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研究
Research on Legalization of Big Data Sewage Poison Monitoring
DOI: 10.12677/OJLS.2023.115489, PDF, HTML, XML, 下载: 196  浏览: 264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胡莹莹:贵州警察学院法律系,贵州 贵阳;谭玉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Big Data Sewage Toxicological Monitoring Legalization
摘要: 污水毒情监测作为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发现毒情、消灭毒品最重要的手段。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智慧禁毒作为一种新型的警务发展形态常被提及,而作为智慧禁毒最关键的业务板块,污水毒情监测是公安禁毒“向前一步、主动作为”重要依据。但目前大数据技术加污水毒情监测的工作模式还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缺位、监测规范程序不统一、民警数据意识淡漠等问题。因此,为确保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其应以法治为价值引领,以制度规范为保障,以伦理规范为补充,实现毒情监测法治化的积极应对。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drug control work, sewage monitoring is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to discover the drug and eliminate drug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lligent drug control is often mentioned as a new form of police development. As the most critical business segment of intelligent drug control, sewage drug monitoring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public security drug control to “step forward and act proactively”. However, at present, the working mode of poison monitoring of sewage added by big data technology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and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absence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consistent monitoring procedures, and lack of data awareness of police.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tandardization, scientific and professional of big data sewage poison monitoring, it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rule of law as the value, guaranteed by institutional norms, supplemented by ethical norms, and actively respond to the legalization of poison monitoring.
文章引用:胡莹莹, 谭玉婷. 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研究[J]. 法学, 2023, 11(5): 3423-342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489

1. 引言

大数据,是现代化警务工作的强劲根基,是时代对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刻展望。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全国公安警务保障大数据智能化动员部署会,用大数据保障毒情监测的科学化进行是现代警务落实大数据战略的必然要求。相比传统的人力情报方式来说,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方式强调信息的共享过程,各警种资源与污水处理厂等社会资源整合后跨部门联合执法,及时获取毒情监测数据情况,并将数据及时回传缉毒部门,将有效提高缉毒部门整体工作能力。再有,面对越来越狡猾的制毒分子,制毒手段越来越隐蔽,缉毒部门面对的风险挑战日益复杂,这也让公安缉毒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利用污水提纯检毒方式的重要性。以江苏为代表的公安缉毒部门已建成“智慧禁毒2.0”平台,该平台系全国首个一网汇聚禁毒社会治理与全网数据通联,集戒毒人员服务、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社工管理、污水毒情监测、毛发初筛检测、易制毒企业检查,包罗禁毒社会化全息工作的大数据平台 [1] 。据报道,污水毒情监测作为平台搭建的重要手段,即使对位于苏州园区的金鸡湖(水域面积达7.4平方公里)中投入的5克左右的毒品也可以轻易通过大数据污水毒情检测手段监测出来 [1] 。因此,在现代化社会治理中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不仅能助推禁毒社会化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而且为迈步禁毒治理现代化征程创造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以科技“引擎”武装禁毒铁军。但我们也该发现,随着新型毒品滥用的情况越来越频繁,且新型毒品更新换代极快,相应的检测手段也需要更新,随之而来便是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专业人才保障以及数据安全保障等问题,尤其是数据安全所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推进我国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发展,确保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规范化发展势在必行。

2. 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的必要性

2012年,我国已经有团队开始在国内开展污水毒情监测研究工作。2014年开始,我国陆陆续续在重点城市开展毒情监测工作。2017年初,广东中山成为污水毒情监测的示范工作地,后污水毒情监测以政府第三方采购的方式成为政府社会治理的一项例行工作。到2019年,苏州率先建立污水毒情大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场所、管网、河道的全方位监测,并可达到全自动现场富集快速检测,并利用数据分析破获了一起制毒案件。2021年6月,云南省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城市污水毒情监测自动化污水采集系统。2021年,国家禁毒办首次运用污水毒情监测技术监测各地毒情,并在2022年发布的《2021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中提到传统毒情监测方式受人力资源限制统计周期长,人力耗费大,常常影响监测准确性和及时性,大数据和污水毒情检测手段等新兴技术手段的加入为警方准确判断毒品犯罪情况提供了新的抓手,尤其是在大数据的助推下,以污水处理厂为中心,将人群聚集点、地表河流及湖泊等未经生化处理的生活污水监测数据与人体代谢机理、区域人口数量等数据结合起来,对水质参数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准确测定特定区域毒品消耗(排入)总量、毒品种类以及吸毒人群规模,以判断出各地毒品制造、使用情况和分布规律,形成一张生动的“污水毒情地图”,一旦污水测出含量稍有变化就预示着这个区域发生了新的涉毒犯罪,警方便可以循线追踪,及时清除毒源,将涉毒犯罪扼杀在苗头阶段 [2]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无论是污水毒情检测手段,还是大数据监测手段,在我国都还属于新兴技术,其发展始终不够完善,比如新型毒品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现有检测方法难以检出;污水监测数据尚未与毛发毒品监测数据、吸毒人员管控数据以及其他公安数据资源、社会资源融合为一个多维度的大数据,致使污水检毒数据与公安禁毒执法的关联应用不强。加上检测标准未制定、监测范围不明确、监测程序不确定和第三方机构毒情监测数据泄露风险增加,都将影响禁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总的来说,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方式已得到全国大部分禁毒部门的认可,并得以推广,在准确掌握毒情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重要的禁毒手段,但由于监测范围不明确、数据整合能力有限、数据安全规范化缺位等问题导致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工作未发挥理想的效用,与提高禁毒工作效率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反而增加了禁毒部门的负担。因为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这些问题也不是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就可解决的,需要的是各部门、各地区同心协力,将无数个小数据汇聚成大数据,为禁毒重点从事后打击转向事前预警打下坚定堡垒,如此便需要身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发挥指引作用,引导大数据毒情监测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汉化发展。

