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虚拟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击
The Impact of Virtual Hearing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n the Party Autonomy Doctrine
摘要: 后疫情时代,以虚拟听证为代表的虚拟现实技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广泛引用,对原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为核心的国际商事仲裁传统制度造成了冲击,形成了仲裁机构权力相对扩大的现象。一方面,其体现为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仲裁庭权力发生分歧,并诉诸法院解决纠纷之时,法院在事实上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请、支持了仲裁庭的诉求;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虚拟听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提高仲裁效率的关键切入点,在一定程度上和当事人追求的公平之间出现碰撞。因此,为了缓解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矛盾、平衡公平和效率的冲突,应当从实质上规范仲裁机构的行为、从形式上增加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在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对仲裁庭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Abstract: In the post-epidemic era, the extensive use of virtual reality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epresented by virtual hearings, has impacted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ered on party autonomy, resulting in the relative expansion of the power of arbitral institutions. On the one hand, it is reflected in the party’s autonomy and arbitral tribunal power disagreement, and resort to the court to resolve disputes, the court in fact rejected the party’s claim, support the arbitral tribunal’s claim;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reflected in the virtual hearing as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fiel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arbitration key entry point,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the parties to the pursuit of fairness of the collision between. Therefore,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to arbitration and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nd to balance the conflict betwee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in terms of substance, to increas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in terms of form, and to impose effective constraints on the power of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and at the technical level.
文章引用:李宁悦. 论国际商事仲裁虚拟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击[J]. 争议解决, 2024, 10(2): 1138-1146.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2156

1. 引言

2021年,伦敦玛丽皇后大学推出该年度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其主题为《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使仲裁适应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以下简称《报告》)。1与2018年的《报告》着重于关注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资金来源、效率和保密性等问题不同,2此次《报告》立足于新冠疫情大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对于虚拟现实技术的需求,显著增加了对与虚拟听证(Virtual Hearing)相关问题的调研,用极大篇幅阐述了在技术迭代大背景下的虚拟现实技术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未来发展的影响。

虽然,随着各个国家对新冠疫情管控的逐渐放开,有学者认为目前的世界已经进入后疫情时代(Post-Pandemic),此前由于疫情而对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流程造成的种种不便将会极大程度上被消除,而线下听证程序的恢复也是大势所趋。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虚拟听证本身具有高效、便捷和经济等特点,根据《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哪怕是在可以举行线下听证的前提下,仍然有48%的受访者表示其仍然会在程序性事项的听证中选择虚拟听证,3且多数受访者都乐于在疫情之后继续通过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仲裁 [1] ,就连仲裁从业者也在适应中逐渐接受了这一方式 [2] 。因此,在未来,考虑到人们对虚拟听证技术的青睐以及虚拟现实技术自身的不断完善,虚拟听证很大程度上会对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造成影响。根据这一线索,笔者查阅了三年内与虚拟听证相关的仲裁案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相较于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的权力事实上相对扩大了,这对于奉行“当事人主义”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是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所以,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各国的仲裁法乃至仲裁当事人将如何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虚拟化带来的挑战,从而使国际商事仲裁在更加适应世界技术变革这一大背景的前提下,更好地为仲裁员以及仲裁当事人提供指引,从而促进争端的解决,成为了该领域目前最值得思考和讨论的话题之一。总而言之,本文将以《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为线索,重点讨论国际商事仲裁虚拟化的基本内涵与现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虚拟听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冲击的具体体现、如何对仲裁庭权力进行有效规制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2. 国际商事仲裁虚拟化的基本内涵与制度现状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虚拟现实技术的兴起,“网上仲裁”(Cyber Arbitration) [3] 或者“虚拟仲裁”(Online Arbitration) [4] 这一概念进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而关于虚拟仲裁的定义,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虚拟仲裁仅指利用网络技术和电信技术将传统仲裁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三者之间信息的处理与交换等程序问题在不损害其法律内涵的前提下转为“无纸仲裁”,即仅将程序事项由纸面转为电子方式以提升效率 [5] 。有的学者认为,虚拟仲裁和传统仲裁的核心区别就是前者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如电子邮件或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仲裁 [6] 。还有的学者认为,虚拟仲裁是指仲裁中所有的程序性事项,如提交材料、送达等事项通过网络邮件群组聊天以及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7]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对于虚拟仲裁这一概念中的“虚拟”一词程度的认定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了线上方式,如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当事人利用网络进行沟通、传输文件,就可以称为其为构成虚拟仲裁;而有的学者认为此“虚拟”必须融入仲裁的每一个阶段,如从仲裁协议的签订到后续所有实体和程序事项都涉及线上方式时,才能称其为虚拟仲裁。

