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为出狱人能够作为正常的社会人回归社会,实现其新生的司法制度。追溯其理论渊源,它是以中国《唐律》宽缓、怜囚思想为基础,吸收欧洲思想和制度中的精华,结合自身国情,所创制的颇具日本特色的体制。
2.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出狱人保护工作方面都有了巨大的进展,尤其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国的刑满释放者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出狱人回归社会后,受到严重的歧视,种种巨大的社会压力将会迫使他们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并且与日本更生保护制度不同,我国刑满释放者的保护动力主要来自于国家权力,忽视了社会公众和思想教育的力量。但当前正处于两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中国,在面临国内外巨大压力下,倾注到此类人群的精力必定大打折扣。尽管我国在2019年颁布了《社区矫正法》,以此来协助出狱人的更生保护,但仍面临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基于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对刑满释放者的保护工作和社区矫正法作出相应的改变。
3.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内容
3.1. 日本更生保护设施的雏形
日本的更生保护思想最初萌芽于江户幕府时代(公元1603年~1868年),源于1669年加贺藩设立的出狱小屋制。随着欧美有关法律的影响下,日本于1880年在刑法明确规定对非行少年与成年人犯罪者的处遇需要有效地区分。因此,在日本各地便出现了许多非行少年的感化院,如雪枝感化院、东京私立预备感化院等,这些民办感化院有效遏制了青少年犯罪。而作为成年人刑满释放者的保护设施最初源自明治二十一年(1888年),著名慈善家和实业家金原明善因受到“顽固棘手的犯罪人吾助在受到监狱长的长期感化下,真心悔罪,并向监狱长郑重承诺‘今后不再重蹈犯罪覆辙’,但出狱后被家庭和社会抛弃,受尽非人歧视,最终选择了溺水自杀” [1] 事件的影响,设立了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来协助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回到社会。
在民间刑满释放人员更生保护运动迅速开展的背景下,日本政府也逐步采取行动推行“感化法”、设立了诸多感化院,从内容上将更生保护事业纳入法务省,从对象上逐步从刑满施法者扩大到假释人员、从非行少年细化到女性,并将更生保护运动拓展到全国各地。同时,日本纷纷成立各类“兄弟姐妹会”和“妇女更生保护会”等志愿者组织来防止他们违法犯罪、协助发展更生保护事业,据不完全统计,“由民间组成的更生保护援助中心共有345所,更生保护设施共103家,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349人。‘兄妹会’全国共有479个,会员4512人;更生保护妇女会1293个,会员17.66万余人” [2] 。在各种意义上,以政府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官民有效结合的运作体系,实现了更生保护事业的巨大成功。
3.2. 更生保护事业发展的历程
3.2.1. 更生保护制度的立法演变
日本的更生保护立法的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由《恩赦法》《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紧急更生保护法》《执行缓期者保护观察法》和《更生保护事业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基础,结合日本国情,发展形成的司法体系。
1947年日本政府设立《恩赦法》。其主要规定了在国家迎来喜事或操办丧事之际,考察犯罪人员悔改程度,对其免除有罪判罚、恢复人身权利等恩赦。且日本的恩赦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政令恩赦:由政府根据具体条件,发布有关罪责和刑法的命令,如减刑、复权等。2) 个别恩赦:个人提升出恩赦申请,由政府更生保护审查会审查。
随着《恩赦法》的推出,日本的司法保护事业也开始了蓬勃的发展。1949年日本制定了《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这一抑制犯罪和协助更生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改造保护的机构及其权限、所管辖的事务,假释及保护观察的方法和手续,对期满释放着的新生教育等 [3] 。同时,此法规定了更生保护设施要为犯罪人提供一系列保护措施,诸如:1) 鼓励修养情操方面的学习训练;2) 确保一定条件的医疗保健;3) 确保住所安定;4) 就业辅导、帮助就业;5) 改善调整环境;6) 帮助到适合更生的地方居住;7) 适应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生活指导;8) 采取为帮助本人更生有利的措施 [4] 。这不仅仅是从物质和精神方面教导、协助犯罪人,更是从法律这一根本层面上保障犯罪人重获新生的权利。
1950年,日本推出《紧急更生保护法》。尽管《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的执行能够有效降低犯罪率、避免再犯,但是出狱人回归社会后在就业、家庭等方面仍然面临诸多歧视。为了防止类似吾助事件再次发生,《紧急更生保护法》规定了犯罪人回到社会后,一旦无法从亲人以及公共设施中获得协助难以更生之时,就可以向保护观察所所长或更生保护设施提出申请,获得六个月以内的紧急保护措施,其主要内容为1) 通过培养劳动意识,树立正确职业观念;2) 断绝不良交友,防止恶性人际关系;3) 提供住宿,减少刑满释放者夜不归宿的情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等。
