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对中国的启示
Enlightenment of the EU’s “Unfair Contract Terms Directive” to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4.124374, PDF, HTML, XML, 下载: 49  浏览: 76 
作者: 李卓诗: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关键词: 不公平条款指令最低限度统一大市场Unfair Clause Instructions Minimum Unified Market
摘要: 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内市场一体化进程的迫切需求,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以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提升市场效率和竞争力。本文在此背景下介绍了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的出台背景是为了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协调发展,减少欧盟成员国之间对于合同法作用上的巨大分歧,从而更好地消除贸易壁垒,减少不公平合同条款对消费者造成的障碍,推动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增强欧盟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指出《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是最低限度指令的性质,其不仅是对合同弱势方的保护,更是一种补偿机制。其使用范围限于消费者合同以及格式条款。该指令还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要求合同条款是通俗易懂的。在实施当中,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特殊性,该指令将决定权大多交与成员国,以更具体的方式实施该指令。该指令虽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方法,但其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独立的保护措施。我国现有制度规范有格式条款,但并没有不公平条款,借鉴欧盟不公平条款制度有助于我国建立统一大市场。
Abstract: The urgent need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integration of the domestic market requir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unified national market to break local protection and market segmentation, promote the free flow of goods and factors, and improve market efficiency and competitiveness. In this context,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EU’s Directive on Unfair Contract Claus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unified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EU's internal market and reduce the huge differences between EU member states on the role of contract law, so as to better eliminate trade barriers and reduce the barriers caused by unfair contract clauses to consumers. Promote the free circul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and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and vitality of the EU market.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Unfair Contract Terms Directive” is the nature of the minimum directive, which is not only the protection of the vulnerable parties in the contract, but also a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ts scope of use is limited to consumer contracts and format terms. The directive also requires transparency and requires tha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easy to understan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 the directive has given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o the member states to implement the directive in a more specific way. Although the directive fails to establish a unified approach, it provides an independent protection measure for consumers. China’s existing system has format clauses, but there are no unfair clauses. Learning from the EU’s unfair clause system will help China establish a unified market.
文章引用:李卓诗. 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对中国的启示[J]. 法学, 2024, 12(4): 2644-265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4374

1. 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的主要内容介绍

私法制度的出发点是承认合同的约束力,不公平规则被视为私法体系基本方法的一个关键指标。因此,处理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方式直接反映了该法域对合同和合同法的基本理解。正因如此,在处理该问题上,欧盟会员国产生了较其他问题更大的分歧,从而引发了欧洲立法者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初步关注。同时,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极大地削弱了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负效应的抑制,因此,法律必须从外部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1] 。

1.1. 构建不公平条款制度的基本理念

1.1.1. 最低限度指令

《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协调指令,其允许成员国制定更严格的指令。之所以为最低限度的协调指令。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消费者法律的最低限度协调是当时大多数情况下的主流模式;二是欧盟成员国在合同法作用的概念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导致追求最大程度的协调变得更加困难。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不同,进而影响到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竞争。为了消除这些差异,确保内部市场的顺畅运作,欧盟需要制定统一的最低标准;三是对于起点不同的各成员国法律而言,作为最低协调措施被纳入成员国法院制度是最容易被接受的办法。欧盟曾在最初的消费者权利指令 [2] 中进行过将其变为最高指令的尝试,但由于几个成员国担心这样会阻碍其审查合同的核心条款而最终失败。这意味着该领域的法律不能完全统一。内部市场的联系并不能消除成员国法院已有体系及其目标。判例法的发展、将评估与国家法律环境以及国家消费者期望联系起来更是进一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基本差异。

1.1.2.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准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不公平合同指令条款的核心目标。指令要求商家在拟定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禁止使用对消费者不利的不公平条款。这一理念体现在指令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明确禁止和限制上,以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得到公平对待,维护其合法权益。

1.1.3. 符合交易成本理论的法律制度

《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符合交易成本理论。例如,一个权威机构花几个小时检查一份标准表格比让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每人花半个小时阅读并理解其含义更有效率。法院认为,无论消费者的脆弱程度如何,其通常都不能真正理解标准条款。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合同条款内容本身是否公平而非特定的对象是否能理解。

1.1.4. 促进公平竞争消除贸易壁垒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也是不公平合同指令条款的重要构建理念。在欧盟内部市场中,尽管各成员国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贸易体系,但由于各国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商家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行为,导致仍存在着一些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可能阻碍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限制市场竞争,进而影响到欧盟内部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通过消除不公平合同条款对市场竞争的扭曲和限制,指令旨在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和竞争。这有助于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率和活力,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不公平合同指令条款的构建理念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合同法的统一与规范化,以建立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不公平条款制度的主要内容