3. 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的现实障碍

3.1. 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健全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30条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2009年,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就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信息化管理办法,努力实现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网上管理,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审批、核查和监管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要通过易制毒化学品联网管理,建立信息交流和研判制度,定期对本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案件情况以及新形势、新特点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和通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看出,《禁毒法》和《指导意见》都提到了毒情监测信息化发展,但《指导意见》主要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管制的信息化发展。实际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监管容易,而具有极高隐蔽性的制毒作坊、吸毒人员却极难监管,污水毒情监测手段可以通过制制度作坊的污水和吸毒人员的排泄物监测起来,形成溯源数据,辅助禁毒部门查获吸毒、制毒违法犯罪行为,但这些数据如何纳入大数据管理范围,以及毒情监测的范围、标准尚无具体化、规范化文件予以规定。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系统部署了大数据发展工作,明确指出将在未来5~10年之内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3] ,再到2021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都体现了国家对于数据发展与数据安全的重视。但从目前的理论研究来看,都集中在数据安全风险法治化研究,似乎在大数据实践运用仍存在理论与实践差距时,忽略了大数据的发展在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专业人才保障方面也需要有细化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从各省情况来,各省一直高度重视禁毒立法工作,尤其是沿海延边地区,无论是省级还是设区的市层面均有地方立法,但地方性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管理服务等方面,如《贵州省禁毒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云南省禁毒条例》等。走在前面的有北京市、上海市等经济、大数据迅速发展的省,如《上海市禁毒条例》第45条将大数据预警监测写入禁毒工作中,并明确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公民的禁毒数据采集、提供以及发布责任和义务,但未考虑到数据安全问题。

另外,监测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难以调剂也是制度健全的一大障碍。为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效率,利用大数据自主分析功能对污水监测结果进行犯罪预测,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物进行监测,这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性规定;又因污水千万汇聚,其得到的监测数据与我国证据法所强调的证据“关联性”、收集方式的“合法性”难以吻合。一旦制定的监测程序规范限于技术操作,而忽略侦查程序规范性的加入,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再有,大数据技术的加入主要是借助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和持续进化,外部用户不了解算法逻辑,开发者不了解禁毒程序的规范性要求,一旦出现算法错误,将会出现决策危机,导致无关人员被列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潜在的被害人,对其进行监控约束或权利保护,不仅是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

3.2. 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冲突

数据权力在公权力的基础上产生,而数据权利在私权的基础上产生,面对大数据爆炸的时代,两者必将发生正面较量,如数据采集的边界在哪、方式如何确定,其立法站位都在公权力一方。然而现有污水毒情监测能力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外,基本掌握在具有研发能力的第三方企业,但是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开展污水毒情监测是出于国家公共安全管理需要,个人的信息安全权利要让渡给国家公权力机关,因此会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的问题。第三方企业的权利让渡又涉及第三方智力成果有偿转让,费用标准又如何确定呢?若不确定性,必然导致公权力采购失败,而优秀的成果得不到实践。加上,技术的逐渐成熟,数据采集规模的扩大,数据权力不断膨胀,公安机关的权力如何约束以平衡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将是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必将考量的因素。

3.3. 数据用户数据保密意识淡漠

从现有的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平台来看,为了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平台需要打通政务外网、公安内网以及手机端,平台用户同时接入公安一线民警、社区工作服务者、提供监测的第三方企业、易制毒企业等,数据量极其庞大,数据用户极多,一旦泄露,缉毒信息提前暴露,将与预期效果背道而驰。根据裁判文书网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的统计,信息泄露的源头多来自公安机关、代理公司等,其中来自公安机关的比例最高 [4] ,这也是因为“目前80%的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向社会开放” [5] ,而公安机关作为禁毒数据的主要收集机关,无论是自行监测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其最终数据都将汇聚至公安机关处,作为毒品侦查的线索。然而现实是信息背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侥幸心理,以及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来自内部人员的信息泄露屡禁不止。再有,污水毒情信息涉及毒情监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共享、存储等多个环节,虽现有技术可以实现只在监测环节开放给提供技术监测的第三方,但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技术刚刚起步,其对软件要求之高,现有的数据加密技术和隐私保护等信息安全技术还不够成熟,还有第三方对法律和公安业务专业性要求不了解,其职业要求的保密义务与公安机关强调的职业保密义务不相对等,虽有监测能力,但若无数据保密意识,其所监测到的数据将轮入无用之地,而且还可能会打在禁毒工作中打草惊蛇。

