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全球范围内的商业贸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和零售业的基础上,依靠网络通讯、电子交易和网上支付等手段,完成跨境运输,达成国际经贸范围的跨境商品零售模式。在现今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国际贸易也呈现出了许多不同的新形态,亚马逊、eBay、AliExpress等等跨境电商平台也逐渐成为新兴国际贸易主要的商业交易活动经营者。
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以来,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光阴。经过十年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将跨境电商的发展和合作助推到了新高度,为数字时代的全球经济化发展和资源整合联结提供了新思路。
但是,随之而来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愈发凸显,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和规范意识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来说属于薄弱环节。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得我国在近年来的国际贸易中频发侵权和维权纠纷问题。这不仅给中国跨境电商的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交易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文以研究“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之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为主线,对现有的监管治理体系进行分析,以期能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对策,使知识产权的体系、规则、监管更加适应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站在中国的角度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网上丝绸之路”保驾护航,促进互联互通、互利共赢,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话语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新活力,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2018年阮开欣在《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一文中指出知识产权具有公共和私权两种属性,并由此衍生出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效力 [1] 。从本国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角度来看,接受国际私法制度,合理看待知识产权和私法的交集部分,能够更好地促进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年,谌远知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保护理念》一文中提出在诸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当下,应先确定保护理念,继而去探寻如何推动转型发展;如何实现利益动态均衡;如何完善电商的内需,构建有规律、有效率、有契约精神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体系 [2] 。2019年李京普在《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平台治理》一文中通过分析鸿尚公司诉阿里巴巴案的案情和主要争议焦点,探讨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易出现的合同效力、市场主体、国际贸易以及侵权责任等多项法律问题。指出在复杂的运营环境下,应由立法和自行认定内外两方面来切入,构建良性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治理制度 [3] 。2021年岳思佳璐在《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及发展对策》一文中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当今社会,贸易模式和知识产权客体的变化更加多样,各国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同之处更加凸显,法律体系、政策法规的更新和新经济增长点的完善方面仍存在着问题,需要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领域加强监管,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提供更多救济机制等措施 [4] 。2023年郭琦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文化企业“出海”知识产权风险关注及策略制定》一文中按照地域和地区的不同,分析了其法律环境和法律保护程度。指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形式和意识方面的差异,对我国拓展海外市场的模式和策略提出意见。在互联网电商的交易模式下,应注意综合考虑国际保护体系以及金融税收等多项内容 [5] 。
综上所述,我国的学者们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或聚焦我国的风险问题方面,范围较大且处在了解该问题的初期阶段。对“一带一路倡议”这个背景下的分析研究较少,多聚焦于经济法、民商法等方面,忽略了行政、司法等层面的考察研究。同时,在构建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层面上不太涉及,未形成整体性思路。因此,对“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治理和监管仍需进一步的探讨。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制度建立较早,学者们关注国际投资、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形成得较早。Mishra Abhinav K对电子商务这一概念以及演进历程进行了分析,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易产生的领域进行了强调;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等核心概念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定义进行了梳理 [6] 。Bertram Boie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投资者知识产权的相关范围,对跨境交易中会涉及到的许可、盗版、贸易标准等问题在双边条约的背景下进行了探讨 [7] 。Chiang, Eric P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范围和贸易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8] 。Chunyi Lin通过对海外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分析,逐步探索限制跨境电商发展的成因,并且对在现今大背景下如何维护薄弱的知识产权,减少侵权问题的产生提出了建议 [9] 。
综上所述,国外对于电子商务的接触时间长,对跨境电商的相关问题有了部分深入的研究,涉及到了有关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多项规则和协定。但是主要停留在宏观理论层面,对于电商企业的实践治理、战略体系构建以及政府监管等等方面仍比较缺失,与“一带一路倡议”互相结合的研究较少。
2.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 东南亚国家
