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田几多郎与摩尔:论“善”之比较
Nishida Kitaro and Moore: A Comparison of “Good”
DOI: 10.12677/ACPP.2022.116271, PDF, HTML, XML, 下载: 213  浏览: 300 
作者: 薛敬伊: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西田哲学摩尔元伦理Goodness Westfield Philosophy Moore Meta-Ethics
摘要: “何为善?”这一问题长期困扰却始终诱使着无数哲人对其进行追问。西田认为“善”是理想的实现,也即意志的发展完成,摩尔则以“自然主义谬误”驳斥了以往传统伦理学,明确“善”是不可被定义的;尽管摩尔认为“善”不可定义,但并非不可被认识,与摩尔通过直觉认识“善”相似,西田则通过“知的直观”对“善”进行认知;摩尔站在经验主义基础上,将“善的行为”下落至实践,更强调伴随着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而西田则超越主客对立,通过人格所具有的天然统一性将个体善与社会善所结合。本文主要拟从什么是善、如何认识善、善的行为三个维度对二者的异同之处进行探讨。
Abstract: “What is good?” This question has long troubled but always induced numerous philosophers to ask about it. While Nishida believed that the good i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deal, i.e., the comple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ill, Moore refuted the traditional ethics of the past with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and made it clear that the good cannot be defined. Although Moore believes that the good is undefinable, it is not unknowable, and similar to Moore’s intuitive knowledge of the good, Nishida perceives the good through the “intuition of knowing.” Moore, on the basis of empiricism, brings the “good act” down to practice and emphasizes the effects that accompany the act; Nishida, on the other hand, transcends the subject-object dichotomy and combines the individual good with the social good through the natural unity of the personalit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following in this paper, we will discus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three dimensions: what is goodness, how to know goodness, and the act of goodness.
文章引用:薛敬伊. 西田几多郎与摩尔:论“善”之比较[J]. 哲学进展, 2022, 11(6): 1588-1593.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6271

1. 引言

对于“善”的讨论,自古希腊时期便已开始。日本近代著名哲学家西田几多郎(1870~1945),其站在东西方思想的交汇处,展开了带有张力的哲学思考,并别具一格地通过意志、行为、人格等概念来认识“善”,其代表作《善的研究》标志着日本哲学研究者们开启了独立思考的时代,对日本近代哲学和文化具有着极深的影响;作为与西田生活在同一时期的元伦理学奠基人的G.E.摩尔(1873~1958),则试图以分析哲学的方法解决伦理学的相关问题,将目光从具体的道德规范转向对道德本原——“善”的探讨,因此“善”的思想贯穿了摩尔整个理论体系,摩尔也对有关“善”的定义问题做出了更为全面、哲学式的思考。通过比较二者对“善”的不同理解,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

2. 何为“善”

在摩尔看来,“什么是善”在伦理学研究中具有着根本性地位,是应当予以解决的首要问题。面对这一关键问题,摩尔认为可通过三个层面去解读。首先,当用“什么”进行提问时,某些特殊的事物会被判定为是善的或是恶的;其次,这仅仅是做出一个关于某类事物是否为善的伦理判断,最后,摩尔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追问其本质上是对“善”进行定义上的分析。在他看来,若一个词为单纯且不可分的概念时,那么此时就不能被下定义,所谓定义是需要准确表达出这一概念或客体的真实本性,而并非是单纯地告知该概念或客体所能表达的含义,能够被讨论或是下定义的只能是具有复合性的词语,由于“善”本质上如同“黄”一般,是不能再继续简化的最简单概念,因此摩尔得出“善是不可定义”的结论。尽管摩尔认为善不可被定义,但绝非表示具体的善物也同样如此。“善”作为形容词是一个单纯概念,虽不能进一步分化、定义,但通过其可形成大量不同概念。而“善的事物”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名词性实词,可看作为一个整体,也因此具有复合性,由于形容词可附加意义于名词性实词之上,这也意味着“善”可适用于“善的”事物,在纯粹概念的层面上,单纯性的“善”为具有复合性的“善的事物”起到了奠基作用,但摩尔也强调“善”与“善的性质”二者之间并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例如“善是幸福”并不意味着善与幸福是一回事,这只可能表达了善含有幸福的意义,而不能告诉我们究竟什么是善。

摩尔将以往试图对“善”进行定义的理论统称为自然主义伦理学理论,此“自然”既指自然的客体,也指形而上学的超验实在,摩尔指出:“人们之所以企图给善下定义,主要是由于对定义可能具有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认识 [1]。”在他看来,试图对善下定义的伦理学派犯的错误正是混淆了“善”与“善的性质”,从而导致对“善”本身的研究被演变为对“善的性质”研究,摩尔将哲学家们的这类混淆视为是自然主义谬误。若“善不可定义”且易走向“自然主义谬误”的误区,那站在摩尔的立场,是否西田同样步入了以往哲学家们的窘况之中呢?

