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关系的法律规范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Lawyers and Prosecutors and Judges
DOI: 10.12677/OJLS.2023.116704, PDF, HTML, XML, 下载: 315  浏览: 457 
作者: 王惜莜: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规范Judges Prosecutors Lawyers Legal Regulation
摘要: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虽各司其职,但都共担法治之责,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共同使命。然而,当前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却形成了不正当的接触交往关系,这严重妨碍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本文立足当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接触交往关系的司法现状,提出了规范律师与法官及检察官三者关系的一系列举措,以期推动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树立法律人的公正形象,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Abstract: Although judges, prosecutors, and lawyers perform their own duties, they all shar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ule of law and have a common mission to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However, at present, some judges, prosecutors and lawyers collude with each other and form alliances of interests, which seriously hinder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equity and social justice. Based on the current judicial situation of the contact and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ges, prosecutors and lawyer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yers and judges and procurator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hree, which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establishing a fair image of legal personnel, but also conducive to realizing the unity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文章引用:王惜莜. 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关系的法律规范[J]. 法学, 2023, 11(6): 4923-492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704

1. 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关系概述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更深层次的责任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法律进行准确地适用,并做出理性的判决,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和救济者,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公正公平的判决;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补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罚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虽各司其职,但都共担法治之责,是法律的践行者,公平的守护者,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共同使命。在理想状态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应该是一个具有统一的法律语言,一致的法律信仰,相同的法律价值取向的法律职业团体。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良性与否,关系着诉讼各方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接触交往关系,不仅会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障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法律权威和降低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2. 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的意义

为彻底杜绝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关系,坚决清除法律职业者中的“害群之马”,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风气,维护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依法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构建法律职业信仰的必要性

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具体职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共同维护法律职业的纯洁与尊严,是法治精神和法治文明的传播者。法律职业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职业信仰,从本质上讲是对法律的价值认同和理性回归,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意识等。法律职业者尊崇法律,寻求法治的精神与法治理念,他们具有共同的价值意识与职业伦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为公众服务的宗旨 [1] 。司法腐败是一种违背法律职业信仰的行为,它不仅会妨碍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还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者职业素养的信赖度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果法律职业者没有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及精神追求,没有形成对法律规则的至高无上的信念,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良好的约束,那么,就会使国家的法制建设形同虚设。为此,通过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统一司法理念,依法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是重塑法律职业者职业信仰的良策 [2] 。

2.2. 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形象公正三个方面。司法不仅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而且“在外观上”也必须公正,要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得到公正的对待。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有所忽略。司法公正的内涵包括三个层面: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形象正义 [3] 。在诉讼过程中,既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又要做到“形象上”的正义,使当事人和社会大众都能获得公正的审判。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审判活动中往往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这一独立的价值。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而对“形象公正”的独立价值与意义则被忽视。事实上,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官形象至关重要。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存在某种密切关系或不正当关系,则即使最终判决公正,亦有被委托人及公众所质疑的危险。因此,强化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依法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接触交往中的相互关系,对于促进司法廉洁,维护社会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现状

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从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维度而言,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关系应是“清”而有距,“清”而有为,在实践中同守一道底线,共担一项责任,互相监督,互相协作。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接触交往存在着一些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如三者之间的不正当“勾兑”关系(利益输送、利益勾连),法律职业认同缺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等问题 [4] 。

3.1. 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不正当“勾兑”关系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勾兑”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近些年一些法官、检察官离职后担任律师,充当了司法的“掮客”。尽管从200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已先后颁布一系列文件,意在规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但是三者之间的不当交往仍不时被曝出。所谓不正当的“勾兑”,就是一些不良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其自身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的专业规范和道德伦理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从而滋生腐败。由于律师在诉讼过程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依赖性很强,所以一些不良律师会千方百计的拉拢法官、检察官甚至会通过金钱的方式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产生了长期的钱权交易合作关系,法官、检察官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为律师枉法办案,而律师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丰厚的报酬。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触目惊心,如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原副院长孙永受贿案中,25名律师涉案卷入,且不乏当地的知名律师;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中,37名行贿人里有18人是律师 [5] 。当前某些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形成利益的链条,相互腐蚀,不仅有碍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人的形象。

3.2. 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缺失

首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时常存在立场偏差。在一些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法官作为争议纠纷的居间裁判者,本应铁面无私、利益无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对案件做出判决,但某些法官却认为自己高高在上,肆意运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判决不公。而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守卫者和捍卫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达到胜诉的目的有时甚至忽略了案件的正义和价值。因此,缺乏职业认同,进而导致三者之间的对立,应是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难以形成融洽关系的根本原因所在。其次,利益驱动致使心理失衡。一些法官、检察官的心理难免会出现心态失衡,个别思想道德素质低下、自控能力较差的法官、检察官便会与律师之间产生了权利与金钱的利益交换。甚至极个别法官、检察官为了金钱利益还会故意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在不合理薪酬待遇、缺乏内外部监督和内心自律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的交往关系。

