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再造研究
Research on Reengineering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Audit Committee
DOI: 10.12677/ojls.2024.125438, PDF, HTML, XML, 下载: 50  浏览: 89 
作者: 王丁玉: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性专业性Audit Committee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ndependence Speciality
摘要: 2023年《公司法》的出台,企业面临全新的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其中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依特定条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或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本文将对审计委员会职能进行厘正,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审计委员会制度存在的不足,如审理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不足以及成员权责利的困境。通过借鉴学习域外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先进经验,以期给出完善路径与合理化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mpany Law in 2023, enterprises are faced with the choice of a new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Article 69 and Article 121 respectively stipulate that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may, in accordance with specific conditions, set up an audit committee composed of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exercise the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without setting up a supervisor or a board of supervisors. However, the audit committee system still has room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This paper will clarify the functions of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point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audit committee system in our country, such as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trial committee,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and the dilemma of members’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Through learning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foreign audit committee system, the author hopes to give the improvement path and rationalization suggestions.
文章引用:王丁玉. 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再造研究[J]. 法学, 2024, 12(5): 3082-308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38

1. 问题的提出

自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来,我国一直实施的是传统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框架,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然而在公司运行治理中监事会往往表现出监督力量“孱弱”的现象,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 [1] 。面对公司内部监督职能的缺位,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内成立由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具备监事会的职能,从而无需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区别在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替代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条件之一是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不能在公司内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岗位。可见,此次《公司法》的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二选一问题,进一步扩大审计委员会的职权。然而,本次修订虽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在内部监督机制中的地位,然而,我国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和应用相比起步晚,因此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未被充分认识与待改善的问题。本文将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进一步厘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不足,并给出完善和解决路径,以期真正发挥出审计委员会在内部监督制度中的专业性和必要性。

2. 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

2.1.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困境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其执行监督职能的基础。缺乏独立性的审计委员会可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其监督功能难以发挥,从而影响其有效执行职责。其独立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其并不与公司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只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来实现监督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就决定其不可能时时关注公司情况,对于财务监督所需要的信息也依靠管理层提供的材料,并无足够的时间了解信息的真伪,因而容易处于被动的地位,难以察觉公司内部人隐蔽的掏空行为,导致财务监督功能的失效 [1] 。其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任,《公司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第七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很多都是进行监督董事会以及董事日常经营的,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其独立性有待商榷。

2.2. 审计委员会专业性困境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有助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尽管建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仍频频爆出财务造假事件,这不仅仅是公司治理层可能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不足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缺乏必要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无法正常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8条虽然提到审计委员会应包含会计专业人员,但并未对其专业能力的水平给出具体要求。在实务中,初级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以及高级会计人员在专业能力方面存在着天壤之别,仅仅简单的要求审计委员会中有会计专业人员这一范围是不足以满足审计委员会职能的。同时,对于注册会计师等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亦为提出要求。

2.3. 审计委员会以其成员权责利困境

“康美药业”案1后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相继出现了“离职潮”现象2,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独立董事所背负的责任过重。而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同时也加重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但是对于其审计委员会以及成员的权责利并没有相应措施 [2] 。新公司法中仅仅阐明审计委员会适用监事会的全部职权,但职权范围是否全部适合审计委员会行使仍值得探讨,这种趋势若不被遏制,将导致“劣质人选排挤优秀人选”的局面,进一步降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成员的整体素质,从而负面影响公司治理的质量。

3. 域外审计委员会制度经验

3.1. 德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我国《公司法》明确指出不同种类的公司依特定条件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相较于我国,德国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的一部分,是根据监事会执行职责的具体需求而设立的 [3] 。德国《股份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第二句中提及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可以发现几乎都是与财务审计监督相关,其职责范围包括财务会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内审体系的效能;以及财年审计工作,尤其强调审计人员及其所进行工作的独立性。《股份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第二句提到了对审计人员独立性及其提供的额外审计服务的监督,即在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计人员的选聘之前,应清楚相关审计人员是否与公司以及公司领导有影响独立性的关联。《股份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第二句还提到了对会计程序的监督。依照《股份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第四项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立了审计委员会,那么至少有一名成员需要符合该法第一百条的第五项要求,即须为拥有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知识的独立监事。

