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出淤泥而不染”或者说“洁身自好”是一种重要的道德现象,是儒家理想人格即君子人格的重要外在表现,是道德教育的目标之一。但是,道德教育的理论尚未解释“出淤泥而不染”的发生机制,因此也尚未提出促进“出淤泥而不染”的方法。研究以考试诚信为着眼点,通过问卷调查解释“出淤泥而不染”的发生机制,从而为相关道德教育的实践提供借鉴。
1.1. 考试情境中的“出淤泥而不染”
研究发现,在目睹他人作弊之后,大量学生不仅在行为层面上发生消极变化,从不作弊转向作弊(Brodie et al., 2014; Wray et al., 2016),而且内在的作弊态度也发生消极的变化,从反对、不支持转向接受和支持(Cooper, Blackman, & Keller, 2016)。可以说,在目睹他人作弊之后,观察者的考试诚信由表及里地发生了“近墨者黑”的过程。已有研究发现,观察者作弊态度“近墨者黑”的内在机制是负强化,具体地说,他人作弊通过社会损失(社会比较中的相对损失)中介作用导致观察者作弊态度的变化(舒首立,杨沈龙,白洁,郭永玉,2017)。这种态度变化背后深刻的根源是“趋利避害”的基本人性。对于大多数人,态度的形成和改变具有功利性,当不采取某种行为就会遭遇利益损失而采取某种行为就能避免利益受损时,损失的减少对这种行为就具有负强化作用,个体就会对这种行为持正面态度(Williams, Kern, & Waters, 2016; Tanner, Medin, & Iliev, 2008)。态度变化的这种功利性,符合行为主义对人性的假设,即人是受物质利益驱使的“动物”。
虽然“近墨者黑”现象广泛存在各个领域,但是“出淤泥而不染”的现象也同样存在,并非所有的人都是受利益驱使的“动物”。面对同样的外部影响,并非所有人都会被“污染”。正如孔子所言:“不曰坚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缁”(《论语•阳货》)。这就暗示了人格差异性的作用。态度领域的研究表明,虽然态度的形成与改变具有功利性,很多人难以抵抗利益得失对态度形成与改变的强大动力作用,但是仍然有一些人成为例外(Williams, Kern, & Waters, 2016)。这指明了“出淤泥而不染”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抵御利益得失的影响。如果个体具有某种人格特质能抵御利益得失的影响,就能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同时,已有研究指出,人们对世俗的事务进行决策和判断时普遍遵循利益交换法则,但是当某种行为作为态度的对象与个体某种神圣的价值观联系时,个体就会拒绝在道德和利益之间做交易,从而拒绝因为利益得失而改变对这种行为的态度(Tanner, Medin, & Iliev, 2008; Baron & Ritov, 2009)。可见,神圣性是抵御利益诱惑的根本原因。虽然儒家没有明确指出“出淤泥而不染”背后的人格因素,但是自尊恰恰正是将自己的人格尊严视为神圣之物的儒家理想人格(高德胜,2012),因此有必要探讨自尊是否具备“出淤泥而不染”的作用。
1.2. 出淤泥而不染:自尊的心理动力作用
在儒家文化中,自尊即尊重自己,指不向别人卑躬屈膝、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现代汉语词典,2012),自尊的人,“视一己之身心,如泰山之重,如金玉之贵,如神明之灵,如明镜之辉”(邹德谨,蒋正陆,秦同培,1919),认为自己人格的尊严高贵而神圣,不因任何的威逼利诱而做出任何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事情,因此“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 (袁贵仁,1993)。自尊的人因为认为自己拥有神圣的人格尊严而拒绝进行任何的利益交换,他们“不为五斗米折腰”(《晋书·陶潜传》)。同时,儒家又明确规定自尊以道德品质为前提。在儒家看来,如果放弃道德追求就是自暴自弃、自取其辱,就是主动放弃神圣的人格尊严。例如,“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孟子•离娄上》)“仁则荣,不仁则辱”(《孟子·公孙丑上》)。在儒家自尊理论的倡导下,每一个自尊的人都会极力遵守道德准则、避免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做到“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在义利不可兼得时选择义而放弃利。具体到考试情境中,自尊的人面对当他人作弊导致的社会损失时能做到不为所动,不会因为利益得失而改变自己对作弊的态度,从而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换言之,在他人作弊通过社会损失影响作弊态度的中介模型中,自尊负向调节社会损失与作弊态度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儒家强调“义”和“利”的不可交换,但是儒家也肯定和提倡正常的物质追求,或者说,儒家并不否定人对利益的追求。例如,“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鱼,我所欲也”(《孟子•告子上》)儒家认为君子应该追求物质利益,例如“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因此,儒家认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面对利益时儒家并不是彻底无欲,并不是感受不到利益得失的存在,而是在“鱼”和“熊掌”之间做出取舍,在面临利益得失时,宁可忍受利益的损失也要坚守道义。自尊以道德高尚作为前提,因此,可以推论,自尊对他人作弊与社会损失之间的关系不起调节作用。