在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有较多不同之处。新加坡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方面,实行了网上专利注册系统,在递交申请后,以本国形式审查和外国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来进行审核,这在东南亚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力和创新性都居于首位;马来西亚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另行立法保护 [10] 。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实质审查模式与我国相似,提交申请通过后在全国境内生效,且马来西亚对专利犯罪的监督管理和定罪量刑方面较为严格,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菲律宾制定了综合知识产权法,将专利保护的规则置于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中,提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泰国设国家专利委员会进行专利管理,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主席;越南规定各级法院、调查局、市场管理办公室、海关办公室和人民委员会都负有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责;文莱目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尚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虽然泰国、文莱、越南等东南亚地区国家近年来努力在完善和创新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局面,但由于固有的环境竞争力较差,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缓慢。
2.2. 中东欧国家
在中东欧的诸多国家之中,有些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制度设立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与中国相当,且八国均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制度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但也有部分差异。其中,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六国已经加入欧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较严格;白俄罗斯加入欧亚专利组织、欧亚经济联盟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乌克兰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专利法条约》等等 [11] 。中东欧八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有所不同,致使八国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从中国的发展角度来说,有着较强合作竞争性的同时,也创造了更多互补性的可能。
2.3. 西亚及北非国家
在西亚及北非的国家之中,阿拉伯国家较多,具有丰富的海湾资源,经济水平较高,但是地区的工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部分国家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实施的是2002年9月颁布的商标法。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科威特、阿曼以及埃及均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但是由于阿拉伯国家受到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文化传统的影响较深,暂未加入除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外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合作体系。
2.4. 中亚国家及蒙古国
在中亚国家中,最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吉尔吉斯斯坦,共计加入了《TRIPs协议》《巴黎公约》《海牙协定》等20部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与我国相似。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暂未加入《罗马公约》和《TRIPs协议》,塔吉克斯坦暂未加入《专利法条约》 [12] 。中亚五国根据其基本国情,专利法与《巴黎公约》相互衔接,采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专利许可登记对抗制度。规定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必须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否则专利许可无效,为加大专利审核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风险防控提供了保障。
蒙古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建立主要由《蒙古国专利法》《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蒙古国版权及邻接权法》《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等法律构成,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采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优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程度 [13] 。同时,在管理的层面上,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集中进行治理,优先通过行政管理机关来解决纠纷。
3.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和现状分析
3.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刚需”,强制性专有权保护的“标配”,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融入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年,习近平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化数字领域合作,发展“丝路电商”,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国际竞争力的焦点问题,没有其保护,就难以实现完成高水平的国内外市场资源联动,无法深度参与国际化一流市场的营商运作。
在数字经济时代,新产业和新商业模式加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截止2022年12月,中国已与150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文件 [14] 。以“五建”促“五通”,积极激励引导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包括港澳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共建中。鼓励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形成国际投融资的多样化,提高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专业化。在这一形式之下,现代企业之间对于产品的商标和外观专利等等资产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知识产权是“一带一路倡议”下,发展“丝路电商”的关键保障。知识产权产品作为跨境电商交易中的主要对象,在数字化和电子资讯业务的传播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国内外卖家通过商标来进行宣传推广,消费者也通过对于商标和专利的辨识来进行线上海外购物。
知识产权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保护商业资源的重要财富。在一款产品、一部著作、一家企业“走出去”,进入海外贸易市场的过程中,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不可估量,其中包括了原料开发、制作工艺、设计生产、设备人才、品牌商标以及技术专利等多项成本。知识产权使商品在原有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信誉、品质、责任等附加价值。
知识产权是“一带一路倡议”下,创新产品形式的灵感源泉,科学和技术的创新建立在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之上。对于产业规模不大,市场影响力较小的产品来说,申请注册商标品牌,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商品的知名度和品质保障,从而助力商品推陈出新,不断精进产品制作工艺,拓展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3.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较晚,1950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法规。至此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改革开放之后,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起来。1979年成立了专利法起草小组,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1998年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纪元。
