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明路径探析
The Analysis of the Proof Method of the Sexual Abuse Crimes of Minors
DOI: 10.12677/ojls.2024.125409, PDF, HTML, XML, 下载: 50  浏览: 105 
作者: 孙思熠: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关键词: 性侵害未成年人印证证明自由心证The Crime of Sexual Abuse Minors Mutual Corroboration Free Proof with Intimate Conviction
摘要: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存在证据形式单一、直接证据较少的特点,因此对此类案件的证明不能机械地理解适用印证证明,过度依赖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应地应当采用“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方法,通过对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进行合理印证审查,再判断能否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通过证据推理与经验推理的结合形成自由心证,综合全案认定是否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Abstrac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ime of sexual abuse against minor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imited form of evidence and limited direct evidence. Therefore, the proof of such cases cannot be mechanically understood by applying confirmation evidence and excessively relying on direct evidence as the basis for determining the case. Correspondingly, an evidence review method should be employed with the “victim’s statement as the core,” by conducting a reasonable confirmation review of the victim’s statement and the defendant’s confession, then assessing whether the possibility of false accusations and framing can be ruled out.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evidence reasoning and empirical reasoning to form a free mind, the case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determined to comply with the standard of clear facts and sufficient evidence.
文章引用:孙思熠.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明路径探析[J]. 法学, 2024, 12(5): 2874-287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09

1.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在证据审查方面重视证据的印证能力审查,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独特的采用印证证明模式自成一派。但是对所有案件的证据审查都采用严格的证据印证要求也有其局限性,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就是其中一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先天具有证据种类单一、证据数量受限、直接证据较少等特点,因此多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难以满足严格印证证明的证据要求。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辩方往往围绕案件直接证据不足展开辩护,提出应当认定无罪的辩护意见。

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印证证明

2.1. 印证证明的基础理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重视对证据印证能力的审查,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即确立了口供补强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之后口供补强规则不断完善延续至今,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提出要求审查“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所强调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都体现出我国刑事审判强调对于证据印证能力的审查 [1] 。

印证证明是通过审查证据之间是否相能够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待证事实,通过对证据进行逻辑性分析的具有科学性的证明方法。在印证证明的框架下直接证据如果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则证明力存疑;而单独的间接证据本身仅是证明案件的一个部分,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没有相互印证则无法构成证据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2] 。关于印证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和定位,学界的意见并不统一,存在“模式说”、“方法说”、“规则说”等不同观点。不论采取何种观点,印证证明的核心在于通过证据的推理,使案件在书面上的具有可检验性并且证明方法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 [3] 。

2.2. 严格印证要求的局限性

但是印证证明的方法对证据的形式、数量和质量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实践中适用严格印证要求存在一些局限性。严格适用印证证明一方面限制了法官自由心证的适用空间,另一方面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一些类型案件中因为客观原因,能够获取的证据类型较为单一,证据数量也有限,如果对证据印证提出严格要求,机械地追求直接证据印证地标准就会陷入对类案追诉不能的困境。

2.2.1. 严格印证对证据数量和类型要求较高

严格的印证证明对证据的种类、数量等方面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证据的种类上也要求不仅有言辞证据,还要有客观证据,不仅收集有罪证据同时收集无罪证据。在全面收集了各类证据之后,再审查证据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印证。在证据数量上,印证证明要求案件的关键证据和细节能够得到印证,如果核心事实的证据没有能够印证则不能满足印证证明的要求。这就导致实践中对于如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贿赂案件等的部分客观上证据数量较少、证据形式较为单一的案件出现追诉不能的困境。以猥亵儿童案件为例,大量案件客观上不存在除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外的直接证据。此类案件在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要求对案件核心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据印证存在较大难度。

2.2.2. 片面寻求印证可能导致证据审查流于形式

从程序规制角度,亦有学者指出印证证明对于证据数量提出的较高要求,再结合国内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制仍不够完善的现状,容易导致侦查机关在破案压力下倾向于为了印证而制造“印证” [4] 。而事实上在面对证据数量和形式均受限的案件时,提升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的重要性,应当高于追求对全案事实进行印证证明。在审判阶段如果证据审查方法上过于重视证据的印证而忽视了对证据置于全案地位评价下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将会导致印证证明流于形式,机械地按照某种较为固定的模式或者公式对证据进行套嵌,就难免带有法定证据主义色彩 [5] 。

