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百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在中国能够得到创造性的运用和不断发展,从理论的结合点上看,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中自古以来便具有的朴素唯物主义与朴素辩证法,这构成了其历史文化基础和重要的理论途径来源,二者在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原理等思维方法和理论观点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和一致性。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的结合是极为重要的结合途径。站在当代,我们就是要从高级阶段回顾低级阶段,由此丰富对中国传统哲学辩证逻辑的研究,反过来,通过对中国传统哲学中辩证逻辑的研究,也会促进发展符合当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辩证逻辑。
冯契对中国传统哲学内在辩证智慧的深刻诠释,便是将中国古代哲学发展中呈现出的内在线索与唯物辩证法、逻辑学相结合。以意见、观点的矛盾运动作为辩证逻辑的开端,以中国古代辩证思维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的总体把握,以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在中国历史走向不同的发展线索梳理,并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思维的根本规律贯彻始终,最终得以在对古代中国哲学史的研究中,初步搭建起“类”、“故”、“理”为骨架的辩证逻辑思维范畴体系。本文通过逻辑论证与哲学史梳理相结合作为叙事方式,以冯契所认为中国古代辩证逻辑发展的两个集大成阶段作为主要论述内容,即先秦时期辩证逻辑的发展与先秦至近代时期辩证逻辑的发展的两个阶段,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运用于对中国古代哲学中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剖析过程之中。囿于中国古代哲学认识论、辩证法、逻辑学天然凝结、协调发展的共生关系,因此,冯契在对中国古代辩证逻辑发展的解读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这种倾向的影响。本文在论证文章观点时主要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贯彻其中,以呈现研究成果的瑕瑜互见。联系到《冯契文集》的整体来看,本文所具有的重要理论价值就在于,主要阐述的部分是其后续“智慧说”两翼其一《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中辩证逻辑思维范畴体系构建的重要的理论来源。毫无疑问,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已然为此做好了理论上的基础准备。冯契先生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生动地诠释了中国传统哲学,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理论创造的新局面,实现了学术层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新突破。总的来说,冯契的哲学道路和学术实践,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提供了有益启示。
2. 冯契对中国古代辩证逻辑发展史的总体性把握
在中国传统哲学领域内,冯契认为“中国哲学的优秀传统不主要是体现在那些理学唯心主义主义者那里,其实在中国哲学史上有不少唯物主义者和辩证论者更值得我们注意。”( [1] p. 48)
冯契非常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积极有益的养分,其理论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时代命题的最好诠释,这种诠释方式尤为体现在对中国古代哲学深入剖析的过程中。他在对中国古代哲学史逻辑结构的发掘过程中,其观念与列宁关于哲学发展的“圆圈说”相近似,认为历史所呈现的客观表象,亦有其自身深层的逻辑问题。他谈到“哲学史是围绕着哲学的根本问题而展开的认识的矛盾运动。按照黑格尔和列宁的说法,它是由一系列的圆圈构成的。”( [2] p. 1090)即哲学的发展近似于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运动,当然这种所谓的圆圈也只是一种形象化的比喻,冯契认为中国古代哲学至近代哲学的发展进程也是如此,主要是由“三个大圈圈”构成,并还要通过若干次小的圆圈得以完成一次质变的大圆圈,两者共同组成中国古代哲学的完整发展链条。