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制度性思考
The Institutional Thinking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ervening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n Advance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本文从制度效用、合理限度、程序规范以及未来展望几个方面探讨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同时,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权力边界的界定,重点阐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为应该限定的范围,并从专业能力的提升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两个角度,提供既能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效用,又能保证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调查的过程中,不滥用权力的实践路径。更好地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监督协调作用,为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世界的生态环保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plays a pivotal rol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rationality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ntervention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nvestigation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utility, reasonable limit, procedure standard and future prospect. At the same time, the power boundary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ocusing o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advance intervention behavior should limit scope, and from the promotion of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of two angles, provide both can pla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nvestigation, and can guarante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process of early investigation, not the practice of abuse of power path. To give better play to its supervisory and coordinating role i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ke positive contributions to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 and the cause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world.
文章引用:刘颖.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制度性思考[J]. 法学, 2024, 12(5): 3069-307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36

1. 问题的提出

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全球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并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其角色不仅限于传统的刑事诉讼,更拓展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和修复。检察机关一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提出修复建议和措施,并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执行,确保修复效果达到法律要求。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1] 。

虽然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受地理位置、案件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的介入会相对被动,介入时机往往滞后,经常在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发生后才开始介入。介入方式的选择也同样因地方政策、案件性质以及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同而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规范,进而影响介入效果。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损害赔偿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更早地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更多的证据和信息,及时发现和制止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有效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效率和质量。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制度效用

2.1. 强化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的效用,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并促进形成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为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的提前介入,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制度设计。通过从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检察机关确保了调查活动的合规性和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后续司法程序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不仅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有效预防和纠正,更在法律监督层面上形成了有力制约和保障,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向好发展。同时,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促进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更加关注生态环境问题,激发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这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增强,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监督的效力和影响,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此外,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还促进了跨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协调了各方资源,形成了合力,共同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这种跨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的模式,不仅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处理的效率和效果,也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有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者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和社会成本的增加,而赔偿制度的完善是确保损害者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损害情况和责任归属,为后续的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检察机关还能够对赔偿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损害者逃避法律责任。随着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赔偿机制的日益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治理将得到更好的资金支持,进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2.2. 提高调查效率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流程得以重新设计和优化。传统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跨部门协调、信息流转不畅等,导致效率低下。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可以促使相关部门更加紧密地协作,形成合力,提高调查效率。比如某地区曾发生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在此案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充分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教育,促使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标和任务。通过部门间的协同合作,调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最终成功破获了案件,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依法处理。这也说明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对优化流程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及时性、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等方式,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快速准确地查明事实真相,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能显著提高调查效率 [2] 。首先,通过与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明确调查目标和任务,确保调查有的放矢,避免盲目。其次,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3] 。此外,检察机关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通过现场勘查等手段获取直接证据,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支持。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违规。检察机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调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快速查明真相。联合调查机制促进部门间沟通协作,减少摩擦,提高效率。及时获取证据避免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受阻 [4] 。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提高公正性和权威性。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过优化流程、加强协作、强化证据收集、督促职责履行等方式提升调查效率,确保事实真相迅速查明,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并加强法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2.3. 加强社会监督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不仅强化了法律监督,提升了调查效率,而且加强了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透明化。这一做法确保了公众对损害事实、责任划分和赔偿执行情况的知情权,从而增强了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信任。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使得赔偿过程更加公正、公平,有效地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处理过程,检察机关也成功地引导了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进一步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 。他们可以通过提供线索、参与监督等方式,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中,为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供了有力保障。这种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不仅增强了他们的参与感和责任感,也进一步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化和高效化。此外,检察机关的介入也极大地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普及和宣传。通过公开透明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公众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赔偿制度的内容和意义,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这种普及和宣传的效果,不仅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也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促进调查处理的公开透明、激发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普及和宣传等方式,检察机关有效地提升了社会监督的效能和影响力,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体现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预防和纠正上,更体现在对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的提升上。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工作,对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合理限度

