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人知”还是“广而告之”——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
“Be Unknown” or “Be Announced”—A Brief Discussion on Privacy Rights of Public Figures
DOI: 10.12677/jc.2024.124153, PDF, HTML, XML,   
作者: 邢依煊: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石家庄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权新闻伦理Public Figures Privacy Rights News Ethics
摘要: 社交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众人物,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其个人隐私成为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热点。近年来,由于公众关注,媒体默许,加上法律条文尚不明确等原因,侵犯、泄露公众人物隐私的事件频繁发生,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一时之间成为了难题。本文从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现状出发,探究隐私泄露的原因,并试从国家、媒体平台和公众个人三方面出发,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提出建议。
Abstract: In the era of social media, the way and content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have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s.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ir identity, the personal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has drawn attention of social media and public attention.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public attention, media acquiescence, and unclear legal provisions, incidents of infringing or leaking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Protecting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has become a difficult problem for a while.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ng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privacy leakage, and attempts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protecting the privacy rights of public figures from three aspects.
文章引用:邢依煊. “不为人知”还是“广而告之”——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J]. 新闻传播科学, 2024, 12(4): 990-993. https://doi.org/10.12677/jc.2024.124153

1. 引言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信息能够轻易被他人获取、存储和扩散,隐私保护成为了无法忽视的问题。而生活在聚光灯下的公众人物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其隐私泄露问题愈演愈烈。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虽然为治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民法典》中并未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界定,因此如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仍需不断探索。

2. 现实表现:公众人物隐私权边界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隐私”问题的探讨也愈发受到重视。国外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法学教授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其文章《论隐私权》中提出。随后,隐私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力,在国际立法中被逐渐予以确认。中国也在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正式将隐私及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此后,隐私权便正式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的一份子,也应享有隐私权,并且不应该被侵犯的。但是,在国内外研究之中,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问题仍未有明确的界定,不少学者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仍有一定分歧,然而,大多数学者也认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有一定的伸缩尺度:以当事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程度深浅为基准,参与公共事务越多,享有隐私权的范围越小,反之,参与公共事务越少,享有隐私权的范围越大[2]。从这一点可以总结出,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范围与普通公众相比是有所缩小的。

未确定的隐私边界、缩小的隐私保护范围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界限模糊。在当前,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界限的划分更多的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进行辨别。如果公众人物的行为不违背社会法律和道德,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而反之,则违背了公共利益的[3]。但总体来说,这种划分标准相对主观,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仍需进一步的客观认定。

3. 追根溯源:泄露公众人物隐私的原因

1、公众人物个人隐私让渡

公众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明星,所从事的各种活动普遍感兴趣。在公众人物享受其身份特殊性所带来的利益时,也理应承受公众尤其是媒体代表公众对他们私生活的披露和曝光,以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对公众人物的曝光可以主动曝光和被动曝光两种类型。以明星为例,绝大多数明星出于曝光率和关注度的考虑乐于被媒体曝光,从而获得更大的知名度和更多的利益。有时候,一些明星也会选择与媒体合作主动曝光、制造话题的方式吸引注意力资源,维持在粉丝圈中的影响力度。因此,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众人物,尤其明星,需让渡部分隐私权成为了基本共识。

2、公众的窥探心理

“偷窥既有可能是人的被压抑欲望的无意识释放或表达,亦或是一般民众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获得心理补偿与平衡的方式”[4]。一方面,公众希望能在窥视他人私人生活中,释放个人压力、宣泄不满情绪、满足兴趣爱好。另一方面,普通公众一般与公众人物接触较少,于是窥视欲就占据了上风[5]。同时,正如上文所说,公众人物本身具有社会属性,比普通人受到更多监督,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本身也比普通民众得到更多关注。例如,2023年,明星胡歌在微博宣布自己隐婚生女,随后胡歌的结婚信息登记信息和妻子个人信息就遭到了曝光。

3、巨大的利益驱动

追逐利益也是导致侵犯公众人物隐私问题泛滥的原因之一。“如今在编辑部、出版社等地方,普遍都有一种‘收视率’心理,人们处处想着经济效益。”[6]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媒体需要通过盈利来保持运转、保障发展。通过争夺独家新闻,抢先发布热点话题的方式,媒体平台希望能够吸引更多的受众,扩大受众市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娱乐新闻为了抓住受众眼球,便以曝光公众人物的隐私为卖点,通过偷拍、偷录等行为入侵公众人物的私密空间、私人领地,获得所谓的“证据”。

