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Regulating and Guid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apital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摘要: 互联网资本控制下的互联网企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无序扩张、快速膨胀的不良现象。对互联网资本发展过程的理论探究是研究其畸形发展,并使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互联网资本的本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可控性分析是探索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的前置性工作。本文从规章制度的完善、政府强制执行力的实施、思想规制的要求来对互联网资本的健康发展进行路径探索。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Internet enterprises under the control of Internet capital have the undesirable phenomenon of disorderly expansion and rapid expansion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Internet capital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to study its abnormal development and make it develop healthily. Th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Internet capital and its controllabilit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s the preliminary work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guidance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apital.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ath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apital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enforcement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ideological regulation.
文章引用:马寅杰, 毛洋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724-729.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083

1. 引言

自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举行以来,党中央数次提出要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发挥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对经济繁荣、就业稳定、社会进步等国家治理环节至关重要。互联网资本作为与民众日常接触最紧、使用频次最高、宣传手段最广的资本类型,有其特殊性。依法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是稳固党的执政根基,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财产安全的必解之题。

2. 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的理论探究

资本本质上是生产力要素,不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自由主义经济的发展都需要资本为社会发展注入活力。深入解读资本发展的理论逻辑,对于明确资本边界,纠正部分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依法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具有先决性意义。

2.1. 互联网资本与其他种类资本具有同样的生产过程

互联网资本与传统资本在内生逻辑上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在生产中而非流通中产生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资本只有作为一种关系——从资本作为对雇佣劳动的强制力量,迫使雇佣劳动提供剩余劳动,或者促使劳动生产力去创造相对剩余价值这一点来说——才生产价值” [1] 。由于互联网经济手段的广泛利用,互联网产品流通的效率大幅提升,流通的过程被极致化缩短,消费者往往忽视互联网平台的价值是由互联网企业的大量雇佣劳动者创造的,这些被雇佣的劳动者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经受着蒸汽时代纺织工人一般的工作强度,但被精致的“科技白领”的外表自我欺骗,被互联网资本绘制的“科技大厂”的企业形象所蒙蔽。高强度的劳动背后,完善的互联网产品与高额的剩余价值都与雇佣劳动者无关。

与传统资本一致的产生过程还体现在两者都是由货币和商品转化的。在互联网商品的设计中,存在着“物质商品销售 + 配合互联网服务”“线下服务 + 线上服务”“完全的互联网服务”多种商品营销模式。复杂多样的模式使得社会层面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快速转化为互联网资本,并将原本已经分离的劳动者和劳动资料,变得更加割裂。

互联网资本与传统资本的形成过程中都一再证明着“资本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这一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资产,它从来不属于别人。资本家把剩余价值预付在生产上,完全像他最初进入市场的那一天一样,是从他自己的基金中预付的” [2] 。当互联网资本仅仅表现为单纯的互联网产品或货币时,互联网平台拥有者也仅仅表现为互联网商品或货币的占有者。但随着商品和货币快速集结转化成资本,互联网资本家将所获资本再次投资,并因互联网商品开发过程中雇佣成本占企业运营成本的绝大部分,使得互联网资本家的再次投资的滚动收益比例相比于其他行业高出明显,这成为互联网资本快速膨胀的行业特点与客观原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 [3] 。

2.2. 互联网资本的扩张特性

互联网资本与其他种类资本具有相同的扩张性基因。资本不仅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历史层面的生产关系,还形成一种具体的配置有效资源的社会力量,不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力资源与生产资源,资本都以一种实质性的力量将各种资源划拨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中来,从而获取超额收益。在获取超额收益后,资本再将大量的剩余价值继续转化为资本,资本不断积累的过程就逐渐演变成肆无忌惮的资本掠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托·约·登宁的论述:“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

互联网资本的扩张特性,将资本的扩张的基因“诠释”得更加“生动”。互联网资本的快速扩张使其拥有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从民生经济、社会影响、价值观宣传等多方面进行自我美化与自我宣传。此类互联网资本通过系统性构建良性形象,加之吞并同类型互联网企业,使得其自身的资本版图不断扩大。和传统资本相同,互联网资本不仅在自己原生领域中不断扩张,还通过雄厚的资金储备与原本自身的互联网手段,将资本的实质性力量与控制权伸向金融、实业、物流、公共管理等多领域,不断织出更大的互联网资本网络。

2.3. 互联网资本形成垄断资本的客观机理

互联网资本形成垄断资本,就其形成过程来说,要比传统资本形成垄断资本更加短暂。互联网资本往往因为自身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工具使用方面的特殊性,使其形成垄断资本或形成行业实质性垄断创造了“得天独厚”的客观条件。互联网资本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可以通过海量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专业人才的竞争性吸纳、客户数量的习惯性维持最终走向垄断 [4] 。