1978年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着我国逐步走向国际贸易的舞台中心,1980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多部基本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搭建起了属于中国的基本制度框架。同时,加入了多个国际条约,实现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出去”,与国际相接轨。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修订了多部知识产权法律,完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飞跃过渡,为21世纪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进入新时代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会议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为提高中国的经济竞争力。我国重组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了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对版权、商标、专利以及地理标志等内容进行综合管理执法,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一改先前单一管理的制度模式。将社会经济、科学技术、行政法律以及社会治理等多项内容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和整体保护手段,对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管理标准。2020年我国民法典中涉及到了52条知识产权条款,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实现了快速提升,《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的新修订也体现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正综合发展、稳步向前,为迈向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4.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4.1.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我国在跨境贸易和线上电商平台的发展方面与更多的海外国家达成了密切的经贸往来关系。2020至2022年,亚马逊的中国卖家占比逐年增加,在全球电商平台的商品交易总额也逐年上升。随着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手段的多样性变化,知识产权在域内和域外的效力日益增强。由于各国文化背景、法律基础以及市场环境的差异,使得知识产权策略以及制度逐渐成为海外企业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阻碍之一。
2018年,中国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就小猪佩奇这一商标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15万元。2021年,上千个中国卖家账号因违反《卖家行为准则》格式条款,实施刷单、伪造、销售假货等行为,被跨境电商头部平台亚马逊进行封号处理。2023年4月26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厦门海关所抓获的犯罪分子涉案案值高达3.57亿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具有较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拥有更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国家,对于打击该领域的侵权行为更为严格,保护本国消费者切实利益的手段也更为严谨。在国内产业转型加速和海外消费需求日益增强的当下,部分侵权假冒商品伺机流向国外或涌入国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若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仅会造成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将对交易业务、跨境电商平台以及中国商人的国际形象形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对于我国来说,跨境电子商务还处在新兴发展的阶段,结合本国国情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探索。“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之下,我国与诸多国家建立了电商合作机制,并出台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提高了海外贸易的便利程度。多年间,我国设立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适应其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的特点提出了新思路,推动了“互联网+”时代下的外贸转型升级模式,使得通关过程更加有效,打造产业链最优解。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同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对于跨境电商交易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境内外支付企业以及消费者等多方要素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业务模式,加强了电商活动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细化了各方法定责任与义务,从粗放式的经营策略转变逐渐向规范化、优质化的跨境电商生态知识产权环境发展。
诚然,为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领域的变化,减少知识产权侵权乱象和纠纷冲突的产生,我国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监管治理、地域保护、意识培养、国际贸易合作规范等方面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没有跟上跨境电商的飞速发展,导致“丝路电商”的市场潜力被削弱,没能最大程度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的畅通互联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增添动力。
4.2.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2.1. 立法及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从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角度来看,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现均设立了有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但是跨境电商和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形成合力,未整合成一个全面的体系。《电子商务法》中涉及到跨境电商领域的条款在程序性规定上有缺失的部分。在本法的第42条至43条提出了“避风港原则”的概念。根据“避风港原则”的规定,投诉人如果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应立刻行动 [15] 。但是由于电商平台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在实质审查阶段产品会进行长时间的下架处理。因此,在审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未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卖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双方举证的过程中,跨境这一重要背景会产生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沉默时间成本,实践中往往很难按照法律所规定和预设的路径进行证明。
