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处罚从宽的合理性
An Analysis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Lenient Punishment for Juvenile Campus Violence Crimes
DOI: 10.12677/OJLS.2023.115503, PDF, HTML, XML, 下载: 248  浏览: 357 
作者: 肖 丹: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青少年校园暴力处罚力度从宽处罚完善路径Juvenile Campus Violence Severity of Punishment Lenient Punishment Path to Improvement
摘要: 青少年校园暴力频发引起了社会对青少年犯罪刑罚力度的关注。在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采取从宽处罚的原则,但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值得探究。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相关概念与处罚现有问题,从处罚的目的和原则、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和国际上对青少年刑罚的要求出发分析从宽处罚的合理性。同时,正视处罚从宽面临的挑战和限制,提出教育与预防措施的强化以及康复与再融入计划的加强的完善路径,旨在预防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提升对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的综合治理能力。
Abstract: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campus violence involving adolescents has drawn attention to the severity of penalties for juvenile crimes in society. In our country, a lenient principle is adopted for punishing juvenile crimes, but whether this approach is reasonable and worth exploring remains to be examin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gain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concepts and existing issues regarding adolescent campus violence, analyzing the rationale behind lenient punishment based on the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punishment, the particularities of juvenile crime,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quirements for juvenile sentencing. At the same time, we need to acknowledge the challenges and limitations of lenient punishment and propose an improved path that strengthens education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as well as enhances rehabilitation and reintegration programs. The aim is to prevent adolescent campus violence and enhance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capacity of addressing this issue.
文章引用:肖丹. 浅析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处罚从宽的合理性[J]. 法学, 2023, 11(5): 3534-353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503

1. 引言

近年来,青少年校园暴力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刻担忧,同时威胁着青少年的安全、教育环境和社会的稳定。一般我们认为青少年是指12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从儿童阶段过渡到成人阶段的关键时期。对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参与犯罪行为时所面临的特殊情况,如年龄尚小、心智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足、易受外界的影响以及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正是出于对这些问题的关注,现行《刑法》规定12周岁为分割线,已满12周岁的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 。其中一定条件是指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八种严重犯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了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与成年人犯罪处罚规定不同。由此可见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改造”方针,即从宽处罚原则。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与青少年犯罪处罚从宽原则相违背呢?因此,探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处罚从宽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青少年校园暴力与处罚力度

2.1. 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定义和特点

我国对“校园暴力”这一概念并没有确定的界定。一般来说,学界界定校园暴力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校园”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另一种则是以“师生”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 [2] 。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是指青少年作为“校园暴力”主体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青少年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身体伤害、言语辱骂、欺凌霸凌、恐吓威胁等,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伤害,严重破坏学校秩序。

青少年校园暴力具有几个突出特点:第一,不涉及利益较大的冲突。比如在安徽阜阳颍上县发生多人殴打一名女学生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警方通报,暴力行为系由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青少年因班级体育课上的矛盾而引发的泄愤行为。第二,低龄化趋势。从校园暴力犯罪整体来看,加害者越来越趋向“年轻化”,青少年似乎成为校园暴力的“主力军”,低龄化趋势明显。第三,权力不平衡。校园暴力往往伴随着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如年龄、体力、社会地位等差异,加害者利用其相对优势对受害者施加威胁和伤害。权力不平衡仅仅是为了判断某个时间段里某段关系中表现出的权利差异,不能因此给某些孩子贴上“强大”或“无能”的标签 [3] 。

2.2. 处罚的概念和作用

处罚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是指对涉及校园暴力行为的青少年所施加的法律或行政处罚,如社区服务、纪律处分等处罚。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首先保护了受害者正当的权益。校园暴力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巨大的创伤,处罚加害人是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有助于受害者提高安全感,重拾与他人交往的信心。其次对于加害者来说,能够使他们认识到校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并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降低再犯的可能性。此外,处罚加害者还具有威慑和警示作用。在社会法治意识教化的过程中既要树立守法典型,还要树立不遵法典型,处罚加害者向潜在的加害者传递信号,警示他们不要再参与或者再次参与校园暴力行为,潜在的犯罪可能被扼杀在摇篮里。同时,处罚加害者还满足了公众对于正义的期许。通过严肃处理校园暴力行为,以回应公众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热切的关注,向公众传达了司法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展示了对校园暴力采取的零容忍态度。但是在处罚青少年时切勿用严厉的刑罚来苛责青少年犯罪者或是用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因为这可能会增加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带来再次犯罪的风险。