3.3.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当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接触交往关系现状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运作与制约机制尚不健全,法官、检察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有金钱、人情、关系、权势等,就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这使得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勾结、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司法也难免出现“司法地方化”、“审判行政化”的色彩,使之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 [6] 。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内部,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司法权就会被异化会谋取私利的资源,极易滋生司法腐败。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运作与制约机制尚不健全。因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的形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4. 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的具体路径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份子。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的思维判断无疑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必须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进行严格的调整,使律师始终与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保持一定的空间,并在他们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带。但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者的关系之间不是隔阂,而是理解;没有冲突,只是交涉;没有对抗,只有融合;没有戒备,只是沟通 [7]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虽在法律实践中承担着不同的作用,但同为法律职业者,应在各自领域内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为了规范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以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切实做到公平正义。

4.1. 明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往规范

应当承认,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的亲近关系不可避免,也很难完全隔断,因为法官、检察官不是生活在象牙塔中,而是生活在现实中。为了避免生活中的关系影响到职业上的关系,需要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也就是在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隔离带”。一是增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之间要保持正常合理的交往关系,不能过于亲密,律师不能以案情为由邀请法官和检察官就餐或送礼,法官和检察官也不能接受律师的请客、送礼或者收受律师给予的其它好处,更不能徇私为律师提供任何帮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能同时出入一家酒店,也不得一同出游,更不能同时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另一方面,在办理案子的时候,律师不能利用自己的个人关系与法官、检察人员等进行交涉,更不能宣扬自己与法官、检察官等有亲属或者有其他私交关系 [8] 。

4.2. 制定法律职业行为法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且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律人。然而若是他们缺乏法律信仰,法律在他们手中将会变成谋取利益的工具,因为他们懂得如何巧妙地规避法律的制裁。很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罔顾一国法律,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只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而滋生腐败,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所以,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让所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遵纪守法,且并不只是出于对受到国家强制力制裁的恐惧,更是在心里坚信,那些被法律禁止或许可的事情与他们的道德信仰和他们的真实利益相一致,他们之所以遵纪守法,是出于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目前约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各种文件,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只有上升到法律高度,才能超越各个法律职业本身的狭隘性,为法律职业者竖起一道更科学和有效的屏障,在规范其职业行为的同时,也保护法律职业免受不当的限制。法律职业行为法既要对涉及三者关系的业内行为进行规制,也要对他们的业外行为进行规制。

4.3. 要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共同接受法学教育,共同接受法律专业技能训练,具有共同的法律职业信仰与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他们是利益的共同体,这个利益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法律作为支持,且三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们是信仰的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对法律的尊崇,寻求法治的精神与法治理念;他们具有共同的价值意识与职业伦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中国在目前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基础上,还应建立起法律职业一体化的培训,在此过程中,三者相互了解不同工作性质,各自角色的伦理,才能获得认同感,彼此尊重,并在今后诉讼中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及相互制约的关系 [8] 。因此,加大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成员的法律职业文化、理念和信仰建设,显得十分重要。要按照“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和要求,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让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成员共同自觉营造一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共同担当历史的责任。为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及加强其成员的法律职业文化、法律职业观念与法律职业信仰的构建,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要根据“三个至上”的原则与要求,也就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与法律的至上,强化相应的体系与体系,使法律工作者与其会员之间形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积极互动,树立起一个良好的职业形象,承担起这个时代的重任 [9] 。

4.4. 健全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加强惩罚力度和强化惩处措施,采取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不正当接触交往关系,坚决杜绝三者之间的腐败行为。尽管法官、检察官、律师违法违纪要接受处罚承担相应的实体责任,但程序性的制裁还要求承担消极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案件被撤销或被退回(驳回),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给予被侵权者的利益以补救的机会。一旦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不正当交往等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作为上诉或申诉的理由,法院应当受理并重新作出公正裁判。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扩大监督的范围,既要关注于法治队伍工作纪律作风、案件质量等方面,还应延伸到审判、检察监督之外的司法行政领域。构建并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透明的权利运行机制。在职责范围内,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增强他们的监管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和管理意识,构建起一套异地监督管理的联动机制,以及一套跨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让他们能够在更广范围内,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展开更大范围的社会监督,禁止他们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的不正当联系,以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的影响 [10] 。

5. 结语

一方面,法官是审判权的行使者,应刚正无私、不受外界影响或他人掣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判案;检察官既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又是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者,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起着监督作用 [11] ;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官、检察官的干预,三者相互独立。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核心人物,他们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队伍中的重要成员,都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骨力量干,他们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要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实现社会正义为共同目标,进一步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为“中国梦”和“法治梦”的实现而携手前进、并肩奋斗。所以,应全面加强法律职业队伍建设,依法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廉洁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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