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及对当下社会的启示
Mill’s Utilitarian Ideas and Implications for Current Society
DOI: 10.12677/ACPP.2022.115182, PDF, HTML, XML, 下载: 300  浏览: 1,954 
作者: 郭锦明: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密尔功利主义快乐幸福Mill Utilitarianism Happy Happiness
摘要: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重要的流派之一,但其思想内涵长期受到各界学者诘难,本文主要通过对密尔功利主义的思想进行探究,通过全面分析其思想内涵,从而为当下社会提供参考。密尔的思想主要为最大幸福原则,是在对快乐计算的基础上进行了质的区分,并对正义与自由和功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另外,密尔将利己和利他进行了调和,深层次挖掘人内心情感,并为社会活动提供指导。但密尔对快乐质的区分与快乐一元论有所冲突,这也是密尔在思想中引发的矛盾之处。但通过对密尔的思想进行理性分析以及实际运用,能进一步对当下社会提供理论上的思考以及实践上的帮助。
Abstract: Utilitarianis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schools of ethics, but its ideological connotation has long been criticized by scholar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is paper mainly explores the idea of Mill utilitarianism and comprehensively analyzes its connotation, so as to provide corresponding references for the current society. Mill’s thought, which is primarily the principle of maximum happiness, is based on a qualitative distinction based on the calculation of pleasure, and further explai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tice and freedom and utilitarianism. In addition, Mill reconciled egoism and altruism, digging deep into people’s inner feelings and providing guidance for social activities. But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quality of happiness in Mill’s thought conflicts with the monism of happiness, and this conflict is also the contradiction that Mill raises in his thoughts. However, through the rational analysis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Mill’s thought, it can further provide theoretical thinking and practical help to the current society.
文章引用:郭锦明. 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及对当下社会的启示[J]. 哲学进展, 2022, 11(5): 1056-1061.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5182

1. 密尔功利主义内涵

对于功利主义的思想内涵,密尔提到:“终极目的的问题不能通过推理而证明,这特点适用于所有的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人类知识的基本前提也适用于人类行为的基本前提” [1]。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为前提,对功利原则、自由以及正义等原则进行了系统性的阐发,从而形成独特的道德标准。

1.1. 功利与正义的一致性

有些伦理学家认为,正义与功利两个概念所引导出的社会实践是相互对立的,当功利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定与正义之间起冲突。而密尔在阐发其思想时,对功利和正义之间的一致性展开论证。

首先,密尔在阐释正义思想时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密尔总结了“剥夺人生自由权为不义”、“不合时宜的法律为不义”“得到不应得或遭受不应得的恶为不义”、“失信于人为不义”、“为人狭隘为不义”五个方面,对正义的概念进行系统性阐发。密尔认为,情感自身不会来自于视为利益的东西,但道德却会如此这般。由于人类自身情感之中所带有的同情以及自身智力的缘由,人们会在社会共同生活的环境之中关切共同利益,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时,人们的心灵则会自发地迸发出厌恶的情感,同时更有冲动想对破坏者实施惩罚。“当一个人的愤恨确实是一种道德感的体现,即在允许自己表达愤恨之前先估计到了这种情感是否有可能引起非议,那么这样的人也许并不非常清楚自己是在为整个社会利益考虑,但他无疑感到了自己是在坚持某种准则来维护别人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2]。因此,密尔认为,当人们情感之中诉诸于正义感时,人们会坚持社会功利原则,从而可以表明功利与正义之间具有一致性。

其次,当正义面临道德困境时,功利主义可以试图解决这样的问题。当面临道德困境时,部分批判功利主义的人们主要认为在两难的环境之下,任何一种行为选择都有悖于功利主义所提倡的道德原则。而密尔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关涉到自身,那么其他人则是无权涉及的;倘若一个人的行为涉及到了他人,那么则需要考虑自身之外的他人。既是在两难的道德困境之下,道德行为主体依旧可以利用自身的自由意志来实行道德活动,既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可能会牺牲其他人的利益。在利用功利主义原则实行道德活动时,功利主义只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提供一个行为选择,而不是确切的答案,因此,在面临道德困境时,需要视情况而定。

