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校园欺凌作为一种特殊的未成年人越轨行为,表现为学生之间持续存在的权力失衡性伤害,其形式涵盖肢体冲突、言语侮辱、社交排斥及网络诽谤等多种形态。这种现象的复杂性在于,它既是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又是心理学视角下的群体互动异化表现。随着社会环境变迁,校园欺凌已从显性的身体暴力逐渐演变为更具隐蔽性的心理压迫,这种转变对现行法律规制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欺凌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还可能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长期心理影响[1]。更值得关注的是,校园欺凌的负面影响具有扩散性特征:一方面,受害者可能转变为施暴者,形成暴力循环;另一方面,欺凌事件会破坏校园安全环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最终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构成潜在威胁。而从教育生态角度看,持续的欺凌现象将从根本上瓦解校园的安全环境与教育功能。尽管我国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立法构建了基本的责任框架,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责任主体认定模糊、归责原则缺失以及惩罚与矫治失衡等问题[2]。在此背景下,本研究立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心理评估的双维视角,分析现行法律的适用缺陷,探索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规制,为完善我国校园欺凌防控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
2. 校园欺凌的法律界定与责任规制现状
2.1. 校园欺凌的法律概念界定
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或与学校相关的环境中,学生之间发生的具有持续性、不平等性的攻击行为,包括肢体暴力、语言侮辱、社交排斥及网络欺凌等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校园欺凌作出明确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从法律视角来看,校园欺凌是指在教育机构或相关场所内,学生之间基于权力不对等关系而实施的,具有重复性和伤害性的行为[3]。校园欺凌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间存在明显的权力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源于体力、社交地位或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等;二是行为具有重复性和持续性,而非偶发的冲突事件;三是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或使其处于不利处境。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校园欺凌的场域已不再局限于实体校园空间,网络空间的欺凌行为因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正成为校园欺凌的重要表现形式[4]。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校园欺凌的界定需要兼顾行为特征与损害后果。一方面要考量行为的客观表现,如暴力程度、持续时间、发生频率等;另一方面也要评估行为造成的主观伤害,包括对受害者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影响。这种双重考量凸显了校园欺凌问题的复杂性,也说明需要建立多元化的防治机制。因此,教育机构、家庭和社会各界应当协同合作,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教育和建立干预机制等多重途径,共同应对校园欺凌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
2.2. 现行法律责任规制的现状
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责任规制主要依托《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框架,但在立法层面存在系统性缺陷。法律对责任主体的界定呈现模糊性特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虽原则性要求学校建立欺凌防控机制,却未明确学校未履行预防或处置职责时的具体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对家长监护失职的追责标准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实践中责任归属争议频发[5]。在归责原则层面,现行法未能构建分层次的责任认定体系:学校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但“合理注意义务”判定标准缺失,特别是对语言暴力等隐蔽性欺凌的预见可能性缺乏指引;家长责任虽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免责事由的立法空白使监护职责边界不清;施暴者责任认定则受限于僵化的刑事责任年龄门槛,14周岁以下欺凌者的强制性矫治程序存在立法缺位[6]。尤为突出的是,法律未将心理评估机制纳入强制性责任认定规范,导致两方面缺失:一是欺凌者行为动机的司法审查缺乏依据;二是受害者心理创伤的量化救济无法可循。因此,亟需在法律责任认定体系中纳入心理评估维度,并构建法律规制与心理评估协同作用的综合规制路径[7]。
3.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责任规制框架及其实践困境
3.1. 责任规制的法律框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系统构建了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责任框架,确立了以“预防–发现–处置”为核心的全流程规制机制。该框架首先明确了多元主体的责任配置:学校承担建立预防机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实施及时干预的主体责任;监护人负有配合开展反欺凌教育的管教责任;政府部门则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形成“学校主责、家庭配合、政府保障”的责任体系。其次,通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欺凌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定,将传统肢体暴力拓展至网络暴力、社交排斥等新型伤害,为责任认定提供明确标准[8]。最后,建立梯度化责任追究机制,根据行为严重程度采取差异化处置:从批评教育等矫正措施,到纪律处分等惩戒手段,直至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司法介入,既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又确保责任追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这一责任规制框架通过明确各方权责、细化行为认定标准、完善追责程序,为校园欺凌治理提供了系统的制度保障。
3.2. 责任规制实施的现实困境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责任规制框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首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短视频恶意传播、匿名社区人格贬损等新型网络欺凌行为不断涌现,现有法律条款难以有效规制,特别是在平台责任界定和追责机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这类行为往往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其次,专门矫治机制的实际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基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设进展缓慢,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使得法律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在多数地区难以落地实施,对严重欺凌行为的处理往往止步于形式化的训诫,难以达到预期的矫治效果。再者,监护责任的落实面临制度性障碍。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管教义务时,既缺乏强制性的国家监护干预机制,又缺少社会力量的协同配合,导致监护责任条款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实际执行效果与立法初衷存在较大差距。最后,区域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突出。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专业师资不足、评估工具缺乏等问题,致使法律规定的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难以有效开展,凸显出法律统一要求与地方执行能力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这些困境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校园欺凌治理的整体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目标的实现[9]。