根据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隐私可以看作一种经济商品,因为这些秘密信息存在可能会让需求者有获得利益的机会。在文化消费主义的影响下,公众人物隐私成为了各大平台的“爆点”内容,极易引发公众关注,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媒体平台才会对公众人物隐私进行曝光。

4、技术的进步

首先,通信、摄影摄像技术的发展,为人们获取信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在摄影技术极大程度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摄录技术的发展也给隐私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偷拍偷录的行为屡禁不止。2023年2月,博主“超能摄影阳阳”偷拍明星陈飞宇处于私密空间内拍摄的私密照片,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并发布的行为明显侵害了陈飞宇的隐私权,因此2023年3月,博主“超能摄影阳阳”依法被行拘5日。

此外,在万物互联、万物皆媒的时代,“传播科技深度渗透并重构人类的社会生活和信息传播,在万物数字化编码与解码的数据流动中,个人隐私和数据彻底变为互联网的‘美食’”[7]。社会的方方面面基于数据化的逻辑被链接起来,形成一张巨大的网络。身处网络的公众人物,隐私泄露的风险也在加剧。例如,2020年疫情期间,多位艺人的“健康宝”信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被售卖。

4. 探索发展: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1、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做好监督管理

虽然《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为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情况不同,很难对侵权行为一概而论。同时,由于公众人物本身的特殊性,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的范围并不明确,更无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规。

因此,国家可以在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本国目前的情况,对以往出现的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例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进行规定,建立健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此后,还需完善对媒体平台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好公民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及时处理。

2、媒体加强边界管理,平台发挥导向作用

媒体在报道有关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时,应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明确报道的边界,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行为严加制止。同时,要加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培训,担当起“把关人”的角色,对报道做出准确的研判,及时发现并改正报道中的侵权行为。

平台应加强对传播内容的监管力度,建立起三级监管制度,对平台中的发布或转发的内容及时核查。平台对敏感内容、隐私内容做好制度规定,严禁在平台上发表或转发未经当事人允许的私密内容,若监测到该类内容发布,应当及时联系发布者删除内容。平台也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平台进行监测,全方位拦截如身份信息,私密照片等个人隐私的传播扩散,逐步完善平台监管标准[8]

3、公众提升隐私意识,提高媒介素养

个人隐私意识的提高将对社会良好法治风气的形成起积极作用。公众首先应该树立起隐私保护意识,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其次,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不侵犯、泄露他人隐私,做到推己及人。此外,公众要明确公众人物隐私的边界,学会拒绝和抵制对公众人物隐私生活的相关报道。

同时,公众也必须提高媒介素养。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公众要提高甄别意识,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减少对负面信息、低俗信息的关注度,有意识地选择积极向上的内容。提高公民媒介素质将有利于促进媒体优质内容的产出。

5. 结语

隐私权在我国被引入、被接受以及渐进发展不过几十年,但其理念已经渗入多个法律领域。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是我国隐私权法制化的进程中重要一步,但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方面仍有不足。在文化消费主义影响下,侵犯、泄露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屡禁不止。本文通过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害的原因,从国家、媒体平台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对如何维护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了分析,希望三者结合,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建刚.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评注[J]. 中国应用法学, 2023(2): 181-194.
[2] 王丹. 试论娱乐新闻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J]. 东南传播, 2012(12): 93-95.
[3] 兰浩玮. 边界的跨越: 网络中公众人物隐私泄露的思考[J]. 声屏世界, 2023(19): 45-47.
[4] 张忠. 偷窥——网络时代的群体症候及其分析[J].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 82-87.
[5] 张传香, 李杨. 娱乐新闻侵犯明星隐私权问题研究[J]. 海河传媒, 2021(2): 38-43.
[6] 向淑君. 敞开与遮蔽——新媒体时代的隐私问题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163-164.
[7] 卢家银. 无奈的选择: 数字时代隐私让渡的表现、原因与权衡[J]. 新闻与写作, 2022(1): 14-21.
[8] 王文源. 社交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报道边界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