西田对以往的伦理学派进行分类后并指出不足之处,尽管“直觉论”拥有用法简单且能有效实践的优点,但致命之处在于无法证明其具有能够被一般人所公认的、具有自明性的原则;而将善恶的标准放在人性以外的权力之上的他律伦理学 [2] 也由于无法证明为何人类要行善,从而使得善变得毫无意义。当西田转向在人性之中寻求善恶的标准的“自律伦理学” [2] 后,他也同样发现了这些理论的不尽完美之处。

在西田看来,善是意志的目的,是确定行为价值的规范。西田从三方面对“善”进行了阐释:首先,“所谓善只能从意识的内在要求来说明,而不能从外界来说明 [2]。”真理的标准归根结底在于意识的内在必然性,任凭外界的事物是无法对其进行完全说明的,正如笛卡尔与奥古斯丁等称要回到最根本的地方来进行思考那样,善的标准也必须从内在意识中才能得以寻求,因此,善是什么只能从意志本身的性质中才能得以说明。其次,“所谓善就是我们的内在要求,即理想的实现,换句话说,就是意志的发展完成 [2]。”在意志的根基中有着先天要求,使其在意识上是作为目的而产生的,并且是作为意识根本的统一作用的表现,因此当意识完成统一时,意志也达到发展完成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意味着善的实现,换言之意志活动是以至善为目的。西田继而谈到:“意志不是为他的活动,而是为己的活动。”意志的发展完成也是自我的发展完成,即个人的内在要求达到了最完满的阶段。而对于人的行为而言,当由意志作为目的去推动并在结果上反映了意志的完成时,(理想的实现或人格的完整),此时人们会产生满足感,那这个行为也可称为是“善”的,反之则不然,正如西田所说“真正的幸福反而应该从严肃理想的实现而获得”一般,作为人的“善”应当是充分实现了“人”所具有的所有价值与意义。最后,善的概念与美、实在的概念相一致。美的事物正是由于其按理想释放自身自然本性才为美,同样,实在的真景并非是指称客观外在性的实在,而毋宁说其指向的主客尚未分离的独立自在的一种状态,是将知情意融为一体的东西,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圆满实现(entelechie)即为善,善是自我的一种发展完成,当我们的精神中的各种能力迸发到圆满成熟时,即为最高的善,“善”顺应了自我的实在规律,用西田的表述即为:“同自我的真正实在相一致的便是最高的善 [2]。”

在对于“善”的解释中,西田始终是基于主客一体的角度,围绕着“意志”、“实在”等来说明,其指向的是对纯粹经验的把握,以及意志、理想以及人格的实现。从这一角度而言,西田同摩尔所认为的那些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哲学家们不同,他并非将“善”的概念搭配一些具有复合性的词语,而是利用“意志”“实在”等同样不可再分化、同样是非被构成却可构成他者的概念来进行阐释。

3. 何以认识“善”

受到西季威克理论中直觉主义的影响,摩尔认为对“善的”认识只能依赖于直觉。直觉主义者们普遍认为人是不能够、也无法通过理性的、经验的方法来获取关于道德价值的认识的,直觉是一种特殊的认知形式,是无需任何经验、逻辑的证明。摩尔认为“善”与具有善的性质的事物并非一体,对善之认知并不等同于对善之事物的认知,虽不能通过外物或相关属性来对“善”进行定义,但绝非表明“善”不能够被认识。

善因其自身而善,其无法通过理性与经验或是运用推理得到解释,因此摩尔认为对“善”的把握仅需要诉诸对“善”本身的直觉。卢梭指出:“道德是直觉的,是不需要科学理性去作无用的分析的。因为分析本身不但不能保持道德,反而会破坏道德 [3]。”斯宾诺莎也认为通过直觉能认识到世界的本质,而非理性主义哲学家更是将直觉当做判断真理的标准。所谓的直觉就是一种无需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而获得知识的一种能力 [4]。为了避免犯“自然主义的谬误”,摩尔提出“善就是善的”这样一个直觉命题,即当我们认为某一物是“善”的时,我们需要先明晰“善”是什么,然而由于“善”不同于其他自然之物,其作为一个最单纯的概念时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不能通过与自身相关联的外在事物和与自身相符的事物来规定善,并且“善”、“善的事物”与“善性”三者之间是具有差别的,因此摩尔认为善是自明的,作为伦理学本身的起点,它是无法从其他理论得到推导的,只能通过直觉这一途径去认识和把握善。

