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犯罪司法实践中主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与解决路径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Self-Money Laundering” Crime Disputes and Resolution Paths
摘要: “自洗钱”指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合法化处理的行为,与之相对的“他洗钱”则是上游犯罪行为人让他人清洗犯罪所得。自洗钱行为入罪曾受传统刑法理论制约,本文从自洗钱犯罪的侵害法益阐释入罪正当性进行切入,重点探讨自洗钱犯罪司法认定中主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并分别提出相关的解决路径:主观上,应细化故意认定标准、明确“明知”推定规则、从行为与法益独立性厘清界限,通过解释或案例明确混淆行为模式。客观上,需完善立法,明确新型洗钱行为范围、构建综合多因素的区分标准体系与细则、建立科学数额认定方法、引入鉴定机构,对数额难以确定但情节严重的明确量刑,以解决争议问题,有力打击自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
Abstract: “Self-money laundering” refers to the act of a perpetrator legalizing the proceeds of a crime and its profits after committing an upstream crime, while “other money laundering” refers to the upstream criminal perpetrator allowing others to launder the proceeds of a crime. The criminalization of self-money laundering was once constrained by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theory.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legitimacy of criminalizing the infringement of legal interests in self-money laundering crimes, focusing on th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of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self-money laundering crimes, and proposing relevant solutions: subjectively, the criteria for intentional recognition should be refined, the rule of presumption of “knowledge” should be clarified, the boundary between behavior and legal interests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mode of confusing behavior should be clarified through interpretation or case studies. Objectively speaking,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legislation, clarify the scope of new money laundering behaviors,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and multi factor differentiation standard system and detailed rules, establish scientific methods for determining amounts, introduce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nd clarify sentencing for cases where the amoun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but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in order to resolve disputes, effectively combat self-money laundering crimes, maintain financial order and judicial fairness.
文章引用:徐艺珂. “自洗钱”犯罪司法实践中主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与解决路径[J]. 争议解决, 2025, 11(2): 177-181.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2060

1. 引言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引发学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与讨论。司法实践中,如受贿人相关资金转移行为定性问题存在多种观点,竞合论认为受贿人行为是受贿罪与洗钱罪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1];一罪论觉得该行为是完成上游受贿罪环节,以受贿罪一罪评价即可[2];数罪论则主张此行为既构成洗钱罪,还应与受贿罪数罪并罚。本文结合我国洗钱罪立法模式,深入探究自洗钱犯罪行为适用规则。

2. 自洗钱入罪的正当性解析

2.1. 自洗钱侵害法益的独立性剖析

自洗钱入罪前,传统理论认为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不应单独定罪,理由包括事后不可罚、被上游犯罪吸附、缺乏期待可能性等[3]。但入罪后需重新审视。洗钱成罪关键在于其侵害法益独立。1997年《刑法》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分离,旨在对特殊上游犯罪赃款“漂白”行为严惩[4]。洗钱罪虽承继传统赃物罪妨害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法益侵害内容,但又有不同,其主要针对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和性质,借助金融或非金融中介使黑钱进入经济领域,金额常巨大[5]。自洗钱犯罪与事后不可罚行为区别在于其侵害法益具独立性。《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张洗钱罪主体后,7类上游犯罪人“漂白”行为不应再视为事后不可罚,而应独立评价制裁。事后不可罚行为未侵犯新法益且未加重或扩大本罪法益侵害程度,而自洗钱独立成罪表明本犯后续行为超出上游犯罪构成要件涵盖范围,需专门规制评价,从法益侵害角度看,自洗钱入罪与事后不可罚理论界限清晰。

2.2. 自洗钱侵害双重复合型法益阐释

洗钱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理论界对其侵害法益有争议,如“金融管理秩序说”“复合法益说”“司法活动秩序说”等,因洗钱罪罪状有“其他方法”兜底条款,法益之争致自洗钱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本文认为洗钱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活动秩序复合法益,金融管理秩序为主法益。1

从反洗钱立法的历史沿革以及长期以来的实践发展态势来综合观察,2早期的洗钱方式较为单一且集中,大多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流程或者特定的金融操作手段。比如,犯罪分子会在银行体系内,通过开设多个账户,运用看似正常的商业交易名目,进行频繁且复杂的资金往来转账操作,试图掩盖非法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其混入正常的金融交易流水之中,从而实现初步的洗钱目的[6]。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上游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洗钱手段也在持续地升级换代。如今,他们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关途径,而是将触角伸向了更为广泛的资产交易领域,充分利用诸如房地产交易、艺术品拍卖、古董买卖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多种资产交易形式来进行洗钱活动。

金融领域天然具有强大的资金流通性,而洗钱罪恰恰巧妙地利用了这一显著特性及其开放性架构。犯罪分子借助金融体系内资金快速、频繁流转的特点,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隐蔽的操作,将原本清晰可辨的犯罪所得进行巧妙伪装和转化,使其披上合法资金的外衣,进而彻底阻断这些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原本紧密的关联线索。这也正是洗钱罪相较于其他犯罪行为,为何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为何查处难度极高的关键原因所在。

3. 自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详析

3.1. 自洗钱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与争议

3.1.1. 自洗钱行为方式的界定争议

法律虽列举了洗钱行为方式,但自洗钱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复杂,对于一些新兴行为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存在争议。如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转移犯罪所得,其交易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使得对该行为是否符合洗钱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判断困难重重。部分学者认为,只要该行为实质起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作用,就应纳入洗钱行为范畴;而反对观点则强调应严格遵循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避免过度扩张洗钱罪的打击范围。