就本文而言,笔者所指的“国际商事仲裁虚拟化”,是以《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为基础,仅讨论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签订之后,在听证环节出现的仲裁虚拟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实体听证、程序会议、仲裁员会议、与客户的沟通、会见专家和证人以及法律团队的沟通的虚拟化。4本文中所指的“虚拟听证”,也可以理解为“线上听证”或“线上庭审”,而本文也将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述。

与此同时,就国际商事仲裁虚拟化的制度现状而言,为了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各类问题,近三年来,各大仲裁机构也陆陆续续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的修订。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富经验也最负盛名的机构之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例(简称“ICC”)为例,其于2021年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修订内容包括了线上开庭、电子送达程序等方面,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与各当事人磋商之后,决定是否以视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线上开庭。5其次,作为位于常年在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中占据榜首的伦敦的伦敦国际仲裁院(简称“LCIA”),也早在2020年就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根据新规则,仲裁庭可以独立确立庭审召开方式,并规定听证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远程进行。6再次,就国内而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也于2020年4月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指引(试行)》,对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程序等方敏推出了相应的规则,并表示其总会和分会都拥有良好的设施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可以支持线上庭审。7

以上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规则的修改,一方面表明仲裁机构也在积极推进在国际商事仲裁虚拟化背景下的仲裁规则的完善,以便更加适应新的大环境;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出部分仲裁机构(如LCIA)在制定相关规则时,从制度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从而可以决定以何种形式进行庭审。

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

二战后,由于科技进步和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普遍认可了仲裁这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此后,随着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确立,各国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作为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之一,与传统的诉讼形式不同,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传统优势 [8] ,表明国际商事仲裁强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施米托夫教授曾论述道,“国际商事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配” [9] 。即为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就无法摆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控制和支配,更无法逃离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内含的天然的自由价值 [10] 。因此,从法理层面来说,高度的意思自治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传统特征 [11] ,而显著区别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也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最迷人的地方。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各仲裁机构的规则中也可见一斑。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具有权威地位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RTRAL Model Law) (以下简称《示范法》)为例,根据其第36条之规定,《示范法》承认除第19条的一般规定外,其他条款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并且规定,只有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授权仲裁庭就某些事项作出决定。8由此可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理” [12] 。因此,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又习焉不察 [13] 。

总的来说,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都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意思自治主义之于国际商事仲裁,宛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由此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主义。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充分保障仲裁当事人的权益、尊重仲裁庭的权力,更有助于实现国际商事仲裁中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虚拟化对其造成了冲击。

4. 虚拟听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冲击的具体体现

一般来说,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冲突,最主要的表现即为仲裁规则的规定与仲裁协议的约定之间可能出现的不兼容、不一致或不匹配 [14] ,或者是仲裁机构的行为没有完全尊重、甚至是在部分程序中拒绝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这一点被国际商事仲裁的虚拟化,尤其是虚拟听证的应用给放大了,呈现出一种仲裁机构权力的相对扩大的现象。

4.1. 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矛盾: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庭权力的分歧

