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路径探析
Analysis of the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Pa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n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摘要: 为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助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发展,有必要探索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路径。考虑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集中化管辖趋势,坚持两便原则,利用京津冀现有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结合京津冀各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开展的探索,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在具体制度构建时,需要充分考虑地域性、审判能力、管辖现状等因素,在保持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地域管辖不变的情况下,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以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的一致性保护,促进京津冀的协同发展。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like cases should be treated alik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n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nd facilitate the coordinated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pa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n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trend of specialization and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n China,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facilitating litigants’ litigation and courts’ exercise of judicial power, making use of the existing achievemen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mart courts in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and combining with the exploration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the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ses in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is fully feasible. When constructing specific systems,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consider factors such as regionalism, judicial capacity, and current jurisdictional statu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keeping the regional jurisdiction of the first ins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unchanged, the 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will centralize the second instance of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ist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n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and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
文章引用:刘心如. 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路径探析[J]. 争议解决, 2024, 10(8): 87-91.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8356

1. 引言

2023年7月25日,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合作大会在京举行,三地在会上签署《京津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方面加强合作。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高质量保护,但在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京津冀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影响京津冀知识产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从司法角度出发,促进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化、专门化管辖,将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案件重新确定管辖法院,对探索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2. 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 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必要性

2.1.1. 解决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差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给京津冀三地法院带来了更多挑战。京津冀三地不仅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其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相关审判标准以及规范程度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区出现“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现象,并非是司法不公正或者审判人员专业性不足,而可能是不同地区产业结构的技术不同等原因所导致[1]。法院的审理标准不统一,可能伴有地方保护主义,“同案不同判”,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2]。京津冀类案不同判现象的背后实质上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因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案件一致性法律保护,是京津冀三地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2.1.2. 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发展

自2015年6月《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印发以来,为进一步发挥区域优势,推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京津冀三地密切合作,加强互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过于分散的审判格局,以及裁判标准不统一,可能会妨碍对于技术类创新成果的保护[3],不利于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时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作为连接创新和市场的重要桥梁,是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动力。如果不及时通过京津冀地区整体跨区域管辖与审理制度改革改变局面,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滞后将会影响津冀创新发展进程,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造成制度阻碍[4]

2.2. 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可行性

2.2.1. 顺应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发展趋势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能够整合专门化的司法资源,提高专业性的司法水平[5],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根据知识财产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必须打破传统管辖的划分,采取集中管辖模式[6]。实践中,大部分设置在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庭都可以跨区域管辖,例如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的特殊类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在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集中化管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2.2.2. 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

“两便原则”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两便原则是确定管辖的原则之一。两便原则最早源于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以“马锡五审判”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深刻体现了“便于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两便原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的要求。京津冀地域比邻,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符合两便原则。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在集中管辖背景下,三地法院调查取证、实施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活动将会更加便利,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2.2.3. 智慧法院提供技术支持

科技发展不断赋能智慧法院建设,集中管辖离不开三地法院司法协同合作,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三地法院打造智能立案服务系统。“三地一张网、管理一体化、全程无缝对接”生动体现了现京津冀三地智慧法院的建设现状。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当事人可以利用智能立案服务系统,向就近法院的法院提交相关立案文件,管辖法院通过智慧法院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形成就近接收材料、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的联动办理机制。同时,京津冀三地在诉讼服务中心均设有跨区域立案服务窗口,三地当事人跨区域立案有相应的便捷渠道,便利当事人诉讼,提升司法效率。因此,智慧法院的建设以及三地为跨区域立案所作的措施为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2.2.4. 契合现有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探索

近些年,京津冀地区一直在探索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可以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选择。京津冀三地高院为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均出台了相关司法政策文件,组织本辖区法院一体推进落实相关具体工作措施。为促进执行办案工作推动,实现“同城效应”,京津冀三地法院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等纲领性文件的总要求,建立“联合布控、及时移送”的强制措施协作平台。2023年7月,三地法院在河北雄安新区会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以上促进京津冀司法协同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尝试,为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方向参考与理论支持。

3. 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构建

3.1. 集中管辖制度构建的考量因素

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构建,应充分考量各种因素。首先,需要考量地域因素,确定管辖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跨区域起诉成本,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执行难度,为解决此类问题,京津冀需要充分借助智慧法院建设、三地协同司法等优势,破除地域性局限。其次,需要考量三地审判能力,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对于审判机构、审判队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充分考虑三地审判能力差异。另外,需要考量三地现有法院设置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具体情况,三地现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基本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特殊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考虑三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构建时,应在现有管辖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地规划、设计。

3.2. 集中管辖制度的具体构建

3.2.1. 三地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不变

结合京津冀三地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实践情况,现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除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一般知识产权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定诉讼标的额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特定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类型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一部分特殊类型案件由石家庄中院、雄安新区中院分片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时,考虑现有管辖情况,知识产权案件第一审可以仍由原法院管辖,避免大量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同一法院,造成过大的办案压力。

3.2.2. 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知识产权二审案件

案件进入二审,往往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案件较为复杂,需要更多的审判资源来处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枢纽地位[7]。可以将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统一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实现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

3.2.3.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参考域外专门法院设置在高等法院一级的模式,若京津冀三地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有再审理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参与部分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有利于促进对下监督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8],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多参照。

3.3. 集中管辖制度的优势

3.3.1. 充分利用京津冀三地法院的审判资源

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原规定法院管辖,能够有效避免京津冀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全部、大量涌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 13号),除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我国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以前的中院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就近调查取证、执行的优势,同时能够充分利用三地法院的审判资源。

3.3.2. 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

由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京津冀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利于充分利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资源,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裁判,同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使司法权摆脱来自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诸多消极因素的干扰[9],如果当事人不服京津冀三地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能够促进京津冀三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一致性保护。

3.3.3. 助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发展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最后屏障[10],随着雄安新区的建设,未来会有更多科技企业入驻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变得尤为重要,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实现集中管辖,不仅能促进雄安新区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能为京津冀的建设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发展。

4. 结语

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制度构建时应充分考量地域因素、三地审判能力以及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情况等因素。具体而言,制度应设计为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第一审地域管辖不变,第二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以充分利用京津冀三地的审判资源,促进实现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助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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