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The Internal Logic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DOI: 10.12677/AR.2023.101007, PDF, HTML, XML, 下载: 151  浏览: 355 
作者: 杜悦华, 徐 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关键词: 公益属性市场属性协同治理社区养老服务Public Welfare Attributes Market Attributes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摘要: 社区养老服务已经成为现代老龄化社会中一种必不可少的养老服务模式。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满足了社区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也大大减轻了家庭养老的负担,成为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式。目前,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一大难题,各地区在多种养老服务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实施路径。针对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足问题,要充分认识到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和市场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理清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责任边界,促使公益性和市场性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相辅相成。因此,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问题,应在公益属性与市场属性之间做好平衡,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协同治理,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结构,实现社区养老服务效益最大化。
Abstract: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elderly care service model in modern aging socie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aging,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not only meet the multi-level and diversified elderly care service needs of the elderly in the community, but also greatly reduce the burden of family elderly care,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to alleviate the aging of China’s population. At present, the supply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is a major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elderly care services in China, and various regions are actively exploring new implementation paths in a variety of elderly care service practices. In view of the problem of insufficient supply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antagonistic and unifi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welfare and market nature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boundaries of the government,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enterprises in the field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and promote the complementarity of public welfare and marketability in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Therefore, in view of the supply problem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a balance should be made between public welfare attributes and market attributes, and the structure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should be improved through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governmen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enterprises, so as to maximize the benefits of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文章引用:杜悦华, 徐娴. 社区养老服务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J]. 老龄化研究, 2023, 10(1): 54-61. https://doi.org/10.12677/AR.2023.101007

1. 引言

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在我国养老服务领域逐步占据主流地位。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主要养老服务模式,由政府向特定政策对象提供“补残式”的福利供给,基本不存在养老服务供给的社会化或市场化 [1]。20世纪80年代,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传统的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各地区逐渐开始探索新型养老服务模式。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使得人们对养老服务的依赖性逐步加大,养老方式逐渐成为学界探讨的重要话题,同时,社会各界也赋予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建构的历史责任。自2005年起,我国开始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逐步确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服务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与此同时,全面放开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健全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得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被提上日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当前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三点必要举措,包括不断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协同发展我国的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以及逐渐构建我国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并进一步阐明了养老服务的公共事业属性。在此期间,我国开展了多项社区养老服务实践,包括“社区 + 物业”养老服务模式、“互联网+”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模式、社会组织嵌入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等。按照当前的发展趋势,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社区养老服务将在养老服务模式中占据主流,并且在养老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学界普遍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方式是目前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一种养老方式。但是,我国当前的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仍然存在政府角色定位模糊、非政府主体社会参与不足、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单一和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得目前养老服务供给难以满足我国社区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如何协调与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机制就成为我国学术界在养老服务发展领域的重要议题。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是社区养老服务的两大重要属性,共同决定了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机制。关注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和市场性属性如何发挥作用、关注供给主体以及其应该达到何种养老服务目标是我们研究社区养老服务协同治理的重要视角。

2. 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与社区治理的协同性

(一) 老龄化程度加深:社区养老服务成为主流模式

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的分配格局与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息息相关,供给主体的不同组成方式使得我国养老服务的供给机制大不相同。当前,我国的家庭结构逐渐向小型化、少子化靠拢,老年人群体的主要疾病谱也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的家庭养老功能式微,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不得不依据现实需求进行转变。为满足我国老年人日益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区开始探索多元主体并存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这一模式在我国城市社区的养老服务实践中逐渐完善,至此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养老服务模式就基本形成。这一发展态势理清了我国在养老服务领域既有的居家、社区和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老龄化进程中,“9073”模式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这进一步肯定了在我国养老服务领域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主流地位。面对当前日益加剧的老龄化程度,社会化养老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过程中脱颖而出,成为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必然选择,尽管当前也出现了除却传统家庭、社区和机构三种不同养老模式之外的其他模式,例如“医养康护”一体化整合照料养老服务模式等,但是由于社区是老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单元,社区养老服务仍然是当前社区老年人接受程度最高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因此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也是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一大重要内容。从公共属性角度看,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社区养老服务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同区养老的治理与养老服务主体密切相关。由于当前技术变革、治理转型共同对社区养老服务发挥作用,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向平台化、数字化方向发展,从而使其逐渐显现出市场驱动、政府驱动和社会驱动等多维共同驱动的逻辑特征 [2]。