通常情况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主义的指引之下,仲裁机构、仲裁庭和仲裁当事人可以在既定框架内,既保证对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又强调仲裁庭的权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虚拟听证时代,这一理论合理性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之间既要达成合意,又要同意虚拟听证这一形式(提前约定仲裁过程中都采取线上形式或者只有部分采取线上形式)。换句话说,如果仲裁当事人仅约定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同意虚拟听证(或部分不同意),仲裁庭是否有权利安排仲裁当事人采取线上方式进行仲裁?更复杂的情况是,如果仲裁当事人约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同意虚拟听证,仲裁庭能不能拒绝?纵使前文提到的ICC仲裁规则和LCIA仲裁规则中有对部分内容做出规定,但公众对这些规定尚未形成普遍的共识。甚至有学者认为,虚拟听证并不符合“听证”条件,因为在听证过程中,必须全程由仲裁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口头交流和实时文件、证据的交换,并对证人或证据进行盘问或者质证 [15] 。因此,如何协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庭权力的分歧,值得学界思考。

关于上述分歧,实践中有一个经典案例值得分析,该案例也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国内最高法院针对虚拟听证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审理的案件。9该案由奥地利最高法院对一个在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并采取虚拟听证模式的仲裁案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作出了裁定 [16] 。该案的争议核心为:在申请人拒绝了虚拟听证模式之后,仲裁庭没有改变听证时间,并决定以线上形式进行听证,而听证时间也被设定为维也纳时间(但该案中的被申请人律师和证人位于美国),为此被申请人向维也纳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申请人的观点?本案中,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申请,其理由如下:其一,奥地利最高院认为在新冠这种特殊情况下(此案发生于2020年4月),仲裁庭的行为没有违反其确保当事人享有的平等参与听证机会的义务;其二,线上听证比被申请人从美国去奥地利更为高效;其三,现有网络技术能够保证证人独立作证的地位。可以说,这一裁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奥地利最高法院支持了仲裁庭单方面对听证程序进行决定的权力,也反映了法院对于仲裁庭权力相对扩大的支持态度。

但这一案例是否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以至于其可以被其他国家而接受?笔者认为是否定的。首先,从该案发生的大背景来看,此案发生于新冠疫情之初、各国尚未反应过来之时,而这一条件在未来已经不成立了。其次,从该案仲裁庭的行为来看,其不仅直接决定了采用线上听证程序,也理所应当地将时间设定为维也纳时间。维也纳和美国有6个小时的时差,我们可以推测,被申请人方的律师和证人很可能受到时差的影响,导致其在庭审中的发挥状态下降,从而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判断。最后,该案中最高院实质上支持了仲裁庭的诉求而排除了被申请人方的诉求,此种判断并不能理所应当地被所有仲裁机构所采纳(毕竟仲裁以显著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而区别于诉讼)。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该案又显著突出了虚拟听证中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的矛盾: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庭权力的分歧。一方面,仲裁当事人要求自己的自由意志可以在仲裁程序形式的选择中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仲裁庭出于整体考虑,作出了自己的判断。所以,在虚拟听证不可避免的当下,未来的仲裁规则要如何制定才能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依旧值得思考。

4.2. 效率和公正的冲突:虚拟听证便捷性与听证公正性的碰撞

任何纠纷解决方式中都存在着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的矛盾与冲突,仲裁也不例外 [17] 。通观整个仲裁法律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维护仲裁公正的立场是明确的,但如何提高仲裁效率也是需要重视的 [18] 。在现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已经形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仲裁庭规则兜底”的现象。不过,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问题愈发得到各方重视,希望通过规则革新提高国际仲裁效率的呼声也愈发强烈。10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结合新冠疫情期间的需求,虚拟现实技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应用呈现爆发式增长状态,虚拟听证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地运用。据《报告》显示,从仲裁员的角度来说,87%的仲裁员更愿意举行预定的虚拟听证会;从仲裁当事人的角度来说,绝大多数人(79%)表示,他们宁愿“在预定时间作为虚拟听证会进行”,只有16%的人将“将听证会推迟到亲自举行”。11但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界愿意接受更多使用技术的信号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即使在2018年,虚拟听证的使用也不是完全未知的。可以说,新冠疫情是一种催化剂,加速了全社会对一些仲裁参与者所进行的提高仲裁效率努力的更广泛的认识和接受,而这种趋势也必然蔓延到后疫情时代。然而,仲裁制度理性构建的初衷是公平和效率兼顾,当不能两全其美时,追求仲裁的公正必须是摆在第一位的,而追求仲裁的效率则是相对的 [19] 。