而对于直觉主义,西田是持保留意见的。西田认为直觉主义在道德判断是不存在一个具有自明性的原则,对于其道德标准实际上是难以得到确定的。根据直觉论者的观点,如同火是热的、水是凉的一样,行为善恶的区分、道德评判的标准无需说明,可以直觉地被知道,直觉论的灵魂正是在于其认为判断标准是具有某种自明的行为规律的,然而实际上,关于火是热的、水是冷的直觉则更类似是一种行为的规律,是经验的累积。并且当面临复杂场合时,直觉无法说明如何对善恶进行判断,甚至是在同一场合,不同的人对善恶的评断标准也会相差甚远,因此西田认为:“如果认为顺从这种直觉是善的话,对我们来说,善就是无意义的东西,而我们顺从与善就是盲从,即道德规律成为从外面加于人性的压抑。”这样一来,直觉论与其他试图用性质去解释存在的伦理学无异。

于是西田主张用“知的直观”去认识“善”。“知的直观”(intellektuelle Anschauung)是一种经验之上的、理想的,并能辩证地去认识事物的直觉,“知的直观”并非是一种超乎经验事实以外的玄之又玄的空谈,与之相反,这恰好是每个人都拥有的能力,并且西田认为在同为直觉这一点而言,知的直观与普通知觉无异,二者都具有构成性,只不过前者内容更加丰富,知的直观是在纯粹经验基础上意识的最统一的状态,如同西田所言:“所谓知的直观不过是使我们的纯粹经验状态进一步加深和扩大,也就是指意识体系发展上大的统一的发现而言的 [2]。”而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知的直观”是“如果从它的内部来看,就是真挚的要求的满足、即意识的统一,而最后必须达到自他相忘、主客相没的境地 [1]。”在西田看来,意志的根基中存在着知的直观,当我们将某事作为意志时,意味着我们正直觉着这一意志,因此当意志发展完成时,直觉也随之到达了统一的、发展完成的境界,由于“善”是意志的发展完成阶段,善也就通过知的直观而得以达成。

二人的相同之处在于不仅强调了直觉(直观)的作用,同时都对传统的直觉论进行了修正,从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认知方式。事实上,摩尔也并非完全将直觉主义法运用到其所有观点以及理论体系整体当中,尽管摩尔认为作为单纯概念的“善”是不可定义,但善的事物作为复合概念却可以进行分类与定义的,基于此,摩尔将善分为了“目的善”与“手段善”两类,目的善即那些因其自身而善的事物,是不证自明的,其不仅不需借助他物的存在而得以存在,并且其自身的存在会成为行为的最终目的,这种善只能通过直觉得到把握,并且摩尔希望能以此为其伦理体系提供一个具有合理性的基础;而手段善即那些作为能达成目的善的方法和手段,其与善存有联系,但自身并不具有包含善的任何的内在价值,因此对手段善的认知依赖于经验事实,但如此一来,摩尔不自觉地陷入到直觉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矛盾之中了。与之相比,西田一以贯之地认为是通过直观达到一种主客体相融的境界,从而可以对善进行认知。

4. “善”的行为

当实践哲学或伦理学对最高善究竟是什么进行发问时,其所要追问的是最高善对人有何意义,实际上关于最高善的行动便是我们最好的行动与状态。在摩尔的理论中“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自明性,无法被直接得到定义,但善或目的存在于所有选择与行动中,因而在实践之中会出现大量的“善的行为”。摩尔对“善”的行为的问寻实际上引出了一个崭新的问题,即:“什么事物作为原因同那个其本身为善的事物相关” [5],换言之就是追问我们应当做什么?以及这一行为产生的效果,与此同时摩尔指出,对于这一问题,只能通过经验的方式来进行考察,“善的行为”可以看做是有用或者是效果更好的行为。