综合上述论证,可以提出一个综合的假设,即:
H1:在他人作弊通过社会损失影响观察者作弊态度的中介模型中,自尊对他人作弊与社会损失的关系不起调节作用而对社会损失与作弊态度的关系起负向调节作用。模型见图1。
注:实线表示具有显著的效应,虚线表示不具有显著的效应。
Figure 1. Theoretical model of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Zi Zun
图1. 自尊调节作用的理论模型图
2. 研究方法
2.1. 被试
通过网络调查获得本科生的数据,共获得有效被试1681名,其中男生796名,女生885名;最低年龄16岁,最高年龄24岁,平均年龄为19.93岁,20人未填年龄信息。
2.2. 研究工具
他人作弊问卷(舒首立,杨沈龙,白洁,郭永玉,2017)。问卷考察个体在上个期末考试过程观察到的他人作弊的人数,包含“考试时,有的人翻看手机、纸条或教材。上学期期末考试时,你当时发现考场上这么做的人有多少”等4道题。问卷采用从“完全没有”到“非常多”5点计分。验证性因素分析的模型拟合结果为χ2/df = 5.14,SRMR = 0.01,GFI = 0.99,NFI = 0.99,CFI = 0.99,RMSEA = 0.05。问卷α系数为0.83。
他人作弊情境中的社会损失问卷(舒首立,杨沈龙,白洁,郭永玉,2017),简称社会损失问卷。考察个体在上个期末考试中因他人作弊引起的社会损失认知,包含“在这种情况下,不作弊就会让自己处于竞争的劣势”等4道题。问卷采用从“非常不符合”到“非常符合”5点计分。验证性因素分析的模型拟合结果为χ2/df = 10.76,SRMR = 0.01,GFI = 0.99,NFI = 0.99,CFI = 0.99,RMSEA = 0.08。问卷α系数为0.88。
作弊态度问卷(舒首立,桑青松,郭永玉,黄希庭,2018)。问卷考察个体对考试作弊接受和认可的程度,包含“考试作弊是可以接受的”等4道题。问卷采用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5点计分。验证性因素分析的模型拟合结果为χ2/df = 1.90,SRMR = 0.01,GFI = 0.99,NFI = 0.99,CFI = 0.99,RMSEA = 0.01。问卷α系数为0.74。
大学生自尊问卷(舒首立,郭永玉,黄希庭,2015)。考察个体尊重和保护自己人格尊严的程度,包含三个维度“不卑躬屈膝”、“不允许言辞侮辱”、“不允许强力欺压”。项目全部采用反向测量方式,包括“我会迎合领导的看法”“我允许别人说我能力低下”和“我允许别人故意让我难堪”共12道题目。验证性因素分析的模型拟合结果为χ2/df = 9.52,SRMR = 0.06,GFI = 0.95,CFI = 0.95,RMSEA = 0.07,表明问卷结构效度良好。三个维度的α系数分别为0.82、0.81、0.80。
3. 研究结果
3.1. 初步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进行描述性统计,统计结果见表1。

Table 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n = 1681)
表1. 描述性统计(n = 1681)
注:**p < 0.01,***p < 0.001 (双尾检验)。
相关分析发现,他人作弊、社会损失和作弊态度三个变量的问卷总分都是20,这三个变量的均分都低于中点10,可见总体上而言,大学生感知到的他人作弊不多、在考试过程中感受到的社会损失不高、对作弊的支持态度较低。另外,自尊的问卷总分是72,均分为43.95,超过中点36,可见大学生的自尊总体上属于较高水平。
3.2.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采用Mplus5.0对他人作弊、社会损失、自尊三个维度、作弊态度共6个变量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并与单因素模型的结果进行比较,发现六因素模型优于单因素模型,结果见表2;采用Harman的单因子分析方法检验共同方法偏差,未旋转时共生成5个因子,解释62.50%的变异,其中第一个因子解释了28.31%的变异;这些表明共同方法偏差不严重。

Table 2. Fitting index of single-factor model and six-factor model (n = 1681)
表2. 单因素模型、六因素模型的拟合指数(n = 1681)
3.3. 模型统计结果
