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素养的培育路径
On the Cultivation Path of Legal Literacy
DOI: 10.12677/OJLS.2024.122125, PDF, HTML, XML, 下载: 42  浏览: 82 
作者: 吴晨轩: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关键词: 法律素养法律工具主义法律意识Legal Literacy Legal Instrumentalism Legal Consciousness
摘要: 文章从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实践三个方面入手,对当代公民的法律素养的现状和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从培养法律意识、消除法律工具主义、提高立法质量等多方面加大力度,从而提升人们自身的法律素养。
Abstract: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ree aspects: legal awareness,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practic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literacy of contemporary citizen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lack of legal literacy, and propose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efforts must be made to cultivate legal awareness, eliminate legal instrumentalism, and improve legislative quality, in order to enhance people’s own legal literacy.
文章引用:吴晨轩. 论法律素养的培育路径[J]. 法学, 2024, 12(2): 869-87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25

1. 引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一著名论断自伯尔曼先生提出后至今仍受中国法学界热议,争论不休 [1]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内心的用户和真诚信仰,在此背景之下,深入讨论法律素养问题则尤为重要。时至今日,现实中存在着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法律不能贯彻落实,深入人心,这无疑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存在着阻碍,因此在当前,全社会法律素养的培育和确立是重要且必要的。

2. 当代公民法律素养的现状

2.1. 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意识不仅与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息息相关,更与全社会是否能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有着直接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面对发生纠纷,首先考虑的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想着走关系、找门路,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由于观念意识中受古代贱讼、耻讼的影响,认为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忽略了法律的强制性,缺少权利意识,不愿寻求法律的帮助,其本质便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2.2. 法律知识掌握不足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不少公民都已经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作用。但是,仍然有部分公民由于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导致其本身对于法律缺乏基本的了解,对于权利与义务本身也并不重视,民法、刑法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仅仅是知道名称,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则明显欠缺,甚至会在无意识情况下做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2.3. 法律实践能力缺乏

法律实践能力就是公民遵守法律或者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公民对于基本法律知识已经掌握,但是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仍有不足,其表现为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意提起诉讼或者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最终使得绕过了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其本质的体现便是从知法到守法之间缺乏连贯性,知法是指公民了解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而守法是指公民在知晓法律的情况下,自觉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作出自身的行为。

3. 当前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

3.1. 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人治文化阻碍了现代法律素养的形成,具体来说所谓的人治,就是依人治理,是指个人或者少数人掌握社会公共权力对其他成员进行统治的模式。首先我国自古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君王作为最高统治者其本身代表着最高的权力,是人们信仰的唯一对象,法律只不过是君王统治的工具。人治思想作为儒家学说所提倡的治国理论,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学说奉为正统思想后,使得人们在发展过程中长期接受了人治的观念。这种人治观念使得人们认为自己接受君王的统治是理所当然的,有君王的英明决断,就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排除了法律可以保障人们权利的理念,排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治理方略。其次,在儒家思想背景下,法律被伦理化,使得法律始终与刑息息相关,而刑以外的方面多以伦理调整,法律从私人空间中被排除了出去,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具有排斥和厌恶的心理,从内心深处便对法律敬而远之。尽管如今封建专制统治制度已经被消除,但是这种思想观念至今仍然影响着许多人,并指导者人们的日常行为实践。

3.2. 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 [2]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们认为法律是君王统治百姓的工具,对于法律存在着厌恶感和恐惧感,这使得人们受到侵害时,不会首先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相信通过走关系可以使得自身的权益受到保护,这种盛行的工具主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首先法律工具主义误导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片面的将法律与权利联系起来,忽略了法律的伦理价值,使得法律在人们心中丧失了权威性,贬低了法律的地位,使得法律信仰无从谈起。其次,法律工具主义漠视了法律的内在价值,大肆宣扬统治阶级的意志,使得人治主义的精神占主导地位,引起人们对于法律的恐惧感。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果任由法律工具主义盛行,那么会使得社会不信任的法律的文化泛滥,法律永远也不会成为信仰的对象。