3.1.2. 自洗钱行为与正常经济活动的界限模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经济行为与自洗钱行为外观相似,如何准确区分二者成为难题。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频繁进行资金拆借、资产重组等活动,可能存在掩盖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也可能是正常的商业运作策略。判断依据往往涉及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对象等多个因素,但各因素的权重和综合判断标准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精准区分合法经济活动与自洗钱行为,可能造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当干扰或对洗钱行为的漏判。

3.1.3. 自洗钱犯罪数额的认定复杂

自洗钱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复杂情况。一方面,当犯罪所得经过多次复杂的洗钱操作后,如何准确统计和认定原始犯罪所得数额及其在洗钱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存在计算方法和证据收集的难题。另一方面,对于与合法资金混合后的犯罪所得,如何合理区分和确定其中洗钱部分的数额,如在一个银行账户中既有合法经营收入又混入了上游犯罪所得,且资金往来频繁复杂,准确界定洗钱数额对量刑公正至关重要,但目前缺乏统一、精确的认定规则和方法,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

3.2. 自洗钱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与争议

3.2.1. 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模糊

自洗钱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故意,但对于“故意”的内涵与外延缺乏清晰界定。例如,行为人单纯将上游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未采取进一步复杂掩饰行为,其是否具有洗钱故意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移、存储等行为,即构成故意;而另一种观点则强调需存在积极主动的掩饰、隐瞒意图和行为,如虚构交易背景等,才符合洗钱故意的认定标准。

3.2.2. 对犯罪所得“明知”程度的判定难题

刑法修正案虽调整了洗钱罪主观构成,但对“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程度要求在实践中仍难把握。对于一些间接、隐晦获取的资金,行为人可能声称不知其为犯罪所得,如何通过客观行为证据推定其主观明知程度,如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中资金来源混杂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不同法官可能基于不同证据采信和推理逻辑,对行为人“明知”程度得出不同结论,影响定罪量刑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2.3. 与上游犯罪主观故意的区分困境

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主观故意存在紧密联系,易引发混淆。当上游犯罪人对犯罪所得后续处置行为未超出其对犯罪利益获取和控制的预期范围时,该行为应视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还是独立的洗钱故意行为,界限不明。例如,行为人盗窃财物后简单更换包装出售,这一行为究竟是盗窃既遂后的销赃行为(属于上游犯罪范畴),还是具有独立洗钱故意的自洗钱行为,在主观故意的区分上存在争议,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

4. 自洗钱犯罪主客观争议问题的解决路径

4.1. 主观方面

4.1.1. 细化故意认定标准

立法或司法解释应明确自洗钱故意内涵,除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外,综合考量行为动机、目的及行为方式异常性等因素。如资金转移至异常账户或规避监管,可推定具有故意。同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增强认定的可操作性与一致性。

4.1.2. 明确“明知”推定规则制定推定规则

依据资金交易价格偏离、交易时间异常、资金来源去向不明等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明知”资金非法性质。允许行为人反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并提供证据,支持“明知”程度推定。

4.1.3. 厘清与上游犯罪界限

从行为和法益侵害独立性角度,区分自洗钱与上游犯罪故意界限。当行为超出上游犯罪所得自然处置范围,具有掩饰、隐瞒故意且妨碍司法追查时,认定为独立洗钱故意。通过立法解释或案例,明确易混淆行为模式,为司法提供判断依据。

4.2. 客观方面

4.2.1. 明确行为认定范围

立法机关应修订完善洗钱罪行为方式,列举与兜底条款结合,将利用虚拟货币、复杂商业架构等新型洗钱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加强对金融监管和司法机关培训,提升其识别认定新型洗钱行为能力。

4.2.2. 构建区分标准体系

综合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对象、价格、流向及行为人特征等因素,构建区分自洗钱与正常经济活动的标准体系,制定操作指南和细则,减少误判争议。

4.2.3. 完善犯罪数额认定

建立自洗钱犯罪数额认定规则方法,借鉴会计学原理,结合多种证据材料核算犯罪所得及增值部分,引入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确保数额认定准确公正。对无法精确计算但情节严重的,明确量刑幅度,避免因数额认定困难导致犯罪惩处不力。

5. 自洗钱的罪数问题思辨

自洗钱入罪后,其与上游犯罪行为处断存在争议,有从一罪处断[7]、数罪并罚[8]、区分行为方式分别处理等观点。本文赞同数罪并罚,理由如下: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吸收犯等从一罪处断理由不充分;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在刑法规范中分别被明确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各自触犯了不同的罪刑规范,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9]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深入分析,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差异性,不存在评价要素的重叠问题[10]。上游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其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和法益,如财产犯罪侵犯财产所有权、经济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而自洗钱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查和处置秩序。这种法益的独立性决定了只有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才能对犯罪分子的整体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法律评价,确保既充分惩罚了上游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又严厉制裁了自洗钱行为对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实现刑法对不同法益的全面保护,彰显罪刑法定与法益保护的精神实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6. 结语

自洗钱入刑对传统刑法理论构成挑战,基于传统理论对事后行为处理方式已无法解释自洗钱入罪正当性。在我国现行刑法对赃物类犯罪规定背景下,协调新型犯罪类型与现行规定是当务之急。从刑法机能平衡立场出发,结合规定和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分析相关问题意义重大。

NOTES

1参见杜邈:《自洗钱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检察官”2023年8月14日 https://mp.weixin.qq.com/s/iYbwrv1csC5XgqlIIhcypQ

2参见杜邈:《自洗钱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检察官”2023年8月14日 https://mp.weixin.qq.com/s/iYbwrv1csC5XgqlIIhcypQ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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