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虚拟听证技术的大规模使用是否会对听证的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是也肯定的。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指引之下,仲裁当事人具有极大的自主决定权(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决定权就是很好地体现),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其会努力推进仲裁的公正性。但是,在虚拟现实技术大规模应用的当下,情况发生了改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虚拟听证的众多有助于提高效率优点,如听证时间更加灵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借助技术提高效率等等,也会成为阻碍其实现公正性的弊端,如律师和当事人难以及时沟通、更难控制和评估证人、保密性和程序安全问题、存在道德和程序滥用的可能等等。因此,不难发现,又一对矛盾出现了:虚拟听证便捷性与听证公正性的碰撞。

例如,在LEGASPY v. FINANCIAL INDUSTRYREGULATORY AUTHORITY一案中,12原告LEGASPY就主张虚拟听证程序很麻烦,也会造成更多的费用(索赔人之一来自阿根廷,因此需要口译员才能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导致他在案件结束时用尽他的保险。更重要的是,LEGASPY还认为虚拟听证程序损害他的正当权利,尤其是有效辩护的权利。他认为,虚拟听证会妨碍他进行更有力的辩护,从而降低他胜诉的几率。再例如,在Thomas J. SANDUSKI v. CHARLES SCHWAB & CO一案中,13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为“家庭紧急情况”而无法参与线下听证,于是仲裁庭便决定此次听证转为线上电话进行。但是,原告SANDUSKI对虚拟出席听证作出了保留。其一是因为,SANDUSK的律师在案件中途推出案件,他需要获得新的律师;其二是因为,SANDUSK认为仲裁员的虚拟出席是对他的偏见:如果仲裁员看不到诉讼程序,他不会注意到辩方证人和律师之间的身体互动,并且SANDUSK无法得知该仲裁员是否一直在听。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听证的公正性受到侵犯,因而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案件,笔者产生了以下观点:首先,效率和公正相冲突的协调,核心是要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追求效率。但在上述案件的情况下,本来出于追求效率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却导致了更漫长的诉讼和无休止的争论,甚至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由此造成的结果反而是最破坏效率的,不可谓不讽刺。其次,上述案件的法官都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而支持仲裁庭采取虚拟听证的诉求,其中一个理由是:原告未能拿出任何证据表明仲裁庭存在偏袒、腐败或其他不正当理由。这一理由无疑是提高了原告的举证难度,使得其权益更难得到保证,也体现了在虚拟听证应用时代下仲裁当事人主义受到冲击、仲裁庭权力的相对扩大。最后,上述矛盾应该通过何种形式化解,使得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矛盾能够有效被缓解、效率和公平的天平能够达到相对稳定的平衡,笔者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5. 如何对仲裁庭权力进行有效规制

虚拟现实技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持续应用不可避免,而同时又必须解决该项技术在仲裁程序中造成的诸多矛盾,那么努力推进国际商事仲裁实质层面和形式层面的改革以适应这一新常态,才是大势所趋。

5.1. 制度层面:从实质上规范仲裁机构的行为

在制度层面,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调整方向可以帮助规范仲裁机构的权力范围。其一,仲裁机构自身应作出制度调整。有学者表示,仲裁机构的适度有限参与是可以接受并应当被容纳的。比如,这种情况可以发生在当仲裁机构被仲裁规则允许参与仲裁程序,并且当事人并没有表示出明确的意思自治以排除该条款的适用时。甚至这种仲裁机构的参与可以被视为该仲裁规则的特色,从而体现其对争议解决的参与度 [20] 。但也有学者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仲裁机构不可以对仲裁程序过度参与。如果此种情况发生,则表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干扰,从而影响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21] 。更有学者认为,优质的法律服务不仅是一个客观标准而且是一个主观标准,优质的法律服务应当是符合当事人意愿的,至少不应当是与当事人意愿严重背离的,否则有悖于服务之基本伦理 [22] 。这表明,在仲裁虚拟化的背景下,虚拟听证的程序问题绝不是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仲裁机构的介入就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所决定的,因为仲裁解决争议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司法权与当事人诉权和意思自治的双重让渡 [23] 。就现行仲裁规则而言,也只有LCIA表明了仲裁庭的拥有独立决定庭审方式的权力,其他仲裁机构如ICC、贸仲、HKIAC和SHAC都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是核心的要素。因此,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其权利范围,或者建立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指引” [14] ,提供一套明确的可供操作的冲突规范。