而这种圆圈发展的内在动力便是哲学范畴内关于概念矛盾的辩证运动,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所说“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否定的否定——发展的螺旋形式。” [3] 在此处,冯契运用历史的方法,研究辩证逻辑在客观现实的人类认识辩证发展运动,以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作为理论核心,这奠定了其研究的整体基调。不仅定义了哲学学科自身的发展动因,还对人类逻辑思维的历史发展过程及中国古代哲学辩证逻辑的发展进程,作出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说明定义。
冯契同时强调,认识运动的重点不在于仅仅认识规律本身,还在于对规律之外的认识再实践,以践行其“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自身”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所以他说“哲学史上存在着某种重复现象,但绝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的发展。”( [2] p. 1093)这种现象所要喻指的就是逻辑,它就隐藏在历史之中,清除掉历史中那些外在的形式或偶然性的因素,便可以发现逻辑的发展基本符合历史的发展。冯契认为,概念不但是人类认识史的总结和客观辩证运动的反映,又是普通逻辑思维组成的主要结构,主要的理论依据在于:他认为普通逻辑思维固有辩证法的因素,但对普通逻辑思维中辩证因素的揭示是一个自发到自觉、较少自觉到较多自觉的自然历史发展过程,必须要结合认识论与辩证法的共同发展来得以描绘,而唯物辩证法则作为最基础的理论奠定基本底色。在这一方面,冯契认为对辩证法自身发展的理解与对逻辑范畴的研究有相得益彰之妙。受到列宁“三者同一”的观点影响,冯契对辩证逻辑在中国古代哲学认识论、辩证法及逻辑学的整体研究中而展开,他也认为,不论是认识论、逻辑学还是辩证法的发展,在人类思维形式中都是以概念的矛盾运动的辩证发展过程得以体现的,总结起来就是“辩证逻辑”。所以,冯契强调“考察中国哲学史中以辩证法为对象的认识运动是怎样展开的,除上述环节外,我们还须注意历史上的哲学家们如何通过‘类、故、理’这些逻辑范畴来揭示性和天道。”( [2] p. 1094)由此便能够揭示认识运动与逻辑范畴之间辩证关系是怎样推进的,并丰富对辩证逻辑的理解。
3. 辩证逻辑在先秦时期的发展
(一) 辩证逻辑在先秦时期的发展概述
冯契在《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册中谈到,从孔墨时代起,就已经在讨论感性思维和理论思维之间的关系了。由于墨家的哲学理念与手工业生产密切相关,所以自然而然地便十分重视形式逻辑和原子论的思想,因而《墨经》在朴素唯物主义立场下建立了以“类、故、理”为基本形式的逻辑体系以及“名、辞、推”的思维形式方法,但《墨经》的形式逻辑体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如论证方式的严密性上不免流于简略,且论证方式也存在论证思路不得体的问题,有个别的论题甚至近乎同诡辩的性质,如“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墨子·小取》)这一命题的逻辑分析不符合一般逻辑,在推论中偷换了概念,属于诡辩的范畴,因此后来也遭致荀子的批评。尽管有诸多的缺点,但在同一时期来进行比较,《墨经》的形式逻辑体系是足以与古希腊的逻辑体系与印度的因明体系相媲美的,这也能反驳所谓中国古代哲学无重视形式逻辑的学术传统。
冯其看来,荀子后续对此进一步发挥,他对于形式逻辑的首要原则给予了“同则同之,异则异之”(《荀子·正名》)的观点,并提出了知行结合的朴素唯物主义知行统一观,进一步深化了认识论原理。如;在感觉能否提供客观实在的问题上,荀子认为应坚持“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荀子·正名》)的原则,且在逻辑上必须坚持“验符”、“辨合”、“解弊”的环节,并在逻辑学范畴体系的讨论中又推进了名实关系的讨论。值得注意的是,冯契非常关注“名实关系”、“形神关系”、“心物关系”的历史论争,是因为中国古代哲学的认识论发展,基本上就是围绕这些论争而得以不断推进的,其源头便是对“名实关系”的讨论中得以产生。荀子认为概念与事实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实”指的是外在的事物,即“自在之物”,所谓“名”即名称、概念,要在朴素辩证法的意义上去把握。这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唯物史观的观点。
