身就是慎刑的体现。

3.2. 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

《唐律疏议》中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了相应的减免、缓用制度,如老人幼童、身有残疾者、患有疾病者、孕妇、贵族等,体现慎刑理念。

1) 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唐律针对年老者、年幼者、身有残疾者以及患有疾病者而犯罪的,制定了宽容处罚的制度。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九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以年龄等多因素来对犯罪者减轻、免除处罚,是唐律中进步的内容,均体现了慎刑、恤刑的理念。

2) 对孕妇延缓用刑原则

《断狱篇》中规定:对于触犯死罪应当被处决的怀孕妇女,必须在孩子出生一百天之后才能执行刑罚;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如果按照律令应当拷问以及处以笞刑、杖刑刑罚时,必须在孩子出生一百天之后才能执行刑罚;对违反该规定的官员,要以杖刑一百处罚 [3]。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怀孕妇女的宽缓与照顾,且规定了对违法官吏处以刑罚,条文内容人性化,是慎刑理念的体现。

3) 八议制度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群体减免刑罚的制度。依据唐律,八种权贵群体犯应被判处死刑的罪行,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须将该犯罪行记录在案上报中央,在经过大臣议定后,再由皇帝最后裁决,一般均能免除死罪;犯流罪以下之罪,一律先减一等,之后再以官当或者赎论处 [4]。八议制度无疑是封建特权的体现,在法律层面上对封建贵族阶级的维护,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唐代社会少杀、少罚的状况。

3.3. 刑罚轻缓,严格限制死刑

《唐律疏议》废除了前代法律设置的酷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创设加役流刑。同时,唐律规定裁量刑罚上限,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并规定了适用死刑需经过“三复奏”或“五复奏”程度,极大降低了死刑的适用。

1) 废除酷刑,确立五刑

唐律中废除了枭首、凌迟等酷刑,确立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与此同时,唐律中进一步降低了五刑的残酷程度。笞刑是指用荆条或小竹板击打受刑人的臀部和腿部,避开了背部等易受伤害部位;唐律中规定了适用杖刑的上限:因故累加受杖者,合计不得超过两百杖;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每增加半年为一等。比较于隋律,唐律降低了徒刑的期限。这三种刑罚,除了是用刑罚来惩罚、警戒犯罪人,更是包含耻辱刑的意味,以此来教化臣民,而非以酷刑震慑臣民。相比于隋律,唐律中大大下降了流刑的流放距离与居作时间。唐律中死刑是五刑制度中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分为斩和绞两等。五刑制度设置本身及其适用细则都反映出唐律的宽缓,反映其慎刑理念。

2) 设置量刑上限

《唐律疏议》中以“罪止”设置了量刑上限,如《擅兴》“遣番代违限”条:“诸镇、戍应遣番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唐律中的“罪止”大多数表述出现在注、疏中,律文中出现的有66次,占总数的近百分之三十;“罪止”仅出现在律文中的有62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四 [5]。设置量刑上限,确定了刑罚累计的上限,促使司法官吏在唐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的刑罚、刑种、刑期,避免司法官员滥用刑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犯罪人权益,明显体现了慎刑理念。

3) 严格限制死刑程序

唐律不仅减少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严格限制死刑程序。依据唐律,死刑需要“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后,再经过“三复奏”或“五复奏”程序后才能执行。在此条文下,一个罪犯若被死刑,位处京师需要五复奏,位在诸州则需要三复奏,并且执行死刑应在复奏批准下达三日后执行,如果没有等到下达的复奏就对罪犯处以死刑,处刑者将被处以流刑,即流二千里。死刑复奏制的确立,虽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但同时也体现了整体的慎刑理念。

4) 创设加役流刑

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其中流刑分为三等,因此也称为“三流”,即流两千里、流两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服劳役期限均为一年。唐律在“三流”之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劳役期限为三年。加役流是流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罚,其降低了死刑的适用。

4. 唐律慎刑理念之影响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的唐律对于封建社会乃至当时世界多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着重体现如下。

4.1. 对唐代法制的影响

《唐律疏议》承袭历代立法的成果,同时又在创新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保辜制度、“七杀”理论等,融合了封建法典的共性与时代发展的特性于一体,对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唐朝建立后,国家处于和平稳定的时期,唐律体现的“慎刑”理念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国家统治,促进社会发展。

4.2. 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唐律的代表之作,被誉为唐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其后各朝的立法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宋朝法典《宋刑统》采用了《唐律疏议》的大部分条文,《大明律》也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进行制定,而清朝的立法又以“清承明制”为原则。《唐律疏议》中体现的慎刑理念能够应用到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大多的条文也被后世吸收采用,影响深远。

5. 学古知今:慎刑理念之启示

慎行理念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对人的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唐律疏议》不论是立法思想、原则、还是罪刑的设置,都体现了“慎刑”理念,这与现代“轻刑化”的思想不谋而合。学古而知今,时至今日,唐代慎刑理念对法治建设也有一定启示。

5.1. 坚持条文简约,内容详备

刑法的特性之一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刑法对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要进行调整。 [6] 刑法这一特性也就要求刑法应当具有完备性,即刑法条文的设置要能涵盖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条文的内容应该详细完备,满足刑法规制需求。同时,刑法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刑法要保持谦抑性。因此,刑法将某一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认定为犯罪,需要慎之又慎。对某一行为,如果其他法律能够调整,就不需要刑法的介入,无须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因此,这也要求刑法立法中要简约。

《唐律疏议》共502条,却全面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现代立法深刻启示。在刑法的立法中,要坚持条文简约,内容详备,做到保持刑法调整广泛性与刑法谦抑性保持一致。

5.2. 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

《唐律疏议》中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至今都很深远的意义。我国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第十九条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多起未成年学生杀害教师、未成年子女杀害父母等案件,引起公众广泛讨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做出回应,规定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社会新状况调整法律条文规定,并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做出严格限定,这也体现着慎刑理念。

5.3. 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唐律疏议》中五刑的设置以及死刑复核制是“慎刑”理念的重要体现,这与如今“轻刑化”的思潮也是不谋而合的。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刑法修正案(九)》在刑罚的执行上作出重大调整,如进一步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同时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众多学者、法律工作者、公众都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改革方向予以肯定,此次立法修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谦抑性要求,控制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如果适用其他部门法,已经能够打击不法行为,保护法益,刑法就不会进行干预;适用较轻刑罚已经达到了打击不法行为、保护法益的程度,刑法就不会适用较重刑罚。警惕刑法可能的扩张和滥用,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是慎刑理念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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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蒲坚. 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M]. 第三版.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5: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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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晓林. 唐律中的“罪止”: 通过立法技术表现的慎刑与官吏控制[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4):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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