1.2. 功利与自由原则的统一

密尔为了应对边沁在功利主义与自由之间所出现矛盾,密尔在他的《论自由》一书之中系统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尝试着将两者进行协调统一。密尔在书中提到“若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行为就不受社会的干涉,若个人的行为涉及到他人的利害,该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3]。密尔的自由思想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在不受他人以及政府干预的前提下,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密尔认为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是实现自身幸福的重要途径,当个人行为不受到限制的时候,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才更有动力,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幸福。另一方面,在不侵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之下,社会每个个体的自由都可以得到保护,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利益以及幸福的最大化,实现功利主义之下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主要是有维持自身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

当密尔提出功利与自由之间的统一时,其思想遭受到了不认同此原则人们的批判,他们认为,当个人自由与社会功利起冲突的时候,个人的自由自然而然会受到社会功利的抑制,而这种抑制自然与密尔的功利思想原则相冲突。而对于这样的质疑,密尔从三个方面进行回应。首先,个人思想的自由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现如今的社会环境之下,那些已经被普遍认可的事实是不用加以证实的,而那些没有被证实的事实是群众所需要进一步阐发的,所想在争辩之中找寻到真理性的认识,那么就需要每个个体的思想保持自由的状态,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因此自由与功利原则是一致的。其次,个人的自由可以促进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密尔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唯一行为人,只有在个人的自由得到实现以及在社会活动参与自身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之下,社会功利才能实现其最大化。同时,真正的自由是以功利最大化为前提的。密尔认为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而不是没有边界的自由,是每个个体在自身领域之下所享受到的自由。在这种有限度的自由的前提之下,个体功利的最大化反而不能够促进社会功利的最大化。

1.3. 道德评价的效果论

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出了遭受到了自由、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诘难时,在道德评价行为上,也遭受到了动机与效果两者关系问题的诘难。就针对道德准则的问题,密尔认为任何行为准则都不能够符合一切的行为准则,密尔借鉴了边沁“行动的倾向由其后果决定”的效果论评价,从而认为道德客观存在与事物之中,因此,密尔在道德观问题上主张效果论原则。

同时,密尔也看出了动机论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因为倘若行为道德标准仅仅依靠行为者的动机,那么变量则不好掌握。密尔在其思想之中叙述到,我们行为的动机倘若没有破坏行为准则,那么就是合理的。因此,行为动机不能成为主体道德评价的标准,密尔进而将行为的结果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密尔认为将行为结果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时,只有道德主体进行评价时,才会关涉到品格和动机的好坏。而假使品格和动机都是积极的,却产生了消极的结果,密尔认为这是道德主体与道德结果产生分离的原因。因此,行为者的品格不能代表行为的道德好坏,只能参考行为结果的好坏。

1.4.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

密尔的幸福观受边沁的影响较大,边沁在《道德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提出,“只有快乐和痛苦才能指示人们应当干什么和将要干什么” [4]。由此可以看出,边沁将快乐和痛苦作为行为活动的动机,也是任何行为活动的参考依据,快乐能带来幸福,不快乐将会带来痛苦。密尔在吸收了边沁的思想之外,在快乐的量和质上面进行了区分,提出了最大幸福原理,从而将功利主义的幸福观进一步的完善。

密尔认为幸福意味着痛苦的远离,不幸福代表快乐的缺失,人们的一切行为活动都是为了追求快乐和幸福。当面对他人质疑这样的快乐“只配得上猪一样的人”的诘难时,密尔指出功利主义者的追求是更高层面上的追求,从而也就有能力分辨出那种快乐更具有欲求的价值,从而对功利主义幸福观的诘难进行反驳。在快乐评估的问题上,密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在数量上较为清晰,而在质量上则较为模糊。密尔在面对快乐的量的优势和质的优势时,人们会自觉地选择质的优势,而倘若他们选择了低级的快乐,则很有可能会陷入痛苦之中。密尔认为很多时候人们在面对社会定格而放弃追求的情况,这种行为不是有意而为之,也不是“低级趣味与道德责任及解释力的缺失”。幸福与自我满足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自我满足类似于低级官能的满足,而幸福作为高级官能,是维护人之尊严以及自豪感的状态。

2. 密尔功利主义的困境

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虽具有时代性,但从理论基本内涵来说,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如构成幸福的各个概念、自由的作用以及快乐多元论的角度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以及界定。