2.3. 现有处罚力度的问题

现有的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处罚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刑罚过于严厉。对青少年犯罪处罚在其指导思想方面存在着固有矛盾,即保护青少年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4] 。但是多地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而损害青少年利益,采取了过于严厉的刑罚措施抑制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发生。这种做法错误在于未能正确认识到两者利益最终目标的一致性,应该协调两者的一致性,正确、适度地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处罚,使之受到及时的、有效的惩戒和处罚,避免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5] 。第二,教育和事前预防措施缺乏。现有处罚力度往往重视事后的惩罚,而忽视教育和事情预防措施的重要性。青少年校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教育他们认识到错误改变行为,还需要从源头上加以预防,防止其再次犯罪。第三,处罚具有“一刀切”的特点。对于青少年校园暴力行为,更加综合地考虑个体的特殊需求,避免对所有犯罪者一刀切的惩罚,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康复和改造需求。现有的处罚力度往往缺乏个案化的考量,然而每个青少年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完全不同有的背景、成长经历和心理特点,单一的刑罚标准难以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

3. 青少年校园暴力处罚从宽的合理性分析

3.1. 处罚目的与原则的分析

贝卡利亚提出“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 [6] 。对青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就是“仁慈”的体现,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青少年犯要比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我国出台的各种政策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文件,如《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未成年保护法》、《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都规定对青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如对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犯罪者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缓刑、假释的规定,不成立累犯,实行社区矫正等处罚措施。体现了对青少年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有限、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但是对青少年犯罪从宽处罚不是把他们当作成年人犯罪的“例外”,而是因为青少年正处于社会适应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同伴的影响,对后果的评估能力较差,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对他们社会适应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适用从宽处罚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帮助加害者重塑正确的价值观,认识到校园暴力行为的错误,反思并改正自己的行为,实现个人成长与社会融入。并促进其个人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因此青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具有合理性与处罚的目的相适应。

3.2.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与考量

青少年这个群体本身就具有特殊性,而主体的特殊性必然决定着犯罪的特殊性。首先,青少年社会身份的特殊性。青少年正处于身份的探索阶段,他们开始独立思考,探索自我身份和价值观,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面临身份认同的困惑和压力。同时青少年在社会中多处于从属地位,这就决定了其与具有独立地位的成年人来说存在差异 [8] 。其次,青少年社会需求的特殊性。由于青少年处于附属地位,他们更渴望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独立决策的权利。他们对于社会认可和群体认同的需求更为强烈。具体表现为在行为上追求同龄人的认同,有时还可能表现出冒险、追求刺激的行为。此外,青少年的行为能力也具有特殊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青少年的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对于决策和行为更具有冲动性和诱导性,在后果思考与行为能力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由于其能力不足,他们经常会选择打架、斗殴等暴力型犯罪,但“随着青少年转变为成人,他们的认知控制和情绪控制系统变得完全成熟,我们就会看到他们自我调节的改善以及犯罪行为的逐渐停止”。因此,在处理青少年校园暴力时,大部分人的罪错行为只是暂时的,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年龄特点,采取更为温和和教育性的处罚措施帮助他们更快融入社会。

然而,从宽处罚并不意味着不追究青少年犯罪责任,而是根据青少年自身的特殊性,在法治的框架下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合理制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价值取向,同时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他们的正当权益,更好地适应他们的成长特点和改造需求。

3.3. 国际上对青少年刑罚的要求

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校园暴力”激增,美国犯罪学家就曾预言,一大波“超级猎食者”即将到来,那时美国的青少年司法系统将无法应对暴增的青少年犯罪数量。为了避免“超级捕食者”出现,各州纷纷要求青少年犯罪重刑化,加强打击青少年犯罪。然而效果差强人意,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不但没有压制反而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随着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重刑化思想弊端显现。美国开始注重教育引导、社会参与等方面对青少年形成犯罪断念的作用 [9] 。