4. 大数据污水毒情监测法治化路径

4.1. 完善大数据毒情监测制度体系

4.1.1. 修改《禁毒法》

现行有效的《禁毒法》从开始实施至今已走过14个年头,其规定放在如今显得过于原则性,而如今毒情越发复杂,毒情监测手段也随着技术的发展多样化,污水毒情监测手段有大数据的加持,《禁毒法》已经无法满足如今的毒情监测要求。如果说以前执法意识偏向打击毒品犯罪,而今毒品犯罪的事前预警才是执法工作重点。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禁毒法》的修正进程,适当对“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细化,增加对污水毒情监测评估相关部门权力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当考量毒情数据安全性和监测结果转换运用问题。

4.1.2. 各省推进禁毒条例的修改

近两年,以北京、上海、浙江为代表的省市均陆续对禁毒条例进行了修改,且都增加了毒情监测数据共享的相关规定,但个别省份禁毒条例尚未明确数据采集、持有部门的职责权限,作为更贴近禁毒数据监测的省市部门更应该将污水毒情监测作为条例中的重要执法依据内容,以便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提供地方范本。

4.1.3. 细节问题加快制定标准化办法

针对污水监测范围不明确、污水监测标准尚待制定、污水监测程序不确定性等问题应尽快制定具体办法或规范性文件。同时,制定出台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对污水采样、检测数据、毒情评估、涉毒预警等予以细化,加强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污水检测在毒情评估的地位和作用。

4.1.4. 落实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的监管职责

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不能超脱职责范围收集检测数据,为避免过度收集所导致的“全景监控”,应以以惩治犯罪所必需为其根本目的,对信息收集的时空范围进行限定,保持合理限度并谨慎设置时间延展、范围扩大等审批权限和适用条件。二是公安机关,对监测所收集到的个人敏感信息处理建立专门规则,确保监测所收集的数据只服务于惩治毒品犯罪,对数据尽到严格的监管义务,避免数据的泄露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4.2. 合理确定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的边界

在现实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说到权利的保护,一定会谈到对权利保护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权力的行使 [6] 。因此,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解决两者冲突的最佳途径。当然,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并不意味着废除现行的权力制约体制,而是在现行的权力制约机制之上,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修改依据,立法完善过程中考虑社会需要的情况下增加民主立法,明确权力边界,以修正缺陷,弥补不足之处。除此之外,需培养公民利用正当程序维权的意识;公安禁毒部门必须合法、合理利用污水毒情监测数据,坚持严格执法,保证禁毒预警目标有序高效实现;充分利用权利制约机构的权力,强化以权制权;在公民让渡权利的基础上给予侵权救济途径,避免无休止的权利侵害,对第三方企业明确采购价格标准,既能保证公权力机关合理价格顺利采购,也能保证实现大数据溯源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4.3. 数据用户保密意识培训常规化

在大数据场景中,除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排除数据泄露的安全隐患,还应当考虑到平台建设者的风险防控意识,更甚者是平台接入用户 [7] ,如公安禁毒部门的办案民警、社区工作者、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数据保密意识。适当情况下,制定规范文件,加大日常保密意识培训 [8] ,还可考虑培养具有大数据专业技术和法律常识的安全员,监督数据采集到应用全过程的数据保密检查工作。

基金项目

2022年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新精神活性物质综合管控体系设计研究”(项目编号:黔教技[2022] 293号)。

参考文献

[1] 苏州禁毒. 大数据打造禁毒“最强大脑”! 苏州“智慧禁毒”自此乘风破浪! [EB/OL]. https://mp.weixin.qq.com/s/tVDZy0UsmnvvLO5pTUg6Ww, 2022-8-26.
[2] 张天培. “污水验毒”助力智慧禁毒[N]. 人民日报, 2022-7-13(005).
[3] 孙森, 宣頔. 数字政府视域下政务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路径研究[J].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22, 40(1): 107-113.
[4] 刘莉. 智慧警务数据安全风险的法治应对[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 35(3): 46-5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李克强: 推动政府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EB/OL]. http://www.gov.cn/premier/2016-05/27/content_5077194.htm, 2022-8-26.
[6] 陈二伟. 宪政视野下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解决途径[EB/OL]. https://bb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1/05/id/1247126.shtml, 2022-8-26.
[7] 王锐园. 大数据在禁毒工作中的应用[J].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5): 58-63.
[8] 杨明勳, 陈逸飞. 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权利法治化研究[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36(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