虽然在辩证逻辑的领域,《老子》首先提出了否定原理,但使得辩证逻辑的架构初具雏形,还应归功于《易传》与荀子。荀子提出了后来逻辑三段论的基本形式,且该形式的展开是以概念范畴的矛盾运动为主要动因的,荀子曾言“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以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荀子·正名》),这种强调要求全面看待问题的原则,已经是在辩证逻辑的意义上来运用“类”、“故”、“理”的范畴,便是内化为逻辑思维运动形式的基本原则,也就说普通逻辑思维内在地便固有辩证法的属性,这种逻辑思维就是要通过“辨合”、“验符”的运动,力求达到概念范畴与客观实在的统一。因此,荀子借用墨家的形式逻辑体系,以“类”、“故”、“理”的范畴来说明应该如何正确地进行“辨合”的方法,达到荀子所谓“壹统类”、“辨则尽故”、“以道观尽”(《荀子·正名》)逐一深入的程度,真正地做到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同时也要以批判的眼光对各种荒谬问题进行分析批判,最终实现“解蔽”的目的。但冯契认为,荀子的观点也不过仅仅达到了浅尝辄止的程度,对于其在智慧说第二篇中所理解的关于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宇宙发展法则),也即是形而上学作为科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并没有深入进行阐发,这在研究上是很遗憾的。
先秦时期的《老子》首先提出了“反者道之动”的否定原理以及“正言若反”的辩证思维的形式,这构成了辩证法发展史领域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但这个阶段上,辩证法的发展是不完全、不充分的。不论是后来的庄子、名家对此的责难,亦或者说阴阳家或韩非子的观念差异,辩证法的发展均陷入片面性的泥沼。只有到了《易传》的出现,才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矛盾原理进行了系统性的阐发。《易传》中的辩证逻辑思想,譬如“一阴一阳之谓道”(《周易·系辞上》)、“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周易·系辞上》)所阐发的辩证法原理。冯契认为由此才“真正确立了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的原理。”( [1] p. 346)《易传》虽然是由天道推衍人事的整体思维模式,但其中有大量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辩证思想等,在这一方面离不开对前人成果的继承借鉴,如《易传》的“正言断辞”(《周易·系辞下》)的论断形式是对《老子》“正言若反”(《道德经》)的进步,包含了差别与联系、转化的发展是矛盾双方对立面统一的思想,其中“百虑一致”(《周易·系辞下》)的思想等。在冯契看来,逻辑思维的矛盾解决,展现的是辩证法对立统一、灵活、能动的属性,伴以联系、变化、发展一系列环节的持续推演向前运动,彰显思维运动的辩证法特点。他不仅认为在人类的逻辑思维过程中存在辩证法,在逻辑思维形式上同样也存在辩证法,这构成了其辩证逻辑思维范畴体系的主体内容,此处内容无疑为其提供了深厚的理论资源。
我们可以发现,辩证逻辑虽然在形式上属于主观的范畴,但因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底色,在内容上实际反映的是客观辩证法的,正像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不断的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 [4] 《易经》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主客观辩证法科学统一的范畴,唯物辩证法正是在二者本质辩证统一的基础上确立了其科学的指导地位。就此,《易经》完成了对“类”、“故”、“理”辩证逻辑思维范畴体系的雏形构建。
(二) 辩证逻辑在先秦时期的研究总结
冯契认为,先秦时期的哲学家们已然在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原理和认识过程的辩证法提供了富有成效的贡献,这表现在认识论领域。不论是荀子还是《易传》均认为,人的认识就是一个关乎经验积累的过程,是一个感性与理性相互交织的过程,更是一个知与行相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在逻辑学领域,由“名实之辩”、“离坚白”、“合同异”的这些命题的所引发的关于逻辑问题的论争,囿于中国古代哲学家们因反映的社会政治利益和所处的认识发展阶段不同,必然对名实关系有着不同理解,通过长期争论,形成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名辩思潮,由此推动了中国古代哲学认识论、辩证法和逻辑的发展。