3.1. 权力边界的界定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进行 [6]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只能在明确的法律授权下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对检察院权力边界的划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案件性质上,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应当针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对于一般的、轻微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检察机关的介入可能不是必要的;2) 调查阶段上,提前介入应当限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特定阶段,如初步调查、证据收集等,而不应干预整个调查过程的全程;3) 权力限制上,提前介入应当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检察机关的介入行为不得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并且在介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权 [7] 。同时,检察机关在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

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监督机制。这包括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及对检察机关滥用权力行为进行纠正和追责。另一方面还需要检察机关在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提前介入的原因、过程、结果等,以增强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为的了解和监督。权力滥用和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也息息相关 [8]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时能够依法行使权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总之,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其权力边界和限制,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权力滥用。这有助于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公正、高效和合法进行,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3.2. 专业能力的提升

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时,首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和精准把握环保法规,确保所有行动均依法进行。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因此,检察人员不仅应具备基本的生态知识,还需掌握勘查技术和证据收集等专业技能。为了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检察人员需要持续学习,紧密跟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同时,加强与环保、科研等部门的合作,不仅能够提升调查能力,还能为争取立法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始终保持公正立场,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9] 。

检察机关可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部门,选拔专业人员,并通过内部培训、专家授课、参与研讨会等方式提升团队专业能力。例如,某市检察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公益诉讼研究中心”,邀请环保专家授课,提升团队专业素养。同时,与环保、科研、监测等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共享资源和技术,提升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如,某地区检察院与当地环境监测站合作,对某化工企业排放进行连续监测,为损害评估提供支持。此外,检察机关可积极探索无人机、遥感、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调查中的应用,提升效率和准确性。如,某省检察院利用无人机航拍非法采矿现场,获取高清影像资料,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证据。同时,通过公开调查过程、邀请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增强调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社会认可度。

3.3. 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司法资源优化密切相关 [10]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有助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司法公正,并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初步审查和筛选案件,检察机关可排除无依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节省资源。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量刑意见等方式来指导案情的发展,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同时,对案情的发展态势进行预判,合理配置,保证了办案的时效性。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合作,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其严格审查案件,并监督其他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次,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至关重要,通过培训和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处理。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也是提升司法工作透明度与效率的重要手段,应推广电子化办案和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流程优化。完善司法制度同样是关键一环,需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审判、检察和证据制度,为司法公正和高效提供坚实保障。加强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分享,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消耗,并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通过对司法人员业绩评价和奖励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地调动其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加强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是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鼓励公众旁听庭审、提出意见,以及媒体公开报道,增强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地实现。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维护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全面框架,有助于提升整个司法体系的效能和公信力。

4.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程序规范

4.1. 程序启动的条件

检察机关在接到相关报告或举报后,应首先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及损害程度。损害行为必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危害多数人的可能性,如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破坏生态系统平衡等。损害行为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紧迫性,需要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干预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调查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1) 制定详细规定:通过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对启动条件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减少模糊性和歧义;2) 跨部门协作:加强与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启动条件的具体实施细则;3) 案例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启动条件,提高实际操作能力;4)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设立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检察机关及时行动。5) 强化监督与评估:定期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启动条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得到有效执行。

4.2. 调查过程的规范

检察机关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及时介入,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损害情况。介入方式可以是主动调查,也可以是响应相关部门的请求。由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活动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检察机关应履行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专家等积极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此外,检察机关可以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遥感技术等,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效率和质量。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快速获取现场信息,提高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检察机关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组织调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快速响应机制,可以缩短调查周期,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带来的影响。

在调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为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提供法律支持 [11] 。这不仅可以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寻求合理的赔偿,还能通过司法途径增强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与其他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数据、信息和经验。这有助于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对于已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域,检察机关应持续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 结语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的介入将更加智能化、高效化、法治化。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能够更精准地定位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提高调查准确度。同时,检察机关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面向未来,我们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提升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的作用和效果,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离开实践,理论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检察机关还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检验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以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我们也期待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行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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