从目前学界共识来看,运用大数据整合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并重塑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框架方面,各地区已基本达成共识——“9073”或“9064”供给格局。与此同时,学界当前并未严格划分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仅简单统称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社区养老服务。换言之,我国当前以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这两种养老方式为主,同时,由于社区养老方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特征成为当前接受程度最高的养老服务方式,所以,社区养老服务如何供给就成为攻克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难题的关键,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理清社区养老服务的两大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由私入公:社会组织/企业介入社区养老服务

技术变革、资本加持和社区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让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者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和企业介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区的格局,与此同时,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嵌入社区时也在不断构建自己的游戏规则,从而使得社区养老服务存在多种不同形式。社会组织和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关键在于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我国社区老年人多层次和多样化的养老需求,而政府只有通过委托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才能够有效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于政府而言,社会组织和企业主要依靠两点优势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其一,政府投入少,养老服务场所落地见效快,社区老年人对具有“针对性”和“精细化”的养老服务满意程度高;其二,企业管理体制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供给。随着养老服务的深入发展,政府也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的方式逐步放开我国养老服务市场,激发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活力。例如,2014年9月3日我国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加快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提出要求。2019年4月1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政府通过法规政策方式推动养老机构向规模化和连锁化方向发展,逐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对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 社区养老服务的挑战:公益性和市场性如何平衡?

与传统意义上的养老服务不同,“满足我国社区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成为现代意义上养老服务的主要目的,要实现这一目的,本质上就是要解决谁能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如何进行权责分配,以及如何平衡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等一系列问题。养老服务发展至今,需要坚持公益和市场两手一起抓。对于现代养老服务来说,社区养老服务既要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还要尽可能满足部分社区老年人的其他附加养老服务需求,这就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提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是否能够在划定责任边界的同时平衡好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只有每个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中,才能在不断地互动中提高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在回答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和市场性如何平衡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这一概念做一个界定。首先,“社区”是指一个包含具备共同特征的社会群体的可识别的单元,社区可以通过街坊、村庄、城市或者农村地区等方式来划分。国内学者对“社区养老服务”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徐金燕认为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是指通过依托社区资源以及居民自身力量的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其所需求的服务的一种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3]。成海军提出社区养老服务应该包括六项基本服务,包括呼叫服务、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同时,进一步提出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形式是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 [4]。王震将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界定为“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和“社区内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中,前者是将社区作为服务平台而为居家进行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后者是离开家庭在社区内获得的养老服务 [5]。赵一红等将养老服务供给分为三种类型:公益型养老服务供给、逐利型养老服务供给以及联合型养老服务供给。其中,公益型养老服务供给主要是由政府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中、低收入的老年群体无偿或低偿养老服务项目,逐利型养老服务供给主要是由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为中、高收入的老年群体提供营利性的服务项目,最后,将公益型养老服务供给和逐利型养老服务供给相结合的方式称为联合型养老服务供给 [6]。此外,在英国,社区照顾模式由“社区内照顾”以及“由社区照顾”两种方式构成,其中,“社区内照顾”是由正式组织运用专业人员向需要日常照料的社区老年人尤其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补救性质的照料服务;而“由社区照顾”则是依靠血缘或邻里等关系向有自我生活照顾能力的社区老年人提供非规范性的预防性照料服务 [7]。

综上来看,当前学界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属性主要有三种学理性的看法:第一种是纯福利性,认为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社会化的治理模式契合度更高,这种观点更加支持由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养老服务;第二种是兼具福利性和市场性,认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要从社会化和市场化两个角度着手;第三种是福利性、半福利性半市场性和市场性,认为除了社会化和市场化两个视角之外,还存在社会组织和市场结合的角度来提供社区养老服务 [8]。从整体上看,这三种学理性的观点实际上同时揭示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属性和市场性属性。本文从社区养老服务两大属性出发,尝试从如何平衡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和市场性角度入手,寻找协同治理社区养老服务的更好出路。

