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完善路径探析
Analysis on the Civil Legal Risk of E-Commerce Contract and Its Perfection
DOI: 10.12677/ecl.2024.132133, PDF, HTML, XML, 下载: 86  浏览: 111 
作者: 郑慧文: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电商平台民事法律风险E-Commerce Contracts E-Commerce Platforms Civil Legal Risks
摘要: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日益成为人们参与市场交易的重要形式。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需要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电子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致使电子商务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民事法律风险日益凸显,不利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证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合法性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依据,其关乎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但由于其规范规定的不明确性使得电子商务合同尚存在民事法律风险。对此,虽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纷至沓来,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适用条件,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虚拟化、电子化、特殊性和风险性特征使得其合同仍然存在因立法规定不明确、电商平台监管失位、意思表示不明确、权利滥用等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本文在法律的框架下提出立法明确、发挥司法作用的角度为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减少其民事法律风险,提高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效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commerce transactions have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mportant form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market transactions. E-commerce transaction activities require the signing of e-commerce contracts. From the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in China, the unclear legal provisions of e-commerce contracts have led t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civil legal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signing e-commerce contracts,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E-commerce contracts, as an indispensable proof of the legitimacy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s and an important basis for resolving e-commerce disputes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re related to the orderl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mmerce market. However, due to the ambiguity of their regulatory provisions, there are still civil legal risks in e-commerce contracts. Although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e-commerce have emerged one after another, clarifying the basic content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e-commerce contracts, the virtualization, electronicization, uniqueness, and risk characteristics of e-commerce contracts still pose civil legal risks due to unclear legislative provisions, regulatory oversight of e-commerce platforms, unclear expression of intent, and abuse of rights. On this basis, this article proposes a practical and feasible plan to improv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e-commerce contracts, reduce civil legal risks, and improve transaction efficiency in the e-commerce marke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lear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role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文章引用:郑慧文. 电子商务合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完善路径探析[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1092-1099.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133

1. 引言

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造就了全新的商业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交易,相较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电子网络为交易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交易渠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主体和交易活动数字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加剧了电商风险,离散化了虚拟社会组织结构,同时也给商业交易的规制和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3》,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用户规模达10.32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约4296万人 [1] 。电子商务人数的迅猛增长使得有关电子商务的合同纠纷也迅速增加,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迫在眉睫。同时,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网络消费市场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亦纷至沓来。电子商务合同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中均有所体现。然而,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信息化发展的产物,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的监管亟待完善。

2. 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2.1. 电子商务合同定义

根据合同法律规制理论,商事交易的本质和基础是合同,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信息互换达成合意并履行的过程,是彼此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民商事活动。这种行为在虚拟交易中,支撑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就是电子商务合同。依据《民法典》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定,并结合《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等一般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交易规则进行规范,而有关部门发布了《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等部门规章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标准,各部门均出台相关规定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规制和引导。通过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表述,可以得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设立、变更、终止参与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 电子商务合同的类型

2.2.1. B2B电子商务合同

B2B电子商务合同,也称企业采购合同,是指企业与企业以互联网为媒介签订的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B2B合同因其具有更多的主观性和自愿性,且合同双方都是企业,因此其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商业合同 [2] 。

2.2.2. B2C和C2B电子商务合同

B2C电子商务合同和C2B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企业与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协议 [3] 。B2C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线上为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合法依据。C2B电子商务合同的侧重点在于由消费者主动在互联网上发布需求信息,商家根据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要约的合同订立形式。

2.2.3. C2C电子商务合同

C2C电子商务合同是指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自由签订的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

2.3.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2.3.1. 电子商务合同交易环境的虚拟性

电子商务合同交易环境的虚拟性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互联网为媒介,线上签订合同,无需面对面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订立,而是采用计算机数据交互的形式按照双方预先确定的格式合同达成双方合意的过程,这一过程因为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使得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不确定性。其不同于线下签订合同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条件是无法做到直观明确的核实,这亦会导致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也有违背合同订立原则的自愿原则的嫌疑 [4] 。

2.3.2. 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化特征

相较于纸质合同,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合同更易因为操作失误而发生合同内容发生实质变更的情形。除此之外,以电子数据作为存储方式的合同形式也存在被删除和篡改的风险。电子商务合同中涉及的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具体体现为商家在确认和标记合同中有关数量、价格、交易时间时,极易因操作失误而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从而不能达成合同目的而产生合同纠纷。

2.3.3. 电子商务合同签名方式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合同不采用面对面签订的形式,大部分都仅以点击确认的方式达成合意,仅有小部分合同需要进行电子签字。但电子签名不具备纸质签名的不可修改特质,电子签名的存储类似于图片的存储,而可以对图片进行复制、修改、P图等均可达到伪造签名的目的。因此,这近乎于无的电子签名已经无法做到准确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内容真实性的基础 [5] 。《电子签名法》虽对电子签名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电子签名的适用场景和可靠性仍有待商榷。