摩尔认为可以将“善的行为”与“正当”、“责任”看做是同一回事,这是由于摩尔认为相较于其他的可能性选择,这些行为能在效果上产生更多的善,例如大众认为“人应助人为乐”,这是因为相比起不帮助别人,帮助他人可以产生更多量的善;而“勿盗窃”之所以作为一项义务,也是由于这一行为可能让世间发生更多善的行为。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摩尔是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对“善的行为”进行划分的,划分方式取决于其有用性,“善的行为”可以看做是有用或者是效果更好的行为。由此摩尔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他认为没有一条道德律令是自明的。在摩尔看来,道德律令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有效性,直觉主义的本质就在于误将行为的规则直觉地视为是确定的,尽管有时我们似乎能直觉到某些所谓“自明”的道德原则,其的确能也在效果上产生更多的善,但对这类能感知到的“自明性”的判断是可以通过因果关系的考察去进行确证或是驳斥,因此,自明的道德法不能作为“我们应该怎么做”的前提,“有效性”是第一要义,道德原则的标准最终仍是取决于其最后所产生的善的效果。其次,他认为“善的行为”是非现实的。如前文所言,摩尔主张以效果性来衡量善的行为,那就要求在任何情境下同样的行为必定能产生同样效果以及了解这一行为在无限的未来所可能以任何方式带去的影响这两方面得到保证,才能做出对于判断一个善的行为的效果是否为合理的伦理判断,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人类理性是有限的,无法保证哪种行为能比其他产生最大的善总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确定摩尔所认为的真正的“善的行为”是非常困难的。

在《善的研究》中,西田将人类关于实践活动的现象归结为“行为”,与一般的物体运动不同,西田所指的行为是一种有意识与目的的、并且其目的能够明确被意识所意识到的动作。关于行为的意识现象的讨论即关于意志的讨论,意志主要指内在的意识现象,行为的主要部分其实就是这种内在意识的意志,外部的动作则成为次要部分。善是人的目的,由于绝对“善”即自我内在要求的满足,既是意志的发展完成,也是人格的实现,因此在西田看来,善的行为是一切以人格为目的的行为,也即服从自身真挚的内在要求,而这种实现自我意味着与外部的客观理想事物趋于一致,因而西田进一步认为善的行为是一种自他完全一致、主客合一的感情,那就是爱。然而在现实中会面临伦理冲突的问题,例如:当个体与社会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

摩尔判断行为的方式是以效果而言的,其认为正当的、善的行为即那些能够在总量上带去更多的善的行为。与摩尔不同,在西田看来,由于“善”根植与意识(实在)的统一力之中,“善”便不是某种抽象的普遍存在物,而是与个性密不可分的人格实现。而“善的行为”的目的不仅要解决“个体善”的问题,还需要解决“社会善”的问题,“个体善”彰显着每个人内在个性的理想的完成,是其他一切善的基础。这种“个体善”并不是以满足自己快乐为目的的“利己主义”,也不是一般意义上“个人主义”,并是与“社会善”天然地达成和谐一致的。道德要求最高实践的“善”必须要满足“为他人”的原则,因此这种和谐既表现为要求自我意志的完成,又体现在对他者之爱中。正如西田所言:“我们在内心锻炼自己,达到自我的实体,同时在外部又产生对人类集体的爱,以符合最高的善的目的;这就叫做完全的真正的善行 [2]。”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对待善的行为这一问题上,摩尔以效果的优劣来判定行为的善恶,而西田则将目光放在对人格的实现上,并通过人格所具有的意识的统一力来达到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和谐。前者在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里逐渐从直觉论走向了经验论,而后者则始终秉持整体性思想以期超越主客观之间的对立。

5. 结语

“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 [5]。”“善”作为一个出发点,意味着其作为伦理学领域中的开端与在逻辑上的优先于伦理学中的其他问题。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以理论知识的方式构建起独有的伦理学体系,提出了自己对于“善”的观点,但实际上摩尔在对“善的行为”的讨论与分析中是具有一定的内部矛盾的;而西田从意志出发,对“善”进行了说明,并最终将“善”导向了自我的实现,其所说的“善”,更接近一种“知(真)行(善)合一”的状态,并达到一种主客一体的境界。从比较的视野而言,二者对“善”的论述都具有其各自的特征,通过对二者观点的比较,能更加有利于对伦理学核心概念“善”的理解。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英)乔治∙摩尔. 伦理学原理[M]. 长河,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2] (日)西田几多郎. 善的研究[M]. 何倩,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9.
[3] (英)让∙雅克∙卢梭.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 李常山,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5.
[4] 宗家鸣. 摩尔“善”的伦理思想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南宁: 广西民族大学, 2014.
[5] 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M]. 廖申白,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