各国纷纷效仿,想要建立起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犯罪防控网格,消除青少年的不法犯意。如加拿大通过《青少年犯罪法》通过强调教育和康复、非刑事化措施以及社区修复的方式为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减少再犯风险。挪威的青少年刑事司法系统避免将青少年犯罪者视为成年人一样进行刑事追究。相反,他们更注重非刑罚措施来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联合国颁布《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儿童权利公约》都在不同程度强调未成年犯罪后都要最大程度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确保年龄未达到该标准的青少年不受刑事追究。《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对各国政府如何应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10] 。青少年刑罚应尽量避免使用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同时,刑罚应考虑到青少年的年龄、成熟度、个性特点和改造潜力,采取个性化和综合性的措施。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说,没有其他任何责任是比使孩子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更为重要的了。

4. 青少年校园暴力处罚从宽的完善路径

4.1. 事前预防措施的强化

单纯依靠刑罚手段并不足以有效控制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事前预防措施比事后的处罚更为重要,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要过早的关注,及时发现和干预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对有问题的青少年要进行教育,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这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形成合力构建一套有效的机制解决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问题。

家庭是青少年的避风港,是预防校园暴力的重要环节。“问题家庭”极易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孩子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告诉家长和老师,更要教育孩子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他们走上不法犯罪的道路。校园暴力也被认为是根源于校园文化和校园换种,因此,学校负有防止校园暴力发生的责任。如学校可以通过开展校园暴力教育课程、举办讲座等形式向学生普及校园暴力的危害,加强法律知识教育,使其执法懂法守法。学校要配备专职的心理教师开设心理教育课程,对青少年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和问题疏导。学校还要承担安保工作,安保执勤和巡逻属于犯罪预防的“正式监视”手段,能够减少作案风险,降低犯罪欲望,增强校园安全。师生之间要建立平等有效的交流,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进行引导,树立正确的意识。青少年的发展直接关乎社会乃至整个民族的发展前景,仅仅依靠家长和学校的力量是微薄的 [11] 。社会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比如利用媒体宣传校园暴力的危害,相关政府部门要净化社会环境,使青少年远离暴力行为。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其中社区教育起到对青少年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青少年实施犯罪。社区要设置普法专栏,加强社区法律知识的宣传,注重文化建设。同时还应当加强家校、家社和校社的合作交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为青少年提供更加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

4.2. 事后康复与社会再融入计划的加强

针对触犯有关刑事法律的青少年,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要为他们制定个性化的康复与社会再融入计划,帮助其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的计划。其中康复计划包括心理辅导,对心理已经有问题的青少年要及时治疗,增强自我认知的能力、情绪管理能力和独立决策能力,促进心理健康的恢复;再融入计划包括为个体提供职业培训和支持,帮助涉罪青少年获得知识、技能和自力更生的能力,为再次进入社会创造条件。同时,康复与再融入计划还可以加强对青少年犯罪者的监控,对涉罪青少年的改造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对青少年犯罪者进行监督和跟踪是为了确保改变的持久性。可以通过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个体的康复状况进行实时监督,以便于及时调整计划确保青少年康复的效果。此外,康复与再融入计划还可以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共同为青少年暴力行为者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事前预防培养青少年社会责任感与公民意识预防犯罪,事后康复与社会再融入计划帮助其悔过自新,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重归社会。事前事后措施的有机结合,构建起全方位覆盖校园暴力的预防网。这样的路径不仅有助于青少年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5. 结论

青少年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他们在行为上常常缺乏理性和判断力。因此,严厉的刑罚并不是校园暴力问题的最优解。相反,过度处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加剧青少年的社会排斥感和恶性循环。从宽的处罚方式更加满足青少年的正当利益,符合青少年特殊性和发展需求,应当将这一原则继续贯彻下去。此外还要借鉴他国在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上的成功实践,为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找到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创造安全、健康和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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