1.2.1. 不公平条款制度遵循公平原则

《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是对格式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效力有无的制度 [3] 。其阐明欧洲的不公平概念:未经个别谈判达成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诚信要求,造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大不平衡,损害消费者利益,应被视为不公平。自由制定的合同才是公平的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与磋商能力之间的差异使得合同自由难以企及,因此,不公平条款制度不仅是对弱势合同当事人的一种保护机制,更是对磋商能力悬殊的一种补偿机制 [4] 。而这一场景往往涉及消费者和商家。因此,该指令旨在促进消费者合同格式的合理标准化,以改善单一市场的运作。

1.2.2. 适用范围

该指令的范围只涵盖消费者合同以及未经单独谈判的条款。但由于该指令的折衷性质使得指令的范围比仅涵盖的标准条款更广。它还包括“预先制定的个别条款”,如果一个术语是事先拟定的,消费者无法对其实质内容产生影响,则该术语被视为未被单独否定。口头协议也包含在指令中。合同主要标的的定义以及价格和报酬的适当性不属于不公平条款的范围。但这些术语并没有完全超出指令的范围,因为该指令对透明度有着高要求,要求条款应当通俗易懂。反映强制性法规或监管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或原则的合同条款不受该指令的约束。

1.2.3. 透明性要求

指令要求使用明白易懂的语言来起草合同,并给予消费者检查所有合同条款的机会。如果存在疑问,应作出最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因为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或不透明性而导致的权益受损。在第5条中,该指令强调了简单易懂语言的重要性。关于简单易懂语言的这一要求还包括与合同主要标的定义以及价格和报酬的有关条款,即使这些条款不受基于不公平条款的评估,但违反了通俗易懂的要求也采取最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

1.2.4. 补救措施及法律后果

该指令规定了不公平的主要补救措施和法律后果。制裁既是个别合同法补救措施,也是集体预防措施。不公平条款不得对消费者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能够在没有不公平条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则合同将继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在没有不公平条款的情况下继续合同会导致对企业不公平,这种情况不应该补救。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指令包含了针对企业的惩罚性因素。如果企业使用不公平的条款,当这些条款被删除时,它必须承担合同变得对企业不公平的风险。这种惩罚性因素会增加该指令的预防效果。关于补救措施的一节还包含一条与法律选择有关的规则,以加强该指令的强制性和非排除性。如果合同与成员国的领土有密切联系,成员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不会因为选择非成员国的法律而失去指令的保护。这一模糊的规定允许有不同的国家解释。

2. 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的实施情况与实施绩效述评

自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颁布以来,其在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与所取得的绩效一直是法学界、经济界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关注的焦点。该指令旨在确保消费者在面对商家时,不会因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而受到损害,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 实施情况

2.1.1. 赋予成员国法院更多决定权

欧盟法院在适用该指令时承认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不仅该指令的最低协调特征允许成员国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CJEU的实践中,各国在共同规则的具体应用中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差距。尽管有《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但公平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仍由国家层面做出。不同的基本意识形态当然不能期望相同的实际结果。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自然会根据其传统的国家学说来解读该指令的一般条款 [5] 。应根据对国家法律规则的分析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所审查的合同条款的命运由国家法院决定,而CJEU只能提供指导。该指令实施过程中,CJEU采取了一种有趣的平衡行动,正式认可成员国的程序自主权,但同时发展了欧洲程序原则,旨在加强消费者在与不公平合同条款有关的案件中的程序地位。

2.1.2. 有效维护消费者诉讼地位

在判例法中,CJEU不仅强调消费者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它还努力维护消费者的诉讼地位。如果消费者在程序上没有合理的可能性提出条款不公平的抗辩,合同法中防止不公平的保护是无效的。因此,不公平合同条款在程序上为消费者增加了一层保障,CJEU规定了一种新的程序补救办法:它可以要求中止强制执行程序,以便能够有效地评估可能存在的不公平。

2.2. 实施绩效

2.2.1. 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CJEU引入了一个新的、真正的欧洲标准来评估条款的公平性,即消费者的可能协议测试。该测试反映了所谓的“合理的供应商标准” [6] 。根据该测试,公平条款的标准应参考消费者在个别合同谈判中可能同意的条款来定义。测试还包括对卖方或供应商行为的评估。其中决定性的问题是,对于消费者接受该条款的意愿,企业可以合理地假设什么。该测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关于除了实质性不公平外。其次,CJEU在评估程序不公平性时也提出了关于增强可理解性的要求,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明白的预见到可能作出的更改。

2.2.2. 未能建立欧盟统一标准

该指令至今仍未能在其中心地带引入一种欧洲统一方法,以此解决不公平合同条款的问题。也未能实现建立一个可以自由跨境流动、具有类似法律效果的标准条件。从术语自由流动的角度来看,该指令也是失败的。但是,该指令有助于消除从事跨境贸易的人所谓的基于公平的隐性陷阱。另一方面,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该指令充分考虑到成员国之间消费者文化和消费者期望的差异,以及成员国法院的不同背景带来的差异。

