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当今社会,数字化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泛渗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蓬勃发展,互联网覆盖率持续攀升,移动设备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关键平台,数字产业也为经济增长注入了强大动力,在电子商务、数字金融、在线教育等领域催生了众多新颖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推动了产业升级转型,激发了经济活力。同时,数字化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成果显著,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等项目的建设,极大地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背后,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不容忽视。从技术操作层面来看,老年人群体由于身体机能衰退,对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较弱,在使用智能设备进行支付、导航、购物等日常操作时困难重重;残障人士则因身体缺陷,在数字信息获取和操作方面面临严峻挑战,如无法正常使用普通输入设备、理解复杂界面和程序等,部分数字技术产品在设计时也未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需求。在信息无障碍方面,数字弱势群体同样面临诸多难题,认知障碍使他们难以快速识别和理解数字图像、视频等复杂信息;语言障碍导致他们在面对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界面及操作指南时感到困惑;技术设备障碍使得一些数字弱势群体无法获得或使用适合自己的技术设备,如盲人难以利用盲文显示屏阅读,听力障碍者无法使用语音助手进行交流和操作。
这些问题表明,在推动数字化技术发展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解决他们在数字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以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数字化带来的便利和福祉,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这也正是从法社会学视角研究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所在。
2. 数字弱势群体的结构性困境
2.1. 数字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弱势群体是在智慧社会,由于数字科技的固有特征、不均衡传导以及社会既有结构等客观因素,导致权利缺失、能力不足,进而展现出地位边缘、资源匮乏、易受挫伤等特征的特定群体[1]。这一特定群体逐渐浮出水面,他们因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及教育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在获取、理解和运用数字技术及信息方面遭遇重重困难,从而在数字生活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老年人因岁月的沉淀,对新技术的接纳与适应能力逐渐放缓,难以与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速度并驾齐驱;残障人士则因身体的局限,在操作数字设备和遨游信息海洋时遭遇重重难关;低收入群体受限于捉襟见肘的经济实力,无法承担数字设备与网络服务的开销,从而被数字技术的大门拒之门外;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则因缺乏必要的数字技能和知识,难以有效地捕捉、理解并驾驭数字技术及信息的洪流。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彼此影响,共同构成了他们在数字生活中的劣势地位,使他们无法充分领略数字时代所带来的便捷与机遇,如同被时代的巨浪推至边缘的孤岛。
2.2. 权利剥夺的实证数据分析
2024年春运期间,68岁老人到火车站购票,习惯人工窗口的他发现窗口排长队,且多引导使用自助机或线上平台。老人无智能手机、不懂操作,求助无果后只能苦等,心仪车次车票却在等待中售罄,最终被迫推迟返乡,后续仍受购票难题困扰,耗费大量精力并承受心理压力。铁路部门推行自助与线上购票本为提升效率,但执行中未考虑不懂数字技术的弱势群体需求,过度依赖线上操作、倾斜资源,实则将他们排除在外,体现技术治理的“数字暴力”,行政系统以技术合规为唯一标准,忽视部分群体技术弱势,造成制度性驱逐,凸显技术应用在社会公平保障上的漏洞。
量化数据更直观地反映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的严峻现状。在政务服务领域,中国信通院2022年的数据显示,超过63%的省级政务APP未通过无障碍检测[2]。这意味着大量的政务服务APP在设计与开发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数字弱势群体的使用需求,导致他们在使用这些APP办理政务事项时,面临操作困难、信息获取不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享受便捷政务服务的权利。
在金融消费场景中,根据中国银联《2023年移动支付安全大调查报告》,遭遇电诈的未成年人以小学生为主,占比为66.3%。而高中生遭遇电诈后发生大额损失的比例更高,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占比达41.7%。此外,75.7%的大学生收到过诈骗信息。77.7%的大龄群体收到过诈骗信息[3]。由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数字技能和金融知识方面相对薄弱,在面对复杂的数字金融环境时,更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他们在数字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使得其财产安全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在劳动就业方面,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调研显示,平台算法对45岁以上劳动者的订单分配权重系数仅为0.61 [4]。这表明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年龄较大的劳动者在订单分配中受到算法的歧视,难以获得与年轻劳动者同等的工作机会,他们的劳动就业权利受到了侵害,职业发展空间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这些现象和数据充分揭示出,数字弱势群体正面临着从基本生存权到发展权的全面挤压,他们在数字时代的权利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3. 法社会学分析框架的构建