2.1. 幸福概念的不确定性

对于幸福的界定,密尔认为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幸福,因此就需要探寻什么样的幸福是人们所欲求的。密尔提出的关于“符合我健康需求的是值得被欲求的”、“符合我获得美感需求的是值得被欲求的”、“符合我权力欲望的是值得被欲求的”等等观点,都是密尔对于幸福各个要素的界定。但就对于密尔所提出幸福的要素来说,不同的时间地点以及不同的行为主体,在进行社会活动中所占展现的要素比例以及幸福的内涵都有所不同。由于要素以及相关的变量无法有一个确切的衡量标准,那么密尔所提出的幸福的内涵则无法清晰确定的把握,而更多的是一种主观的幸福。以捐赠为例“主观幸福感理论表明,过去某一时刻的金钱并不能买来幸福,而这种情况就需要对贫穷程度进行区分” [5]。因此,不同的行为主体对幸福观的把握是有所不同的,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

2.2. 夸大自由的现实作用

密尔在思想的阐发中重视自由对于幸福的积极作用,密尔认为任何阶段的幸福都不能视为终极的幸福,因为任何阶段的幸福都不是永久的。由于终极幸福无法确切地预见,而只有人拥有更多程度上的自由才能实现终极幸福,但如果将实现幸福的前提本身为最大程度上的自由,那么其本身就会产生自相矛盾。假使每个个体都拥有最大程度上自由的追求幸福的权利,那么个体与个体之间并不能呈现出和谐兼容的状态,个体与个体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这也就意味着个体并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化的自由,而只能采取折中的办法。另外,自由是否会一直给幸福带来积极的作用是有待考证的,若自由产生阶级性,自由落入权力者手中,那么被剥削者也就无所谓自由,这样被剥削者的幸福程度也就会极大地降低。

同时,在密尔的思想体系之下,不同生活方式的幸福是否可以进行比较也有待考究。如果从量的角度来去衡量快乐和幸福,那么则会显得过于肤浅,但如果从质的上面进行探讨的话,是无法进行的,因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无法确切地进行探寻。从这种层面上来讲,密尔思想中的自由对幸福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因为自由也无法进行衡量,这样自由对于幸福的作用也就无法进行考究。密尔认为实现最大化的自由视为幸福的必要条件太过于绝对化,而这种对于快乐和幸福的多元论构想也就会陷入僵局之中。

2.3. 自我完善论引发困境

密尔补充了边沁对于在快乐量上的区分的思想,将快乐分为质上和量上的不同。但密尔引入快乐质的区分时,出现了质的快乐难以解答的难题。假使快乐从质的大小来进行区分,那么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不会被承认。如果不承认满足更多的快乐是值得被欲求的,那么以质作为衡量标准与以量作为衡量标准又如何进行区分,这样使得密尔对快乐进行质和量的区分陷入了困境。

在此之后,有不少赞同密尔思想的人们对密尔思想中的质的区分进行辩护,但是一旦关涉到质的手段作为衡量标准与快乐一元论的问题时,密尔思想的拥护者们就不能够解决其根本的问题。密尔对于质的要求则需要行为主体的道德评价水平以及个人主观偏好能力都高于快乐这一总目标,由于对快乐有质的要求,那么就会导致个人的价值以及道德决定质的概念,这样就与密尔的思想本身相背离,快乐也不再是唯一欲求的东西。

同时,密尔在面对其他行为主体的苦乐问题时,密尔提出了公共旁观者的概念,这一旁观者涵盖了外界面对他人快乐行为时如何公平的将对方视为无差别的个人,在这一层面上来说,判断者的品德将会成为判断过程之中的主要因素,这样就将快乐与个人身上的品行等同了起来;另一方面,密尔又将旁观者上升到了法律的约束层面,这样快乐的实现过程就成为了需要法律加以保护,需要个体遵守和服从,导致与密尔的思想本身架构相背离。

2.4. 经济关系理论的脆弱性

密尔的经济理论与其他经济学家有所不同,密尔并不是单纯地关注经济的增长,而是关注经济如何分配的问题。密尔的经济理论关注的是行为主体本身,认为行为主体本身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密尔将资本的增长归功于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增长,以及生产要素的生产力比如人道德素质的提高。除此之外,密尔还更加注重追究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目的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避免恶性竞争的问题。

马克思对密尔功利主义进行研究的时候,在其《剩余价值学说史》中批判到:“在矛盾和矛盾统一存在的地方,总是将对立进行统一强调,把对立物上的统一看作是直接上的同一” [6]。换句话说,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以及道德伦理理论都建立在他的经济关系之上。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让不同的生活情况并且贫富差距较大的双方为了他人的幸福或则是社会上的幸福,其想法是过于理想化了的,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同时当人的生存问题成为最大的现实问题的时候,让不同的阶级之间相互观照对方的幸福是不现实的。因此,依靠内在的品格以及最大幸福理论所构建的伦理体系是十分脆弱的。