2.3.4. 电子商务合同存在交易风险

从以上特征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风险表现为:首先,电子商务合同极易因为其不确定性而产生法律规制漏洞,进而对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交易风险;其次,电子商务合同中作为合同内容的电子数据也会受到计算机病毒风险的威胁,而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数据与商业秘密、商家自身利益的关联性使得商家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必须要面临和承担的此类风险;再次,电子商务合同的虚拟化特征亦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到合同订立之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从而让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在审判时存在更多的争议而双方又各执己见的情形,亦引发裁判错误的法律风险。

3. 我国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

本文提到的B2B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均是企业,其法律规制问题由商事法律规定,在本文中不做论述。本文讨论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民事法律风险仅包括B2C、C2B和C2C合同。

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风险

近年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无效的判决的合理性引起了人们的怀疑,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新型购物方式大行其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上购物屡见不鲜的今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一刀切”式的规定遭到了人们的质疑。由于上位法规定的笼统性,使得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解释不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现行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合同效力等同于一般合同。该观点认为电子合同的本质是《民法典》规定的,其适用原则和方式应参照一般合同,不作特殊化处理,但这种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自主选择权的限制;二是认为应把订立电子合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行为时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此观点认为充分考虑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的虚拟交易环境的特殊性。而电子合同的本身是基于现代更高效、更便捷、更灵活的缔约方式的追求,如果每一份电子合同都要审查相对人的缔约能力,则是有所违背电子商务的效率性的。三是在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情形作例外处理的一种折中观点,其认为原则上应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典》对于一般合同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因此,本文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的缔约风险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民法典》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按无效合同处理,厚此薄彼,背离了缔约能力制度本身的双重价值。从上次学者的观点来看,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仅为其合同完全有效的条件,而行为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或不具有完全缔约能力并不意味着其订立的合同绝对无效,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另一方面,完全否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上也难以自圆其说。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必需品购买、乘坐交通工具等现象必然意味着这样的一种观念:此类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受法律约束的,否则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将拒绝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售物品和提供服务。如果法律一方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另又在实践中认可上述合同的效力,那么,此类法律规定的实际意义何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风险又该由谁承担?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还有待商榷,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能力,对于规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风险,亦有助于减少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助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3.2. 电商平台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风险

滥用优势地位的风险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利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减少交易成本,但在实践中有不少电商平台经营者存在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的主要表现是:第一,通过超链接或隐藏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完整内容的方式,让消费者对于合同内的所有条款予以默认的方式签订,且未尽到应有的提示义务;第二,故意以长而复杂的语言表述合同内容,抓住消费者的懒惰心理在默认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第四,故意设置明显的确认选项诱导消费者对合同进行快速确认,使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关注不够 [6] 。上述格式条款的滥用有意的减少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从而也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风险扩大,合同纠纷案件增多。

3.3. 电子商务合同易发生瑕疵意思表示的风险

我国目前对以数据电文为意思表示的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采取到达主义。数据电文是意思表示电子化的一种体现,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持该主张。《民法典》中规定,要约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做出的,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这也表明到达主义是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在B2C交易实践中,当买家提交订单时,商家的自动回复或自动确认视为承诺,此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这是将B2C看作是对话的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而在C2C交易实践中,不能将自动回复或确认视为要约和承诺,这是因为C2C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主体,不存在一方优势地位,此时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具有时间差,不应认定为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7] 。因此本文认为,现有规范中将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一律采取到达主义的做法似乎存在不合理之处,易发生因瑕疵意思表示而导致合同效力存在异议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合同纠纷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3.4.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滥用拒绝权的风险

大多数电子商务合同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拒绝权,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还”权利,这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一项强有力的武器。然而,实践中拒绝权的行使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即部分消费者滥用拒绝权,损害商家利益的情形。例如,一些消费者在短期使用后,在“无理由退换货”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恶意退货造成商家损失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有甚者雇佣“水军”冒充消费者恶意下单再退货,恶意行使拒绝权损害竞争对手权益的行为。

4. 我国电子商务合同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4.1.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

4.1.1. 现有规定缺乏明确性

我国目前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仍缺乏明确性,仅有各项基本法律法规如《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笼统的规定,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使得在适用这些法律处理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时往往会出现无从下手的局面,使得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多以经验主义裁判,从而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全的扩张。另外,各项法律法规之间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实质性的解决民事合同纠纷。

4.1.2. 《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存在矛盾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两部现行基本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极为少见,但经查发现,我国现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享有自由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权利,这与《电子商务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禁止电商平台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约定合同成立时间不一致(见表1)。