3.1. 系统论视角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为深入剖析数字鸿沟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且富有洞察力的维度。在复杂的社会运行体系中,法律系统与技术系统本应相互协调、协同发展,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共同推动社会进步[5]。然而,当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出现断裂时,制度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必然会陷入迟滞状态。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算法解释权为例,这一法律条款旨在保障公民在算法决策影响下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算法的运行处于可解释、可监督的范畴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技术黑箱的存在使得这一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落实。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的年报数据显示,高达94%的相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因无法突破技术黑箱的壁垒,难以完成举证责任。这一现象背后,深刻反映出规范系统在面对技术权力时的规制失效,形成了一种“制度性失语”的困境。法律虽然规定了权利,但在技术的复杂性面前,却缺乏有效的手段去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使得法律条文沦为一纸空文,无法对现实问题进行有力的回应。
技术系统的自我指涉特性,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制度困境。以医院线上挂号系统为例,其代码编写遵循技术效率优先的原则,采用的是排队序号逻辑(按线上操作时间生成序号判定能否挂号)。这种高效有序的判定方式,在快速完成挂号流程、减少窗口排队压力的同时,却天然地排斥了那些无法满足技术条件的群体。对于数字弱势群体而言,如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老人、缺乏网络环境的偏远地区居民等,他们可能由于不熟悉线上挂号操作、没有稳定的网络连接等原因,被排除在及时就医的机会之外。这种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使得医疗资源应公平可及的法律与道德价值被系统性消解。法律本应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技术系统的强势主导下,这种包容性价值难以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体现,制度在技术的冲击下显得愈发脆弱。
3.2. 权力结构分析
福柯的“知识–权力”理论在数字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呈现出全新的实践形态。在数字时代,平台企业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算法技术,通过大规模的数据攫取,构建起了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算法利维坦”[6]。以外卖平台的智能调度系统为例,它能够将骑手的工作时长精确控制到秒级。这种数字泰勒主义的管理模式,将工业化时代的泰勒制管理理念运用到数字经济领域,通过对劳动者工作流程的精细化拆解和严格控制,实现对劳动过程的深度殖民。骑手们在算法的指挥下,不得不陷入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节奏中,个人的劳动自主性和权益受到极大的限制。
更为值得警惕的是,行政系统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将部分技术服务外包给私营平台的现象日益普遍。例如,多地的政务系统由阿里云、腾讯云等商业公司承建。这种合作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企业的技术优势,提升了政务系统的运行效率,但也引发了公权力与私权力合谋的风险。当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交织,就可能形成“数字寡头联盟”,导致权力结构的失衡和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
权力异化的问题在实际案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以某地的“智慧养老”项目为例,政府原本希望通过采购服务,借助智能设备和数据技术实现对老年人的精准照护和服务升级,将老年人照护数据交由商业公司运营管理。然而,事与愿违,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在受访老人中,高达87%的老人因不会使用智能设备而无法享受相应的服务。原本旨在“技术赋能”、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项目,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演变为新的排斥机制[7]。这一现象深刻揭示出在权力重构过程中,由于过于注重技术的应用而忽视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权益保障,导致了价值错位。公权力与私权力在合作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使得技术本应带来的便利反而成为了他们享受服务的障碍,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4. 现行法律保护的制度性缺陷
4.1. 规范体系碎片化
在数字权利保护的立法领域,与欧盟精心打造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相比,我国的立法现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欧盟的GDPR以其全面、系统的设计,构建起了一个涵盖数据保护各个关键环节的严密体系,为数据主体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坚实且统一的法律框架[8]。反观我国,数字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呈现出“马赛克式”的分散立法特征。《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环节的规范;《电子商务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类行为进行规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则侧重于保障特殊群体在各类环境中的无障碍权益,其中包括数字环境。然而,这些单行法律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在实际应用场景中频繁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况。