4. 心理评估与法律责任规制的制度整合
4.1. 学校管理义务的边界
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厘清其“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10]。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通常依据三个维度:预防措施的完善性、事发时的处置及时性,以及事后补救的适当性。其中预防措施是否包含心理风险评估机制、处置过程是否提供即时心理支持、事后补救是否保障长期心理援助成为衡量学校是否尽责的重要指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应当担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则具体规定了学校的心理健康评估和欺凌事件心理疏导义务,这些规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学校是否尽责的重要依据。当前争议焦点在于,对于隐蔽性较强的语言暴力或社交排斥类欺凌,若学校已建立包含心理评估在内的防控体系并定期实施,法院往往更关注预防机制的有效性而非单纯追究个案责任;而对于“不可预见”的欺凌事件,学校是否应当减轻责任仍需通过判例积累明确裁判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学校未按规定进行心理健康筛查或未及时提供心理支持,都可能被认定为管理疏漏。但如何平衡管理责任与教师工作负荷,仍需进一步探索。
4.2. 家长监护责任的认定
在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责任认定中,家长监护责任的界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从法律视角分析,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三个关键维度:首先是主观认知维度,即家长对子女欺凌行为的知情程度和可预见性;其次是行为维度,包括日常教育方式、事发后的处置态度及补救措施;最后是客观条件维度,需结合家庭环境、子女年龄特征等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一方面,网络欺凌等新型欺凌形式的隐蔽性增加了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的难度;另一方面,家庭教育理念的多元化使得“适当管教”的标准难以统一。为提升认定的科学性,现代司法实践正逐步将心理评估机制引入法律认定过程,通过专业心理学工作者对家庭教养环境、亲子互动模式等进行系统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建立分级责任认定体系,这体现了心理学与法律在责任认定中的深度融合。未来完善方向应当着重构建预防性责任框架,制定符合不同年龄段心理发展特点的监护责任清单,同时建立家校协同的早期预警机制,实现从单纯事后追责向全过程责任引导的转变,最终形成既保护受害者权益又具有教育矫治功能的责任认定体系。
4.3. 心理评估在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4.3.1. 欺凌者的心理特征
心理学研究表明,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攻击性特质的未成年欺凌者,其行为模式往往呈现持续性、计划性特征[11]。这一发现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适用提出了新课题。虽然《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明确规定,但2021年修订增加的“特别程序”条款,已为心理评估影响司法认定预留空间。在校园欺凌导致严重伤害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开始委托专业机构对涉事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重点考察其认知能力、道德发展水平及行为控制力。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某中院在2023年一起欺凌案件中,采纳心理学专家证言,认定14周岁的欺凌者具有“相当认知能力”,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类判例显示,心理评估为突破僵化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实现个案公正提供了科学依据,是法律与心理学融合在惩戒矫治环节的体现。
4.3.2. 受害者的心理创伤
心理创伤评估在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损害程度认定,通过标准化心理量表量化受害者的焦虑、抑郁等症状,为民事赔偿提供依据;其次是因果关系判定,专业心理评估能够区分欺凌事件与其他因素导致的心理问题;最后是康复需求评估,为法院判决包含心理治疗费用的赔偿方案提供支持[12]。浙江某地方法院在2022年的判决中,首次采用“创伤后成长评估”模型,不仅认定欺凌行为与心理损害的因果关系,还据此判决加害方支付长期心理康复费用。这种将心理评估全面纳入司法裁量过程的实践,标志着校园欺凌治理正向“修复性司法”模式转型。将心理创伤科学评估纳入司法程序,是实现“修复性司法”、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关键步骤,体现了法律责任规制对心理伤害的重视和回应。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心理评估标准,建立法院与专业机构的常态化协作机制。
5. 构建“法律规制–心理评估”的双维规制体系
5.1. 法律规制维度的完善
现行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构建层次分明的责任认定体系。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解释中确立校园欺凌的法律定义,采用“行为持续性、主观故意性、力量失衡性”三项司法认定标准,并将精神损害纳入法律评价范畴。建议通过部门规章细化规制主体的法定义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制定包含心理伤害鉴定标准在内的规制实施细则;学校应建立嵌入司法心理评估的闭环管理制度,涵盖日常教育中的心理筛查、事件认定阶段的心理损伤鉴定、处置环节的心理影响评估及追责过程中的康复状态监测;监护人需承担法定监督义务及心理状态报告责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在执法层面,应构建“行政–司法”分级规制机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标准实施差异化规制,完善教育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证据移交规则。
5.2. 心理评估维度的规制支撑
心理评估机制应深度嵌入法律规制全过程。在事实认定阶段,需建立司法心理评估专家库,开发符合证据规则的心理损伤评定工具;在责任认定环节,对欺凌者应适用心理评估报告作为行为能力认定的参考依据,对受害者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心理学量化标准。此外,应特别关注兼具欺凌者与受害者双重身份学生的心理评估工作,通过建立专门的心理评估指标体系,为其行为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在法律责任判定中综合考虑其心理状态的特殊性。建议构建司法机关与心理评估机构的证据采信机制,确保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
5.3. 双维规制的制度耦合
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与心理科学的双重验证,一方面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范为心理评估提供强制适用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应将标准化心理评估结论作为责任认定的法定参考要素。这种耦合机制要求在立法层面将发展心理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欺凌认定的法律要件,在司法层面开发具有证据效力的心理评估工具包,在执法层面建立心理评估与行政处罚的量化对应关系。为此,建议构建“三位一体”的规制实施机制:由政法部门牵头成立校园欺凌规制委员会,制定司法心理评估技术规范;研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心理评估数据存证系统;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立心理评估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种“法律强制框架 + 科学评估支撑”的双维规制模式,既能保障心理评估的法律强制性,又能确保规制措施的精准性[13]。
6. 结语
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需要突破传统管理思维,构建以法律责任认定为核心、以心理评估为技术支撑的规制体系。本文提出的双维规制路径,通过将心理评估机制制度化地嵌入法律规制流程,为校园欺凌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未来研究应进一步探索心理评估结论在司法裁判中的证明规则,同时发展智能化技术在心理证据固定中的应用。只有实现法律规范与技术规制的有机统一,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