更重要的一点在于严格印证证明的要求会导致一些刑事案件被告人拒不供认反而可能处于更有利的处境,如实供述反而使全案证据达到了严格印证的证明标准。这种情况产生了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截然相反的效果,实质上是置被告人于一个,除非在绝对证据面前否则不认罪反而更有可能获利的处境。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如果采用严格印证证明的标准就会陷入这一困境。

2.2.3. 严格印证导致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被告人的口供无疑是全案证据印证的核心证据,在适用严格印证的标准被告人的口供重要性将处于一个难以回避的独特地位,导致案件侦办过程的重心向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倾斜,围绕口供进行证据采集,退回到“口供中心主义”。而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因为证据确实较少的客观因素,很多案件即便取得了被告人的供述,也不能围绕供述取得其他证据采集上的突破;另一方面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印证后,表面上看全案证据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出相互印证的结论,相比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案件侦查机关容易忽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一旦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被告人供述发生改变或发现瑕疵再需要采集其他证据时,很可能因为时效问题证据已经灭失导致整体证据出现欠缺。

3.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特点

3.1. 作案较为隐蔽,直接证据较少

性侵案件具有作案相对隐蔽的特点,除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外,客观上能够存在的直接证据较为有限,仅有少数案件有监控视频、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导致此类案件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直接证据“一对一”的局面。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如果按照证据严格印证的标准进行证据审查,在证据链的构建上可能陷入困境。实践中如果被告人拒不供认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一对一”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直接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辩护人往往按照严格印证证明的要求理解证据标准提出“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印证规则,并据此认为案件直接证据不足提出应当认定无罪的辩护意见。

3.2. 证据种类单一,客观证据较少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中客观物证、书证较少,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案件中可能留下伤痕、体液等客观证据。在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中,往往采用引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而且作案时间短,可能留下的痕迹、证据更为有限。

3.3. 被害人证据意识薄弱,证据灭失风险较大

未成年的被害人首先受到辨识能力的限制,很多情况下受到侵害后不能第一时间意识到侵害行为严重性,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案发;其次由于未成年人在记忆、表达等方面均不及成年人,受害后在对外表达时可能不能在第一时间完全充分表达;加之被害人不具有取证、固证意识等到案发时往往很多证据已经错过最佳取证时间。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直接证据不论是从证据种类上还是证据数量上都受到客观情况的限制导致多数案件难以满足严格印证的证明要求,因此,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时应当采用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构建方法,通过对核心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进行印证审查构建证据链。

4. 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构建方法

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23年又经过进一步进行完善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在指导意见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理念做出了详细说明,包括“发、破案经过自然有助于形成内心确信”、“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时的审查”、“发挥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 [6] 等重点围绕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以及能否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角度进行证据审查。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合理性,再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能够得到印证,考察案发是否及时自然,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能否得到印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可信,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最终对案件进行认定。

4.1.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补强方法

4.1.1.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外观

基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直接证据较少的特点,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所有证据的基石,作为整个案件的亲历者能够获取隐蔽的、非亲历不可知的案件细节。在构建证据链时,首先应当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外观真实性,通过案发经过是否自然、是否有诬告陷害的动机、陈述过程是否自然自主、陈述内容是否符合被害人的年龄特征等方面初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4.1.2. 通过细节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印证

在初步判断被害人陈述具有真实性外观之后,应当从被害人的陈述细节入手,围绕陈述内容寻找其他证据对陈述内容进行印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合理性,寻找是否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隐蔽细节并加以佐证,通过同向性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记忆、表达等方面具有一定局限,不能要求其陈述内容与客观证据全部完美吻合,在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应当将矛盾点置于全案证据环境下进行审查,审查是否能对矛盾点进行合理解释,以此排除诬告陷害可能,还原案件事实情况。

4.1.3. 运用经验和逻辑对言辞证据进行审查

在证据印证之外,对言辞证据的经验和逻辑性审查也非常重要,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上在证据印证之外,需要引入经验推理形成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间接证据印证补强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同时通过经验推理,以合理自然人的经验标准审查案件中存在的每一项证据的合理性,对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辩解进行判断。

例如对于具有一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特别是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成年被告人,称不能辨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辩解;或者多数同案人员都供述认为被害人年龄低幼而个别被告人坚持辩称不能辨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在经验和逻辑上难以成立,在相关事实的证据审查和认定上就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不能采信。又例如被害人陈述中对侵害过程的描述出现具有被告人年龄特征的词语如“抓特务”等,或者反馈出现此类罪犯常用的诱骗借口如“体检”等一般被害人非亲历不能认知的词语或方式,审判人员可以通过经验和逻辑推理进行判断,帮助心证的形成。

