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困境研究
Research on the Dilemma of Audit Duty of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s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商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作为其主要载体的网络平台,在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为间接侵权提供了温床。《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还存在着一些困难,进而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研究网络交易平台中经营者的审核义务,为确定其责任提供科学的度量标准,进而促进在线交易平台的规范化。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commerce economy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network platform, as its main carrier, has greatly facilitated people’s lives, but also provided a hotbed for indirect infringement. The E- commerce Law stipulates that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s who fail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 to review the qualifications of operators within the platform and cause harm to consumers shall 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law. However, in actual operation, there are still some difficultie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network platform operators, which affect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ystematically study the audit obligations of the operators in the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to provide a scientific metric for determining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n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文章引用:王姝婷.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困境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1315-1319.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162

1. 引言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推动了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获得感,如今,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及管理者,平台以用户概括性授权、信息技术优势和用户依赖性为其提供能量。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提供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商,为经营者产品或服务提供交易平台。另一方面,在线交易平台也是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者,负责审核、备份相关数据信息,监督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而明确的法律条文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解决平台争议的必要条件。尽管电子商务法中已有关于审查义务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它往往会与其它有关的概念相混淆,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使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找到责任主体和确定赔偿的范围。同时,在履行审核责任的标准上,应当明确具体,应当包含但不局限于采用必要的技术方法与安全措施,核实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地发现与处置。对于未履行审查义务的,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规范有助于提升电商交易的安全性与诚信度,促进电商产业发展与创新,保障电商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没有规定其需要承担审核义务,但是在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则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审核义务的私法责任,该立法举措大大突破了传统的网络侵权责任模式,拉开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违反主动审核义务而承担私法上侵权责任可能性的帷幕。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同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是交易场所的管理者、信息发布者、规则制定者和安全保障者 [1] 。平台是联系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发生的第三方,其最终目标是获得自身的商业利润 [2] 。也正是由于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拥有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平台中所发生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获取利益的时候,也被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平台信息的存储和报送、提示、公示、资质审查和安全保障等。具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同时,第27条第1款规定了审核义务的具体内容,审查义务主要是检查和验证平台上的有关信息,包括检查和验证准入平台的经营者或者付费运营的用户的相关信息,以及有义务建立档案和对被验证的信息定期进行更新。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审核义务要求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查。在《电子商务法》第27条第2款中,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在向非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其对平台内经营者应负义务及实施治理的相关规定 [3] 。所以,从电商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审核义务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物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的审查核验行为。

而以上在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也进一步体现了私法视角下的均衡与公平原则、危险控制理论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就审核义务的私法性质而言,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并没有明确审核义务的私法责任形态,但是立法者在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资料中已经表明其私法责任,而且现实中司法判决也普遍适用各种形态的私法责任。支撑其私法性质的三大基础理论互相补充、共同作用,突显出审核义务的本质。

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在实践中的困境

(一) 网络交易平台审核义务认定标准模糊

《电子商务法》颁布以来,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赞成采用形式审查义务标准的学者提出,由于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只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因此对于实体审查,平台并不应该承担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同时,政府的登记或审批平台并没有与平台运营方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平台也无法对商家的资质进行实质性的审核 [4] 。如果过分依赖于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将造成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失衡,有悖于民事主体平等的私法基础。虽然实质审查必不可少,但过分依靠平台完成审核任务将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的上升,尤其是对中小电商平台而言,甚至会影响其发展与创新。与此同时,对商家的审查过于严格,也不利于电商行业的发展。然而,坚持实质性标准的人主张,平台运营商有责任保证平台上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三方平台有义务投入成本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资质进行真实性审核,这一点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 。除以上两种主流观点之外,近来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应以平台中信息的内容进行区别对待。审核义务应该根据平台的审核能力和侵权类型等进行适当调整 [6] 。在风险交易领域,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除了要进行表面上的资质审查之外,也要求平台充分履行自己的审查职责。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进行认定,这与当前法律规定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二) 网络平台经营者责任形态认定不明