同年(昭和二十九年),日本政府制定《执行缓期者保护观察法》。此法明确规定保护观察者在缓刑期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应保护观察方法。同时,保护观察的方法要照顾到保护观察者的心情、年龄、家庭等全方面因素。《执行缓期者保护观察法》和《紧急更生保护法》的出台将更生保护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内容进一步具体,为后来建立健全《更生保护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5年,日本制定了《更生保护事业法》。此法规定了更生保护设施必须要合法合规,依法受到国家的监督。同时,它将更生保护的对象细化成以下五部分:1) 由法院直接判决的人员;2) 处于缓刑期且需要保护观察的人员;3) 假释或保外就医的人员;4) 刑满释放后需要保护观察的人员;5) 其他法规规定的人员。
3.2.2. 近年来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虽然,更生保护制度逐步完善有效的抑制了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对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仍有部分保护观察对象因各种原因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日本政府随即出台了《更生保护事业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其中强调了就业是出狱人能否适应社会生活的重要一步。为了进一步发展更生保护事业,强化其机能。2007年,《更生保护法》顺利出台。《更生保护法》囊括恩赦法、紧急更生保护制度、保护观察制度、请求审章程序等诸多方面。至此,完备的更生保护司法体系正式确立。
自《更生保护法》设立,日本平均入狱人数呈下降趋势,这对于推动整个日本社会稳定、和谐、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特殊对象犯罪仍然在持续攀升,防止再犯仍旧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一环。据统计,在2015年出狱人员中,到2016年12月底的两年内,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上升了2.8个百分点,达到23.2% [5] 。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药物依赖、高龄犯罪者再犯防止紧急对策》等规定来防止老年出狱人再犯。同时,日本法务省在每年组织开展全国性预防犯罪的活动和各类更生保护活动动员仪式,并将每年的7月1日命名为“更生保护日”,上至各地的行政长官,下至人民大众都参与其中。在政府有计划的组织、媒体广泛宣传、人民积极参与下,全社会纷纷关注更生保护运动,这对刑满释放者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极大地减少因社会歧视而再次犯罪的现象。
4. 比较中日两国更生保护制度的特点——以“社区矫正”为例
4.1. 日本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日本,社区矫正制度从广义上来说又可以叫做更生保护制度,日本学者大谷实对其界定为:“社会内初遇制度,包括保护观察、紧急改造保护、假释、缓刑、恩赦、时效及社会服务命令等一切不将犯罪人收容于设施之内,而让其在社会上一边过一般生活,一边用指导、援助等使其改造自信的措施” [6] 。并且由于日本《更生保护事业法》等法律体系的健全,日本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实践中顺利发展,形成了“以民为主、政府指导、官民合作”的运作机制。除了专门政府工作人员外,还有大量的民间志愿者参与其中。同时,政府还会对参加更生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与考核,只有符合要求、生活富足和有着充分矫正经验的人员才能够参加工作,以此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4.2.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在《社区矫正法》创立前,并未对社区矫正有着清晰的界定。直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首次界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结构、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2009年9月2日,在总结全国社区矫正各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下发《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此次规定明确了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思想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矫正工作任务,加强对全面实行运行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此外,两院两部于2012年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各政府机构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明确审前调查、奖惩、请销假等制度,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随着2019年的《社区矫正法》的确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性质、工作,更要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领导,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另外,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为编外聘用人员,虽然此类矫正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缺乏矫正工作的经验。社区矫正的对象包含了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多种犯罪人。在面对不同犯罪人时,需要使用不同的矫正工作与法律依据,这也从侧面大大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