4.2. 采用多元视角发挥证据印证效能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应根据类案的特殊情况采用多元视角进行证据审查,以充分在有限的证据中寻求对主要证据的印证补强,帮助自由心证的形成。通过上述证据推理方法使得审判人员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自由心证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绝大多数性侵案件中都有证人证言,其内容包括案发及报案经过、被害人如何向其陈述受害经过、遭受了何种侵害等情况。对此类证据的质证时辩方往往以传闻证据、同源证据等理由否定其证明力。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此类证人证言一方面可用以对被害人陈述内容进行印证补强,另一方面可以证明案件案发经过、被害人当时的神态、情绪等等,有助于审判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案发经过是否自然合理、是否符合被害人年龄特点,有助于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

4.3. 准确理解适用“孤证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是总结自印证证明模式下的一项经验法则,在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述而又没有其他如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时,案件形成“一对一”的情况下,辩护人常常提出直接证据不足,孤证不能定案的辩护意见。论证此类意见是否成立,首先要正确地理解“孤证不能定案”。不能简单地将“孤证不能定案”理解为在案件的关键事实上只存在一项证据,或者是案件的直接证据仅有一项则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语境下的“孤证”与我们要讨论的“孤证不能定案”的“孤证”其实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7] 。杜文静教授从三个维度概括“孤证不能定案”中“孤证”的定义:一是数量上只有一项有罪证据,二是有罪证据来源上系单一来源,三是多项有罪证据相互孤立不具有联系不能互相印证 [8] 。

面对仅有一项直接证据的案件,在办理中可以通过综合全案间接证据,在运用直接证据定案的同时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补强、印证作用,达到全案证明的目的,毕竟直接证据往往仅是证据体系的冰山一角。这也是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体系的核心原理,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来提高直接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5. 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案件质量

5.1. 落实专办制度组建专业力量

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六条建议性的提出了专人专办制度,2023年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条将专人专办制度的表述从建议性的设有专门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的优先办理强化为“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从公安刑侦视角,公安的专办民警能够掌握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方法,了解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取证要求和证明路径,对细节证据的取证、固证意识更强,能够有意识的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特殊证据采集固定等各种细节问题,在前期为一个证据扎实的案件打下基础。从检察官视角,一方面专办检察官能够更好的进行证据审查、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另一方面专办检察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更具有专业性,能够敏锐捕捉未成年被害人在心理干预、困境儿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开展延伸工作。从法官视角,专办法官能够熟练运用此类案件特殊的证据审查方法进行法律适用,不会因为适用严格印证要求而大规模陷入证据不足的困境;同时也更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案件审理的特殊规定和要求,能够有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综上,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敏感复杂且在证明方法、证据特征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由熟悉此类案件办理流程的工作人员专门办理,能够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5.2. 完善取证机制提提升证据品质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都是案件关键证据。但是作为言辞证据又具有陈述具有主观性、内容不稳定容易产生变化等特点,为提升言辞证据的品质,应当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目的,在审理中一般不要求未成年被害人出庭,因此案件审判中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审查不可避免的书面化,需要通过制作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被害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反映被害人陈述时的神情状态,通过其陈述过程排除陈述笔录受到外界干扰的可能性,保持证据的真实性,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于关键问题由当事人自主陈述注意保护其陈述的自愿自觉性,避免过度引导性提问,在讯问时注重当事人的语言表达避免其通过点头等肢体动作的意思表达。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同样如此,特别是有罪供述的内容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有效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二是做好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工作,因为被害人的记忆随着时间推移会逐渐模糊导致表述偏差,案发后第一份笔录往往最为可信。另外一站式取证也可以避免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也尽量注意在第一次询问时获取尽量多的细节,为后续细节证据的采集搜集工作做好铺垫。

5.3. 增强释法说理提升裁判效果

印证证明的一项重要优势在于书面可检验性,而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需要法官通过对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辩解通过证据印证、经验推理等方法进行审查判断其可信度形成自由心证。在直接证据不能满足严格印证要求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裁判文书详细的释法说理对法官的证据采信理由、证据推理方法和心证形成的过程进行开释,既能为当事各方提供对证明过程提出抗辩的机会,同时使案件能够更容易接受上诉乃至再审的审查检验,使判决的形成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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