3.3. 立法质量不高

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立法活动制定的法律应该是符合国情、公平正义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人们内心的认同,把遵守法律、信任法律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从而培育自身的内在法律素养。从我国立法发展来看,目前一方面存在着法律管理粗糙,立法质量不高,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使得在法律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钻空子的情形,另一方面法律存在相互冲突,使得人们在实际运用法律过程中无所适从。这些立法质量方面的问题使得制定出的法律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运用,使得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追求得不到人们的内心认同,从而人们难以信仰法律。

3.4. 普法力度不足

首先,在我国普法工作中,不同地区对于普法工作的开展并不相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普法宣传开展的较好,然而在农村地区,普及的法律存在着与农民自身的利益脱节,导致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反而知之甚少。其次,在普法过程中存在着面子工程,普法工作流于形式,仅仅是侧重于开宣讲会、发放法条读物,但是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得到解读。普法工作仅仅是学到了相关的制度和术语,对于其背后所隐藏的法律价值精神缺乏思考,使得人们消极守法,内心无法形成真正的信仰。

4. 法律素养的培育路径

4.1. 培育公民法律意识

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培育公民法律素养的关键,目前我们国家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尤为重要。公民是否具有真正相信法律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是否满足其本身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取决于公职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当公民的利益得到侵犯时,如果通过法律可以得到保护,那么公民自然会对法律产生信赖感和归属感,从而产生信仰。因此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犯,保障其人身权财产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要认真对待每一个受侵犯的公民的诉求,面对诉求不逃避不消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感、正义感。最后,公职人员应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公民法律素养自然会得到提升。

4.2. 消除法律工具主义

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工具主义过多强调法律的政治作用,导致了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盛行,如果长期宣传工具主义将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弱化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崇尚。因此消除法律工具主义尤为重要。因此,全社会必须坚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各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治理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使得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唤起公民内心对于法律价值的共鸣和认同,从而内心深入对于法律产生信仰。

4.3. 提高法律立法质量

法律的权威性不仅仅来自于法律本身,更在于其实行的过程。首先,制定的法律必须是与公民价值相匹配的法律,只有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会使得人们认为运用法律可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才会得到人们内心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其次,立法工作应当注重本土性,“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资源 [3] 。”之所以法律信仰难以形成,与忽略本土资源不无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内容和程序的科学性,防止法律漏洞的出现,避免实行中出现的矛盾,同时配套立法评估和事后评估,形成一套科学的制度,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最后,制定的法律应当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关注、贴近人们的生活,使得人们产生亲切感,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拓宽立法的渠道,使得更多地人们可以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为制定良法提供建议,在此过程中不仅人们可以了解到法律本身的知识,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对于法律的认同感和公平感,让人们在参与过程中对于法律形成内心的信仰。

4.4.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法律素养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律制定上,更体现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上,公职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是公民判断法律是否值得信仰的一个标准,所以要建立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必须首先建立相应的执行机制,利用好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贪赃枉法问题。其次,在执法队伍人员的任用问题上,应当秉持德才兼备的理念,选拔既有能力又有品德的人加入执法队伍,提升执法队伍的素质。最后,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对于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执法人员,及时清退,打造高质量、高标准的执法队伍。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 [4] 。”只有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正当的程序展示给公民,才会使得公民认同法律,对法律产生敬仰。

4.5.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法律的宣传教育是一项艰难又长期的任务,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为法律宣传教育的核心。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公民的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普法教育中,首先,应当注重重点人员重点宣传,公职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可以起到社会的示范作用,只有将公职人员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起到抬头模范作用,那么全社会的普法宣传树立起法律的信仰的风气才能可能形成,其次应当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公民制定不同的宣传办法,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普法教育,增强普法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再次,在普法教育中,应当注重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的宣传,并不仅限于法律条文本身,更应当注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培养。最后普法教育应当与时俱进,创新普法理念,开拓普法思路,可以借助各大媒体的力量,渗透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中去,从而使得人们在生活中对法律产生信任感,从而尊重信仰法律。

5. 结语

法律素养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耐心的等待,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于法律的宣传工作,通过制定有效的方案和手段,提高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停留在具体的法律条文,更是要深入到法律背后所隐含的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让人们对于法律产生内心的认同,从而激发公民对于法律的信赖和信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Berman, H.J. (1983) Law and Revolution, II: The Impact of the Protestant Reformations on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Preface vii.
[2] 谢晖. 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 68.
[3] 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89.
[4] 周薇. 法律信仰的生成与培养[J].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2(3): 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