4.3. 比较中日两国社区矫正的特点
其一,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脉络更加清晰,其起源于日本的《少年法》,设立保护司、感化院。发展于《恩赦法》《更生保护事业法》《更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将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对象具体化,是在若干基础法以及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逐步形成系统、综合的法律体系。
其二,日本的社区矫正起源于早期各类感化院、出狱人保护公司等保护机构,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形成以保护观察官为指导,志愿者积极参与,政府与民间组织协力,官民互动的制度。反观中国的社区矫正更多表现在政府自上而下单向推进,虽然试点运行、矫正法颁布等各项措施有效推动了社区矫正的发展,但是缺乏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没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
其三,日本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经过了政府系统化的培训与筛选,层层把控,他们对于矫正工作更多是出于一种热爱与责任,一种自豪感。刘亚在其《日本更生保护制度》之中也提及东京都目黑区日中友协负责人,虽然已经是67岁的高龄,平时有较多的工作与活动,但他仍愿意挤出时间来参加更生保护工作 [7] 。相比之下中国的矫正人员更需要面对来自生活的压力,这也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之一。
5.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对中国完善更生保护事业的启示
通过对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发展脉络、理论溯源。诚然,各国有着其自身特殊的国情与现实原因,对于别国制度发展的经验,我们不能全盘照搬,应立足于自身现实国情,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我们自身的更生保护体系。
5.1. 守正与完善《社区矫正法》及相关工作
我国的更生保护体系应在党的领导下,以《社区矫正法》以及各地更生保护试点实践经验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及其相关法律,细化动员社会力量、队伍专业化等有关规定。例如要明确社会力量的定义,根据社会力量主体的类型分配好不同的矫正工作,并对社会力量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与管理方式,适当时可采取立法、政策等有关规定来加强管理。同时,更生保护工作不能单纯依靠《社区矫正法》,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立法后工程:一、要坚持安全底线、法治底线不动摇;二、坚持非歧视原则,既不能过度执法,也不能放任置之;三、做好严格培训,加强矫正人员工作建设;四、完善执法监督体系,避免权力滥用;五、努力动员广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5.2. 建立多样化的更生保护机构
从日本更生保护的发展脉络来看,更生保护机构是刑满释放人更生保护最重要的保障。在日本的更生保护工作中,保护司、观察院、感化院、妇女会等机构都起到了抑制犯罪的积极作用。同时,这些更生保护机构大多由社会人士组成,在促进社会更生保护机构逐步完善的同时,又能推动更生保护理念在大众传播。在中国,我们应该加强发挥社会群众的力量,推动街道、乡镇、妇女协会等各类团体积极参与更生保护工作,建立起多样化的更生保护民间组织。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引导,派更生保护检察官入驻各类保护组织之中,开展政治教育和工作教育,加大资金投入和司法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等现象,推动更生保护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5.3. 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全国性、地区性更生保护运动
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是一种“行动中的法律”,且其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二、各地区的更生保护活动。因此,更生保护制度体系的形成需要社会力量和舆论网络的支持,如果脱离社会群众那么将会失去其原本意义。在当下信息化大发展的时代,我国应该有效发挥舆论力量,正面宣传更生保护的思想,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自愿参与更生保护事业,防止刑满释放人回到社会因各种歧视而误入歧途。此外,各地区还应该根据自身条件与情况,有计划地定期开展更生保护的活动,这对于构建平安中国、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6. 结语
更生保护制度是刑满释放人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新生最重要的环节。以健全立法、建立机构、宣传思想等途径完善中国更生保护制度,这不仅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更生保护的积极性,更是推动了我国的更生保护运作体系向官民协作转变,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安全与稳定。总之,更生保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需要在总结自身实践经验的前提下,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构建出符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特点、符合国情的更生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