首先,“互联网商家–用户”的简单市场模式是互联网资本快速积累的重要方式。不论是精准化广告投放,还是用户自然流量的涌入,都让互联网商家用最低的成本获取最直接的利润。其次,互联网资本在深挖用户的习惯行为和兴趣爱好方面可以说具有别的行业都不具有的绝对优势,互联网资本可以通过集中海量的用户信息并进行数据处理,进行精准化推送,从而将用户信息变成自己的“隐形财富”。最后互联网资本因技术人员、客户用户的不断集中,逐渐形成平台壁垒,在互联网应用与市场化富集规律作用下,互联网资本通过不断改进服务品质、竞争协议封锁等手段,不断加固自己的产业壁垒,形成单个互联网功能的实质性垄断,最终使得行业发展变得缓慢,消费者使用成本日渐高昂。

互联网资本形成垄断后,其表现的垄断形式十分复杂。部分互联网资本利用大数据处理能力对使用习惯性强、品牌忠诚度高的用户匹配更高的价格,形成“杀熟”现象,从而获得垄断高价;部分互联网垄断资本存在“二选一”的标志性垄断形式,即限制用户及入驻商家的自由选择权,迫使利益涉及者只能在功能类似的平台中选择其一,一定程度上控制终端市场。除此之外,因互联网平台算法技术的复杂性、价格的波动性、调整的不透明性,部分已经实质上形成垄断高价的行为,也存在隐蔽性难以被发觉。

2.4. 互联网资本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约束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政治决策与资本权力相分离的天然优势。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等国有经济掌握了化石能源、电力、移动网络、基础交通等各领域的国家经济命脉,从经济领域上杜绝了互联网资本利用经济手段向国有经济领域投资、占有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公有资本所具有的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成为制约包括互联网资本在内的私有制资本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资本虽具有资本发展的原始劣性,但互联网资本经过约束引导后,可以成为时代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互联网资本所连接的互联网平台在企业归类上往往属于科技型企业,在硬软件开发、民生便利性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性服务方面,拥有着其他行业不具有的先天条件。加之互联网资本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辅助国有资本发展等方面具有延迟低、效率高、收效好的客观优势。

3. 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资本的本性并未改变,且与资本主义世界主流的自由主义经济相比,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各类资本有制度、有能力、有规划让资本向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 [5] 。但是互联网经济因其特殊的行业特征,必然会经历部分细分领域已经产生爆炸性增长的阶段,加之互联网资本具有资本发展的原始劣性,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

3.1. 互联网资本发展快速膨胀且难以监管

自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企业大量出现,造就了一大批互联网资本占有者。此类占有者凭借着互联网时代对信息、数据等资源的绝对优势,获得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迅猛的资本积累。随着互联网企业业务范围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扩大到金融服务、资产管理等领域,以往单纯的技术类服务已经不再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要创收点。金融类业务的加入,使得互联网企业与国民经济深度捆绑,有的头部企业凭借着内部资金雄厚、社会影响力大等市场优势,大量吸引人才,形成互联网经济利益共同体。这类共同体几乎拥有着行业内的技术的支配地位。这些企业凭借着支配性地位,进而维护和巩固这一地位,以互联网得天独厚的信息处理优势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与市场监管行为 [6] 。在这一系列的影响之下,使得国家或社会对其进行监管与约束时存在着客观的难度。

3.2. 互联网资本业务复杂且垄断治理困难

互联网企业有着别的行业难以匹敌的独特优势,其可凭借着极低的成本就达到向全面宣传推广服务的目的。随着互联网终端的轻质化、便携化,互联网企业逐步占据了人的衣食住行各个领域。现行市场下,互联网头部企业几乎包括电子交易、日常资讯、交通外出、金融投资等业务,因其业务丰富复杂,所以在日常管理中难以对其业务边界做出准确定义,导致本就困难的监管动作变得更加被动。

在这样的业务背景下,互联网头部企业极易走向垄断,凭借着绝对的信息优势和“大数据”技术,与普通民众形成了完全不对等的地位。企业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拥有着民众不具有的优势,使得民众的大量信息剩余被互联网巨头侵占,进而将所占的信息剩余通过互联网产品的形式转化为资本。以上现象在现实市场中已经形成一定的循环,互联网“流量”和资源不断向互联网巨头倾斜,互联网巨头规模也因此不断扩大。为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互联网垄断企业铤而走险,或排挤或限制或收购新兴企业,使得互联网市场发展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互联网头部企业与政府、社会组织、其他企业、民众个人的关系盘根错节,客观上为治理互联网垄断资本产生了阻碍。

3.3. 互联网资本具有先天的道德消极属性

互联网资本道德消极属性拥有一般资本的道德消极属性 [7] 。互联网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最新形式,拥有资本自产生以来就具有的逐利性和膨胀性。在此基因下,互联网资本凭借着交易的便利性,加速着资本的扩张。除此之外,互联网企业的业务范围往往包括信息传播,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凭借着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使得民众在使用过程中其消费习惯向着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方向倾斜,在此过程中,民众的传统伦理道德基础受到冲击,互联网资本的道德消极属性得到增强。