其二,内国仲裁法要积极保障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根据上述案例得出的结论可知,法院在诉讼中基本上都驳回了仲裁当事人的诉求,并表明当事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意思自治受到了侵犯,这意味着法院本身对仲裁机构权力的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虽然这并不代表未来其他大部分法院都会依此作出判决,但至少在很大一部分以判例作为案件审理核心的英美法系国家来说,这些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重视。因此,各国仲裁法也可以相应地补充相关条款,以便更好地维护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2. 技术层面:从形式上增加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当前,各个仲裁机构同时也在完善虚拟听证程序中所需要的配套设施,以减少外界因素对于仲裁庭的干扰,也可以对仲裁庭形成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其可以更好地为仲裁庭和仲裁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并努力促进仲裁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部分当事人对于虚拟仲裁的排斥,提升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笔者通过查阅各知名仲裁机构的年报发现,14近三年来,不少仲裁机构都在为此做出努力,并以此来吸引更多的用户到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比如,HKIAC在2021年的年报中就特别指出:HKIAC的虚拟听力套件设计、可扩展和模块化,包括以下内容:多摄像头系统、360度视图、75英寸和4K分辨率的屏幕以及移动显示屏。15以上表明,HKIAC的定制套件具有最先进的设备,可以满足所有虚拟听证需求。再比如,上海仲裁委在2022年底推出了《上海仲裁委员会线上仲裁指引(暂行)》,鼓励当事人采取线上形式进行仲裁,并保证为此提供相应的程序指引和技术支持,以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仲裁机构的确在持续投入时间和金钱,以不断努力以适应新形势;而更高水平的配套设施,也可以对仲裁庭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除了仲裁机构的努力,仲裁当事人的律师和案件相关的证人也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以尽力做到还原线下听证的效果,尽量减少当事人对虚拟听证程序的排斥,从而选择这一模式。在听证程序中,笔者认为有两个环节最为重要:律师的陈词和交叉盘问环节证人的回答。对于前者,律师的陈词对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律师的陈述能力比起线下听证时没有提升,其无疑会影响陈词效果。因为线上听证本就不如线下听证那般具有“鲜活感”,在线下听证中,律师可以用眼神跟随仲裁庭,并引导他们关注自己的陈词内容,但在虚拟听证中,这点就很难做到,由此也就对律师的陈词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后者,证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受到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从业者,其在虚拟听证中受到的影响会体现得更为突出。因此,作为询问方的律师也必须起到引导证人的作用,尽量用平和的语气发问,给足证人回答的时间,使得仲裁庭能够清晰地理解证人所要表达的内容。

6. 结语

互联网的诞生,使得人类从此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也让新的信息终端不断涌现,由信息交流点与服务器组成的网络,穿越国界、覆盖全球,形成了全球信息化时代,社会信息化也推动各国关系发展和交往方式的升级。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到来,并在不知不觉间散布到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方方面面 [24] 。具体到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由于新冠疫情这一大背景和社会对于效率的不断追求,国际商事仲裁在新时代下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也促使技术迭代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业态调整。换句话说,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机构权力的相对扩大,既是全社会对于争议解决中提高效率的追求,也是仲裁制度自我调整中作出的自发性选择。但是,这一结果毋庸置疑地对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传统国际仲裁商事力理论发起了冲击,也引发了仲裁当事人对此的关注。总的来说,如何持续强化国际商事仲裁的私法属性、维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仲裁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使其更好地发挥争议解决的作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不可忽视的议题。

NOTES

1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 https://www.whitecase.com/publications/insight/2021-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

22018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our-thinking/2018-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evolutio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3参见报告第25页中的图表显示,在“Post-COVID-19, what do you think your preferred format will be for the following interactions?”一问中,48%支持虚拟听证,44%支持虚拟听证和现场听证混合,8%支持现场听证。