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22条为例,该条款明确要求公共服务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旨在为包括数字弱势群体在内的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便捷、友好的数字服务环境,其出发点无疑是积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条款并未对未履行这一义务的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实践中,这种缺乏责任约束的条款往往难以产生实际的强制力,使得相关主体在面对无障碍改造要求时缺乏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积极履行义务。这就好比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虽有威慑之名,却无实际的威慑之力,无法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最终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沦为一纸空文。
立法滞后性在智能设备监管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智能设备已经广泛普及并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适老化智能终端的市场需求也日益增长。然而,当前我国针对适老化智能终端的国家标准(GB/T 39190-2020)仍停留在推荐性标准层面。这意味着企业在生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时,并没有受到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去严格遵循这些标准。由于缺乏强制效力,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伪适老”产品。这些产品打着适老化的旗号,却未能真正考虑老年人等数字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在操作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甚至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困扰和伤害。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深层次地反映了立法者在面对快速发展的技术时,对技术发展速度和市场变化的严重误判。立法的滞后使得法律无法及时跟上技术创新的步伐,无法为数字弱势群体在智能设备使用方面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在数字时代的困境。
4.2. 司法救济的功能性障碍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三年的数据统计显示,涉及数字弱势群体的诉讼案件年均数量不足200件,诉讼率仅为同类权益纠纷的0.3% [9]。这一数据看似反映出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纠纷较少,但深入分析后却发现背后隐藏着诸多问题。进一步的调查显示,在潜在的维权群体中,61%的人因为无法完成电子立案程序而无奈放弃维权。电子立案作为司法数字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初衷是为了提高立案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立案系统往往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数字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如熟练使用电子设备、掌握电子文档上传和系统操作流程等。对于数字弱势群体来说,这些技术要求成为了他们维权道路上难以跨越的障碍。他们中的许多人可能由于对电子设备不熟悉、缺乏数字技能培训等原因,无法顺利完成电子立案程序,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28%的案件因当事人不会使用举证平台导致撤诉。在数字化的司法环境下,举证平台的应用旨在实现证据的高效提交和管理,但这也对当事人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数字弱势群体在面对复杂的举证平台操作时,往往不知所措,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证据。这种情况不仅使得他们在诉讼中处于劣势,甚至可能因为无法满足举证要求而不得不撤诉,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这些现象充分暴露出司法数字化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精英主义”倾向,即在线诉讼系统在设计和推广过程中,将技术能力预设为当事人的基本素质,而忽视了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和实际困难,这实质上构成了对弱势群体的二次排斥,使得他们在寻求司法救济的道路上更加艰难。
在算法歧视案件的审理中,现行举证规则也陷入了困境。以2022年某快递员起诉平台算法性别歧视案为例,在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原告认为平台的算法存在性别歧视,导致自己在工作分配、收入获取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10]。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要求平台提供算法逻辑,以查明是否存在歧视行为。然而,企业却以商业秘密为由,仅提交了简化版代码。这种简化版代码无法完整、真实地展示算法的核心逻辑和运行机制,使得法院难以依据其进行准确的判断。在这种“技术不对称诉讼”的情况下,原告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获取证据的能力,难以对平台的算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有力质疑,而平台却凭借技术优势和商业秘密的借口,规避了充分的举证责任。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这一案例凸显出现行证据规则在应对算法歧视等新型数字纠纷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无法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难以保障数字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在面对强大的平台企业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的风险。
5. 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的法社会学重构
5.1. 制度回应机制创新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建立技术影响评估制度(TIA)成为破解当前规制困境的核心举措。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所采用的“风险分级监管”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在这一模式下,对于公共服务类算法,在正式部署之前强制要求进行弱势群体影响评估,旨在提前识别和预防算法可能对弱势群体造成的不利影响。