从《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的最低特征和CJEU对该指令的应用来看,欧洲不公平合同条款对国家法律有一定的重视。然而,硬币也有另一面。在有关该指令的许多决策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欧盟在努力寻找国家法律及法律文化与努力实现欧洲对不公平的真正自主理解之间的平衡。在最近的CJEU案例法中,似乎欧洲一方更受重视。据说法院吻醒了“睡美人”。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转向制定更通用的欧洲标准。

2.2.3. 在程序方面取得显著建树

在程序上,CJEU在维护和发展针对不公平的补救措施以及保护试图根据该指令行使其权利的消费者的诉讼地位方面更加积极,甚至可以说在法律上具有创造性。它要求有可能中止强制实施程序,这淡化了自信、积极和谨慎的消费者的标准,并承认消费者也可能在程序设置中有所疏漏,应当允许法院自行采取行动。成员国法院应能够自行决定管辖权条款是否被视为不公平,并且即使消费者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无效抗辩,成员国法院也应该有可能评估仲裁条款是否无效,并宣布仲裁裁决无效。另外,成员国法院必须主动审查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性。但是,法律制度主动地支持消费者的要求当然不是无限制的。CJEU强调,“有效性原则不能延伸到完全弥补相关消费者的全部惰性”。CJEU在某种程度上强调成员国法院的积极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法院无视成员国法院程序法。CJEU也尊重成员国法院仲裁法。

CJEU采取了一种有趣的平衡行动,正式认可成员国的程序自主权,但同时发展了欧洲程序原则,旨在加强消费者在与不公平合同条款有关的案件中的程序地位。欧洲程序原则的这种积极发展,特别是关于成员国法院主动采取行动的能力,几乎不可避免地迫使法院进一步进入程序的核心。在程序问题上,强调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是如何成为法院努力建立的一个欧洲化,但以成员国法院为基础的合法消费者保护政策的重要工具。

CJEU所采取的路线,通过仔细审查消费者的诉讼情况,迫使欧洲法律对公平的考虑超出了可能的预期。根据《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公平不仅仅是消费者在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平衡,更是法律秩序如何保障消费者获得这种公平平衡的程序。

3. 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长远来看,传统意义上的增长红利空间逐渐收窄。建设统一大市场,不仅有利于我国发挥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还能提高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替代人口红利,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正是为加强市场进一步一体化以及协调当地市场行为者的文化和期望的国家制度之间的矛盾,在借鉴欧盟各会员国方法的基础上建立的更加公平的欧洲统一规则。因此,研究《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对我国建立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3.1. 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另设不公平条款

首先,我国格式条款制度与德国和欧盟法具有更大程度的亲缘性。尤其是与德国和欧盟法一样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格式条款制度,格式条款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完成,在不修改现行显失公平制度的情况下引入不公平条款制度,专门规范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问题,更为稳妥可靠。

其次,统一大市场要解决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问题,核心是确立公平竞争规则市场交换促进资源禀赋的流动,使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中国的立法机关并未以“不公平合同条款”为关键词设计规则、组织规范体系。与“不公平合同条款”相关的重要立法概念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 [6] 。建立市场统一标准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对于格式条款的监管以及疏于的规范皆有助于维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当中,应当制定统一规范以及对注意对销售方的约束。

3.2. 加强消费者保护

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说,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强调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也应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禁止不公平合同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识别和抵制不公平合同条款。

3.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商家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监督。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不公平合同条款,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根据前文对《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的分析,我国在构架相关体系时,应当注意一下几方面的监管:一是对语言通俗易性的监管,即降低格式合同阅读门槛,增加消费者对其理解;二是对不公平的主要补救措施和法律后果的监管,不公平条款不应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三是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应当允许法院主动采取行动。

4. 结论

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作为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参照,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首先,它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地位,要求合同条款必须公平、透明,禁止商家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一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制定和完善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石,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得到有效改善。

其次,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在监管方面的建树也值得我们借鉴。它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商家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提示我国应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还应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此外,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还强调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它鼓励成员国之间开展信息共享、经验分享和合作研究,共同应对不公平合同条款带来的挑战。这一理念对于我国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合同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我们应从中汲取经验,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安全的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 范雪飞. 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6): 105-112.
[2] Sellier, G. (2009) Modernising and Harmonizing Consumer Contract Law. In: Howells, G., Schulze, R., Eds., COM (2008) 614 Final.
[3] Hesselink, M.W. (2011) Unfair Terms in Contracts between Businesses. Sellier European Law Publishers, München, 67.
https://doi.org/10.1515/9783866539549.131
[4] Nebbia, P. (2007) Unfair Contract Terms in European Law. A Study in Comparative and EC Law, 10, 153-168.
[5] Micklitz, H.-W. and Reich, N. (2014) The Court and Sleeping Beauty: The Revival of the Unfair Contract Terms Directive (UCTD).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 53, 790.
[6] 韩世远. 中国法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规制[J]. 财经法学, 2017(4):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