采用process程序(PROCESS-Model#58) (Hayes, 2013)分析,检验假设1提出的有调节的中介模型。该程序可以一次性得到理论模型所要的全部结果,包括通常的依次检验结果和Bootstrap置信区间。统计中所有数据均采用原始数据,未进行标准化或其他处理。通过偏差矫正百分位的bootstrap法,重复抽取5000次,通过95%的置信区间检验中介效应,置信区间不含0说明中介效应显著。已有研究指出,如果没有特别的理论证据,即使前人研究发现“其他变量”与研究中的因变量有关,或者作者怀疑“其他变量”与自己研究中的因变量有关,也没有必要把“其他变量”纳入控制(Bernerth & Aguinis, 2016; Becker et al., 2016)。因此,统计中没有把性别、年级等人口学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统计发现,他人作弊对社会损失有显著的效应(β = 0.49, p < 0.001, Boot LICI = 0.27, Boot ULCI = 0.71),社会损失对作弊态度有显著的效应(β = 0.71, p < 0.001, Boot LICI = 0.54, Boot ULCI = 0.88),他人作弊对作弊态度有显著的直接效应(β = 0.13, p < 0.001, Boot LICI = 0.09, Boot ULCI = 0.17),自尊对他人作弊与社会损失的关系无显著的调节作用(β = –0.003, p = 0.22, Boot LICI = −0.008, Boot ULCI = 0.002),自尊对社会损失与作弊态度的关系有显著的调节作用(β = –0.009, p < 0.001, Boot LICI = −0.01, Boot ULCI = −0.006)。按照平均分加减一个标准差对调节变量分组,在自尊的低、中、高三个水平上,社会损失在他人作弊与作弊态度之间的中介效应量分别为0.16 (Boot LICI = 0.14, Boot ULCI = 0.20)、0.13 (Boot LICI = 0.11, Boot ULCI = 0.16)、0.10 (Boot LICI = 0.07, Boot ULCI = 0.13)。可见随着自尊水平越高,社会损失在他人作弊与作弊态度之间的中介效应越小。对自尊的调节效应进行简单效应分析,见图2。按照平均分加减一个标准差对调节变量分组,发现低、中、高自尊组斜率分别为β = 0.37 ( t = 14.88, p < 0.001)、β = 0.30 (t = 14.92, p < 0.001)和β = 0.22 (t = 9.10, p < 0.001),自尊水平越高,斜率越小。
4. 讨论
研究发现,自尊对他人作弊与社会损失之间的关系不起调节作用但对社会损失与作弊态度的关系起负向调节作用,削弱了他人作弊通过社会损失对观察者作弊态度的作用。研究结果支持了儒家的人性假设,支持了儒家自尊理论关于自尊能抵御利益得失对道德品质的侵蚀作用的基本论述。这些表明,教育工作者需要重视自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作用,通过培养学生的自尊、学生对人格尊严神圣性的认识来阻断一部分学生作弊对其他学生作弊态度的影响。

Figure 2.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Zi Zu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loss and cheating attitude
图2. 自尊对社会损失与作弊态度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首先,自尊对“出淤泥而不染”的动力作用对“培养什么人”有重要的启示,即有必要将自尊作为立德树人的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儒家自尊理论,人格尊严具有神圣性,这种神圣性足以与世俗的利益得失抗衡,自尊的人认为失去尊严比失去利益更加可怕,因此拒绝在道德与利益之间做交易。自尊的人认为,“仁则荣,不仁则辱”(《孟子•公孙丑上》),任何人一旦放弃道德原则就是主动放弃自己神圣的人格尊严(龙静云,吴涛,2018)。因此,自尊本身成为一种强大的、比外在的法律政令更可靠的道德自律力量,使得人在任何时候都保持高尚的道德品质,即使面对金钱、物质、地位、美色的诱惑,也不为所动(沈嘉祺,2002;肖群忠,2004),从而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因此,有必要将自尊纳入到立德树人的目标体系之中,强调人格尊严的神圣性,培养把人格尊严看的比利益得失甚至生命更重要的人。这有助于立德树人目标体系的具体化。
其次,自尊对“出淤泥而不染”的心理动力作用对“怎么培养人”有重要的启示,即可以通过培养学生对人格尊严神圣性的认识而促进立德树人目标的达成。根据儒家自尊理论,只要能意识到自己具有神圣的人格尊严,学生就会将道德修养转变成一种深植于内心的需求,从而保证学生不因外界的利益诱惑而放弃道德原则。相反,如果学生认为自己不拥有神圣的人格尊严,或者有意识地贬低自己人格尊严的神圣性,就会视道德规范为无物、在道德面前肆无忌惮,从而阻碍立德树人这个根本目标的实现。Callahan (2006)指出,当学生发现其他人通过作弊获得成功时,他们会通过“凭什么我要成为圣人?为什么我要成为那个循规蹈矩的傻瓜?”这种否认、贬损自己人格尊严的神圣性来为自己的道德堕落辩护,从而导致学生甘愿与其他作弊的人同流合污。换言之,让学生体验和认识到人格尊严的神圣性是道德教育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教育过程中需要让学生体验到人格尊严的神圣性来促进其对道德的内化,从而培养能“出淤泥而不染”的人。
综上可见,自尊对“出淤泥而不染”的动力作用对“培养什么人”和“怎么培养人”有重要的启示。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挖掘儒家自尊理论的价值,重视培养自尊的、大写的人,重视强调人格的神圣性,让道德修养转变成每个人的发自内心的需求。
基金项目
本文得到2017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2017A0273)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