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机制探析
Exploration of New Mechanisms for the 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DOI: 10.12677/ojls.2024.124360, PDF, HTML, XML, 下载: 105  浏览: 230 
作者: 郝梦园:泰山科技学院行政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关键词: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Minors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摘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当下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遏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今天,怎样才能减少并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法学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未成年人群体能否健康成长,社会能否持续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惩罚相对成年人犯罪力度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保护,因为未成年人阶段心智还不够成熟,价值观也不稳定,是一个需要正确引导的阶段,与家庭和生长环境等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需要长期的关注与探讨。
Abstract: Mino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the hope of the nation, to curb the phenomen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our inevitable choice. In China, where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on the rise, how to reduce and prevent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come an urgent topic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 Whether the minors group can grow up healthily, whether the society can continue to be harmonious and stable.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minors’ crime punishment relative to the strength of adult crime, to a large extent,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because the minor stage of the mind is not mature enough, the value is not stable, is a need to guide the correct stage, with the family and the growth of the environment and so on has a vital link,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need long-term It requires long-term attention and discussion to protect minors and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文章引用:郝梦园.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机制探析[J]. 法学, 2024, 12(4): 2537-254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4360

1.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1.1. 概念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含义和内容是值得深刻探讨的。在教育、心理、社会、法律等领域,对未成年的界定标准各不相同。本文只以法律规定作为未成年犯罪年龄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之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满12周岁的行为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将12周岁作为未成年年龄的下限。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犯罪及被侵害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文试重点分析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犯罪及被侵害的现状、存在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并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维度,深入研究、探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

1.2.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低龄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相关数据表明,2022年1月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5.6万人,同比上升6.4%;低龄犯罪不断上升,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3534人上升至2021年5334人,占同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8.9%上升至15.1%。二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化。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包括财产类犯罪和人身类犯罪,相关数据显示,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69%。主要原因可能来自于未成年人攀比心较强,大手大脚的畸形消费观念以及无经济收入从而实施了此类犯罪。三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化、智能化。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通过浏览网站、观看血腥暴力的悬疑犯罪类影视作品甚至学习并模仿其中的犯罪方法实施犯罪,且犯罪手法恶劣、计划周密、分工明确,具有手段暴力化、智能化的特点。

2. 我国当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层面

2021年所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并没有普遍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没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而是通过对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严格限制的规定,个别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对入罪的犯罪进行了列举的办法限定。个别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此种路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方面,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意味着推定在现有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有充足的客观证据,例如:专业鉴定、经评估过的社会调查报告等,可以证明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却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而免除其刑事处罚,这样则是对社会基本公平正义价值的摒弃。因此,现有的立法规定虽然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12~14周岁,但也进行了严格限制,这是否会导致不在法律规制范围内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年龄特别下调之后,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目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惩戒体系尚未完善,仍然存在缺口,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2.2. 社会层面

一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不完善。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他们的合法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但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保护自己,也缺乏利用社会认可的渠道来解决问题的知识。一些未成年人只能忍受不公正待遇,而另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情绪的影响,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报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从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专家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是导致其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2] 。

二是不良社会文化的熏染。青少年能否得到更好的发展与社会息息相关。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变成了不可或缺的存在,这种传媒方式还具有许多重要功能,比如可以进行教育和快速接受社会信息,使青少年更好的受益。但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不良的现象仍然在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还存在着含有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以及拜金享乐主义、贪污受贿等消极腐败的现象都会使社会秩序收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与不稳定。

三是政府的治理与监管工作不到位。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治安、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的协调与发展,但近年来,仍有不少地方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有所忽视,对相关帮教工作监管不力,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一旦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也如同隔靴搔痒,既不能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也不能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3] 。这就使得不少地方未成年人意识到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比较低,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行为。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之一。

2.3. 家庭层面

社会是一棵参天大树,无数个家庭就是树叶。家庭是每个人生命的起点,也是每个人社会化的第一站。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环境与其社会化能力的发展息息相关,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基础教育,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能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不良的家庭环境也是造成不少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一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教育是家庭长辈对晚辈授予人生观的指引,是在日常生活中对其生活、学习等进行引导,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教育不当典范应有以下几种:溺爱型;粗暴型;不闻不问型。被溺爱的孩子是温室里的花朵,娇生惯养、衣来伸手,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在初入社会时被诱惑、在受挫折时崩溃,从而报复社会。粗暴型的家长坚持“棍棒下出孝子,只有打才能长记性”的道理,孩子长此以往内心的积怨,会成为导致形成畸形心态的诱因,从而报复家庭或社会。不闻不问型教育下的孩子心理会比较敏感脆弱,本应最亲近的家属却没有给予关爱,甚至没法对其倾诉内心。

二是家庭经济及知识水平的落后。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出来务工无法携带自己变成留守儿童,或有携带子女因忙于生计难以照顾到子女,甚至还有些子女也需要提前随其步入社会开始打工。初到社会,又缺乏管教容易被人引诱误入歧途。

2.4. 学校层面

除家庭外,学校是每个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另一个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能够减轻不良家庭教育环境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甚至能够弥补家庭教育中的缺失部分,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帮助学生减少或消除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学校的教育工作仍存在欠缺,如德育工作收效甚微,性教育缺失,心理健康教育不科学、不到位等 [4] 。这对于学生的社会化会产生不利影响,无法有效防治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