他从中所提炼出来的积极成果,通过借用后期墨家“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墨子·大取》)形式逻辑体系的论域下展开的探讨,辩证逻辑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等,这使得该问题的探讨开始深入展开了。这一部分,冯契通过揭示辩证逻辑在先秦时期的总体性发展,结合政治实践与科学发展的时代背景,不仅有对先秦时期认识论、辩证法及逻辑学的具体分析,还对整个时期的辩证逻辑发展总结阶段予以综合性的论断,这无疑彰显了人的思维认识从具体到抽象、抽象到具体的升华与进阶。
4. 辩证逻辑在先秦至近代时期的发展
(一) 辩证逻辑在先秦至近代时期的发展概述
虽然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先秦时期名家的一些议题又被重新提了出来,墨家的观念似乎又受到了重视,但也只是短暂的。如《庄子注》中蕴含的辩证法虽有返本还源之意,却无继往开来之新,本质上是倒退了,这里的辩证法仅仅停留在黑格尔那里所说的“主观的辩证法”上,并没有达到客观辩证法层面,实际上仍是相对主义的范畴。如若按照哲学的发展来看,无疑,此处印证了冯契在前述所表达的——关于哲学发展的螺旋式运动的特性。
在冯契看来,张载在刘禹锡的辩证思想的基础上,对此的深化使得对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宇宙发展法则的辩证逻辑基本问题做了肯定的回答,刘禹锡认为“言意象道”的内容足以把握逻辑思维的变化发展之道,对“辞”(判断)和“象”(范畴)的掌握后便可直抵“道”的绝对真理,如“形而上者,得辞斯得象矣,故变化之理须存乎辞。”(《易说·系辞上》)“象”与“道”的通过中介“辞”而联系,也就是说,语言范畴是能够把握逻辑思维的。他认为运用对立统一的范畴、通过象和论断辞足以深谙并掌握变化发展之道,无疑使得“言意之辩”、“象道关系”等问题的讨论深入了一步。但就像很多古代哲学的局限一样,冯契认为,张载对于事物矛盾的过程认识不正确,有着显著的缺点,这一缺点的最终解决得益于王夫之的贡献。
冯契关于中国古代哲学“三个圆圈”说的第二个环节是由王夫之作了完整的、全面的总结。在其看来,这也是整个中国古代哲学逻辑发展的高峰与集大成的最终体现。正如他所说“这段时期围绕哲学的根本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归结为‘理气’(存在)和‘心物’(思维)之辩,它们由王夫之作了总结。”( [2] p. 1090)根据冯契对于唯物主义“名实统一”的观点,王夫之对前人关于“名实之辩”的成果展开批判总结时,所提出的“言象意道”统一的逻辑理论,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上对“言意之辩”做了总结,并发展了辩证逻辑思想。其在逻辑与方法论上的贡献,便是揭示了“名、辞、推”的某些辩证性质,在概念、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的三种形式上,彰显了如何将辩证法运用到逻辑学、认识论领域。关于概念的运动发展,王夫之认为概念的迭代发展变化自有其历史性的特点,这是一个承先启后的继承性发展过程,概念之间会存在矛盾、会随着变化而改变,但亦有其自身不变之特质,即涵盖的本质。每一种概念的发展都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虽然概念自身的“言”、“意”会不断变化,指代的“象”也会不断改变,但会揭示出剖开层层外衣、愈加清晰“道”。因而“言、象、意、道固合而无畛。”(《周易外传·系辞下传》)这里便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于思维的辩证运动的理解,“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 [5] 就是说,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属性必须通过形式逻辑的规定性与辩证逻辑的内在性共同发挥作用方可得以彰显。
冯契认为王夫之不仅在形式逻辑上赋予了辩证法的形式,突出科学性的一面,更是在矛盾逻辑的一般范畴上赋予了规定性的形式,突出规定性的一面,二者相互结合,不可偏颇,共同发挥作用,这显然比前人更加深入阐明了“类、故、理”的逻辑范畴,并为后续冯契搭建的辩证思维范畴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学理支撑,如其所说“为要考察中国哲学史中以辩证法为对象的认识运动是怎样展开的,除上述环节之外,我们还需注意历史上的哲学家如何通过‘类、故、理’这些逻辑范畴来揭示性和天道。”( [2] p. 1094)
(二) 辩证逻辑在先秦至近代时期的研究总结