以上海“随申办”政务系统改造为例,在引入TIA机制之前,老年用户在使用该系统时面临诸多障碍,使用障碍率高达32%。这一数据直观地反映出政务系统在适老化方面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老年群体对政务服务的便捷获取。而在引入TIA机制后,相关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对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从操作界面的简化、功能模块的调整,到提示信息的清晰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适老化改造。经过一系列努力,老年用户使用障碍率显著降至7%。这一显著变化充分证明了TIA机制在提升公共服务对数字弱势群体友好度方面的有效性。它不仅能够促使技术开发者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科学决策的依据,确保技术在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
构建三元治理结构是另一条创新制度回应机制的重要路径,这需要突破传统公私法二分的固有框架。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应充分行使“数字主权”,确保基础数字服务的可达性。法国数字事务部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其强制要求政府网站遵守EN 301549标准,这一标准涵盖了一系列关于网站无障碍访问的规范,从网页内容的可读性、操作的便捷性与辅助技术的兼容性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包括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在内的数字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地获取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生态的重要参与者,也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算法伦理委员会”是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委员会的组成中引入弱势群体代表参与算法设计,能够从源头上避免算法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弱势群体代表可以凭借自身的实际体验和需求,为算法设计提供独特的视角和建议,使算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和人文关怀。
社区组织在数字治理中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充分发挥其技术转化功能。杭州的“银龄数字辅导员”项目就是一个成功范例,该项目组织和培训退休教师担任数字技能传授者[11]。退休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耐心,他们深入社区,与老年群体面对面交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数字技能。这种基于社区的技术转化模式,能够有效降低老年群体学习数字技术的门槛,增强他们对数字生活的融入感和自信心。
5.2. 社会支持系统再造
数字素养教育在提升数字弱势群体能力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而这一教育过程需要法律的有力赋能。德国的《数字教育法案》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该法案规定雇主每年必须为员工提供至少8小时的数字技能培训,通过法律强制力推动数字素养教育在企业层面的落实[12]。这不仅提升了员工的数字技能水平,也增强了企业在数字时代的竞争力。
我国可将数字素养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法》,通过法律明确企事业单位在数字素养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制要求其开展适老化数字培训。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培育专业的培训机构。政府采购能够吸引社会资源投入到数字素养教育领域,促进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和创新培训方式。这些专业培训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发个性化的培训课程,如针对老年人的基础数字技能课程、针对残障人士的无障碍数字技术应用课程等。
社区数字驿站的实践探索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社会支持系统再造提供了宝贵的基层治理样本。上海长宁区创设的“15分钟数字帮扶圈”,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配置专业的数字导办员[13]。这些数字导办员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各类数字设备和应用的操作,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数字技术指导。在这一模式下,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数字技术难题时,能够在15分钟内到达社区服务中心寻求帮助。通过数字导办员一对一的耐心指导,帮助87%的老年居民掌握了基本智能应用,如移动支付、线上购物、视频通话等。
这种“技术下沉 + 人文关怀”的模式,通过对社区空间的重新规划和利用,构建起一个便捷的数字学习和帮扶场所,实现了数字包容的价值回归。它打破了数字技术与弱势群体之间的隔阂,让数字技术真正走进弱势群体的生活,使他们能够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以轻松、无压力的方式学习和使用数字技术,感受到数字时代带来的便利和美好,进而提升他们在数字社会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6. 结语
在数字文明高速发展的当下,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技术高歌猛进的背后,人文价值正面临着被挤压的困境。此时,法律绝不能仅仅充当技术理性的附庸,而应坚定地成为制衡者。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制度弹性的回应型保护体系。这意味着法律不能是僵化的,而要能够及时适应数字技术的快速变化。在技术权力主导的场域中,法律要重构正义的分配机制,打破技术带来的不平等壁垒。例如,针对算法歧视,法律应明确规则,约束技术权力的滥用,保障数字弱势群体平等获取信息、参与数字活动的权利。
如此一来,不仅能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权利救赎,帮助他们摆脱在数字世界中的边缘地位,更是对数字时代法律本质价值的坚守与回归。法律的本质在于保障公平、维护正义,在数字浪潮中践行这一价值,是实现数字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基金项目
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研究——以成都市为实证。项目编号:2024SYJSCX46。