3. 密尔思想对当下社会的启示

密尔功利主义思想的关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理论思想,不仅仅重视集体利益,同时又暗含着提升行为主体道德的重要性,道德的约束力也将成为社会活动的重要约束力。其次,密尔的幸福观也给予我们思想上的启示,在道德活动中,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幸福,同时还要关照他人的幸福,这样的幸福观使得人们对他者进行关照,这样的幸福就不再是狭隘的幸福。同时,密尔对自由的论述,从人们的思想、个性、言论上维护公民的自由思想,都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3.1. 关怀群体道德

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建立有效的群体道德观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对建立道德共同体提供了帮助。功利主义之下的道德共同体,一方面满足了人们对于普遍道德的追求,使人们在道德活动之中行为受到约束,从而进一步地实现社会公平,并且可以进一步地提升人们的无私奉献精神。在共同体之中,每个人以客观的自我为参考标准,从而杜绝了传统习俗所带来的道德的迷失,也可以有效地避免集体的道德平庸化。另一方面,在功利主义之下形成的群体道德满足了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不能因为集体利益而侵犯个人利益,除非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群体道德利益的关照之下,人们的行为活动得到了支撑,同时也避免了恶性竞争的环境。这种以奉献为主的道德共同体,指导着社会当中个体的行为,起到了道德底线监控的作用。

3.2. 树立正确的幸福观

密尔在其《自传》中叙述到“已经预见某种形式的制度才能最有效地达到这些目的” [7],真正的幸福快乐,不是以幸福为目标,而是实现他人的幸福之后,自己内心世界产生的幸福感。在这种前提之下,幸福不是刻意追求而得来的,而是将生活本身视为幸福,这种幸福观,使得人们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之中寻求快乐,从而构建了一个利他的社会群体。同时,在边沁等人只注重量上的幸福的时候,密尔从精神的层面对幸福进行比较,是对之前的功利主义幸福观的补充和突破,从而使得道德行为主体更加注重人们精神层面上的幸福,而不再单单依靠计算而得来的幸福。

关于实现幸福的时候认同每个个体的幸福。在《国富论》中也提及在资本主义的社会之中,利益的最大化是需要通过竞争才能得以实现的,而这种竞争的背后正是人们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追寻自身的幸福。在这种幸福观的导向之下,人们的幸福观有了理论的支撑,在社会群体的范围之内树立正确的幸福观。人们不再为剥削者牺牲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尽可能地追寻自身的切身利益,从而实现个人的幸福,在此基础之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使人们物质上的幸福以及精神上的幸福达到了统一。

3.3. 维护公民的自由

个性自由是多元社会发展的重要根基,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依托。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之中逐渐意识到了自由的作用,并倡导功利主义原则之下的自由原则,这对于思想受到习惯影响的人们而言,有莫大的帮助,促使人们有权利进行摒弃封建思想以及宗教的统治,从而向往思想上的自由。而对于当今社会,人们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在一定限度之下,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来构建社会共同体。人们在受到密尔个性自由论的影响时,更加地注重个性和自身价值的实现,人们逐渐突破旧的束缚,实现个性自由,从而构建多元化发展模式。

言论自由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尤为重要,能够有效地体现民意。在认识真理的过程之中都需要很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离不开人们言论上的自由。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之下,人们拥有监督以及上访的权利,公民也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国家的决策也能够更好地“听民意、集民智、顺民心”,民主政治在此基础之上也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 密尔. 功利主义[M]. 叶建新, 译. 北京: 九州出版社, 2007: 81.
[2] 密尔. 功利主义[M]. 叶建新, 译. 北京: 九州出版社, 2007: 121.
[3] 密尔. 论自由[M]. 程崇华,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59: 8.
[4] 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 时殷弘,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57.
[5] 陈炜栋. 言论自由及必要限度——基于约翰密尔《论自由》[J]. 学周刊, 2017(28): 177-199.
[6] 马克思. 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三卷) [M]. 郭大力, 译. 北京: 三联书店, 1957: 99.
[7] 密尔. 自传[M]. 吴良健,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7: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