此外,跨境电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载体有着较大的差异。不同书本等实物形式载体,数字化产品、虚拟网络交易等新兴事物的快速迭代,使得我国对该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处于滞后阶段。利用传统的知产法律体系去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必定会造成法律断代的问题,继而造成大量侵权行为 [16] 以及对于平台、企业和个人的监管治理漏洞。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侵权行为的罪名进行细化,且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立法中的漏洞必定会导致实践中的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频发等问题,这对于本就松散的监督治理体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仅仅依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管力度并不能很好地在知识产权纠纷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复盘等多项环节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4.2.2. 电商平台责任义务不明确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之中,需要依靠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强大的技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其中的主心骨和中间商,在国际电子贸易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在第41条至第45条中规定了电商平台需要承担的义务。但是在实务中,许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最大程度地获得商品经济利益,往往会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惩罚性条款的不严格导致平台经营方在面对侵权纠纷的时候态度消极,常常将责任推诿给卖家一方,在事发后进行商品下架处理或者切断网络连接,但漠视事前的预防和监管,只依靠强硬的手段机械地逃避相关责任。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侵权纠纷的处理、恶意投诉的认定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疑问 [17]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及《电子商务法》除了“避风港”原则外,并没有给出很好的解决方案和答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作为重要载体和完成网络交易的中介,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方,其所取得的自治权范围来源于相关协议和条款的授予以及消费者的自愿选择,并没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授权。因此在实践中,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治理存在着局限性。只有当政府方和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给予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时,才能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4.2.3.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保护机制失灵
“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之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属于一种商业创新模式。在这个相对自由的领域,我国现今采取了国家规制和行业自律两种机制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在面对复杂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简单的审查和规范合理性判断以及强制性关停等措施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平台和经营者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往往会因为互联网的时空性和隐蔽性产生侥幸心理,试图冒用商标来获利,没有明确的衔接机制和责任分工,行业自律的效果大打折扣。
跨境电商中的交易主体处在不同的关境,这就导致了国与国之间法律背景和适用法律标准的差异。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易出现以下问题:首先,买卖双方由于语言、地域以及国家互联网引进技术程度的不同,对于他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必要的了解。其次,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具体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的问题存在不确定性。再次,在解决纠纷需要使用的准据法上有所争议。最后,传统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在面临互联网这一特殊背景下,并不能够很好地利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原本可以用来进行纠纷解决的国际协议解决机制,也因跨境的这一特点而限制了适用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在沟通解决的过程中一般难以达成一致,随机多变的互联网环境使知识产权的跨境侵权问题很难进行统一。
知识产权的维权过程中,国外的一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时会利用中国卖家对于国外知识产权制度不了解、信息交换滞后等特点,进行恶意维权,冻结跨境电子商务卖家的账号并且对商品进行下架。一些不良机构甚至在互联网上通过与卖家的沟通,利用语言理解、计算机等方面的不通引诱电商卖家发送一些进入知识产权侵权的圈套,在这种钓鱼维权的手段下致使卖家承担赔偿进行和解。
5.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于多次论坛中强调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方面加大力度,在“一带一路倡议”数字经济建设扶持下着重打造的“数字丝绸之路”中,跨境电子商务不仅能够满足更多沿线国家消费者的需求,开发本国市场的巨大可能性,同时还可以通过“互联网 + 外贸”的零售模式逐渐影响全球的交易和零售业格局,增强与其他国家未来的交流以及经济贸易往来,带动国内经济新引擎。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也为中国拓宽了版图,放眼欧亚非三大洲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的经验和相关制度措施并不完善,因此不仅要借鉴优秀的先进经验,更要考虑本土的国情,通过政府、行业组织、平台、商户等多方协作,共同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知识产权监管机制。
5.1. 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并推行相关单行立法
在2023年4月23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提出将围绕跨境电商的发展,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18] 。目前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之中,但是缺少切实解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门文件。《电子商务法》中所确立的“避风港原则”、“公示原则”、“红旗原则”在法律适用的层面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国可以以三大原则为基础,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知产保护的范围进行界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查漏补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大背景下,推行单行法来规范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争议也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借鉴在海外经贸以及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试点经验,根据新形势新问题加快我国跨境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为政府监管治理以及跨境电商交易主体提供合理的法律支撑、指引和依据。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以及相应的规制措施方面比较欠缺,我们可以借鉴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使用甄别系统、人脸识别、智能拦截、数据测算、商业大脑等多种新兴技术来对疑似侵犯知识产权的交易商品进行处理,从源头减少权利人产生纠纷的可能。同时在违法情况发生后,设定严格的从业禁止令和赔偿金制度,提高交易双方的违法成本,促进电商市场秩序的稳定。
