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以社交媒体、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在以其特有的、全新的形式重塑着人们的生活,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习近平也多次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 [1]。”“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2]。”作为解密数字经济的一把钥匙,数字劳动在推动人们对“数字赋能”的美好憧憬的同时,也使一些敏锐的人们看到了资本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发现了数字劳动异化所带来的一些严重问题。回归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从异化的角度去探究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资本主义剥削形式的新型转变,通过对数字劳动异化本质及危害的揭示,以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的数字化剥削,进而探索数字劳动在当代正向发展的现实路径。
2. 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与本质
当今世界正处于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逐渐嵌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数字信息技术已开始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力。分析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及危害,首先应明确其内涵与本质。
2.1. 数字劳动及其异化
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数字劳动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公认的数字劳动的雏形是达拉斯·斯迈兹(Dallas Walker Smythe)提出的“受众劳动” [3]。除此以外,尼克·迪尔–维斯福特(Nick Dyer-Witheford)在《赛博–马克思:高科技资本主义斗争的周期和循环》(Cyber-Marx: Cycles and Circuits of Struggle in High-Technology Capitalism)中,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角度分析了“非物质劳动”主体,努力探求人们如何凭借信息时代新的高科技塑造一个前所未有的机器体系与普遍商业化的世界秩序,以及如何辩证地认识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新力量 [4]。许多西方学者都是基于马克思的原始理论我的角度,来对数字劳动异化进行文字化的定义,由此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国内的一些学者对数字劳动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大多是围绕着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
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将数字劳动只定义在互联网平台上是远远不够的。不仅局限于人们普遍认知的媒介传播行业,在数字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推动下,数字劳动已经融入到了社会的各行各业,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数字劳动虽然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形式,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具有一般劳动的特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劳动异化的问题。
当前的经济情况同马克思时代的经济情况相比要复杂得多,数字劳动的异化也比传统的劳动异化要隐蔽、复杂地多,并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2.2. 数字劳动异化的本质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异化劳动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揭示了资本逻辑操纵下人和社会异化的实质。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深化了对异化的理解,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导致了劳动异化,资本增殖的需要驱动了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从而导致了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对立。
虽然当前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出了完全不同于马克思生活时代的经济发展图景,催生出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形式——数字劳动,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全球化生产体系中,数字劳动的异化问题不可回避,数字劳动异化的实质也依然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问题。
很多学者都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对数字劳动异化进行定义,概括起来为: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与自身相对立的异己力量,劳动者主体地位逐渐丧失,对资本的隶属关系从形式隶属转变为实质隶属 [5]。然而在这种数字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情感、认知、经验等均以无形的、虚拟的形式内在于劳动者自身,并不能像传统的劳动一样,直接通过生产者与生产材料的结合进行价值增值,而是需要通过数字媒体平台,将而者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结合,从而才能激活虚拟的生产材料的真正价值,成为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实际生产力。
在数字生产过程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生产的数据资源在其手中可能一文不值,但将这些数据资源集中起来的数据平台,则能生产出超人意料的价值。平台无偿地占有着劳动者创造出来的数据资源,并将其进行有价售卖或以提供数据服务的形式谋取利润,这就使得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无形中形成一种无偿的雇佣关系,劳动者生产的数字商品也在虚拟平台中完成了交换的过程,由此使得资本以更加隐蔽的方式,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是当前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核本质。
3. 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及危害
数字化生存虽然已经成为今天生活的基本现实,人们越来越接受数字劳动、适应数字劳动。但由于数字劳动仍然是资本积累的一种新路径,数字劳动异化的本质也仍然是劳资矛盾,从长远来看仍然会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的危害。究其本源,数字劳动异化所暴露出的表征及危害,可大致归为一下几个方面。
3.1. 劳动产品的异化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 [6] ”,这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产品异己化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生产出的数字劳动产品在经过数字资本的一系列循环后,变成了折磨劳动者自身的手段。
互联网用户在浏览网页、评论,以及上传数据的行为中所付出的具有“免费”性质的劳动,直接被互联网平台占有,成为平台利润的主要来源。劳动所生产的数据商品并不属于劳动者自身,这些看似无用的数据其实是包含着劳动者个人信息、认知和社会关系的数字产品,经过资本平台系统的大数据统计与分析,成为了比劳动者自身更了解自己的有价数据。平台可以通过这些有价数据,来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意识、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劳动者的行为,诱使劳动者不断进行数字生产,数字劳动产品成为异己的存在,劳动者反而被自己的劳动产品所奴役。
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者同劳动产品之间的异己关系非但没有消失,反而渗透到了现实和虚拟的双重世界。网民成为资本家的免费劳工,他们在使用数字平台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在无形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并且数据资源的实时更新会为资本家带来越来越多的剩余价值。
3.2. 劳动主体的异化
劳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是人自我确证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方式。但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过程与劳动者相异化,“劳动者的活动属于别人,它是劳动者自身的丧失 [7] ”。异化将人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创造性劳动变成了维持生存的动物性的活动,使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