4参见报告第25页中的图表显示,在“Post-COVID-19, what do you think your preferred format will be for the following interactions?”一问中,报告列举出了主要的听证环节。

5ICC 2021 arbitration rules: ARTICLE 26: Hearings-1: The arbitral tribunal may decide, after consulting the parties,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relevant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at any hearing will be conducted by physical attendance or remotely by video conference, telephone or other appropriat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6LCIA 2020 arbitration rules: 19.2: As to form, a hearing may take place in person, or virtually by conference call, video conference or using other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with participants in one or more geographical places.

7《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指引(试行)》,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Article&a=show&id=16910。

8《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6条:除第19条的一般规定外,示范法的其他条款也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授权仲裁庭就某些事项作出决定。

9Maxi Scherer and Franze Schwarz, in a “fist” worldwide, Austrian Supreme Court Confirms Arbitral Tribunal’s Power to Hold Remote Hearings Over One Party’s Objection and Rejects Due Process Concerns,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102018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38.

11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 P.22.

12Legaspy v.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Inc. | Cases | Illinois | Westlaw.

13Sanduski v. Charles Schwab & Co., Inc. | Cases | Nevada | Westlaw.

14LIAC、HKIAC、贸仲等都会每年发布年报。

152021 HKIAC annual report, P.7. http://www.hkiac.org/about-us/annual-report/annual-report-2021.

参考文献

[1] 冯硕. 大变局时代的国际仲裁——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述评[J].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4): 142-160.
[2] Bateson, D. (2020) Virtual Arbitration: The Impact of COVID-19. Indian Journal of Arbitration Law, 9, 159-161.
[3] Abraham, C. (2001) Cyber Arbitration. In: Arbitration (2001-2002),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Malaysia Branch, Kuala Lumpur, p. 71.
[4] Klang, M. (1998) Improving Arbitration wi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ceedings of the 21th 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 Seminar in Scandinavia, Saeby, Denmark, 8-11 August 1998.
[5] 卢云华, 沈四宝, Lawless Naill. 在线仲裁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30.
[6] Bonnet, V., Boudaoud, K., Gagnebin, M., Harms, J. and Schultz, T. (2004)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s as Web Services. ICFAI Journal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3.
[7] Arsic, J. (1997)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n the Internet-has the Future Come Too Earl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4, 209-221.
https://doi.org/10.54648/JOIA1997026
[8] 王彦志, 范冰仪.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法庭中的运用[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1): 116-124+133.
[9] [英]施米托夫. 国际贸易法文选[M]. 赵秀文, 译.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674.
[10] 孙建丽.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 22.
[11] Rovine, A.W. (2014) Contemporary Is Sue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Brill Nijhoff, Leiden, 2-3.
https://doi.org/10.1163/9789004274945
[12] 林一.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基于现代商业社会的考察[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65.
[13] 李贤森. 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保障与限制问题——兼评《仲裁法》的修改[J]. 法学, 2022(4): 179-192.
[14] 杜焕芳, 李贤森.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自治边界冲突与平衡[J]. 法学评论, 2020, 38(2): 167-174.
[15] Scherer, M. (2020) Remote Hearing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38, 407-448.
https://doi.org/10.54648/JOIA2020020
[1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主编.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1: 83.
[17] 刘晓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5: 338.
[18] 刘晓红, 冯硕.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理念与方向[J]. 国际法研究, 2019(6): 103-126.
[19] 刘晓红, 冯硕.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与协调[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 33(5): 1-13.
[20] 严红. 国际商事仲裁软法探究[J]. 社会科学战线, 2016(10): 200-207.
[21] 沈四宝, 蒋琪. 浅论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J]. 河北法学, 2017, 35(3): 15-24.
[22] 杨立民. 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准入机制的争议、现状与比较[J].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8, 25(3): 15-18.
[23] 王晓. 民事诉权保障论纲[J]. 法学论坛, 2016(6): 58-67.
[24] 田雨酥. 人工智能影响下的国际商事仲裁[J]. 仲裁与法律, 2022(1): 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