5.2.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增加监管备案力度
2018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该机构对我国拟定对外的援助规划,统筹协调外交格局中的重大问题,改革援外模式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等方面做出了很多贡献。但是,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方面却无法起到直接的管理作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我国和对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和保护工作,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等工作方面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如今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阶段,结合两个机构的优点,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对于准入门槛、执法审查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线上线下双轨监管。对于责任主体不清晰、权利义务不明确、执法成效不明显、市场秩序混乱等等问题,按照该监管机构的工作说明和执法标准,在事前、事中、事后分别建立不同的审查机制,完善投诉、数据上报以及假冒伪劣治理等常见纠纷。针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录入该领域专门的知识产权征信系统,合理排查其在从事贸易往来中是否存在负面记录。对于信用较好的卖家,可以给予类似海关优先通关、专利费用减免等奖励措施,对于失信程度较高的卖家,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共享平台上公布违法信息,使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限制其侵权商品的处境和入境,以此提高预防意识和自我审查意识,鼓励更多人关注和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针对跨境电商这样一个虚拟性极强的贸易方式来说,确定和审查交易主体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有必要设立由平台和买卖双方等组成的专门行业组织或是构建跨境电商主体信息备案制度,减少冒用或者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的现象。联合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实现关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发展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经营者入驻等信息、身份、资质的备案和审核,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门槛,以便交易主体在平台页面上公开信息。为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提供直接可参考和调查的数据背景,鼓励“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共同进行阳光交易,有溯源根据,达成智慧电商、知产安全的交易目标。
5.3. 积极推行使用大数据库检索机制,拓展海外市场格局
“一带一路倡议”之下,诸多国家都选择“走出去”,拓展自身在海外的市场,以期能在国际发展中获得不错的收益。虽然涉及的国家数量庞大,但是普遍的知识产权发展并不先进。因此,在进行有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目标之下,建立共享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非常关键。
知识产权存在着地域之间的不同,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解目标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途径,明确专利、商标等的归属,能够有效避免侵犯行为的产生。我国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交流项目来积极吸引各国卓越人才共同搭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库,尽可能消除语言、技术、制度研究等方面的壁垒。在该数据库上,可以提供“一带一路倡议”成员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检索业务、产品专利和商标归属查询业务、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咨询业务等等,为跨境电商主体熟悉市场、普及法律、售后保障等方面都将提供便利。同时,与前文所提出的备案制度相互联系,对数据库的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对访问次数和权限做出不同程度的限制,以防用户和平台方其他隐私信息泄露。
在企业准备“走出去”之前,需要积极做好海外市场知识产权的布局和规划,通过政府或数据库的途径了解投放市场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准入门槛,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以及销售的商品打造专业严谨的专利背景,合法合理地申请专利和商标,梳理本行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优势以及创新活力的来源。国家作为创新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应在知识产权的主体意识层面、制度设计层面以及社会运行层面,作出理性反思和积极应对 [19] ,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6.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兴起,这是世界各国开展贸易往来的关键渠道,也是“网上丝绸之路”的重点方向。知识产权作为国际市场和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一环,是各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还有许多可以向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进行学习、借鉴和吸取经验的地方。
对于地域性强、虚拟性高、信息流通极快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领域保护规定远远不够。其立法滞后性、责权不明、纠纷解决等多项问题都造成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频发。面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完善现有的法律,推行单行立法,在专业的领域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增加监管备案力度,通过审核其征信信息提高准入门槛,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积极推行使用大数据库检索机制,加强信息平台的构建,衔接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的平衡点,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格局的同时,在行业专利标准之下申请海外专利,为企业“走出去”夯实保障体系。
“一带一路倡议”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世界经济新活力的标志,也是未来贸易发展法律保障的主心骨,加强跨境电商的监管治理需要多方主体的合作和支持。我国作为出入口贸易的重要国家,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尽早地制定出有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将为我国企业提升参与海外市场的底气,同时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顺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