3. 双重属性:社区协同治理的理论前提

社区养老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自理、半自理的老年人和社区高龄老年人。传统的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已经证明了公益性是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特性,而这种公益性也决定了其福利性特征。虽然纯福利性的社区养老服务能够极大的减轻社区老年人的养老压力,但是容易出现服务项目单一、资金供给不足等问题,因此,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需要引入市场机制。虽然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对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精准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但市场属性的本质决定了这一方式会使得私人属性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由于过度逐利而偏离社会福利的初衷。综合来看,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的主要缺点在于资金供给量不足而导致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存疑,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属性的主要缺点在于私人属性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容易出现排斥和懈怠情绪,也容易因为过度逐利而影响社区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体验感。因此,在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以及市场属性之间做好平衡,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社区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而且能够保证社区养老服务的持续性供给。罗津提出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两个重要支柱分别是社区以准公共物品的形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民营养老机构以自然垄断的形式提供的专业化生活照料 [9],并进一步阐明这两大支柱应该相互补充、相互支撑与协同,这也体现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与市场属性的缺一不可。

(一) 公益性: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发展逻辑

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主要通过非营利团体和政府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来体现。政府的扶持和资助是养老服务准公共产品公益属性的主要体现渠道,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方面的初衷,是要在我国的公共服务领域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供给工作,以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政府主导和引导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为社区养老服务把控正确方向,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10]。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主体是社区养老的绝对权力和资源的拥有者,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享有绝对的主导权,其他养老服务主体均存在参与度低、自主性不足等问题 [11]。除政府之外,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还体现在非营利团体为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方面。英国苏格兰地区将社区养老服务分为三种类型:服务直接供给型、链接互通合作型和群众权益维护型,服务直接供给型又包含社区服务供给类、老年互助支持类、特殊群体扶助类和专业信息咨询类;链接互通合作型协会代表联盟类和社区资源链接类;群众权益维护型包括政策宣导反馈类和群体权益倡导类 [12]。非营利团体也称为第三部门,本文的非营利团体主要是指志愿组织。在我国,当前社会层面存在许多专门针对社区老年人的志愿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社区养老服务,譬如社区助老餐厅、窗帘行动等。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为社区老年人带来诸多的优惠性服务,但是也会使得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以及非营利团体资金不足导致可持续性发展不足等问题,因此,社区养老服务仅仅具有公益属性不能够发挥最大效用,不能够满足更加精细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更加可持续的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需求,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属性亟待发展。

(二) 市场性:社区养老服务的后天属性

社区养老服务完全公益化不符合现实发展需求,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属性主要体现在企业入驻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层面,企业能够通过引入技术,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精细化我国社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能够实现与社区内潜在养老需求群体的精准对接,提高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质量和供需匹配度,助力我国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但是,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完全市场化也不利于社区养老服务的长久稳定发展,会造成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高效率的市场化治理机制对市场交易对象的标准化、市场交易双方的“匿名化”提出要求,但是在现实状况中,社区养老服务的交易对象存在非标准化现象,交易双方的“匿名化”也难以实现,因此,完全的市场化治理在我国社区养老服务领域行不通,要保持在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性前提下的高标准、高质量、高匹配度的养老服务供给,就要在保持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这两大属性并存的前提下,努力平衡两者发挥的作用,使得养老服务供给实现最大效率。

综合来看,此消彼长的“零和效应”并不适用于阐释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之间的关系,更为恰当的应该是三者之间形成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正和效应” [13]。换句话来说,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要同时关注这两个属性,它们对于促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所发挥的效能是趋同的。除此之外,在平衡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的过程中,也衍生出一个重要问题:各个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权责边界如何把握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理清社区养老服务的能力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根据《“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主要包括老年助餐服务、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生活性为老服务等。要理清各个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权责边界,就要区分各主体的供给内容和目标,以此平衡各主体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4. 双重属性下社区养老服务面临的挑战

社区养老服务当前呈现碎片化特征,还未形成系统性的服务体系,同时,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均面临巨大挑战。

在公益属性方面,社会组织发育不全和政府财政压力导致公益性不足。首先,社会组织发育不全,社会组织资金缺乏,不能够保证社区养老服务公益供给的长效性,同时,社会组织缺乏激励机制,社区助老类社会组织人员流失严重,且社会组织的成员多是提供服务的社区外志愿者,而社区外志愿者不大可能发展成为组织中的主力军,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就政府而言,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缺乏体系构建,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对于“社区”的统一界定,各学者对社区的概念众说纷纭,但社区又是养老服务发展的一大重要依托,没有对社区的统一规定就会导致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缺乏根基体系建设,从而无法对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导致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呈现难以厘清的状态。因此在公益属性方面,社区养老服务面临巨大挑战。