数字劳动所带来的虚拟化的社交方式却进一步阻隔了人际间的社会关系,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真实的情感交流。由于数字劳动对电子产品的过度依赖,人们不得不长期沉浸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这就造成人与外界交流的缺失,导致群体意识的下降,个体特征在虚拟世界中被逐渐淡化。每一个数字劳工都像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描写的生活在全景敞开监狱里单身牢笼中的个体,智能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地加深这种个体化和原子化的倾向,让人们愈来愈逃避现实甚至封闭自我,最后让人丧失社交能力,失去社会性 [8]。除此以外,伴随着网络娱乐功能的不断升级,人们的意志不由自主地受到了网络价值激励制度的影响,从虚拟世界中寻求自我、找寻价值的人愈来愈多,由此导致网络依赖和网络沉溺现象的出现。而这种网络沉溺则会继续在平台产生资源价值,劳动者的劳动自觉被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无形之手操纵,劳动的主体性被消解。
3.3. 劳动行为过程的异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大量工作在虚拟的数字平台上即可完成,相较于传统劳动,数字劳动更加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逐渐加深着数字劳动行为的异化程度。因此,数字劳动的资本剥削更具隐秘性。
“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数字劳动在表面上为劳动者“减负”,实则增加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网络信息技术的出现打破了劳动者对于传统工作场所的依赖,使得人们在家中甚至旅途中也可以工作,劳动者的弹性劳动时间看似更加松弛,但实际上数字劳动实现了对每个人的全时域覆盖,对劳动者的要求更为严苛,无形当中模糊了“日常生活”和“工厂劳动”的区别。
互联网行业的加班文化,也是一种无形的枷锁,把工人深深地嵌入每一个工位,埋头苦干,整个行业都处于“加班才是常态”的极度内卷氛围之中,自由休闲状态变成了一种奢望。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劳动时间的增加意味着剩余价值量的增加,劳动者被剥削的程度也会随之加深。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家剥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数字劳动”成为可能,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在被经济活动所侵蚀。
4. 数字劳动异化的扬弃与发展
如上所述,在弄清了数字资本的内涵与实质,分析了其表征与危害以后,更重要的是思考如何面对数字劳动异化及其挑战。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着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的现象,面对数字劳动的异化及其带来的危害,如何对其进行扬弃,使其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问题。
4.1. 从个体层面唤醒劳动者对数字劳动的重新审视
数字劳动异化所带来的负面问题应该如何化解,最关键的还是要回归到劳动主体本身,只有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入手,使其从意识上真正认识到了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并对这些异化现象进行批判性反思,才能实现个体的真正解放。
要想对数字劳动异化进行积极地扬弃,必须由以人为本、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的人本逻辑所引领。作为网民规模已超9亿且已构成全球最大数字社会的中国,更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到推进数字化进程的全过程,以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旨归推动数字社会的发展。
数字劳动者应当自觉更新劳动观念,加强对数字劳动的审视,面对互联网的海量数据,要积极主动地进行筛选与过滤,而不是成为一个被动的“信息接收者”。
一方面,互联网用户既是数字产品的创造者,又是数字服务的对象,理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数字素养,准确把握数字劳动的内涵及其本质,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及时了解有关数字劳动的相关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另一方面,面对数字资本主义的强势来袭,数字劳动者应当辩证看待数字网络技术,培养批判性思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抵制数字劳动中出现的异化问题,尤其针对当下网络平台普遍存在的盲从现象,更应保持自我,万万不可盲目崇拜和追随数字产品,落入资本的陷阱。此外,数字劳动者作为有思想有意识的主体,应充分关切自己的心灵世界、尊重个性发展而非漠视自己的情感需求和精神价值。要努力挖掘与发挥数字劳动的有益价值,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在劳动中开拓自身的创造性,释放潜能与活力,既实现了自我价值,又进一步增强了数字劳动本领,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能。
4.2. 从国家层面加强对数字资本的管控治理
数字劳动的超速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因而面对数字劳动的异化困境,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数字技术并非数字劳动异化的根源,从本质上来说,数字劳动异化源于资本主义对剩余价值的无限压榨与剥削,正是资本的逐利本质才加剧了数字平台之间的竞争与垄断,致使数字技术被资本肆意滥用,甚至成为控制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工具。
就此而言,数字劳动异化的扬弃不仅要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技术价值观,从个体上提高防范意识,更需要国家运用强制性手段,对数字生产领域进行合理性干预,防止数字技术服务于资本扩张。首先,监管部门要不断细化监管体系,要达到监管与激励的相互协调,促进互联网数字劳动平台伦理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我国对于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涉及的平等交易、数据安全、反垄断、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互联网平台中的网络黑灰产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劳动平台突出问题进行了细则划分,为构筑公开、透明的数字劳动平台伦理监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可以打造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非营利性数字虚拟平台,实现数字媒介平台的共享化。在这类平台中,数字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不仅完全出于其本人的意愿,同时网络资源也可以供他们免费重复使用。这样一来,数字劳动者则能够摆脱资本的控制与剥削、实现生命的独立存在。换言之,当数字虚拟平台为公众所使用,数字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就可以成功规避商品化的结果,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也将不复存在。
4.3. 从国际层面加快构建数字文明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首次提出“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该理念现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永久主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9]。”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共享共治、自由发展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不可或缺的,“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真正推进和发展。
我国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均作出了“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的重要部署,为应对数字霸权,加快构建数字文明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首先要优化数字社会环境,秉持平等互惠理念,推动数字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构建大数据安全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制度,切实保护网民的数据隐私,有效抵制数字资本的剥削,发展良性的数字劳资关系,以此规避数字资本主义的劳动异化,推动数字劳动以更有序和更自由的方式进行。其次,要加快全球网络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平正义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弱化社会信息鸿沟,让数字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成为常态。最后,每位数字劳动者必须团结起来勇担网络发展责任,积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强化自身担当,充分发挥数字劳动的优势,不断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朝着更强更优更大的方向发展,以此实现个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