Table 1.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current regulations

表1. 现行规定的具体内容

4.2. 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失位

通过法律检索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监管责任,这将会当导致电商平台尸位素餐,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的情形发生。电子商务平台与其经营者之间联系更为密切,且存在共同利益,这也就说明就算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也难免会出现电商平台监管失位的情况发生,更何况立法并没有明确其责任。另外,电子商务合同的政府监管体系也不健全。行政机关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存在职权不清、职能交叉,这也是导致各行政机关在面临电子合同纠纷时存在监管不力和“踢皮球”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8] 。

4.3. 电子商务合同缺乏信用评价机制

就目前来看,尽管绝大多数的电商平台都有相应的信用评价机制,但是这些机制从建立以来都是摆设,这是由于电商平台考虑到规模效应的缘故,不愿失去相应的客户,一般不会对不遵守规则的主体降低其信用。而该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之,目前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评价机制适用率低,对于刷单、恶意评级等现象置之不顾,助长了经营者的不良风气,严重危害电子商务市场经济秩序。

4.4. 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电子商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法律意识淡薄,商家只顾眼前利益,不求长远打算,当经营权益因其违规行为被电商平台取缔时,又能够轻易的注册并取得新的经营权,以此使得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在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长期实施违规行为欺诈消费者。而参与电商平台的消费者法律意识亦不高,这也是造成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案件频出,纠纷解决难,收集证据压力大的主要原因。

5. 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完善路径建议

5.1. 明确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

一则,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的意思表示,降低意思表示的歧义性,本文建议出台相应的立法或修改已有规定,对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的条款进行细化规定,具体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的方式,区别于纸质合同订立中对要约和承诺成立的条件,并针对不同的交易环境,规定更为合适的方式,摆脱现有规定中“到达主义”的笼统规定,让电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准确表达自身意愿,自主参与民事法律活动。

二则,本文认为可以推广适用确认意思表示的选择,并且电商平台经营者有向消费者发送各项有关合同主要内容再次确认的义务,从而让消费者能够对签订该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确认,以此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这也可以作为后期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例如在淘宝购物中,消费者在下单某一件商品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的确认商品信息和收货地址的相关信息,并需要消费者再次点击确认。本文认为,国家应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该行为作为必要条件,电子商务合同应推广适用该确认行为作为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条件。

除此之外,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间在基本法规定冲突的基础之上更好的解决合同纠纷,本文认为,在上诉提到的确认意思表示选择的基础之上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还需基于民商事活动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适当的允许电子商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通过更高效力的法律解释赋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权,对电子商务合同作特殊化处理,能够更好的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具体可以引入保险合同中有关犹豫期的规定,让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限,犹豫期经过未作确认的视为合同成立,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电子商务效率和减少电子商务合同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9] 。

5.2. 充分利用“滥用优势地位”条款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者行为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适用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的行为,既是对法律规则的侵犯,更有害于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有序健康发展,整治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滥用格式条款行为刻不容缓。尽管《电子商务法》第35条已经明确表示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可以利用制定相应的用户服务协议或交易规则的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可对消费者设定附加义务,限制或削弱应有权利。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形应当进行严格管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电商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滥用其相对优势的地位的行为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运用该条款进行相应的审判,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10] 。

5.3. 确认消费者退货权主张的合法性

对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益我国已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从其规定的本质上看,是对消费者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自身权益或达成合同目的的合法依据,但这项权利仅仅只作了可为型规定而未作限制型规定,这也导致了不少消费者利用该条款的法律漏洞实施损害商家权益的行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个法律规则设立之初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免受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害,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化和电子合同信息化的特征,以及购买商品的形式特征和实体现货中的“手递手”交易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若所购产品未达到消费者预期,此项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推动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于滥用退款退货等相应权利的行为,就目前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上课,尚缺少对该权利进行限制的明确规定,导致了该权利一度沦为了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如果不加以规制,将有碍于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发展。本文认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消费者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的管理者有权将有关商家或消费者纳入不诚信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黑名单,在电商平台中采用积分机制,在分值不满足电商平台所规定的基础分值时,可以限定其参与本平台交易活动,从而实现电商平台商家与用户间交易环境的协调与平衡。

5.4. 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认定

依据电子商务合同的在立法规定中采用的是权力推定效力,在考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少有“纯获利益”的情形,电子商务合同双务性要求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只有认定其行为的效力,才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的影响其缔约能力的因素,结合立法规定的权利能力推定规则,在实现相应的立法价值的同时不断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11] 。因此本文认为,应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其次,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价格较低的“生活必需品”的电子商务合同,可以认定其有效,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尚存在独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留守儿童,间接性精神病人等。但需要关注的是,“生活必需品”的种类和标的额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作个案判断,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情况予以合理合法的认定。

6. 结语

电子商务合同的规范化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制既能够有效减少电子商务活动参与者的民事法律风险,也能在明确意思表示,明晰合同内容,准确适用“滥用优势地位”条款,划清消费者权利和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权利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和司法规制,是当前规避电子商务合同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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