3.2. 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的制度最初在美国形成,并在那里持续进化和改善。其独立性是其存在的核心要素,决定了其执行职责的有效性。1940年,当审计委员会首次建立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其成员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这些董事在公司内部没有承担管理角色,但并没有明确要求他们与公司的管理层保持独立。进入21世纪,随着美国发生了几起严重的财务造假事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重演,美国监管当局推出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是一项极其严格的法律规定 [4] 。根据该法案,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独立的,来自公司董事会,且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或其他形式的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审计委员会才被认为是独立的。

4. 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

4.1.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困境的缓解

第一,在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拔过程中,实际情况是其选任结果常常是股东、董事及首席执行官(CEO)三者利益博弈的产物,CEO对委员的选择倾向性会影响到审计委员会的结构及其独立性 [5] 。在这种情况下,选出的独立董事往往难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操作层面上其独立性难以得到实际保障 [6] 。因此,在选择审计委员会成员时,应增强中小投资者的发言权。第二,从制度角度看,确立表面符合法律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仅是实践该制度的初步步骤。要让审计委员会在实质上独立,还需要在初稿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的独立性规定。比如,切断所有不必要的利益联系、提供激励审计委员会成员尽职的外部奖励机制、优化独立权利行使和独立责任承担的体系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同样应侧重于形式和实质的独立性,避免急于求成和盲目模仿。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领域也应包括环境审计等更广泛的内容 [7] 。

4.2. 审计委员会专业性困境的缓解

随着新时代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仅仅依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8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中应有会计人员这一简洁的要求已经不再符合现如今的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内部专业人员的构成。建议在审计委员会中确保包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同等水平的专家,这是增强审计委员会履职能力的必要条件。

4.3. 明确审计委员会及成员权责利

建议进一步通过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来明确审计委员会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在权力方面,必须制定清晰具体的规章,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了解自己的权责范围。应当创建具法律效应的职责指南,以便审计委员会及成员清楚认识到哪些工作是必须执行的、哪些是可行的、哪些是不被允许的以及如何执行各项任务。在薪酬方面,应合理评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劳动量、面临的风险以及对成员素养的要求。在责任方面应当做到合理与适度,既要激励他们尽职尽责,也不应过分苛责。

5. 结语

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有利于协调董事会的内部权力结构,推动公司治理效能的提升。然而,在具体实施审计委员会机制时,明确和充实制度内容,解决与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关系等问题,还需要不断从实际操作中学习经验。作为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其监督功能与董事会的基本功能如何分离,也是将来治理实践中须要重点关注的议题。同时,在推行审计委员会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强化监事会职能的完善。没有任何一种机制能够自足完美,只有多个机制协同作用,才能各展其效。

NOTES

1证监许可[2010]1862号。

2央广网:“康美药业案”引近40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如何破“独董不独”难题?,2021年11月24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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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余兴喜. 监事会改革: 公司的应对与法律的完善[J]. 董事会, 2023(1): 34-38.
[3] 施天涛. 让监事会的腰杆硬起来——关于强化我国监事会制度功能的随想[J]. 中国法律评论, 2020(3): 141.
[4] Ghosh, A., Marra, A. and Moon, D. (2010) Corporate Boards, Audit Committee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Pre-and Post-SOX Evidence. 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 Accounting, 37, 1145-1176.
https://doi.org/10.1111/j.1468-5957.2010.02218.x
[5] 郑彧. 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公法的路径依赖与私法的理念再生[J]. 财经法学, 2021(3): 3-18.
[6] 胡明霞, 罗珊梅. 社会关系、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财务报告质量[J]. 会计之友, 2022(6): 125-131.
[7] 王海丰.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破局”路径[J]. 董事会, 2022(6): 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