总体来说,虽然战国以后墨家、名家趋于衰落,导致了辩论术、逻辑问题、原子论思想以及形式逻辑未能得到长远发展,这也直接影响了后续中国古代哲学的前进方向和发展形式的转向。在中国近代哲学的发展进程中,虽然有西方哲学的传入使得中国哲学家们对旧有理论有了革命性颠覆的学理依托。但总体上,大多都是从社会政治斗争中去寻找理论契合处,忽视科学和逻辑学的相互联系,所以表现为急于求成、缺乏体系系统。因此,冯契认为存在于中国古代哲学到中国近代哲学革命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即逻辑和方法论领域尚未得到系统反思与批判总结的问题上,尤其是认识论、逻辑学领域必须要做出系统性的梳理与总结。并在后续的研究过程中,创造性地诞生了其独创理论“辩证逻辑思维范畴体系”,而这离不开他对中国传统哲学的深刻认识,对中国古代哲学辩证精神的深刻诠释。冯契积极倡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发扬我国传统哲学的优点,克服其弱点。”( [1] p. 60)在坚持实践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立场下,他从总体发展脉络上把握了中国古代哲学自春秋战国时期至鸦片战争之前的辩证思想并对此作了细致而深入的辨析,得以在长期考察之后,触及到了唯物主义认识论、逻辑学、客观辩证法三者统一的原理,这为后续其辩证逻辑思维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因而也能够更好地对中国古代哲学辩证逻辑的认识发展史做好线索的梳理与探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冯契先生对中国古代辩证逻辑的解读,是以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去探寻辩证逻辑在古代中国的自然历史发展线索,以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去论证辩证逻辑的逻辑推理过程而展开的。通过对辩证逻辑在先秦时期至近代时期的脉络发展,冯契作出了其详细的哲学史梳理与确凿的逻辑论证,为更好的理解中国古代哲学传统中的朴素唯物主义、朴素辩证法、认识论以及逻辑学的发展作出了富有成效的理论贡献。而冯契先生所构造的这种研究范式,其理论创新就在于:其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为其学术站位,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式结合、创新式运用为其理论创造,以马克思主义辩证逻辑的研究方法为其逻辑方法论的主要依托,以三位一体的整体性架构展开了对中国古代辩证逻辑的深入阐发。毫无疑问,这是从总体上把握其研究内容及其研究形式的意义角度而言的。
5. 结语
虽然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这些理论为我们研究辩证逻辑提供了诸多思想依据,但我们必须也要承认古代哲学的辩证逻辑是很朴素的,缺乏认识自觉,容易遭受主观主义的影响。冯契认为,这些旧有理论的共同缺点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辩证法所共有的缺点。从先秦时期到鸦片战争的这段时期的中国哲学家基本上都没有摆脱循环论的桎梏,虽然哲学家们均从不同角度考差了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在逻辑思维层面也十分注重辩证思想的因素,并由此产生组成了哲学发展的环节之一。但由于过于片面性而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沼,且这些理论中的对立统一实质与“一和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思想。冯契谈到“他们都不讲否定和矛盾的转化,而真正的辩证法和虚假的辩证法之间的区别正在于此。”( [2] p. 951)这是古代辩证法所共有的局限性和理论思维教训,我们应该理解并给予批判。不过我们更应该珍惜这些中国古代哲学所内蕴的宝贵精华,对于构建辩证逻辑思维范畴体系的借鉴价值与支撑作用,更应该肯定这些研究的历史意义与理论价值。因为这不仅是中国古代哲学辩证逻辑研究的元问题,而且由该问题引申,冯契推定,实际上辩证逻辑间接地还对后来中国古代科学与哲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彰显了其价值维度与理论深度。在他看来,这必然要借助于通过对辩证逻辑发展史的解读与阐发的研究工作,所获得的珍贵的理论资源加以深入剖析。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入领会这些在先秦至近代时期哲学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这将会不断丰富并深化辩证逻辑的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