《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部专门为电子商务而设立的法律,其立法宗旨是在各种利益主体间进行权衡,并根据不同主体来设定相应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电商平台自身的技术状况、商业发展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障等多种因素,建立起一个合理的责任标准。在这些条款中,《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所涉各方进行的博弈最为激烈,而该条款所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更是为各方之间的争论埋下了伏笔。《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对第38条第2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先是三审稿中首次提出“连带责任”,而后又改为“补充责任”,最后以“相应的责任”呈现,这一改变体现了该法律责任的复杂性 [7] 。因此,我国理论界对其具体责任形式存在争议,有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不同观点。在涉及公共秩序、人身权益时,法官往往倾向于采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但未能对二者进一步区别适用,导致了同一种案件却存在不同的责任形式。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官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补充责任,但其适用基础尚不统一,其类推适用方式存在有悖立法意图的嫌疑,而且个案分析法仍有一定的规范性解释余地。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法官若更倾向于维护平台发展则可能会采用较为宽松的补充责任。可见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尚无明确的认定标准。

(三) 消费者举证存在困境

形式审查标准中存在着不公正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有些案件中,法院仍然坚持认为如果平台能将商家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并且主动将问题商品或服务下架,就可以证明平台经营者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消费者无法举证证明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时,法院将驳回消费者的相关诉讼请求 [8]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核义务的审查,一般都是以形式审查为标准,而忽视了特别法规定,这就造成了实质审查义务缺乏适用的空间。同时,在形式审查标准下,法院会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有没有提供真实信息作为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的标准,这极大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举证维权,与目前电商发展的需求不符,迫切需要对此进行改善。

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完善建议

(一)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审核义务的认定标准

确定审核义务的标准,有利于完善我国在审核义务方面存在的“同案异判”现象,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推动构建网络交易秩序和经济发展。对于互联网交易平台,其审核义务的确定应从成立与违反两个角度来考量,即首先确定审核义务是否成立,然后才能判定是否违反。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审核义务是否成立,是判定其是否应负审核责任的基础,而能否成立该审核义务,应从可预见性原则与利益平衡两方面来确定。审核义务是否违反的判断标准是在成立审核义务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交易平台在履行审核义务时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者说互联网交易平台满足什么标准就可以不承担因违背审核义务而造成的间接侵权责任 [9] 。此外,还有合理人标准、专业人标准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单纯以任何一种标准来衡量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审核义务,未免可能过于宽松或严格,难以全面准确地界定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审核义务。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具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审核义务和不同的主体性质,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设置适当的审查义务标准,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类型化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

首先,应先将网络平台进行划分,根据不同规模分为不同的类型,再进一步区分其各自的责任形态。将为大型平台和中小型平台区分开确定责任形态更为合理。针对大型平台,经营者更应适用连带责任形态。除了直接责任人外,连带责任还会将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一并纳入责任范围,使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相比单一责任,连带责任可以增加赔偿来源的途径,使保障措施更为多样,从而降低受害人的追偿难度,减轻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负担。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促使相关人员在行为上更谨慎,进一步降低损害风险。相较于中小平台,大型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核义务的能力是以及配套技术的研发更为强大,所以大型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当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且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则需要对相关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追偿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根据最终责任形态的不同有向过错商家追偿的权利。而对于中小平台,适用补充责任则更为合理,如果平台内的经营者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只是为其提供了一定机会或条件,那么直接侵权者应为最终责任人,而中小型平台经营者则应该在其过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中小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技术实力受限,难以拥有像大型平台一样的经济实力和审核过滤技术,为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发展,所以不应对其适用过重的连带责任。

(三) 完善与审核义务配套的机制

除了上述对法律条文相关规定的明确外,可以在实践中引入与其配套的机制,来进一步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使消费者在实践中举证更为便捷。例如可以引进担保机制,网上交易平台引进担保机制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在商户进入平台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二是当权利人将通知送达平台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商家提供的担保,是在消费者诉讼前对其提供的一种救济保障,防止平台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进行下架、删除等行为。此外还可以推出网页冻结机制。网页冻结,是指对被投诉商品信息所处的网页进行冻结,使所有人都可以点击进入该商品网页,但是,商户不得对商品信息进行修改、编辑等行为,买方不得进行购买、收藏等行为,对侵权商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流通与销售进行限制 [10] 。通过引进相关措施,促进消费者保障路径的实现,同时也能规范经营者及平台的行为,使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更加规范,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5. 总结

近年来,电商平台经济的兴起为我国的经济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生机,但其繁杂的产业运营方式也对现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要保持电子商务平台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创新,就需要对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争议进行妥善解决,并对相关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进行改善。本文针对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认定的标准、责任形态的划分以及实践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困境进行探讨,并得出了进一步完善的相应建议。根据不同的行为划定不同阶段设定与之相符的审查义务标准,针对平台规模的不同将责任形态进行类型化区分,以及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促进互联网电商经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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