一是重升学,轻德育。学校在大多数家长甚至教育工作者眼中,只是个学习知识的地方,你只有考的好,升学率高才能提升学校的名气,只要学生成绩好点,其他可以差点。缺少了对学生心理疏导、品德树立,德智体美难以全面发展,步入社会后会失去目标会迷茫。

二是重平安,轻法治。校园是一个小型的社会,其中学生作为该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未成年的他们心智等未成熟,不乏存在校园暴力、校园霸凌的情况,学校为了校园声誉,多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方式,各退一步简单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很可能会造成被侵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抚慰、加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未成年人合理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被侵害者积怨可能会成为加害人,加害人可能会更肆意妄为。

三是重师资,不重师德。学校作为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孵化基地,本应该是一个纯洁高尚的场所。学生被老师辱骂甚至体罚,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近年来,不乏在新闻等媒体上看到某某学校某某老师猥亵甚至强奸学生的新闻。

3. 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3.1. 法律层面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目前,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但并不完善,需要适当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使其本土化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在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基础上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这样既可以尊重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同时也可以缓解严格按照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的机械主义问题。

首先要明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范围。关于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主体适用范围以及罪行适用范围,英国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0周岁,但对该规定的本土化适用应当审慎一点,10周岁的年龄设置不太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对年龄过低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并不能达到刑罚的预期目的,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保护,因而其主体适用范围还是以12~14周岁最为合适。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将其年龄限制为12~14周岁并不会与现有刑法的规定相重合,刑法现有规定对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罚具有严格限制,适用范围有限,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适当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将法律未规定但符合“恶意”的情形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内,作为兜底性的条款加以适用,更有利于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合理教育与惩戒。其次是需要明确“恶意”的认定方式。其实对于是否“恶意”的认定本质上还是对于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认定。其认定方式应当经过严格程序,通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与心理评估等方式进行综合认定。证明标准也应当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达到“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运用该标准来判断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恶意”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司法制度。

3.2. 净化社会环境,营造和谐社会

夯实教育未成年人的思想基础建设、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等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遵纪守法的意识,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从而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状况来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处在的生长发育阶段有很大的联系。在青少年时期要不断的从社会层面多次对未成年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治观念,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自己误入歧途。目前青少年接触网络信息比较早,不良的网络信息和网络环境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网络行为和心理。互联网是一个非常丰富的信息平台,但是在这个平台上的信息却是良莠不齐,有的对青少年的成长有利,有的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不利,很可能会造成青少年的心理偏差,有的则直接引诱、教唆青少年犯罪。所以,在社会层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从而净化互联网环境,避免因网络信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与此同时要加强现代化建设,加大对未成年身心有帮助的社会场所、娱乐场所。提高未成年的身体素养,使未成年可以更多的去到室外活动。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更多有益未成年的娱乐场所,例如科技馆可以加入更多的创新元素提高未成年的兴趣,充分利用这些场所使未成年可以充分利用好时间更好的提升自己,加强自身对社会的积极看法,呈现一个多元化的局面使未成年投入到社会建设中来。

3.3. 强化家庭教育,营造温馨家庭

首先,提高父母素质。家庭中父母的素质高低也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发展。因此要想更好的预防子女的违法犯罪对父母长辈也提出了更为重要的要求,需要他们提高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好示范作用,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去引导并带动子女,树立好的榜样,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和思想品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子女犯罪。作为父母,不仅要关注子女身体健康,还要当好子女的启蒙老师。关注子女身心和人生追求的教育引导,朝着正确的人生导向指引。

其次,端正教育观念。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要避免对子女过于溺爱,对子女进行打骂,这是一种错误的教育误区,要加以避免。家长不应该用这种方式来对子女进行教育,应该以积极的教育为主要内容,要多进行沟通、多交流,如果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要及时对其进行控制和拯救,而不能抱怨或纵容。只有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再加上积极的教育态度和教育理念,才可以将子女培养成人才,从而更好地防止他们违法犯罪。

3.4. 优化学校教育,营造美好校园

在教育未成年中,一要从未成年人自身出发,观察他们的学习表现和状况,根据他们的表现和状况制定适合他们的方案 [5] ;二要注重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要注重挖掘学生潜力,发挥各自特长,使他们感受到学习的乐趣,树立自信心和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三要加强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四要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五要使老师在教学中、生活上关心学生,尤其要关心那些因为学习成绩差或者倒行逆施的学生学校也要做到。

4. 结语

犯罪量刑并不能从根本上去加以治理与解决,青少年犯罪,应当以教育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完善立法,并且要把家庭和社会的教育结合起来,把犯罪的念头封杀在萌芽阶段。谁都会犯错误,但只要知错就改能及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去约束自己就是好公民。在量刑方面,可以适当减轻刑罚,毕竟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是起警示作用;可是对于那些在法律的制裁和政府的教育后仍旧不思悔改,屡次犯错的,不得不用重刑加以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强化与未成年人有关主体的责任意识,增强相关主体遵守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除了开展增强相关主体责任意识宣传活动以外,还要对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细分和明确。对于怠于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经过合法程序审查后确认其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学校和社会其他关联主体也要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明确责任与义务,使得全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成长形成一种普遍性的责任意识。国家还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堵住法律的漏洞,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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