在市场属性方面,市场的资本逐利性凸显,社区与社区之间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差距拉大,不仅不能够提供社区老年人真正需求的服务,也会导致各社区的养老服务水平差异巨大。市场本身是需求导向的,但是资本逐利性会导致企业趋向于到高消费的的社区聚集,同时会趋向于提供高消费的养老服务,这不符合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初衷,也进一步拉大了各地区、各社区之间老年人享受的养老服务水平,社区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受到挑战。事实上,平衡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与市场属性之间的关系,就是社区养老服务的公平与效率的不断角逐,如何找到公平与效率角逐的平衡点,是当前社区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挑战。

5. 协同治理下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要实现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的平衡,找到社区养老服务公平与效率的支点,就需要政府、非营利团体和企业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协同发展,但是,目前,政府、非营利团体和企业这三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协同治理社区养老服务存在两大主要困境,导致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缓慢,要在保持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进步,就需要社区养老服务三大供给主体的协作。

(一) 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与治理边界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要逐步放开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但目前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环境仍未形成,我国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趋利性与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在协同机制下,需要对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分级分类管理,以此确认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与治理边界。首先,对于生活照料服务,应该突出其社会福利性质,由政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等提供行政供给;其次,在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引入市场机制,政府为社区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买单,市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差异化服务;再次,对于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服务,应该采取社区自治与市场供给的相结合的举措,主要目的是满足社区老年人多元化的精神文化娱乐以及社会参与的需求;最后,权益保障类的服务需要专业化、高效率的市场服务提供商来提供 [14]。

(二) 落实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监管困境

当前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不到位。由于我国社区养老服务当前呈现碎片化特征,还未形成系统性的服务体系,这极大增加了我国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管难度。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养老服务的质量安全、养老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涉及的资金、运用秩序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这五个方面是我国养老服务的监管重点,并且文件就监管责任做出落实,政府在养老服务监管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在监管责任方面,要发挥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的作用。同理,在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管方面,政府也要承担主体作用,要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制度建设、行业规划发挥方向标的作用;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要遵守行业规范,不断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最后,社区养老服务各供给主体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自觉主动让社会监督自我发展,不断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领域的公开透明,更好地监管社区养老服务,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协同治理的实施路径

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自下而上的互动实践两者是我国基层社区协同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15]。在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要不断平衡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既要通过政府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免费、优惠的政策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也要通过社会组织和企业为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功能、提高质量等。

首先,国家和政府需要规划好社区养老服务上层建筑,降低机构准入门槛,努力建设良好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属性发挥的作用,就需要国家和政府规划好社区养老服务上层建筑,非营利团体积极吸引人员、建立有效的人员激励机制,在服务费用收取方面要使其能够维持服务的可持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和市场性结合的程度不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也不同,主要包括补充型、竞争型和合作型三种,其中,补充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适当开展市场化服务,补充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补充,竞争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导满足社区老年人多层次、梯度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合作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主要依托智慧化的养老服务数据信息平台,适度开展市场化盈利服务 [16]。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养老机构,政府应该采取不同政策优惠措施,侧重鼓励适合当地发展类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运营。需要注意的是,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并不能对所有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发生的问题产生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智慧社区养老服务的方式来补足市场和社会公益组织的供给缺口,同时也能够满足当前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社区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智慧养老服务需求,从而进一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17]。因此,在平衡两大属性之余也要引用相关的技术和平台补足社区养老服务的空缺,不断完善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结构,使其为社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其次,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挖掘社区养老服务的产业价值。平衡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主要还需依靠非营利团体和企业自身的不断探索。在我国,社区内部养老服务需求分散、竞争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弱的养老服务应该由政府和非营利团体提供更符合公平性原则和效率原则,但是对于社区居家养老中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及基础性的医疗服务,由企业以私人物品的形式提供更能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效率,要使得以私人物品形式提供的养老服务更加具有服务的针对性,依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向特定的老年人群体倾斜 [18],坚持市场在服务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社会组织和企业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积极引入高质量养老、护理人才,制定人员激励制度和人员培训体系,同时依据实际情况考虑引入智慧平台,逐渐将服务领域扩展到上门服务,协同社区实现多方合作供给高品质养老服务。

最后,无论是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还是市场属性,均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社会融入问题,在客观上平衡好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之后,在社区养老服务的制度和模式层面已经基本满足公平和效率并存的情况下,就要在主观上、情感上逐步提高社区老年人的社会支持力度,鼓励家庭成员多将时间、精力用于陪伴老年人,并进一步激发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逐步推进老年人的社会融入,使得我国不断向老年友好型社会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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