互联网资本的消极道德属性的增强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还集中体现在社会意识形态监管方面。互联网资本会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扩大有利于自己的言论,以实现自身利益,这就使得互联网资本具有控制社会舆论的便捷性 [7] 。互联网资本的此特点无疑增加了社会对意识形态监管的成本与难度。

4. 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资本健康发展的路径探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互联网资本的逐利性并没有改变。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网络基础设施先进健全等客观原因,会使得互联网资本为获得更大的利益诱惑,而扰乱市场秩序,谋求行业垄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如果要积极发挥互联网资本的正向作用,让数字经济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必须依托于规范互联网资本的专项制度、强大的政府监管与协调能力、完善的经济产业法律以及畅通的用户反馈举办机制。以上各要素形成合力,互联网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可以被规范和引导的。

4.1. 建立规范互联网资本有序发展的专项制度

在对互联网资本的常态化监管中,除应严格遵循其他经济制度外,还应建立健全专门规范互联网经济有序发展的专项制度。上文曾提到,互联网企业在社会法人分类中往往归于高科技企业,因此对互联网资本的技术型管控就成为对于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平台的再生产活动中,存在着“大数据”这一项重要生产“原材料”。大数据本是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工具过程中形成的以个人基本情况、使用习惯、消费爱好等部分组成的个人信息,但部分互联网资本将产生的大数据作为一种具有扩大性生产价值的生产要素,这种生产要素一定程度上对用户形成一种“隐形绑架”。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条件,就是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互联网资本运营中最关键的技术性环节进行管控。制度内容上,须要求平台说明数据收集类型并允许用户在部分信息权限不开启的情况下使用平台;数据收集后,平台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用户深度剖析且将剖析结果应用于平台产品再推广上;平台有绝对义务保证本平台数据不会被泄露、盗取、变卖至别的平台或国外企业。

互联网企业因其创业成本低、项目孵化成功率高等因素,而不断出现新功能型企业。但是在互联网资本控制下的大型互联网企业为保证超高的市场占有率,经常表现出合并与收购的频繁性特征,而互联网企业的合并或收购环节是互联网资本无序扩张的突出表现,对此类现象的监管是规范互联网资本有序发展的关键一招。针对互联网资本控制下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收购新功能型企业或同类型企业时产生的乱象,要建立起预防性制度,要求收购与被收购两方进行商业法人备案,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完成用户数据统计、互联网关键技术转移、财务税务信息对接,坚决防止互联网大企业利用自身在行业实力、经济实力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市场围剿”,扰乱市场秩序。

4.2. “有形之手”亮出“红绿灯”

互联网资本的无序发展与无序扩张,一方面,以互联网为主要代表的数字经济产业具有天然的垄断性质,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来自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短时失效,此时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亮出“红绿灯”,将互联网资本重新拉回健康发展的轨道。第一,应从国家层面组建互联网资本规范引导督导组,针对国民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方面的突发性互联网资本扩张问题,给出督导整改意见。从国家层面出发不仅从全局上保证国民经济安全,同时还防止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表面增长,从而出现对互联网资本的宽松管控风险。第二,政府在坚决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还应科学规划数字经济的发展目标,真正让以互联网产业为主要代表的数字经济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引擎。政府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的掌控权与流量资源的分配权,从宏观角度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的优势。第三,政府需树立常态化监管理念,明确强制的行政力量亮出的“红绿灯”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部分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大型资本的授意下,频繁利用算法、市场占有率、信息推广能力破坏公平竞争机制,这种现象因较高的技术含量且大多属于网络系统中操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政府相关部门要形成常态化管控机制,利用科学、多维方式进行规范引导,力争做到“有苗头掐苗头”。

4.3. 互联网资本有序发展的思想规制

已经形成事实性垄断的互联网资本,在管控整治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类资本往往企业规模巨大、资金实力雄厚、涉及产业领域广泛、社会影响范围较广。对此类垄断资本的管控整治,不仅要对垄断事实进行依法依规处罚,还要对资本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要求企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垄断资本注入价值理性,从根本上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的社会主义企业。互联网资本控制下的各个企业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经济这一原则,把资本的“野性”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让互联网资本在阳光下发展。除此之外,还必须划清政府职能与互联网资本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资金流量巨大的互联网产业对党执政初心与干部纯洁性的侵蚀作用,坚决掐灭资本无序扩张带来的滋生腐败的危险,坚决不允许互联网资本无序发展过程中为党和国家带来的政治危险。管控各方要充分吸取以往案例教训,积极总结实践经验,把握互联网资本发展规律,主动探索管理引导的创新性方法,有针对性、专业性、推广性地将互联网资本全产业链中易出现的思想问题充分解决,打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资本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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